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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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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书籍名:《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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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志大学是东吴法科刑法教授何世桢,“为纪念其先祖父何汝持,在上海开设持志大学(后称为持志学院),设文理两科,已有几年”。  当时在持志大学,“孙邦藻教我们英国文学、哲学,夏晋麟教我们中国外交史”,  “相形之下,这一年里在持志的课余活动,倒比东吴只有双周模拟法庭更丰富多彩。”  作为教务长的杨兆龙应该为此出力不少。

            执教持志是杨兆龙走出校门之后的第一份工作。一年后的1929年,杨兆龙又陆续接受上海法政大学以及东吴法律学院聘书。在法政大学,杨兆龙讲授《证据法概论》、《商法概论》、《海商法》等课程,“前两门课的讲义作为专著于翌年出版”  。其时杨兆龙不过26岁。《杨兆龙法学文集》收入这两部论著。

            杨兆龙在执教持志的同时,于1928年11月,“经司法部甄拔法官委员会审查,认为‘有免补推事及检察官之资;合并予以免补推事、检察官存记候缺任用”。  后来,经吴经熊推荐,“充任租界临时法院推事,专办华洋诉讼,并受委托撰写《上海租界临时法院成立后办理涉外事件之报告》。”  杨兆龙不畏权势,秉公执法,坚决维护中国人的合法权益,在上海小有名气,据说当时的《字林西报》曾多次赞扬这位年轻的法官。杨兆龙撰写的判词《关于因保险赔款涉讼案的民事判决》,亦被吴经熊在其主编的东吴《法学季刊》1930年第四卷第四期上发表。

            但好景不长,不久后杨兆龙就因判决经常和陪审的外国领事发生冲突,被司法行政部长魏道明辞退。

            杨兆龙转而成为律师。由于年代久远,杨兆龙究竟代理过哪些案子,目前大都不可考,但是其为金坛裁缝沈锁坤“土匪抢劫罪”做的无罪辩护案,“民间至今仍传为美谈”  。

            1931年,应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郑天锡之约,考入司法行政部秘书处,担任外事科科长。杨兆龙从此来到南京。在担任外事科长期间,与首次来华访问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有了初次认识。在此期间,他发表了《公证制度之探源》、《现行诉愿制度之商榷》、《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等文。  在《公证制度之探源》开头,杨兆龙即指出:“按公证制度最初产生于欧洲。后世各国之制度,莫不渊源于此。故欲研究其沿革,当自探求其在欧洲之变迁入手。”  文章的展开即遵从这份“梗概”,就欧洲公证制度、英国公证制度做了“花开两朵,各表一枝”的“探源”,尤其对于前者,杨兆龙在文章中做了细致幽微的“探源”,乃研究公证制度不可或缺的奠基性作品。《改革现行诉愿制度之商榷》一文从诉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诉愿管辖之划分、诉愿人之资格、诉愿程序进行之期限、待遇之平等、行政处分之执行等六个方面,直指现行诉愿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明确可行的改革办法。  《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是应《法学杂志》“法律教育专号”而写。  而杨兆龙的这篇文章,在这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中,与盛振为、孙晓楼属于同一类型,“对当时的法律教育状况总结评价并谋求改进。”  杨兆龙在文中明确地指出了中国法律教育的两方面的弱点:其一,关于学校方面,有“管理不周”、“教授不好”、“课程不良”、“设备不全”等;其二,关于学生方面,弱点有“基本教育不好”、“对法律兴趣不浓”、“智力不尽合标准”、“纪律不严密”等。  就这些弱点通盘考虑,杨兆龙确立了“纠正办理法律学校的态度”、“确立法学教育的宗旨计划”两大原则,并从管理、教授、课程、设备、入学五个方面做了细致的论述。  这篇文章对于今日办法学教育者亦有参考价值。

            三  留学美国

            1934年杨兆龙与沙溯因结婚。经吴经熊向哈佛法学院院长庞德推荐,该院特意来南京、上海考察,在了解了杨兆龙在上海租界法院担任推事期间的业绩后,哈佛法学院破格录取杨兆龙。杨兆龙遂于婚后不久,在岳父沙颂宣的资助下,前往美国深造。

            在哈佛,杨兆龙师从诉讼法学权威摩根。留学使得杨兆龙第一次可以直接地、近距离地观察美国司法。在留学期间,杨兆龙抓住机会,刻苦学习,大量地搜集资料,向国内同行介绍了美国司法的实际情况。1935年~1937年间发表的关于美国司法状况介绍的文章:《美国最近改革法院组织运动之略述》、《美国司法现状之一瞥》、《美国之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论三审制之存废或改革》、《由检察制度在各国之发展史轮机我国检察制度之存废》、《关于疏通监狱之研究》、《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等文章,大都成形于在美国期间。  在这些文章中,杨兆龙都主要向国内同行介绍美国司法制度以下几点的内容:(1)美国的法院体系;  (2)美国法院“统一法院组织”之运动,即美国法院体系向单一法院体系改革的新趋势;  (3)法院内部的体系。比如:a)法官的选任资格和方法;  b)法官的考核;  c)法院的服帽制度;  (4)法院组织的变革,比如a)变更法院权限;  b)废除治安裁判所;  c)设立小标的诉讼法院;  d)设立未成年人法院。  (5)其他司法机关的情况。比如a)监狱长官及狱吏的任用资格;  b)司法行政秩序的变更等等。  整体上来看,这些方面基本涵盖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现状及未来,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

            在哈佛法学院留学时,杨兆龙为即将开始的欧美司法考察做好准备,掌握了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国驻英大使郑天锡1934年组织中国司法代表团出访欧美,杨兆龙随从赴美国各地和欧洲部分国家,就司法制度现状等进行了考察,并出席了相关学术会议。次年杨兆龙的博士论文《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与外国主要国家相关制度之比较》通过了答辩,杨兆龙因此获得了SJD法学博士学位。

            拿到博士学位后,庞德建议杨兆龙赴大陆法系国家进一步研究,以便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更加精深的造诣。杨兆龙遂以研究员的身份赴德国柏林大学法学院,师从库洛什教授。在留学德国期间,杨兆龙曾赴法国、意大利游学,并在法国加入比较法学会。杨兆龙还计划赴苏联、波兰、捷克考察,并在德国期间,学习了俄语、波兰语和捷克语,做了初步的准备。后来因局势紧张而放弃此计划,于1936年秋天匆匆回国。

            四  抗战期间的时评

            回国后不久,杨兆龙“受聘为司法行政部法制专员”  。利用业余时间,杨兆龙和萧一山、余协中、祝世康等人,在南京成立经世学社,创办了《经世》月刊。  杨兆龙在经世学社时间不长,但短期内做了大量工作,除了担任过一段时间《经世》主编之外,还写了不少时政评论:《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司法改革中应注意之基本问题》、《法治的评价》、《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  《经世》在1937年8月份改为《经世战时特刊》后,杨兆龙又陆续发表了《知识界阵线之统一》、《我们的出路》、《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动员法总论》、《动员法总论》(一续)、《关于抗战期间政府组织问题的几种严重误解》、《德捷纠纷的动向》、《对德奥事件的感想》等文章。<br  />
            在此前后,杨兆龙差点成为东吴法学院院长。  后经杨兆龙在东吴法学院的同事陈霆锐介绍,杨兆龙与哈佛校友、时任最高国防委员会的设计处长朱忠道相识,经朱推荐,杨兆龙被聘为最高国防委员会专门委员,负责研究国防相关的经济立法和战争立法方面的问题。随后,杨兆龙即奉上级之命,起草了《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国家总动员法》,并经立法院讨论通过。最高国防委员会改为资源委员会之后,在资源委员会,杨兆龙结识了委员长翁文灏、副委员长钱昌照,翁文灏曾邀请杨兆龙担任经济部首席参事,后因家庭安排有困难而未到任,后任经济部农木局法制顾问。

            随着抗战形势的加剧,国民政府在江西庐山海会寺成立庐山暑期训练团,调全国行政干部来此集训,由蒋介石担任团长。经萧一山介绍,杨兆龙成为该团特任讲师之一,讲授《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及《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其中,《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随后即出版。

            1938年,杨兆龙随南京国民政府撤迁汉口,与焦实斋、王华堂、杜聿明等组织了“兴建研究会”,提倡改革政治,实行民主,振兴实业,积极抗日。是年10月25日,杨兆龙随资源委员会撤赴重庆。大约两年后,杨兆龙应西北联合大学校长胡庶华的邀请,任该校法商学院院长兼教授,“支持学生之进步运动,口碑甚佳”。  1941年11月,因与代校长陈石珍以及C.C派不和,随即被调离西北联大,转而任教育部参事,并担任法律教育委员会秘书长,从事法律教育改革的计划,撰拟审核法案命令,办理诉愿案件及特交事项。1942年,应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部长张治中邀请,杨兆龙担任该部设计委员。

            到重庆后,杨兆龙同时任中央大学、

            浙江大学、东吴法学院、朝阳法学院教授,先后讲授海商法、比较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法理学、法哲学等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