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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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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书籍名:《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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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一切比较具体的规律,在消极方面,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积极方面,像“己之所欲,亦施于人”和“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都是上述核心原则的直接结论。这些直接结论与核心原则似有同样的效力。

            那么,相对于人定法和永恒法,自然法的地位究竟如何?吴经熊给出了答案:我以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是一贯的。自然法譬如一座桥梁,其一端架设于人定法的这一边,而另一端则根植于永恒法的彼岸,若从人定法这边看自然法,自然法可变的一面,清晰可辨;然而若从永恒法的彼岸看自然法,则自然法不变的一面亦甚了然。以前抱独断论的自然法学者,似乎只看到自然法植根于永恒法的彼岸,认为自然法的整体是具有不变的倾向,甚至连同它的微末细节亦包括在内。就另一方面看,抱怀疑论者,完全把注意力贯注于自然法在人定法的彼岸,否认自然法的不变性,甚至于它的最根本原则——为善避恶——亦不例外。

            类似的意思,吴经熊在《自然法哲学的比较研究》中亦表达过,其提出“自然法是一座沟通永恒法和实证法的桥梁”,认为“虽然永恒法、自然法和实证法三者是不同的,可是三者之间,却构成了具有一贯性的连续体。”

            吴经熊关于自然法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论题,即自然法的拘束性。吴氏认为,自然法的拘束性根植于两种根本的理由,一方面它根植于事物的本质中,另一方面它是天造的而非人设的。  正因为如此,吴氏提出了自然法的制裁问题,并对此有着精彩的论述:

            可是事实上,自然法是较人定法具有更大制裁力的。首先,善的本身就是一种报尝,恶的本身就是一种惩罚。直截了当地说,人能够为善,不会不感到快乐的,同样,人若为恶,不会不感到痛苦的。我们生来的目的,就是要彻底地自我实现,也就是完全地忠于自己的本性。善促进这一目的的实现,而恶却在破坏它。中国有一句话:“为善最乐。”我们也可以说,作恶就是地狱。这就是自然法对于一个人的内在制裁。其次,人类亦受无形因果律的制裁。有一分耕耘,就有一分的收获。……最后,如果我们体识上帝是无上公正的。我们就应该相信,真正的美德,特别是隐德,一定会得到善报;或者,故意的和无悔意的过错,也一定会受到惩罚。

            吴经熊就此提出,“因为自然法并不是仰赖逻辑和经验的推理建立起来的;我们以直觉认识它,这种直觉就是人所称的良知,良知是我们认识自然法的天赋官能,而良心则是把良知所体认的自然法,适用到个别情况上的作用。”  同时吴经熊还认为,“自然法呈现在人类文明的每一阶段”  ,而且从教义上亦可得到实证,“自然法是与任何天启无关的,它的第一原则为一切民族所同具,并非属于基督教徒的专利品。”

            清华版《法律哲学研究》还收录了晚年吴经熊于1966年6月6日在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所做的一个演讲:《正义的探讨》。这篇简短的演讲词体现出了吴经熊自然法思想的归宿,即对正义的追求。在吴经熊看来,“‘正义’并不是单纯的元素,它的观念很复杂,含义也很丰富,它是含有‘真’、‘善’、‘美’三种成分的。”  吴经熊认为,“正义”与“真”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法律事实的认定方面。正因为如此,因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求“真”的工具越来越进步,则法律也是越来越进步。  而“正义”与“善”的关系,吴氏认为法学除求真外,还要注意“价值”成分和权量利害关系的问题,我们除了重视因果关系外,还要注意“价值”的成分和权量利害关系的问题。  “正义”与“美”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吴经熊给出了一种答案:“其实‘正义’就是‘美’,而‘美’也就是‘正义’。所谓‘美’也就是‘平衡’。”  吴氏最终将这些归结为一点:

            吾人研习法律,应当知道“正义”是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而以“美”为本质。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乃是非常高贵的学问。正义的“美”是不能用言语来描写的,……一言以蔽之,不外乎恰到好处。做法官的,对于量刑的标准,也应该用艺术的灵敏感觉来衡量。斟情酌礼,务使能恰到好处。

            “恰到好处”,不正是自然法追求的终极目标吗?吴经熊一辈子超越了东西方,方悟出人类文明发展中需要矢志不渝去追求的目标。读者诸君自可看到,吴经熊此时的法学胸襟的确已经超越了东方与西方,既是东方又不完全是东方,既是西方又不完全是西方,既是东方又是西方,试看古来中华俊杰浩浩荡荡,真正有此眼界的恐怕唯吴经熊一人矣。

            杨兆龙的人生与学问(1)

            杨兆龙(1904~1979),浙江金坛人,早年就学于燕京大学哲学系,1927年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27年大学毕业后,任律师、书记官、法官一年多,1928年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上诉法院推事,因对违法洋人依法判案,得罪洋人被解职,后赴美留学。1935年以学位论文《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参考外国主要国家之制度》而获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S.J.D)。1935年在哈佛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后,即到德国柏林大学法学院作博士后研究。1936年回国,任国防最高委员会(后改名资源委员会)专员,兼任中央大学法学教授。1938年任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仍任中大教授。1940年出任西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院长。1942-1945年任教育部参事和法律教育委员会秘书长并任中央大学、东吴大学重庆分校、朝阳法学院法学教授。1945年6月完成了《联合国宪章》中文翻译工作。抗战胜利后,国立中央大学由重庆复员南京,他仍任教中央大学及中央政治大学,任法学教授。抗战胜利后率中国司法代表团赴欧美考察。在他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最高法院检察署代理检察长期间,释放过一批地下工作者,并说服李宗仁释放了一批政治犯。1948年他当选为中国刑法学会会长、国际行政法学会理事、日内瓦国际刑法第五届大会副会长、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1948年他被海牙国际比较法学研究所评为比较法学专家。

            949年后曾任东吴法学院院长、

            复旦大学外语系俄语教员、《华东政法学报》编委,后转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57年以后,累受政治运动之苦,受到“右派”、“现行反革命”、无期徒刑等极不公正待遇和折磨,1979年4月1日杨兆龙病逝,终年75岁。1980年得到平反,杨兆龙的著述,涉及刑事法、诉讼法、司法制度、宪法、立法、比较法和法律一般理论以及法律教育等诸多领域。

            对于杨兆龙,上了点年纪的人们,可能都知道一二。毕竟在1956年底的时候,是他的《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一文,使得关于法律阶级性与继承性的讨论,从上海法学界乃至法史学界内部,一下子成为全国法学界学者议论纷纷的话题;更何况,在稍晚些时候,杨兆龙先生作为上海政法界、教育界“右派”之一,饱受批判。

            然而许多年来,稍微年轻点的人们,几乎都不知道杨兆龙是谁了。这些跟有关杨兆龙的资料匮乏有关。杨兆龙晚境凄凉,未流传下来任何专门的传记材料。杨氏后人陆锦璧、杨黎明伉俪遍过各种途径搜寻,但关于杨兆龙的许多关键性细节,依然不很明了。这使得我们研究杨兆龙的工作难上加难。人们只能零星地,在一些资料中看到杨兆龙这个名字。  《杨兆龙法学文选》忝列“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在2000年出版之后,杨兆龙终于回到了我们眼前。2004年11月27、28日两天,杨兆龙的亲属、杨兆龙1949年初营救出狱的地下党员以及数百学者云集苏州大学法学院,隆重纪念杨兆龙诞辰百年。本文所要做的,就是在陆锦璧、杨黎明等前辈搜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杨兆龙的人生与学问做大致的梳理。

            一  从燕京到东吴

            杨兆龙,字一飞,1904年11月8日,即甲辰年十月初二出生于江苏金坛东岗村。幼时家贫。出生后不久,就过继给伯父杨立本为嗣。6岁时,杨兆龙入金坛某私塾,接受了传统的启蒙教育。1910年,杨兆龙先后进入金坛初等小学、镇江高等小学以及美国基督教会在江苏镇江办的私立润州中学。之所以选择教会私立学校,仅仅是因为教会教育以公益为本,学费极其低廉甚至免费,能够而且愿意向学生提供数目不菲的奖学金。在润州中学读了六年,杨兆龙只有一年没有拿到奖学金。1922年杨兆龙成为燕京大学哲学系新生。

            学哲学并不是杨兆龙的初衷。由于他出生农家,在读中学时家里经济本身就很拮据,他更想以后找个能够谋生的好点的职业。除此之外,就兴趣而言,杨兆龙本人也更倾向于学医。只是学医至少要七年时间,而其他学科时间则短很多,四五年即可开始养家糊口。好在杨兆龙亦珍惜学哲学的机会,还是很认真地开始其学业。

            杨兆龙考入燕京大学的时候,这所大学成立不过三年左右的时间。  1922年春天,也就是杨兆龙来燕大前后,司徒雷登刚刚花了4万银元,从陕西督军陈树藩将军手中购得燕大勺园新校区,此时  “燕京大学在组建初期(1919-1924)因受校址的限制,院系的设立并未走上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