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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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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书籍名:《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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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经熊在服膺三民主义之后,对于中国

            传统文化中旧观念的批评更猛烈,比如:

            我国旧法制之阴阳五行不平等的观念一定要完全摒除,要建立一个完全平等的思想体系,同时对于我中华固有道德的精神也要充分发挥。……我国是讲三民主义,不是讲个人主义的。所以他和十九世纪的个人主义不同。它是以人为本的,而非以物为本的,所以它又和共产主义绝对不同。它是独树一帜的,它是最先进法制的础石。

            (三)“六十年来西洋法学的花花絮絮”

            在1927年以后的近十年间,吴经熊向国人介绍西洋法学的努力亦占了其很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清华版《法律哲学研究》收录了三篇这方面的文章,《法律之多元论》、《关于现金法学的几个观察》以及《六十年来西洋法学的花花絮絮》。

            《法律之多元论》是一篇残稿。作者先对法律之一元论下了个定义:“在法律宇宙中的一切现象,都可以归到一个本源,或以一个原则来说明一切法律宇宙中的现象,这就叫做法律之一元论。”  “在此定义之下,大多数的法律哲学家皆属于一元论这一派的,”吴经熊将自然法派(以格老秀斯、普芬道夫等为代表)、分析法学派(以奥斯丁为代表)、历史法学派(以萨维尼为代表)、法律的唯物史观等都归入一元论法学目下。

            《关于现今法学的几个观察》中再次提及了法律的一元与多元。吴经熊认为,当时的时代精神正是“怀疑和中心思想的缺乏”以及“没有信赖和无所信赖”,“到处是怀疑,到处是推翻绝对性,永久性,神圣不可侵犯性。这实在是一个打倒偶像的时代!”  而这种时代精神投影到法学领域,便产生了这么几个变化:其一、法学本身由孤独走向开放。吴经熊指出,“从前的法学的一种自给自足,和其他的学问‘老死不相往来’的态度,在现在已一变而为‘社交公开’的状况。”  而具体的表现,就是法学和心理学、政治学、道德、社会经济问题、社会科学、人种学、宇宙观等等诸多学科的互相交融。吴经熊对于法学和心理学的交融感触不浅,甚至在国内首倡心理法学等概念。其二、法律的渊源从一元走向多元。吴经熊认为“在十七、十八、十九三世纪,没有一派的法学家不是一元论的。尤其关于法律的渊源到处发现一元论的倾向。”  吴氏列举自然法派、历史法派详细解说了这个趋势。其三、司法的艺术从古典走向浪漫。吴经熊以法国南锡大学惹尼先生的《解释的方法和司法的渊源》一书为例,认为其“把那传统的立法一元论批评的体无完肤。除了惹尼之外,攻击传统学说的还有狄骥、梅因等等。依据这些趋势,吴经熊最终认为:

            现今是个过渡的时代,所以法学也只是带着过渡的色彩,这个时代的法学当然是批评方面、破坏方面居多,而建设方面、组织方面,即使有的话,也是很少。而且不见得有多大的力量。一切正在酝酿,震荡,扰攘——这便是现在法学的状态。换言之,对于过去法学的批评,即是现今法学大部内容之所在。就大体而论,现今的法学是趋重于情感的,以“变”为前提的;正和过去的趋重于理智,以“不变”为前提的法学针锋相对。

            吴经熊提出,要在这种背景之下建设新法学,有两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做:第一,建设一个法律的方法论;第二,建设一个法律的目的论。

            而在其他场合,吴经熊对法律及社会环境的变动又充满期待:

            从十九世纪的末叶到现在——在这五六十年的过程中间——律学和法律思想经过许多的变化和进展,我们敢断言在法律史上再没有一个时期要比这个更有意义,更饶有兴趣了。法学的花开得万紫千红,呈一种欣欣向荣的气象,足使我们学法律的可以在这个伟大华丽的园子里,寻花问柳,优游忘倦,大有不知老之将至的境界。

            吴经熊眼中,六十年来西洋法学界的“争奇斗艳”主要是因为“无论在理论方面或实际方面,这个时期可以说是富于创造性的。”  近六十年来法学方面的创造性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一个是产生了耶林、柯勒、施塔姆勒、惹尼、狄骥、梅因、霍姆斯、魏格摩尔、庞德、卡多佐等一大批最著名的法学家,还有“二等角色和后起之秀实在是同春汛的爆发不可胜数”  。除了法学家群体的争奇斗艳之外,吴经熊认为近六十年来“还产生出三个在法律史上各树一帜的民法典——《德意志民法典》、《瑞士民法》和《苏俄民法》。”

            吴经熊看来,六十年来西洋法学的花絮之一,是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吴氏指出:

            殊不知没有争讼,就没有运用法律的机会;而法律的生命,就在于运用。依照耶林氏的主张,我们对于刀锥之末,也应争个明白;并非为自己的利益,实在为保障法律。……非法治无以维持社会秩序,非争讼无以完成法治。凡是法律的忠实信徒,必须为自己的权利竭力奋斗。退让一步,即是不忠实;放弃一丝一毫的权利,即是法律的叛逆!

            花絮之二是柯勒和施塔姆勒的学说。吴氏看来,二君的学说意义在于正确处理好法律和文化的关系:

            文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文化的目的凡二,一曰内心修养,一曰克服自然界。……法律既是文化之一部分,不消说也应以文化的理想为理想。虽则法律的力量有限,但也应在可能范围之内尽量地促进文化,尽量地消灭和减少一切文化上的阻碍。

            按照吴氏的观点,“法律诚然不能发明拍照术、留声机、无线电、飞艇,以及其他各种足以冲淡时间和空间阻挡力的技术,可是法律却能从旁奖励和保障科学上的种种发明。”  吴经熊认为除了法律对于文化的间接的贡献外,还举了民法中代理人制度、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及债权法等等规定,认为“有的地方法律遽能直接克服空间和时间”。

            花絮之三是施塔姆勒对于法律的定义,以及公平的原则和定义。施塔姆勒“平生最得意的工作是在阐明法律的概念”  。

            花絮之四是霍姆斯和庞德打倒机械化法学。吴经熊对霍姆斯及庞德在美国法学界的地位作了极高的评价,“现代美国法学之所以不但未落于不景气的状态,而且有百卉争艳、欣欣向荣的气象,盖以庞、霍两氏之力最多。”  在吴经熊看来,庞德于1908年发表的《机械化的法理学》是一篇“具有在法学上革命意味的文章”  ,该文章中作者提出了法学上的两种通病,“易趋于太过专门化的途程,其流弊就是使不懂法律的大众莫明其所以然”;“太过顾虑内部的矛盾、太过苛求形式上的完美和统系上的一贯,容易使法律变得僵化”  。吴经熊对此感同身受。

            花絮之五是法治的限制。吴经熊认为庞德的法律哲学有两个出发点,“第一,他是反对机械的法学的;第二,他是主张法律的能力是有限制的,所以要和别的社会科学合作。”  而关于法治的限制,吴经熊认为庞德分析了五种:“确定事实的困难”;“许多道德上的义务法律不能强之使行”;“人类越趋文明,利害关系越复杂,而侵害法益的方法也随之日趋高明和巧妙”;“许多法律规定的义务,事实是不能强制执行的”;“法律不是一部自动机器,还须有正当的人才去运用它的”。  就此吴经熊认为,法律的能力既然是有限的,那么:以立法权立法,不如以司法权立法。法律好比一所房子,应随时加以修理,加以洗刷:漏的地方应弥补,旧的地方应调换,每日黎明即起,洒扫庭除,这样才始不负祖宗置产的苦心。法官的任务,一方面要保守,一方面也要创造;既不能太过保守,致蹈墨守成规,胶柱鼓瑟之讥,又不可太过创造,致涉捣乱纲纪的嫌疑;增一分则太长,减一分则太短。这是何等高深,何等奥妙的艺术!做司法官的一定要有一种历久的内心修养,才能达到可以守则守,可以创则创,寓守于创,寓创于守境界。非法之难,而所以用法者实难;对于司法人才之难得,无论古今中外,皆有同一的感想。

            五  “在进化中的自然法”:晚年吴经熊1937年底,吴经熊受洗皈依天主教,从而从法学界消失。对于吴经熊从法学界逃逸的原因,许章润认为是“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事实上,一直到晚年,吴经熊关于法律的思考都没有停止,其法律哲学仍然在进化中。晚年的吴经熊尝言:我的法律哲学,主要不外乎二点。第一点是:自然法是一切法律之基础;第二点是:自然法不是死僵僵的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与时俱进的有机体。因此,我的法律哲学,可以用一个标题来概括:在进化中的自然法。

            吴经熊自述,其自然法的思想可以追溯到早年师从施塔姆勒。

            而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哲学亦是吴经熊自然法的源头之一,其对形式和内容合一的承认,亦使得吴经熊“喜出望外”了。  “我基本的和持久不变的心向,一直是想超越一切相反相承的观点,在认识论方面,我曾企图超越并综合概观和个观。同样,在自然法的问题上,我曾企图超越并综合恒常和无常,固定与变迁。”  吴经熊认为:虽然自然法是导源于永恒法,但是它绝不能与永恒法混为一谈,否则将重蹈十七八世纪所有自然法学派的覆辙。……自然法有一不变的核心,它的最根本原则——为善避恶——不应有任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