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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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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书籍名:《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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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语。

            1937年1月2日给沈谦的信中,嘱托其将近日时局情况来信告诉,但“万不能写信直接寄来的(曾有信被扣过),最好寄给李印泉先生。地址如忘记,可问镕西先生。”这李印泉即李根源,与张耀曾相交多年,私交甚笃。

            在1月25日给沈谦等的信中,沈钧儒写到,“二儿要找的事,是否是技正。铁道部的事,不知是何人的线索,张公权处大儿可以找钱新之先生,部长处秘书金候城君亦我熟人,大儿可找镕西先生商量商量,看能否写信,试一试看何如”。其时沈诚系西安市政建设委员会工作,时局纷繁,沈想调往铁道部。两天后的信中沈钧儒同样追问此事,“杏西行如何决定,我前信说办法是否可行,曾访新之、镕西两先生否,均以为念”。

            按照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正常的侦察应该在1937年2月4日前结束,但是如果证据仍然不足的话还可以申请延长2个月,否则犯罪嫌疑人只能无罪释放。“七君子”即遭遇了“但书”所规定情形,他们于2月3日前后“接到法院裁定,又展长二个月”,尽管沈钧儒一再向儿子们声明,“这是一种法律手续,没有关系,不要不放心。”但是,这样的话公开审理的时间,至少可以被拖延到4月4日之后。

            在看守所外面,各界声援“七君子”的运动亦是波澜壮阔。北平文教界的李达、许寿裳、许德珩等107人联名致电国民政府,呼吁释放“七君子”;北平大学学生救国联合会也罢课声援,并组织请愿团赴南京;在国际上,旅美华侨柳无垢、陈其瑗、刘维炽、冀朝鼎等三百多人也发表《为营救抗日救国七先生告海外同胞书》;国际上知名的杜威、罗素、爱因斯坦、罗曼?罗兰等人也纷纷致电国民政府,要求恢复“七君子”的自由……这些声援显然给国民政府构成了压力。甚至蒋介石本人,也在解决西安事变时声明要释放救国会“七君子”。

            三  乐观预期

            这种抗议与声援的浪潮,迫使当局放松了对沈钧儒等的监禁。2月14日,“七君子”案的检察官翁赞年通知沈钧儒等,“关于接见的事,如其家属真有要事,可以格外通融准许接见,惟尚不能公开,暂不必向外宣布。”当局此举也被沈钧儒等做了很乐观的理解,在一周后即2月20日沈钧儒给沈谅(沈钧儒的四子)的信中,沈告诉儿子,“目前最可慰汝者,即我之恢复自由当亦不远,在旧历元宵左右耳。惟出外后,必须暂住南京,一时未必即能回至上海。”笔者查阅

            万年历,发现2月20号已经是农历丁丑年的正月初十,沈钧儒乐观至四五天内就可出去,真不知道是谁给了他这么好的消息。

            沈钧儒显然在期待着发生什么,然而什么都没有发生。2月23日给沈谦的信中写到,“南京想无确息,如有,必有人来此告我们也。阮毅成兄大概是说说,未必真来”,与三天前的欣喜若狂相比,言谈间流露出掩饰不住的失望。

            又是十多天过去了,转眼间来苏已经三个月。3月2日沈钧儒给沈谦的家信中,似乎有点焦急:

            我们的事,侦察期间法定两月,可再延长二月。但法律限制只准延长一次,十二月四日来苏至二月四日至为止。现在延期中,以四月三日为止满限。依法应在期限未满以前决定办法,故三月内如无法解决,法院即不能起诉。蒋方推动,新之、布雷诸公均无魄力讲话,只有李协和(要星如推动)、杜月笙(要任之推动)二先生可靠,汝要放在心里。

            从这封信我们可以看出来,沈钧儒等亦寄希望于政治解决,并将希望放在李烈钧、杜月笙身上。但是,这两位他又无法直接催促,便嘱托儿子,要陶星如、黄炎培等具体操作,尤其对于黄炎培这条线,沈钧儒可谓煞费苦心,甚至在后来的家信中多次希望黄炎培能够来江苏探视他。

            3月12日沈钧儒的家信透露出了当时,朝野各方对于“七君子”事件的大致态度。其中有种说法,要等即将召开的

            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上,通过释放一切政治犯的提案,如果提案通过则无条件释放“七君子”,如果通不过则另想其他办法。沈钧儒本人对可能会依靠通过提案而获得自由非常不愿意,因为这样的潜台词就是“七君子”的确是罪犯。沈钧儒的态度是这样的:“我们意思最好受些大会提案的影响,而仍由司法机关依合理的手续公开办理。(就是检察方面不起诉。如此则手续清楚,本案有一结束。还有一个好处,是维持了司法尊严,此层王必赞成。)”沈钧儒此时又再一次想到了张耀曾,  在同一封中指示儿子:“你们弄清楚以后我的意思可照后开办法一做,如不清楚,或再与镕西先生谈谈亦好。(就是犯罪不成立)”沈钧儒此时几乎把不予起诉的希望都寄托在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身上,这从他所开列的两个办法均指向王用宾看出来,“(一)请十一公公将上海及其他方面接洽情形秘密些告知郑  (高二首席),转达王部长。(二)或不拘菊、杏到京一行,将详细情形(各方面)告知大伯父,请一访王部长。以上办法只须用一个办法,因为要秘密。”

            两天后沈钧儒的家信写到,“昨日桂弟来,告我以大伯父往见右军情形,慰不可言。”这很明显地表明,沈谦用的是第二个办法,而且接近王用宾本身就说明沈钧儒的办法成功了,这也是沈“慰不可言”的主要原因。而且从这些语言来判断,沈谦做此事的时候似乎并没有前往张耀曾处聆听指点。

            次日,即3月15日给沈谦的信中,沈钧儒再次欣喜地写到,“大伯伯所说消息,不能不算是确实也。”就在发出这封信不久,沈钧儒收到了大伯伯的信,从3月16日沈钧儒的家信中可以看出来——

            我昨日得大伯来信,兹录如下:“九日早七时,即持弟函到右军家,候其起来,谈甚久。并以弟寄我原函示区渠。谓‘日内总可恢复自由,苏州曾来请示,我已有所指示。’又云:令弟意侧重在法律,我亦不能不从法律立场上着想,尽请令弟放心。复云:张、杨此次举动尚可拉倒,况赤军亦由中央改编,又况其他,真不成话也等语”,似乎切实之至。

            张耀曾自三月下旬之后,开始正常记日记了。3月21日这天的日记简略地记到,“午后汝兼来,谓王太狌言对衡山决不起诉云。”这说明沈谦已详细地转告张耀曾其父16日来信的全部内容。

            事实上,对于“七君子”恢复自由后究竟如何处理,朝野意见亦不统一。按照当时通行的解决政治犯问题的做法,一般是借出洋考察之名流放国外,比如杨虎城、冯玉祥等。在上海的朋友们也替沈钧儒想到了这一点。

            沈钧儒此时极其乐观,在给沈谅的3月22日的家信中,表示:

            我事本星期或可解决,此信到德国时我已出外亦未可知。出洋云云,全是上海朋友幻想,查非事实。大约行动上如受限制,则必先到南京住几时再说。本来上海方面是吴铁城、潘公展诸人最与我们为难。今日阅报吴已调粤,反对者少人,回沪阻力应可减低。

            在同一封信中,沈钧儒的乐观从另一处仍可见之,“此信从苏发,再寄信恐在南京矣!”说这话的时候,沈钧儒似乎觉得马上就可以出去。

            不过到了3月29日,依然没有任何改变。沈钧儒在给沈谅的信中这样写道:“我事因侦察期间已满,不能再事拖延,自明日起至四月三日为止,在此五天内必须要解决。照目前情形推测,必不至于起诉。惟颇有改送南京无形的软禁之说,亦不一定,汝接到此信时总之我已早离苏州矣。”

            两天后,依然如故。沈钧儒给沈谦的信中只提了一句:“此间事不能不解决,期限至三日为止,即后日也。”

            四  惊闻被起诉

            沈钧儒显然太乐观了,几乎谁也没有想到,国民政府当局居然对“七君子”提出起诉了。起诉书是4月3日晚上七点左右送达的,沈钧儒于4月4日给沈谦的信中流露出了他的牢骚:

            “起诉书”昨日点灯后七时始收到,即请李夫人带去,不及写汝信,颇以为恨也。与其出外而不自由,真不如仍旧羁押,反较安全。惟又要迟数月,我们才得在家中握手。人非草木,能不怅然。即经济方面,我如出来究竟好些,今则又须汝一人之力任之矣。

            由江苏省高等法院检察厅向省高院提出的起诉书中,共提出了14位被告,即除沈钧儒等“七君子”外,还有在押的罗青,被保的顾留馨、任颂高,以及尚未归案的陶行知、张仲勉、陈道弘、陈卓等。起诉书指斥沈钧儒等10位被告“共同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依《刑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系共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等六条之罪。”该起诉书洋洋洒洒罗列了被告们的十大罪状:阻挠根绝赤祸之国策;做有利于共产党之宣传;抨击宪法,煽惑工潮;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勾结军人,图谋不轨;组织和参加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的团体等。

            沈钧儒等被起诉的消息很快传开,沈谦很快就知道了,在沈钧儒给他写信的同时,他已经前往张耀曾处谈此事。张耀曾4月4日的日记中写到,“上午沈汝兼来,谓苏高院对衡山等已起诉,衡约往一谈,余已病体支离,实不堪劳作,拟请李伯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