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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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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书籍名:《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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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总政治部宣传处处长周炳琳先生,请外祖父做编纂科长。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常务委员朱霁青先生,任命外祖父做科主任,设计指导民训工作。中央陆军军官学校政治部主任周佛海,又请外祖父任政治总教官。

            这一轮工作,外祖父没有做多久。他很快辞去在南京的所有职务,回到上海,专心从事历史研究,领导了一场中外著名的中国社会史大论战,成了上海滩上的名人。这时原来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所长王云五先生,担任商务印书馆总经理。他到美国考察一番之后归国,决心用美国先进管理方法,改革商务,把外祖父重新聘回商务印书馆,担任总经理的中文秘书,工作主要是修改编订公司法律规则。王云五先生说:有名的律师太忙,无名的律师不可靠。还是陶希圣这个不挂牌的律师,最适合担当公司的法律事务。于是外祖父又回到法律本行里去了。

            没有多久,商务印书馆职员罢工,领导者有沈雁冰先生,逼迫外祖父辞了职,再回南京,做中央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教授法律和政治学。当时南京中央大学校长是朱家骅先生,法学院院长是郭心崧先生,政治系主任是杭立武先生,法律系主任谢冠生先生,都是当时中国有名的教授学者。

            外祖父除了中大的课,还在司法官训练所讲授亲属法一课。司法官训练所不是中央大学的部门,而是国民政府中央法院开设的专职法官训练班。在司法训练所教课,外祖父不热心教学生们怎么做法官,只教他们一些社会历史知识。外祖父认为,法官需要有各方面的许多知识,不光要懂法律,而且要懂社会,懂历史,懂古今中外文化,懂心理学,否则做不好法官。

            头一天开课,外祖父讲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亲系和亲等计算法的区别,又讲中国殷商和周族的亲系和亲等计算法的差异,互相比较和印证。然后评论现行民法亲属篇采取罗马法的计算法,而与中国固有的社会组织及婚姻制度相违反。讲过一节课,学生们安安静静。第二节开讲之前,有个学生站起来,年纪已经不轻,比外祖父小不了两三岁,自称是全班推举的代表,对外祖父说:我们决计没有批评和反对先生的意思。我们只是说明,我们的法律课程只讲司法实务。先生是亲属法最有权威的老师,我们没有话讲,只是请求先生就法条来解释,我们在司法实务上才可多些心得。

            外祖父对学生说:今天的问题在于现行民法与中国历史传统及社会习惯相反。如果你们对这个矛盾不了解,将来审理家族与婚姻的案件时,就会被这个矛盾所困扰。法律解释学只分析法条,社会法律学就要解剖社会制度,使你们将来在司法实务上,有意识的活用法条以适应历史传统及社会习惯。外祖父这一说,候补法官们不讲话了。外祖父又补充说:现行中国民法在立法时,采用法国、德国、日本等立法为例,定下中国法条。殊不知法德日等国立法中,有不少与中国社会习惯不能适应而变成为死法律,比如债法的瑕疵担保,亲属法的夫妇财产制等等。我说法条的活用,就是希望你们将来有意识地把死法律变做活法律。

            外祖父只在中央大学教了一学期,就接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周炳琳院长的通知,请外祖父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是外祖父辞去中央大学教职,搬到北京。外祖父除在北京大学教书外,还在北师大、燕京大学、中国大学、清华大学、北平大学等处兼课。同时逐步转向中国社会史和中国经济史的研究,成为全国著名的史家了。他三年之内编辑出版《中国政治思想史》四卷,七十余万字。还创办经济史学杂志《食货》,精于学问,独树一帜,乃至后来中国史界和经济界有了一个食货学派。同时他与胡适先生一起,主编《独立评论》,胡适先生当时在北京大学任文学院院长。

            卢沟桥事变之后,蒋介石为商讨抗日救国大计,在庐山牯岭召开会议,邀请全国著名学者专家到会,华北赴会的有蒋梦麟先生、张伯苓先生、梅贻琦先生、胡适先生、傅斯年先生、罗文干先生,外祖父也在受邀之列。还有蒋百里先生、黄炎培先生、沈钧儒先生、梁漱溟先生、晏阳初先生、张君劢先生、曾琦先生、陈启天先生等。也在那个庐山会上,外祖父会见了延安派的周恩来、林祖涵、秦邦宪三先生,也被蒋介石先生单独接见面谈。

            庐山会议之后,华北已被日军占领,外祖父无法回北京大学任教,便跟随政府到南京,又撤退到武汉和重庆,从此进入党政核心圈,逐渐离开了法律专业。他在中国现代史上留下的名字,也就改变了性质。但是我想,外祖父的人生经历,专业走向,都有许多有益的启示,值得现在中国研究学习和从事法律的人们深思。

            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第一部分

            邓正来:历史描述中的意识与问题(1)

            ——序陈夏红《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邓正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中国书评》和《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

            年前,《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一书的作者陈夏红约我为该书做序,我当然很爽快地应允了下来。因为我此前就在网上读过夏红写的这方面的文字,而且仅依我个人与这个时代年轻学人的接触经验来看,夏红在描述、重现中国法制/法治建构进程以及构成此一进程的重要人物方面所做的比较详尽且独特视角的探究,不能不说是应当引起当下学界重视的智性努力之一。

            在《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一书中,作者主要辑录了他关于张耀曾、沈钧儒、吴经熊、高一涵、杨兆龙、钱端升、谢怀栻、王名扬、周枏、江平这些被他称为“法律圣徒”的文字。毋庸讳言,《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一书,在很大程度上讲,乃是一本记叙法学历史人物的类似于传记的论著,而不是对这些法学思想家的理论本身进行研究的学术专著。尽管我更喜欢也更倾向于那些研究学术人物之思想和理论的学术论著,但是我不得不承认,阅读该书的过程却是一个令我不能停止思想的过程,甚至是一个“命令”我去思想的过程。作为学界中人,我自然有一种“同类”的理由去关注这些前辈学者的学术经历、品格德性和人生命运,而这些也是夏红这本书以直白的方式给我们讲述的带有某种“神圣性”的故事。但是,这些直白的“故事”之于我却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在我看来,真正重要的乃是隐含在这些直白“故事”背后的一个关于历史的知识意图,以及由这些直白的“故事”所开放出来的具有某种批判性的问题。

            坦率地讲,《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一书所描述的那十位法学前辈,大多已不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年轻学人乃至中年学人所知道了。因此,读者在经由阅读他们的故事而知道他们和他们所经历的那个时代的同时,在我看来,则不得不更严肃地去直面这样一些重要的问题:夏红为什么要给我们讲述他们的“故事”?他们的“故事”是如何被我们遗忘的?更具有理论意义的是,历史意识的条件是如何被建构或如何被摧毁的?

            在某种意义上讲,历史的重要性是与记忆相关的。记忆,或者一个经由个人的故事或身体而可能存续的关于民族的记忆,其重要性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是人关于人自己的记忆,因而也就更具有那种被效仿或被尊奉的世俗可能性。记忆绝不只是一种历史性的回顾,而更是一种当下的立场和解释视角;记忆也绝不只是人们的谈资,而更是一个民族按其“自然的”(或“理想的”)方式延续的条件之一,更是一个民族进行自我反思和批判的根据,或者说,更是一个民族型构自己之未来方向的参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扼杀记忆或建构记忆才具有了重要性,才成为了一个民族发展过程中各种力量进行争夺的要害之所在。换言之,尽管在各个时代或国度,人们应该和能够记忆的东西以及他们不应该和不能够记忆的东西,在很大的程度上讲,都是被规定的,但是其间的最主要的区别却极可

            能源自于规定记忆的方式和判准的区别,或者特定意志之强制力在这一方面的作用的大小。

            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系统,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安排和知识生产体系,其建构本身不仅是一个渐进且漫长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极重要的学术传统。在上述问题的参照下,我以为,我们这个时代,从比较的意义上讲,乃是一个更趋向于扼杀人们关于这一传统之记忆的时代,因为它经由种种非学术的其他判准而“抹平”了这一伟大的传统——仿佛一切都是可以重头开始而与传统不涉似的。即使那些使得这个伟大传统成为可能的无数的法律人,尤其是那些被夏红称为“法律圣徒”的人物——特别是高一涵、吴经熊、杨兆龙、周枏等几位先生,尽管他们对中国法学传统之创建或承继(包括对最初的尽管粗陋的制度创建)做出过实实在在的夯基作用,亦因不合乎某种非学术的判准或要求而被强行地“折叠”进了历史的褶皱之中,隐而不在了。

            因此,《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一书的难能可贵之处,就不仅表现在该书的作者在书中各处得以见到的那番颇为细致地翻检历史文档和查考书信资料的苦心,也不仅表现在他对那段经由扼杀记忆而被“抹平”的历史传统和那些经由“强制”而被“折叠”进历史褶皱之中的前辈学者的热切关注,而且还更可能表现为这样一种努力,即该书的作者试图经由学术判准的恢复并对这些“法律圣徒”的选择,而将那一段段被“折叠”起来的历史重新“铺展”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