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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理念之第四种矛盾

书籍名:《纯粹理性批判》    作者:伊曼努尔·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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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面主张

  有一绝对必然的存在属于世界,或为其部分或为其原因。

  证明

  视为一切现象总和之感性世界,包含一变化系列。盖若无此种系列,则即“视为感性世界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时间系列之表象”亦不能授与吾人。但一切变化皆从属其条件,此种条件在时间中乃先于变化而使之成为必然者。一切所授与之受条件制限者,就其存在而言,皆预想有“种种条件以至不受条件制限者之完全系列”,唯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始为绝对必然者。变化之存在乃此绝对必然者之结果,故必容认有绝对必然的某某事物之存在。但此必然的存在之自身,乃属于感性世界者。盖若存在世界以外,则世界中之变化系列将自“其自身并不属于感性世界之必然的原因”起始。顾此为不可能者。盖因时间中系列之起始,仅能由时间中在其先者规定之,变化系列起始之最高条件必须在“此系列尚未发生”之时间中(盖以起始乃有一“此起始之事物尚未存在其中之时间”在其前之一种存在)。因之,变化之必然的原因之因果作用以及原因自身必须属于时间,因而属于现象——时间仅以其为现象方式而可能者。此种因果作用实不能离构成感官世界之现象总和思维之。是以绝对必然的某某事物包含在世界自身中,不问此某某事物为世界中变化之全部系列或变化之一部分也。

  反面主张

  世界中绝不存有绝对必然的存在,世界之外亦无视为其原因之绝对必然的存在。

  证明

  吾人如假定为:或世界自身乃必然的,或有一必然的存在在世界之中,则仅有两种可择之途径。或在变化系列中有一起始乃绝对必然者,因而并无原因,或此系列自身并无任何起始,且此系列之所有一切部分虽为偶然的及受条件制限者,但就其全体而言,乃绝对必然的及不受条件制限者。但前一途径与在时间中规定一切现象之力学的法则相背反;后一途径则与此命题自身相矛盾,盖若非系列中有单一项目为必然的,则系列之存在决不能为必然的。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假定世界之绝对必然的原因在世界之外,则此种原因以其为世界中变化之原因系列之最高项目,必须创始使“变化及变化系始,仅能由时间中在其先者规列”等之存在。顾此原因必须自身开始活动,则其因果作用当在时间中因而属于现象之总和,即属于世界。于是所得结论,则为原因自身不应在世界以外——此点与吾人之假设相矛盾。故世界中及世界外(虽与世界有因果的联结)皆不存有任何绝对必然的存在。

  第四种二律背驰注释

  一、注释正面主张

  在证明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时,我应(在此关联中)专用宇宙论的论证,此种论证即自现象领域中之受条件制限者上升至概念中之不受条件制限者,此种不受条件制限者乃吾人所视为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之必然的条件。欲自一最高存在之纯然理念以求证明此不受条件制限者,乃属于另一理性原理,应在以后别论之。

  纯粹宇宙论的证明,在证明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时,对于此种存在者是否世界自身或与世界有别之事物,则应置之不为决定。欲证明其为与世界有别之事物,则吾人应需“已非宇宙论的且并不在现象系列中继续进行”之种种原理。盖吾人应使用普泛所谓偶然的存在者之概念(惟视为悟性对象)及能使吾人由纯然概念联结此等偶然的存在者与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原理。但此种种属于超验的哲学;吾人今尚不能论究之。

  吾人若自宇宙论上开始吾人之证明,以“现象系列及依据经验的因果律在其中追溯”为根据,则吾人以后必不可突然脱离此种论证形相,飞越至不属系列中所有项目之某某事物。凡以之为条件之任何事物,必须严密以“吾人所由以观察系列中(此系列乃假定为由继续的前进使吾人达最高之条件者)受条件制限者与其条件之关系”之同一方法观察之。此种关系如为感性的及在“悟性之可能经验的使用之领域” 中者,则最高条件或原因仅能依据感性法则而使追溯达一终点,即仅限其自身乃属于时间系列者。故必然的存在者必须视为宇宙系列之最高项目。

  但某某思想家容许其自身有此种突飞之自由。彼等自世界中种种变化推论变化之经验的偶然性,即变化依存于经验的规定变化者之原因,因而获得经验的条件之上升系列。在此范围内彼等固完全正当。但因被等在此种系列中不能发见最初的起始或任何最高项目,故彼等突自偶然性之经验的概念飞越,执持纯粹范畴,于是发生严格所谓之直悟的系列,此系列之完成乃依据一绝对必然的原因之存在。以此种原因不为感性条件所束缚,故超脱“其所有因果作用自身应有一起始”之时间条件之要求。但此种推论进程极不合理,可自以下所论推知之。

  在范畴之严格意义中,其所以名为偶然者,因其有矛盾对立者之可能耳。顾吾人不能自经验的偶然性以论证直悟的偶然性。当任何事物变化时,此事物状态之相反者,乃别一时间中之现实者,因而为可能的。但此现在状态并非先一状态之矛盾对立者。欲得此种矛盾对立者,吾人须设想在先一状态所在之同一时间内,其相反者即能存在其位置中,故此点绝不能自变化之事实推论之者。在运动中之物体(等于甲)进而静止(等于非甲)。今自“与甲状态相反之一状态,继甲状态而起”之事实,吾人不能即此推论谓甲之矛盾对立者可能,因而甲为偶然的。欲证明此种结论,应说明在运动之位置中及在运动发生之时间中,已能有静止之事。就吾人之所知者而言,静止在继运动而起之时间中实现,故亦为可能的。运动在某一时间中,静止又在别一时间中,其关系并非矛盾对立。因之“相反的规定”之继起(即变化),绝不能证明在纯粹悟性概念中所表现之一类偶然性;故不能使吾人到达——同一在纯粹直悟的意义中所思维者之——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变化仅证明经验的偶然性;即在缺乏“属于先一时间之原因”时,新状态绝不能由其自身发生者也。此乃因果律所制定之条件。此种原因即令视为绝对必然的,亦必为能在时间中见及之原因,因而必须属于现象系列。

  二、注释反面主张

  在主张绝对必然之最高原因(此乃吾人所假定为在现象系列中上升时所遇及者)存在之途径中所有之困难,决非与“普泛所谓事物之必然的存在”之纯然概念相联结时所发生之一类困难。故此等困难非本体论的,而必为与现象系列之因果联结有关者,盖对于现象系列应假定一“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因之必为宇宙论的而与经验的法则相关。此必须说明:原因系列中(在感性世界中者)之追溯绝不能在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之条件中终止,以及自世界状态之偶然性(为变化所证明者)而来之宇宙论的论证,并不足以维持其系列之最初的绝对的本源原因之主张。

  在此种二律背驰中实呈示一奇异景象。自同一根据在正面主张中由之以推论一本源的存在者之存在,而在反面主张中则由之以推论其不存在,且以同一之严密性推论之。吾人首先则主张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盖因全部过去时间包有一切条件之系列,因而亦包括不受条件制限者(即必然的);今则吾人主张并无必然的存在者,其理由正因全部过去时间包有一切条件之系列,盖此一切条件其自身皆为受条件制限者。自同一理由何以所得之结论不同,今说明之如下。前一论证仅注意时间中相互规定之条件系列之绝对的总体,因而到达其不受条件制限者及必然者。反之,后一论证则考虑时间系列中所规定之一切事物之偶然性(以一切事物皆有一“条件自身在其中必须仍被规定为受条件制限者”之时间在其先),自此种观点而言,则一切不受条件制限者及绝对的必然性皆完全消失矣。但在两方之论证方法皆完全与通常之人间理性相合,盖通常之人间理性因屡以两种不同观点考虑其对象,致陷于自相矛盾者也。梅伦(M.de Mairan)以二著名天文学者间所有之争论(亦由选择立场之困难而起者)为足成一特别论文之极可注意之现象。其一谓月球自转,因月球常向地球之同一方面旋转。其另一人则就此同一理由得反对之结论谓,月球非自转,因月球常向地球之同一方面旋转。就各人观察月球运动时所择之现点而言,则两方之推论皆极正确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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