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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立足基本国情解决民事执行难(2)

书籍名:《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    作者:牟逍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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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诚信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诚信监督机制,将个人、单位信用纳入法律监管的途径,堵住不诚信发生的路径,提高不讲诚信的成本,将诚信归入社会健康发展体系。法院对不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从诚信机制上予以制约,将其不诚信的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限制其参与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如不能得到银行贷款,不能购置房产、土地,不能重新注册新的企业,被限制出境等。建立社会共享信用平台,对那些不讲诚信的人具有极大的威慑力,一方面,其不诚信的成本大大提高,不诚信的记录将跟随其一辈子,影响其工作生活;另一方面,也堵住了其不良发展之路。社会共享信息平台的搭建是我国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要步骤之一,能够有效地解决执行难,并为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二)社会信用机制缺乏

  1.社会信用机制缺乏之表现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规范、约束市场主体的法律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力,导致社会信用机制缺乏,具体表现为:法律关于企业登记、终止的规定不科学、不完善。验资机构对企业增减资本审核不真实、不完整,使得企业的注册资金形同虚设,有没有资产都能开办企业,许多企业经虚假出资后,注册称“空壳”公司,或经验资后又抽逃资金使成立的企业成为一个没有任何偿债能力的“空壳”,为以后的不能履行债务埋下隐患,造成法院执行难。早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继续经营,继续欠债,转移、非正常处分财产的企业可以随意解散,而不清偿债权债务,或者随意清理债权债务,从而造成债权难以实现。对企业缺乏严格的监管,法人制度形同虚设。国家对企业的管理表现在对企业的注册登记、年检、变更、撤销、注销、吊销、清算等工作中,但有关机关在行使监管权时,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执行,法人的财产状况不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与法人财产混同,有些法定代表人为了逃避企业的债务,将企业的财产全部转移之后,仅仅留下一个空壳企业,而将抽逃出来的财产注册新的公司重新经营,给民事执行造成重重阻碍。公款私存,多头开户。在企业账户方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吸纳资金,允许企业多头开户,使法院难以了解和掌握企业资金的真实情况。

  同时,在银行账户上根本不体现企业公款的性质,对外付款是现存先付,在外账款直接付到个人账户上或直接开支掉。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纵容了当事人在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恶意转移、出卖财产。非法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恶意出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恶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诉讼之前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债务人就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别人以逃避债务;将其责任财产抵押借款。恶意诉讼规避执行。当事人编造被执行人欠款证据,由案外人向法院提起债权诉讼,以虚假债权参与分配,达到部分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的目的。虚假诉讼。利用诉讼调解制度,就欠缺成立要件的抵押关系达成有效调解,以排除其他债权的实现。恶意拖延履行债务。被执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拒绝分割共有财产,以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近年来,在执行中的造假活动也时有发生,如篡改法律文书、私制法律文书等。参与民事执行中的造假活动的既有当事人、也有律师、法官。

  社会信用机制缺乏,为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并导致法院无从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被执行人财产难找。

  2.解决社会信用机制缺乏之良策

  信用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的保障,完善的信用机制能够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信用经济的发达标志着市场经济的程度较高,社会诚信度较高,人们在经济交往中普遍遵守信用规则。解决社会信用机制缺乏之策为:

  第一,健全与完善诚信法律制度,包括建立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作为民事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将诚实信用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在实践中如何将这一原则贯穿于具体的交易行为中,还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此呼应,例如,如何对信用的实施进行监管,就必须有信用监管制度保障,对违反信用的行为应有相应的惩罚。虽然诚信提倡人们自觉遵守,但仅依靠自觉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外部的监管和对失信的惩戒,加大不讲诚信的成本,考虑到不诚信所产生的后果,迫使交易主体在交易中以信用为首要考量因素。

  第二,健全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与经营有关的行为应当进行登记,使有关机构能够掌握企业的财产情况,对其财产的流向进行实质性的控制。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完善的信用体系,才能服务于市场经济,并成为市场经济的助推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分公司、子公司、三产、承包、重组、兼并、收购、股权转让等关系必须有规范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工商、税务、海关、审计、公安、房地产等部门的登记行为,工商的登记应全面而严格,对应登记而不登记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及时发现机制,行使其管理与监管职能;审计部门的企业验资报告必须公开,资金到位证明必须附在报告内并交存工商登记;公安的车辆管理资料、房地产的登记管理资料均应公开。同时,建立由法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银行等相互链接的网络系统,定期发布企业或个人在交易领域内的欺诈行为,使违背诚信的人难以再次进入交易领域。第三,建立征信制度。信用市场的开放标志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其作用是巨大的。首先,为市场经济提供服务。其次,信用资料形成信用信息库,单位与个人都可以享用信息库的资料,交易主体有不良信息将公之于众,对不讲诚信者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再次,为建立征信制度奠定了基础。征信制度也称为资信调查制度,是指由征信机构对有关个人和机构的资产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为交易者提供服务。征信机构是一种中介机构,其任务(工作)是将分散在不同机构中的信用资料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建档存储,形成信用信息库,并为交易者提供有关单位、个人信用、信誉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执行难追其根本,实质是社会信用的缺乏,如果当事人缺乏信用或信用观念,就无法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法院执行体制的改革也只能解决问题的“表”,“里”的解决还在于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极其透明化问题。在其他国家,解决交易主体的信用极其透明化主要是通过征信制度的建立来解决的。如美国的信用调查机构在各地都非常发达,它成为美国信用制度发达的一个标志。它的职责就是搜集和提供与消费者信用状况有关的情报。即在赋予一定区域内居住的消费者以信用的时候,可以向该机构查询,对其信用状况作大致的调查。在赋予信用后,消费者未按约定支付时,信用调查机构对此会给予报告。尽管该机构在目前的状况下有被滥用的倾向(如消费者购物后发现有次品而拒绝支付货款,则商家会以信用调查报告来威胁你,消费者大多忍受),但该机构在美国社会发挥的信用作用却是公认的。该机构搜集的信用资料主要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交易记录、信贷记录、司法记录以及欺骗警告等方面。征信制度的建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具体的保障,交易主体可以根据信用机构的报告决定其是否与对方交易,信用报告成为作为一种交易决策依据,能够左右交易者的行为。这一制度对交易者的巨大压力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自己的利益,必须诚实守信。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征信制度为交易者提供信用服务,信用对交易者而言,守信既可以保护自己,又可以预防不守信者;而不守信的成本是非常大的,既毁了自己的现在,又毁了自己的将来,对其的惩罚是巨大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交易主体的信用提出较高的要求,信用观念的培养、信用文化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能够完成的,征信制度凭借其特有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使信用经济渗透到经济交往的各个层面,信用经济的形成能促使信用文化有广阔的市场,最终形成信用文化市场,并使其在我国扎根。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部条件而言,只有形成信用经济和文化,诚实守信成为一种经济与社会氛围,征信制度的预防功能将充分发挥作用。从市场经济的外部条件看,对交易主体的约束应该广为告知人们,使每一个交易者与打算进入市场者将信用与交易紧密联系,征信制度对他们的强大压力促使其不得不考虑交易成本与今后的发展。

  执行难是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必然会发生的一种客观现象,即执行难因经济转型而生,经济体制的完善是解决执行难的良药妙方,而征信制度所具备的预防和威慑功能所发挥的作用,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也可以说,它是执行难的克星。其具体表现为:其一,征信制度的建立,信用观念将深入人心。诚实守信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一种观念,是交易主体从事交易的“敲门砖”。其二,征信制度的建立,预防交易风险的发生。征信机构的信用资料,为交易双方了解相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并为做出判断提供了帮助。其三,征信制度的建立,约束交易者的行为。交易者在交易中以诚实守信为行动标准,以信用为交易的“生命线”,市场交易的良性循环机制由此形成。其四,惩戒违法交易行为。

  征信制度的建立,市场惩罚机制的形成,像一张无形的网罩住不诚实信用的交易主体,使其无法逃脱对其不讲诚信的终身惩罚,即其他交易主体都不愿与信用劣迹者从事交易。其五,征信制度的建立,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的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对纠纷审理裁决后,在诚实信用观念的驱使下,或是担心不良的执行记录被征信机构记录,为了将来的利益而主动履行。

  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必须思考如何预防、减少执行难的发生,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防患于未然,社会信用机制是一种很好的预防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着手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但这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国家应加大建设信用机制的工作,从源头上堵住执行难产生的根源,使整个社会有一个良性发展的环境。

  (三)立法缺陷与法律制度缺失

  立法之不足与缺陷对民事执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执行救济立法的缺失,在执行中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失误,没有一个有效的救济途径得以避免和纠正,既侵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又如传统的执行机构设置不合理,执行机构执行人员权力高度集中,当事人主体地位被虚化,当事人的权利无法获得保障,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无法进行制约。对执行机构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造成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怠于行使执行权和滥用执行权,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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