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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书籍名:《联邦党人文集》    作者: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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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到我们当前探讨的这个问题,他们更应说服我们:个别州里得势的帮派,不大可能为了保持其优势地位去偏袒选民中间某一特定阶级;而来自广大分散的地域,出于地方性条件、偏见、利益的不同而在各个方面都互有差别的十三个州的代表,却可以难免会受制于帮派风气。

            至此,笔者的论点,尚只限于根据有关条款在理论上的适宜性,根据把这种权力他置的危险性,以及按草案规定予以安排的可靠性,表示了对有关条款的支持。需要进一步提到的是,这样规定还有从任何其他办法所得不到的正面好处。笔者这里指的是,联邦众议院选举在时间上一致这个条件。实践很可能将会表明,这种时间一致,对于民众利益是关系重大的,既可以成为防止帮派风气的保障,也可以成为整治帮派病患的良方。如果各州可以自行择定其选举时间,则选举时间就有可能分散在全年各月。当前,由于各地需要不同而规定的各州选举时间,从3月以至11月,月月都有。这样时间分散的必然结果是,联邦众议院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全体解散或更新。如此,该院若为任何不正之风所左右,此风也就易于波及分批来到该院的新议员。部分成员逐渐添加,随即不断被同化,整体则可能仍然保持几乎不变。榜样的感染力,是很少人能有足够的精神力量予以抗拒的。笔者倒以为,延长任期时间三倍,同时规定众议院应予全面解散,比之把任期减至三分之一,而其成员却处于逐渐不断改变的情况,可能对自由的威胁反而小些。

            为了在参议院也实行定期轮换的设想,以及为了便于在每年确定的时期召集议会,参议员选举时间的一致性似乎也是同样必要的。

            也许有人要问,然则何以宪法中不曾对时间加以确定呢?由于本州内对制宪会议草案最为积极反对的人,普遍地也都是对本州宪法同样积极赞赏的人,我们不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反问一下:何以本州的宪法中未曾为了同样目的而确定一个时间呢?最恰当的回答只能是,这是可以安然委托给州议会斟酌决定的问题;而如果竟然指定了时间,实践可能会证明,这一时间并不见得比其他的时间更为适宜。同一答案也可以回敬对方。还可以进一步指出的是,既然逐步改组的所谓危险纯属揣测,也就不宜以此揣测作为依据,作为一个根本性问题加以规定,结果使得各州都不能为了方便而使本州政府与全国政府同时举行选举。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六十二篇  参议院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为《独立报》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既已探讨了众议院的组成,并且回答了看来值得一顾的各种反对意见,笔者现在可以转而探讨参议院的问题。

            关于政体的这一组成部分,可以考究的问题有:第一,参议员的资格;第二,各州议会对参议员的任命;第三,参议院中的平等代表权;第四,参议员人数及其任期;第五,参议院行使的权力。

            第一,草案中所提参议员的资格,不同于众议员的资格,在于年龄更高和国籍更长的规定。参议员至少要年满三十岁;而众议员则要年满二十五。参议员必须入籍已满九年;对众议员则只要求入籍七年。这些区别之所以适当,乃是参议员的职责性质使然,因为,既然要求参议员更了解情况,其性格更加稳定,自然需要参议员达到最可能提供这些优越条件的年龄;同时,因为要求他们直接参与同外国的交涉,他们也就应该是完全断绝了由于在国外出生和受教育而产生的先入为主之见和习性。九年之期看来是恰如其分的中常之道,既不会完全排斥其德才应受公众信赖的入籍公民,也不致不加区别和操之过急地予以容纳,否则可能在国家机构中产生引进外来影响的渠道。

            第二,对于由各州议会任命参议员的规定,同样也无庸多所阐发。在有关参议院组成的各种方案中,制宪会议草案中的规定,大概最为符合舆论的要求。其优点是双重的,这种任命方式既是有选择的,同时也使各州政府在组织联邦政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因而必然保障各州政府的权威,而且可以成为两个体制间的适当桥梁。

            第三,参议院中的平等代表权,显然是大小不同的各州间对立主张相互妥协的结果,因而也是无需详加讨论的问题。如果在由一个完整的民族组成的国家之中,各个地区应在政权中保持按比例的代表权;如果在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为了某一单一目的而组成的联盟之中,各方在共同的委员会中都应有平等的代表权,而不管各国的大小;如果以上都是正确的,则在具有民族的和联盟的双重性质的复合型共和国之中,政权应该建筑在按比例的和平等的代表权这两个原则参半的基础上,这样做看来也就并非没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所有各方都会承认,我们的宪法并不是什么抽象理论的产物,而是“我们政治形势特点所不可或缺的互相尊重忍让、友好敦睦精神”的产物,既然如此,从理论上去考察这部宪法的任何部分,也就是多余无用的。一个具有足够权力以实现其目标的共同政权,这是美国舆论的要求,更是美国政治形势的需要。建筑在更屈从大州意志的原则基础上的政权,不大可能为小州所接受。所以,可供大州选择的方案,只有草案中设想的政权形式,或者是更加令人难以接受的某种政权形式。在二者必取其一的情况下,明智的作法只有两害取其轻;与其无望地眷恋于或许可能占到的便宜,还不如考虑可能少吃些亏的有利结果。

            根据上述精神,不难看到,各州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既是宪法对仍由各州保留的部分主权的认可,也是维护这一部分主权的手段。平等的代表权,大州也不应比小州更难接受;因为,把各州不恰当地统一成为一个单一型的共和国,大州也是同样极力不惜采取一切办法去防止的。

            参议院组织上的这一特点,还有另一好处,因为它必然构成防止不恰当立法行为的进一步障碍。按照这样的安排,不首先征得大多数人民的同意,并且随后取得大多数州的同意,什么法律和决议都是通不过的。必须承认,对于立法程序的这种复杂的牵制,除了其有利的一面之外,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有害的;而且,只有在有别于大州权益的小州间共同权益受到特别的威胁时,维护小州权益的这种牵制作用,才是合理的。但是,既然大州靠其资源财力,总能够挫败小州没有道理的滥用这一手段;而且,由于我们的政权最可能发生的弊病是立法过多和过于随随便便,因此,宪法的这一部分,在今后的实践中,比在当前探讨时许多人看来,不是不可能更为适宜的。

            第四,下面接着探讨参议员人数和任期。为了对这两点作出正确的判断,似乎应该研究一下所以需要成立参议院的目的;而为了明确这些目的,又似乎有必要论述一下,一个共和国如果无此机构定将遇到的种种不便之处。

            甲、不幸的是,共和国政权,虽然比之其他形式的政权在这方面程度要轻一些,仍然可能使行使政权的人竟然忘记对于选民的责任,而不忠诚于选民的重托。基于这一观点,参议院,作为立法机关的第二分支,有别于其第一分支而又与之分享权力,一定会在一切情况下都能成为对于政权的一种值得赞赏的制约力量。由于潜越权力或背离职守的阴谋,需?两个不同机构的同意才能实现;而单一的机构则容易为野心所左右或为贿赂所腐蚀,这样就加倍地保障了人民的利益。这一防患于未然的措施,其所依据的原则是十分明确的,也是为合众国各州十分了解的,因此无庸赘述。笔者谨只指出,由于两个机构的特点越是不一样,就越是难以勾结起来为害,因此,在能够保证对一切正当措施进行相应协调的情况下,在符合共和政体的真正原则的基础上,使这两个机构在一切方面都有所不同,这样做必定是恰当的。

            乙、一切一院制而人数众多的议会,都容易为突发的强烈感情冲动所左右,或者受帮派头子所操纵,而通过过分的和有害的决议;这也足以说明设置参议院的必要性。这一类的实例,不论是在合众国内的实践中,或者是在其他国家的历史中,都是数不胜数的。然而,无人反驳的主张是无需论证的;需要指出的只是,旨在纠正这种弊病的机构,本身应该免除此种弊病,因此其人数应该较少。而且,这个机构也应该更稳定一些,因而其行使权力的期限,也就应该是相当长的。

            丙、另外一个毛病,往往是对于立法的目的和原则缺乏适当的了解;这也是参议院可以纠正的。大多数召自从事私人性职业的人中,任期又短,而在任职期间又没有持久的动机,可以促其研究法律、专业、国家的全面利害,这样一群人凑在一起,如果听其所之,实在很难在执行其立法职责中不犯各种严重的错误。可以极有根据地断言,美国当前的困难,其相当一部分应当归咎于我们各届政府的失算,而应对此种失算负责的大多数人,并非存心不良,而是头脑不灵。在我们浩繁的法典中,充斥着法律的订立和废除,又是解释,又是修正,真是有失体统,这一切难道实际上不都是智力缺欠的表现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