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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书籍名:《联邦党人文集》    作者: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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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他们当中有许多人是直接与商业活动连在一起的。他们知道,商人是他们的天然顾客和朋友;而且他们还知道,不管他们对自己的良知有多大信任,商人比他们自己更能有效地促进他们的利益。他们知道自己的生活习惯未曾给予他们那些必要的后天才能,而在审议会上要是没有那些才能,即使最伟大的天赋多半也是无用的。他们还知道,商人的影响、势力和高深的学识,使他们更适合于跟公众会议上偶然出现的任何不利于工商界的精神进行斗争。这些考虑以及其他许多也许已经提到的考虑证明,而且经验也证实:工匠和制造者通常都倾向于投商人和商人所推荐的人们的票。因此我们必须把商人看作社会上所有这些阶级的自然代表。

            至于知识界人士,不必多说。他们的确并不构成社会上一个独特的利益集团,根据他们的地位和才能,他们会一律成为互相信任和选择的对象,以及社会上其他各部分信任和选择的对象。

            剩下的就是土地占有集团了。从政治上看,特别是从税收问题上看,我认为从最富的地主到最穷的佃户是完全连在一起的。对土地征税,没有一种不是对千百万英亩土地占有者和一英亩地占有者同样发生影响的。因此每个土地占有者都有一种共同利益:要使土地税尽可能保持在低水平上,而共同利益往往会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同情纽带。但是,即使我们能够假定富裕地主和普通农民之间在利益上有区别,那么又有什么理由得出结论说前者比后者有更好的机会被委任为国家立法机关的代表呢?假如我们把事实作为向导,观查我们自己的参院和众院,我们会发现在两院中是中等土地占有者占优势,在人数较少的参院,这种情形不亚于人数较多的众院。在选举人的资格相同的地方,不管他们要选举少数人或许多人,他们的票将投给自己最信任的人,不管他们是有大量财产、中等财产或完全没有财产。

            各阶级的公民为了使自己的情感和利益得到更好的了解和照顾,应当在代议制机关中有自己的一定数量的代表,这据说是需要的。但是我们看到,在使人民自由投票的任何一种安排下,这种事情是决不会发生的。在这样安排的地方,代议制机关仍会由土地占有者、商人和知识界人士组成,极少有例外,因此不可能对政府的风气发生任何影响。但是这三类人不了解或不照顾各阶级公民的利益和情感的危险何在呢?土地占有者难道不理解什么东西能增进或保障地产利益吗?由于他自身利益属于那种财产,他难道不会反对任何损害或妨碍其利益的企图吗?难道商人不会了解并且打算在尽可能适当的范围内增进与自己的商业有非常密切联系的手工和制造技术的利益吗?在各工业部门之间的竞争中会保持中立的知识界人士,难道不会成为它们之间的公平仲裁人,准备促进任何一方,只要他们认为该项工业有益于社会的总利益么?

            如果我们考虑到在社会各部分可能流行的而且是明智的政府决不会不加注意的、一时的兴致或倾向,难道一个所处地位使他广泛了解情况的人,不比一个观察范围不超过其邻人和熟人的人更有资格判断那些倾向的性质、范围和根据吗?作为人民爱戴的候选人和依靠其同胞的投票来继续担任公职的人,一定要了解同胞的心情和爱好,愿意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适度的影响,这难道不是很自然的事吗?这种依存性以及他自己及其后代为他所同意的法律约束之必要性,乃是真理,它们是代表和选民之间强有力的同情和弦。

            在政府的行政工作中,没有一个部门象征税业务那样需要了解那么多的广泛消息和充分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的知识。对那些原理理解得最透彻的人,似乎最不可能采用高压手段,或牺牲任一个阶级的公民来获得税收。最富于成效的金融制度,往往会是负担最轻的金融制度,这是可以证明的。毫无疑问,为了合理行使征税权,执政者必须熟悉一般人民的一般性格、习惯和思想方法,以及国家的财源。这就是对人民的利益和感情的了解的合理意义。就任何其他意义来说,这个说法或者毫无意思,或者是荒谬的。在那种意义上,让每个细心的公民自己判断,何处最有可能找到必要的限制条件吧!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三十六篇  续前篇内容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1月8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我们看到,前一篇论文中主要意见的结果是,由于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利益和见解的自然作用,不管人民的代表多一些或少一些,他们几乎完全是由土地所有者、商人和知识界人士组成,这些人会忠实代表一切不同的利益和主张。如果有人反对说,我们在地方立法机关曾经见过其他各种人,我可以回答说,那条通则容许有例外,但是例外人数不足以影响政府的整个情况或性质。每个阶级都有坚强的人,他们不受不利形势的影响,他们的功绩不仅得到自己所属阶级的颂赞,而且还得到了整个社会的颂赞。门应该一律平等地对所有的人打开。我相信,为了人性的荣誉,我们将看到这类生气勃勃的幼苗在联邦立法机关和州的立法机关的土壤上繁荣滋长的事例;但是这种偶然的事例,不会减少以事物的一般发展为根据的推论的可靠性。

            这个问题可以从其他角度来了解,而且会得出同样结果。可以特别提出一个问题:在木匠和铁匠、亚麻布生产者或织袜者之间,比商人和他们当中的任何一方之间,能表现出什么样的更加密切的关系或利害关系呢?众所周知,在手工或制造工艺的各部门之间和任何部门的劳动与行业之间,其竞争情况往往同样严重;所以,除非代议制机关的人数远远超过符合它所考虑的正规或明智的打算,我们现在所考虑的反对意见的精神,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我不想再详细论述这样的问题了,它的外衣过于宽大,无法确切检查它的原形或趋势。

            另外还有一种性质更加明确的反对意见,值得我们注意。有人断言,国家立法机关的国内征税权的行使,决不会有利,这既由于缺乏对地方情况的充分了解,也由于联邦和个别州的征税法相互抵触。缺乏适当了解的假定,似乎是毫无根据的。如果州的立法机关有一个关于某县的问题悬而未决,而这个问题又需要了解当地的详细情况,怎样去了解呢?无疑要从该县议员提供的情况中去了解。类似的知识难道不能在国家立法机关里从各州议员那里取得吗?难道不能认为,通常派到那里去的人具有能够传达那种情况的必要智力么?适用于征税的地方情况知识,是一种关于各州的所有山脉、大河、溪流、公路和小道的详细地形知识呢,还是对各州的位置和资源,它的农业、商业和工业的情况、产品和消费的性质以及各种类别的财富、财产和工业的一般了解呢?

            一般国家,即使在一种比较民主的政体下,通常把金融管理交给某一个人或由少数人组成的委员会。他们首先详细研究和准备征税计划,然后由最高当局或立法机关通过,成为法律。

            善于研究的开明政治家,到处被认为最适于合理选择适当的征税对象,这就清楚指出,就人类的见识对这个问题的影响而论,征税需要的地方情况知识属于哪一种类了。

            打算列入国内税的总名义下的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虽然这两种都遭到反对,但是反对的论据似乎仅限于前一种。的确,就后者而言,它指的必然是消费品的关税和国产税,人们难以设想所担忧的困难的性质是什么。关于那些税的知识,显然一定是商品本身的性质所能显示的那种知识,或者很容易地从任何见识广博的人士,特别是从商人阶级那里获得的知识。一个州不同于另一州的情况,一定是极少的,简单的而且是容易理解的。应该注意的主要事情是,避开那些以前拨给某一州使用的商品;而各州的税收制度也是不难弄清楚的。这往往能从有关的法典和若干州的议员所提供的情况中了解到。

            这种反对意见应用到不动产或房地产时,初看起来似乎较有根据,但是即使由此看来它也经不起仔细的研究。地产税通常用如下两种方式之一征收:根据永久或定期的实际估价,或者根据专职估价官员的意思或他们的最好判断而进行的临时估价。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执行这项需要了解当地详细知识的业务,必然交给考虑周到的特派员或估税官,他们是为此目的由人民选出或经政府任命的。

            法律所能做的一切,必然是任命人选或规定选举或任命的方式,决定他们的人数和资格,以及大致规定他们的职权。这一切当中有什么是国家立法机关所不能执行而州的立法机关能够执行的呢?两者当中任何一方只能注意到一般原则。如前所述,当地的详情必须告诉执行计划的人。

            但是可以用一个简单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这必然会完全令人满意。国家立法机关可以利用各州内部的制度。联邦政府可以完全采纳和应用各州征收这种税款的方法。

            应该想到,这些税的比例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自行决定,而是如第一条第二节所规定的那样,决定于各州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