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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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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书籍名:《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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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强调,政府有意向最高法院藏匿了能够质疑其行动合理性的信息。以平林案为例,政府曾经说没办法对特定的日裔美国人采取有选择的行动,但它手头上的一份海军情报军官的报告却说可以这样做。在是松案中,政府方面说一份军事报告表示,西海岸的间谍活动正在帮助日本人的战争行动,但政府拥有与之完全相反的报告,它们来自联邦调查局和联邦通讯委员会的首脑。

        最后,三份“错案补救令状”的申请者都获得了平反。而且,几个复审他们案子的联邦法院在它们的裁决书中,都尽可能地表现出对他们的同情以及对政府官员战时行为的不快。

        可以有充份的信心说,美国宪政的现代发展几乎彻底否定了有关战时日裔美国人案的法律权威。同样可以明确地肯定,最高法院如果再次面临类似的问题,将不会同意联邦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进行这类种族歧视。可喜的是,此后这类考验再也没有出现过。

          

        第十五章

        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美国的奴隶制度在1861年至1865年南北内战后得以最终废除,但种族隔离制度在战后仍然得以存续,种族矛盾依然严峻,有色人种特别是黑人与白人之间的新的矛盾逐渐积累,到二十世纪已极端尖锐,如果再以一场战争而取得种族隔离制的废除,历史进步意义固然巨大,但付出的代价恐怕会更为巨大。幸运的是,在法治的旗帜下,人民运用法律武器开辟了一个新的战场,以宪法为依托,以争取自由和平等权利的一系列案件为代表,终于汇成民权运动的潮流,创造了历史。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的判决最为著名,它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一、白人学校拒绝了林达·布朗

        奥利佛·布朗生于1919年,住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他是一位铁路焊工。布朗家住在铁道不远的一边,离布朗工作的地方倒是不远。布朗家整天都可以听到火车来去的噪声。

        因为托皮卡公立学校系统实行种族隔离,布朗的女儿林达·布朗每天上学得先步行一段,赶到车站再改乘公共汽车,穿行21个街区,最后才能赶到她那所专门供黑人孩子念书的小学。距她家仅七个街区远的地方就有另一所小学,可她去不了,因为那是专门给白人孩子设置的,它只招白人学生。

        1950年9月,林达将要上三年级了,布朗领她到白人学校,想让她进入这所学校。布朗在政治方面不是狠活跃,下班之后主要的活动就是到当地教堂去做助理牧师,现在,他只是不再想看到女儿被迫穿过调车场去上学。然而,白人学校拒绝录取林达。布朗于是就去向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NAACP)在本地的领导人麦肯雷求助。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早就想找个机会来与教育委员会进行较量了。虽然与其它地方一样,在公共学校等领域的隔离政策是托皮卡的生活现实,但很少有人愿意提出挑战。现在麦肯雷抓住了布朗的这个机会,他认定这是采取法律行动的时候了。

        在托皮卡的其他几位非洲裔美国人家长也加入了诉讼。1951年3月22日,布朗等人在协会找的律师帮助下向美国地区法院在堪萨斯的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要求下令禁止托皮卡继续在公办学校实行种族隔离。

          

        二、堪萨斯法院驳回起诉

        1951年6月25日至2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布朗和其他非洲裔家长控诉说,他们的孩子要求进入白人学校遭拒。一个叫席拉斯的家长解释了为什么他和其他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进入白人学校:我们并不是要暗示我们的教师不能够教我们的孩子,因为他们非常优秀、聪明,这些老师有能力教育我们的孩子——白人或者黑人孩子。但是我的意思是我和我的孩子们渴望光明,整个有色人种都在渴望光明。得到光明的唯一途径是在他们是婴儿的时候及长大以后都在一起。

        下一步法院听取了一些专家作证,他们说隔离学校是不平等的,因为它给黑人儿童一个强烈的暗示——他们低人一等。隔离的学校系统永远不能洗清这一耻辱。堪萨斯州城市大学基础教育系主席胡夫作证说:白人孩子占了我们国家孩子的90%,有色人种孩子必须和他们生活在一起。如果有色人种孩子得不到学校中与白人孩子交流的经历,那么他们的课程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教育委员会的律师回答说,堪萨斯大学的浴室及其他公用设施也是隔离的。隔离学校为非洲裔美国儿童对未来作为成年黑人进入了现实生活作了准备。隔离制度触及到托皮卡和其他许多地区的每一生活领域。律师说,法院无权仅凭这一个案子作出什么规定,应该考虑公共学校隔离制度的合法性。教育委员会认为隔离学校不会带来什么危害,毕竟,弗里德里克和乔治——所有有名的非洲裔美国人——都取得很大的成就,尽管他们遇到过比隔离教育设施更大的障碍。这种说法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一些特殊的人能战胜困难取得成功,但对大多数非洲裔美国人来说,隔离制度只能导致更少的机会。

        最终,堪萨斯的法院驳回了布朗的起诉,因为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96年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中所作出的判决,种族隔离制度与宪法第十四条并不冲突,这是一种“隔离但平等”(separatebut  equal)的制度。虽然如此,但堪萨斯法院明确表示,它对此判决并不是完全满意的。

        1952年10月1日,原告方提起上诉。

          

        三、瑟古德·马歇尔律师的努力

        布朗案所涉及的问题一开始就是公立学校的设立实则背离公众利益问题。按照今天的观点,这种学校教育的区别对待当然不合情理,但在五十多年前,多数人并不知道教育不平等到底是怎么个不平等。相比学校里种族隔离相当严重的南方各州,托皮卡市还算是比较好的,它实际上在1954年该案做出判决之前就已经在中学中取消了隔离。所以说,布朗案对于当地教育委员会来说只是个相对温和的诉讼。

        当年在南卡罗来那州克来尔顿县上学的约瑟夫·莱因相比来说要不幸得多,他要去上的黑人小学有800名学生,而全校统共只有10个教师,整个学校里连个室内水管都没有。他回忆说:“即使对我们这些当时还是小孩子年龄段的人,也能强烈地意识到这种不平等的事实,对此当然也是极端憎恶,但没有办法,那就是生活现实。”莱因的父亲当时是个牧师,也曾经把布朗案中包含的另一起诉讼告到了法院,此案即从属于布朗案之一的“布里格斯诉伊里特案”(Briggs  v.Elliot)。莱因的这一诉讼当然也没有什么特殊之处。最高法院1896年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就认定了“隔离”是合法的存在、跟种族“平等”一样都不违宪。可是在南方,连三岁小孩子都知道这种所谓的平等只是一个幻觉,在布朗案之前的几十年间,南卡罗来那州投在每个白人孩子身上的教育经费是黑人孩子的十倍,佐治亚、密西西比和亚拉巴马州也至少有五倍之多。

        第二次世界大战改变了这一切。根据史料,在二战中,有90多万非洲裔美国人被召入军队,而一般人或许难以想象,这个军队内部也实行着种族隔离。这在今天来看显然荒唐至极,当时对军心和民心的影响之深也可想而知。一位黑人下士战后回国时骂道:“我在军中服役四年,解放了无数的荷兰人、法国人,而如果回国后再让亚拉巴马州版的德国人虐待我,老子宁愿去上吊!我参军参战是个黑人,现在回来就是个男人了。”在一个多种族的移民国家里,“亚拉巴马版的德国人”当然是白人,白人就要比黑人优越——黑人士兵的无奈与愤怒可想而知。二战后,这种种族歧视的情势确实难以继续了,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NAACP)会员一下子从1940年的5万猛增到1946的45万,也就不奇怪了。

        到了50年代,种族隔离的第一道裂痕实际上早已经显现。1947年时,加利福尼亚州废除了种族隔离学校,黑人选手杰克·罗宾逊在垒球比赛中首次出场,打破了体育比赛的种族限制。一年后,杜鲁门总统废除了军队体系的种族隔离制度。社会在裂变与重组,NAACP在不断壮大,这时,一个人走上了历史前台,他就是NAACP的律师瑟古德·马歇尔。

        马歇尔毕业于巴尔的摩一所实行着种族隔离制度的大学,他后来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非洲裔最高法院大法官,而50年代时他还只是个执业律师,但他感到时机来了:现在已经不是仅仅要解除种族隔离和平等权的问题,而是更多。当然,国会或执行当局并不会把这当一回事,国会山仍然被南方人把持着,对那些人来说,要给公民权立法根本是件不可能的事。早在1935年,有人呼吁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支持保护黑人的反私刑法案立法时,罗斯福告诉一位黑人领袖说:“我可不能冒那个险。”连罗斯福这样的伟大人物也没这个勇气,更不要说其他那些政客了。到1950年为止,瑟古德·马歇尔已经赢得了三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诉讼,都是有关大学生要求废止种族隔离制度的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