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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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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书籍名:《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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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有11万以上的男女老少——包括7万美国公民——被遣送到这些禁闭中心。没有任何一级法院对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做出过是否忠诚美国、是否有罪的判定。这些禁闭中心四周是铁丝网,并有武装警卫把守,未经官方批准,里面的居民不得离开。

        现在,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对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这些前所未有的侵害并不像政府官员所说的那样是出于军事的需要。而且,即使在当时,重要的军事和民政领导人对这一事实也并非不清楚。

        好几个受到这些措施伤害的美籍日本人选择了上法庭来质疑这些措施的合法性,并且把官司最终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其中最有名、可能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案件是“是松诉美国”(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这一案件最好跟其他几个战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美籍日本人案子一并讨论。

          

        一、拒绝重新安置  法院判定有罪

        1942年,因为违反德威特将军的宵禁令,一个叫戈登·平林(Gordon  Hirabayashi)的日裔美国人被定罪。他把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并申诉说,国会对军事指挥官的授权是违宪的,而且把日裔美国人与其他族裔美国人区别对待同样违反了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通常,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是质疑政府种族歧视作法的根据,但是,就其内容而言这一条款只约束各州,而不能约束联邦政府。平林所强调的是,第5项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包括了约束联邦政府的反歧视原则)。

        1943年6月,最高法院对平林案作出判决,维持了对平林的定罪,认可了德威特的宵禁令。它宣称,德威特的宵禁令从属于国会和总统的联合战争权,亦无违宪歧视日裔美国人之处(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件安井稳诉美国[Yasui  v.United  States]中,最高法院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它坚持说,联邦政府在行使宪法所授予的战争权时拥有广泛的裁量权,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政府行使战争权时可以违反公众自由,政府只需要说明这种行动的具体原因即可。法院还说,对民政和军事当局来说,他们在1942年初日本侵略西海岸是一种现实性威胁时并非没有理由得出下面结论:在美国的日本人社区的不忠之徒,“其人数和实力很难准确和迅速地确定”,因此,为了公众安全的利益,应对该社区的全体成员实施全面的宵禁。首席大法官斯通(Harlan  Stone,1925-1941年任大法官,1941-1946年任首席大法官)写到,种族区分(Racial  distinctions)“对自由的人民来说,在本质上是令人可恶的”,但是,当所有的事实和环境都构成了可以这样做的合理基础时,并不排除可以进行种族区分(最高法院还认定国会和总统授予军事指挥官的实质性自由决定权也是恰当的)。

        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全体一致作出的,但是,罗伯特·墨菲大法官提出了附议。他同意在国家危急之际应该尊重军方判断,但也非常担心地表示,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基于出生地或祖先背景”来对它的公民个人自由加以限制,因此,美国政府的行动已经走到了“宪法权力的极限”。

        在第二年的是松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只能以6比3的票数裁定把祖先为日本人的居民从太平洋沿岸地区迁走的命令合乎宪法,并维持对佛雷德·是松(Fred  Korematsu)拒不搬迁行为的定罪。

        是松争辩说,这一命令是强制迁移至拘留营全盘计划的一部份。在要求他从其住处搬走的同时,它还命令他向中转中心报告,以便最终把他转送到将被无限期拘留的“重新安置中心”(relocation  center)。但撰写多数意见的布莱克(Hugo  Black,1937-1971年任职)大法官对此置之不理,而把问题限制在搬迁命令的合法性上。他承认,比起强制性的宵禁令,这命令是对公众自由更为严重的损害,但是他仍引用平林案中的理由,声称军事指挥官有同样的理由相信当时的军事需要这样作。有意义的是,布莱克指出了强调种族差异的法律“可能有违法之处”,需要“最严格的司法审查”,而且,只有“迫切的公共需要”才能为这种法律正名(显然布莱克在这里承认了,联邦政府受到一种反歧视原则的约束),但是,尚缺少足够的证据应用这一标准来审查本案中的事实。

        三位提出异议的大法官提出了强有力的反对意见。罗伯茨大法官认为,多数意见孤立地谈论迁移命令的做法实在幼稚,这一命令不过是把日裔美国人集体迁移计划的第一步。他还坦率地用了“集中营”(concentration  camps)这一说法。在他看来,这一计划明显违宪,因此,对是松拒绝服从的处罚是错误的。杰克逊大法官则认为,多数意见破坏了美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罪过属于个体而与祖先无关。它正在作出一项决定,把一种清白的行为——居住在某一地区——视为有罪,仅仅是因为这些居民属于某一特定的种族团体。无论德威特的命令是否有道理,它都超越了宪法允许的限度。在平林案中,墨菲大法官已经表示政府的行动已到达了宪法授权的极限,现在,他认为政府的这次行为明显超过了这一极限,实实在在地“陷入了种族主义丑恶的深渊”。

        就在对是松案作出判决的同一天,最高法院也对远藤案(Ex  parte  Endo)作出裁定:不论是总统的行政命令,还是国会法律,都无权继续把远藤小姐禁闭在重新安置中心,因为远藤小姐被认定是忠诚美国政府的。但法院拒绝审查导致远藤小姐被监禁的军事命令的合宪性。

          

        二、最高法院的污点  日裔美国人最终获得赔偿

        现在,绝大多数的观察家和学者都认为,有关日裔美国人的案件,特别是是松案,是最高法院历史上的一大污点,是对其保护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免受政府侵害(即使在国家宣布紧急状态下)的历史责任的重大逃避。最高法院的判决受到了不计其数的当代批评,有意义的是,这些批评并没有随着时间的逝去而消失。

        1945年,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犹金·罗斯托(Eugene  Rostow,他后来曾经担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和约翰逊政府的副国务卿)发表了一篇严厉批评这些判决的著名文章,题为《日裔美国人案件:一大灾难》。它强调遣送和拘留决定“是多少年来对我们自由最糟糕的打击”,并将使最高法院在处理这些决定所演绎出来的案子时极为棘手。他认为并没有真实的证据来说明军事上的必要性。

        几乎同时,《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也发表了一篇严厉批评的文章。作者是著名大法官布兰代斯的外甥女纳内特·德比兹(Nanette  Dembitz)。她详细分析了导致遣送决定的全过程,对西海岸各州政客、排外主义压力集团和大众媒体在劝说政府采取行动方面的巨大作用尤为注意。她还谴责德威特将军的种族偏见——后者曾经指出,对祖先源于日本的任何美国人,不论是第二代还是第三代,都不能相信他们已完全效忠美国。她巧妙地指出是松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的明显前后矛盾。她的结论很明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加分析地接受了政府的指控,放弃了自己对军人控制平民合理性作出独立判断的职责。德比兹的文章意义非凡,且有讽刺意味,因为她本人就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的律师,参与了政府有关宵禁令和遣送令案件的准备工作。

        在罗斯托1945年文章的结尾,他注意到,因为被强制从自己的家园迁出,日裔美国人财产损失惨重,强调说他们应该得到相当的财政补偿。从拘留营出来后不久,日裔美国人就开始为这种补偿而斗争。但他们只获得了部份的成功。1948年国会通过了《日裔美国人遣送补偿法》(The  Japanese  American  Evacuation  Claims  Act),它只补偿了日裔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损失,但没有赔偿收入损失和磨难的精神损失。这种补偿不仅与日裔所受的伤害很不相称,而且其所规定的提供证据的标准也不易到达。结果,政府仅仅补偿了3,700万美元了事。

        在不同的日裔美国人民权团体的支持下,一场要求全面赔偿的运动在1970年代展开了,其结果是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委员会来研究日裔被拘留的问题。这个“战时重新安置和拘留平民问题委员会”(Commission  on  Wartime  Relocation  and  Internment  of  Civilians)在1982年结束了它的工作,发表了一份报告。在谈到重新安置和拘留问题时,它指出:“造成这些决定的显著的历史原因是种族偏见、战时的歇斯底里和政治领导的失误。”它建议对至今还活着被拘留过的人每人赔偿2万美元。直到1988年,美国国会才通过法律实现了这一建议。

          

        三、为名誉和权益而战  四十年错案一朝洗

        就在“战时重新安置和拘留平民问题委员会”结束它的工作时,平林、是松和安井稳在一些民权组织的支持下,几乎同时开始了平反各自错案的努力。利用不太为人所知的“错案补救令状”(writ  of  coram  nobis,一种要求法院基于新发现的事实重新审查过去判决的权利),他们要求联邦法院撤消战时的定罪,并认定政府行为有误——这要感谢一位名叫彼得·伊龙斯(Peter  Irons)学者所作的研究,使他们的努力有了成功的希望,并保证他们获得了公平听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