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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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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书籍名:《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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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师撰写的原稿中还有“平等”一词,但因为美国妇女和黑人并无平等权利,被删去。另外,“美国国旗”[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一语是1924年加上的,原来的文字是“吾旗”[my  flag]。冷战最紧张的时期,根据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建议,美国国会在1954年又通过法案,在国家前面加了“上帝”一词——one  nation  under  God[上帝保佑国家]。就是这一增加,引发了2002年6月美国广为争议的“誓词”案。  )这是美国学校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的重要内容。但没有想到,有一天10岁的威廉(William)和12岁的莉莲(Lilian)突然决定不再向国旗致敬。原来,威廉和莉莲的父母是“耶和华见证会”(the  Jehovah's  witnesses)的信徒。这个耶和华见证会是19世纪70年代才创立的小教派,宾夕法尼亚州是它的发祥地。它原来叫守望会,1931年才改称耶和华见证会。耶和华见证会的教义中有些东西很特殊。根据《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的内容,他们相信耶和华是真神,反对主流基督教的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位一体的教义。他们讨厌偶像崇拜,拒绝向上帝以外的任何偶像致敬。受父母和教会牧师的影响,威廉和莉莲小小年纪就知道向国旗致敬违反他们的教义。老师再三向他们灌输爱国重要性的思想,进行细致的说服工作,但仍无济于事。而校方又不愿意因为两个小孩子坏了学校的规矩,况且,向国旗致敬还是当时宾夕法尼亚的一项州法,学校必须执行。校方只好要他们退学。

        威廉和莉莲的父亲戈比蒂斯(Gobitis)赶紧找到学校,表示向国旗敬礼的确是爱国情操和公民良好素质的表现,但是,这与他们的宗教信仰相背。他们很爱美国,但也崇敬上帝,并认为爱国公民也一定是崇敬上帝的人。他们并不要求学校取消向国旗致敬,而是希望不要强迫他们的孩子去从事违背他们宗教信仰的行为。学校则认为,向国旗致敬既是州法也是校规,不能通融。况且,这种爱国主义教育对小孩子有益无害,不应该有例外。既然戈比蒂斯不愿意让孩子服从,那结果只能是除名。

        两个孩子不能上公立学校了,戈比蒂斯又没有钱送他们去私立学校。正在他一筹莫展之际,教会中的教友告诉他,可以求助于美国公众自由联盟(the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请他们来帮助争取孩子的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的权利。

          

        二、下级法院主持公道  最高法院强调爱国

        在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的帮助下,戈比蒂斯向宾夕法尼亚州的联邦地方法院控告麦诺斯维尔学校侵犯他家的宗教自由。法院判他胜诉,指出“向国旗致敬不能作为学童到该校上学权利的一个条件”。学校不服,上诉到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结果仍然维持原判。学校还是不服,1940年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此时麦诺斯维尔学校成为了原告,而戈比蒂斯成了被告。

        在此之前,也有三个拒绝向国旗敬礼的案子上述到最高法院,但均以属于州管辖范围而被打回头。但以前的案子都是校方胜诉,而本案却是校方败诉。更重要的是,此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已在欧亚大陆如火如荼地展开,美国也面临着卷入战争的威胁,故国内的爱国主义热情有所抬头。在这一背景下,最高法院破例受理了这一案件。

        为了保证案子胜诉,美国公众自由联盟不仅为戈比蒂斯聘请了哈佛大学大牌法学教授作为他的辩护律师,而且还动员国内一大批法学权威签名声援。此外,美国法律协会《权利法案》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bill  of  rights  of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也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为戈比蒂斯一家作了辩护。尽管如此,1940年6月3日,最高法院还是以8比1的悬殊票数判戈比蒂斯败诉。但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1937-1971年任职)等三位开明派法官的同意着实很勉强,因此首席大法官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选定大法官费莱克斯·法兰克福特(Flex  Frankfurter)来起草并宣读多数意见。由法兰克福特来作这个吃力不讨好的差事实在是莫大的嘲讽,因为他本人恰恰是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的创建者之一——那时(1920年)他还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但休斯委托他来起草意见书又在情理之中,并非偶然,因为他本人是出生在奥地利的犹太移民,后来才归化为美国公民,由他来执笔,旨在以身说法,加强这一判决的爱国主义色彩。

        法兰克福特开篇强调,法院的一个重要责任是必须在“自由和权威的冲突中寻求协调。但是,当所涉及的自由是宗教的自由,而权威又是保卫国家民众的权威时,司法的良心(judicial  conscience)就面临着最严峻的考验”。而在他看来,在这一考验中,当个人的宗教信仰与政治社会的利益相抵触时,则当事人便不能推卸其政治责任。而向国旗致敬就是这样一种不能推卸的政治责任。为此,他特别论述了国旗作为国家象征的重要性:“一个自由社会的最终基础是共同情感的凝结”,这种情感是靠美国所有人民竭诚团结共同努力培养出来的,并成为世代相传的传统。“我们靠象征生活。国旗是我们国家统一的象征,它在宪法的框架内超越了我们内部的各种分歧,无论这种分歧有多么巨大”。因此,“国旗是民族力量的象征,是自由最具有意义的标志”。既然民族的团结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国旗又是国家的象征,学校可以要求学生向国旗致敬并作为强制性活动,如果以宗教的理由抵制这一活动,就会损害学校这一爱国主义的效果。因此,他希望,在“政府教育当局和学生家长的权威处于对立状态”时,家长应从大局出发,“在无损于自己权利的范围内,劝说自己的孩子理解州教育部门倡导效忠的正确性和明智性,这才是宗教宽容最生动的一面。”

        唯一表示不同意见的是哈兰·斯通(Harlan  Stone)大法官,正像他的姓(意为石头)所暗示的那样,他的立场冷静而又坚定,丝毫不受过份的爱国主义的影响。在法庭上,他特别向戈比蒂斯一家人表示了敬意,宣读了自己的不同意见:“本案所表示的已经不仅仅压制言论自由,压制宗教信仰自由,这一作法理应为宪法第1条修正案所禁止,也违反第14条修正案。它所显示的是州用法律强迫学生表达一种他们不愿表达的情感,这种强制已违反了他们的宗教信仰。”在他看来,向学生灌输爱国情怀有很多其他更好的办法,大可不必强迫孩子们承认他们所不相信的东西,“诱导他们自动表示忠诚是一回事,强制他们这样做又是另一回事”。他进一步阐述说,宪法“对公众自由的保证,实际上就是对人们心智和心灵(the  human  mind  and  human  spirit)自由的保证,对合理地表达这种心智心灵的自由及机会的保证”。

        最高法院基于政治和国际形势而非宪法基础作出的这项判决引起舆论大哗,全国各家报纸中批评这一决定的远远多于支持的。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一份报纸《圣路易斯邮报》(the  St.  Louis  post-dispatch)的评论很有代表性:“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违反美国原则的,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已经向普遍的歇斯底里投降。如果爱国情操依赖这样的做法——违反人民最基本的宗教自由——来培养的话,那么,爱国情操就不再是高尚的,而是一种通过法律来灌入我们喉咙的东西”。

          

        三、判决影响恶劣  受害者法院讨公道

        这一明显违反美国传统自由权利的判决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预料。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遭到无端的攻击,许多孩子被迫失学。一些历史学家甚至认为,这一案件为社会上的迫害和歧视活动开了绿灯。据美国公众自由联盟1941年的统计,全美共发生了236起攻击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事件,共有1000人次受到伤害。它甚至宣称“自摩门教徒(Mormons)受打击以来,还没有哪一个宗教组织受到过如此的迫害”。

        社会现实令人痛心,而学术界有根有据的批评更令大法官们难堪。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的立场。在1942年另一项涉及耶和华见证会的案子中,布莱克、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1939-1975年任职)和墨菲(Frank  Murphy,1940-1949年任职)等三位大法官明确表示了不同意见:“因为我们在戈比蒂斯案中支持原告,我们认为现在是恰当的时机表明,我们现在相信那是个错误的决定。”道格拉斯后来在回忆录中曾经表示,他在戈比蒂斯案中太“天真”了,和其他法官一样,他为法兰克福特的智慧所慑服:“在那时,他是我们心目中的英雄。他的确对宪法有很深的造诣,我们佩服他,不加思索。”

        另外,这时最高法院的构成也有了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