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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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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书籍名:《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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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如果罗斯福增加最高法院法官人数的计划取胜,那么天平将远远地偏离联邦法院——这一人民权利的最终捍卫者——这一头。

        罗斯福的建议和国会的有关讨论给最高法院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最终挫败罗斯福改组建议的是最高法院自己的战略后退。正是在这个时候,最高法院开始审理西岸旅馆诉帕里什案(West  Coast  Hotel  Company  v.Parrish)。

        帕里什是华盛顿州西岸旅馆的普通清洁女工,1935年5月被旅馆解雇。既然工作已经丢了,帕里什也就不再逆来顺受、唯唯诺诺,她鼓足勇气找到老板,称华盛顿州有关法律规定女工的最低工资是每小时35美分,最低周薪是14美元50美分,而她在旅馆工资算下来每小时只有25美分,周薪不到10美元,因此,旅馆共欠她工资216美元19美分。老板没有想到,这个平常工作不声不响、对报酬没有异议的小女子临走时居然来这一手。对一毛不拔的老板来说,要他“放血”比登天还难。于是,老板对要求补钱的请求一口回绝,而且放出话来,帕里什告到哪里他都不怕。帕里什敢向老板要钱,自然也就不怕打官司。何况,216美元对一个30年代失业者来说决不是一个小数字,它可以维持一家三口数月的基本开销。在律师的帮助下,帕里什和她的丈夫把旅馆告上法院。

        在1935年10月17日州地方法院的审判中,旅馆的辩护律师声称,帕里什起诉的根据——华盛顿州的《最低工资法》违反宪法,因此没有约束力。法庭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判决帕里什败诉。帕里什不服,把此案上诉到华盛顿州最高法院,这一次她赢得了胜利。现在是旅馆方面不服了,1936年12月,它将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原告知道,最高法院在1923年著名的阿得金斯诉儿童医院一案中废除了美国首都哥伦比亚特区一项有关妇女的最低工资法,而且,当时投票支持这一决定的5名法官中还有4人依然稳坐在大法官的位置上。就在案子的上诉期间,1936年6月最高法院又以5比4的票数,在莫尔黑德诉纽约州案中裁定纽约州的一项女工和童工的最低工资法违宪。因此,原告觉得胜券在握,志在必得。

        这时,包括布兰代斯和首席大法官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在内的4名倾向于支持最低工资法的大法官把希望寄托在大法官欧文·罗伯茨(Owen  Roberts)的身上。虽然半年前罗伯茨跟保守派一起投票反对纽约州的最低工资法和其他新政立法,但此时此刻他的态度变得模棱两可,因为莫尔黑德案的判决很不得人心,全国对此案发表评论的344家报纸中只有10家赞成这一判决,就连1936年共和党总统大选的竞选纲领中都反对这一判决。为此,罗伯茨感到莫大的压力,似乎全国的眼睛都盯着自己。虽然这仅仅涉及到一个州的最低工资法,但人人都知道,它的背后却是政府是否有权干预劳资关系、保护一直处于弱势的劳工权利这样的根本性问题。一旦华盛顿州最低工资法被否决,保守派的气焰必将更为嚣张,罗斯福的其他新政立法将会遭到新的挑战。面对新政可能会岌岌可危的局面,罗斯福必然会加强要国会改革最高法院的努力,最高法院最终能否保持其独立地位也会成为疑问,美国政治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格局可能会因此受到破坏。这一可怕的前景令罗伯茨不寒而栗。在作出判决的前夜,他在自己的公寓中来回踱步,夜不能寐,直至天明。最终,罗伯茨站到了自由派一边。

        1937年3月29日,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决结果支持华盛顿州的最低工资法,推翻了它在阿得金斯案中的判决。

        休斯代表法院宣读了多数意见,他们终于接受了霍姆斯早在1905年就提出的观点:契约自由并非没有限制。“什么是自由?”休斯问道,然后指出:“宪法没有提到契约自由。它谈到自由,而且谈到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禁止剥夺自由。在谈到这一禁止时,宪法并没有承认绝对和不能控制的自由。自由在其发展阶段中有自己的历史和联系,但是,受到保护的自由是一种社会组织中的自由,它要求法律保护来反对邪恶,后者威胁到民众的健康、安全、道德和福祉,因此,宪法之下的自由必定受到正当程序的制约。为保护公众利益所采取的管理、而且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合理的话,这一管理就是正当程序。”

        帕里什赢得了她每周14.5美元的法定最低工资,更重要的是,她争取到自己合法权益所带来的间接后果——最高法院不得不承认了政府有权保护劳工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帕里什案的这一判决帮助了那些强调维护最高法院独立的参议员,因为,这说明改组最高法院看来并没有像罗斯福所说的那样迫在眉睫。从这个意义上说,罗伯茨的立场转变恰恰维护了最高法院的独立地位。因此有人说“及时转变,拯救九人”。这样,罗斯福2月份提出的改组最高法院的法案被搁置一边——参议员们对宪法守护神的敬畏超过了对罗斯福的崇拜。后来的一位大法官颇为传神地总结了这次宪政冲突:“冲突的每一方都以自封的胜利者安慰自己:总统的政敌挫败了改组法院的法案,但总统却取得了法院改组的胜利。”

        接着,在4月份全国劳工关系局诉琼斯和劳林钢铁厂一案中,罗伯茨再次和自由派法官站在了一起,最高法院以另一个5比4裁定《全国劳工关系法》合乎宪法。这一法律是新政立法中最激进的一项,有美国劳工运动的“大宪章”(the

        Magna  Carta)之称,它赋予了在与州际贸易有关的工商业中工作的雇员组织工会的权利,并禁止雇主因为雇员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雇他们。最高法院宣布,联邦政府不仅可以管理州际贸易,而且也可以管理那些影响州际贸易的活动,诸如工人组织工会的活动。它进一步指出,组织和选择自己的代表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是雇员的一项基本权利”,“阻止这一权利自由行使的歧视和强制……都是有关立法机关谴责的合适对象”。这一裁决实际上是承认立法部门的优势地位(supremacy),彻底结束了洛克纳时代。这也是美国劳工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获得的最有影响的一次胜利,为建立可以与资方对抗的强大工会奠定了结实的法律基础。

        至此,布兰代斯不再是孤独的异议者,开始成为自由派多数的领袖。看到自己为之奋斗的理想逐一实现,他倍感欣慰,在功成名就后于1939年急流勇退。

        在1941年的美国诉达比一案中,最高法院以9比0的票数判定,有关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公平劳动标准法》符合宪法。判决书中引用了霍姆斯当年在戴根哈特案中的异议,并明确地宣布戴根哈特案的判决偏离了宪法原则,“它应该现在就被推翻”!

        伟大的异议终于成为宪法解释的主流。但这只能告慰霍姆斯的在天之灵,他已经在6年前与世长辞。

          

        第十三章

        当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

        ——有关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三个案子

          

          

        在美国,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公立的中小学都非常重视爱国主义教育。这种教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既有美国历史和政府这类正规的课程学习,也有唱爱国歌曲、向国旗致敬这样潜移默化的形式。通过这种爱国主义教育,培养了学生对国家的忠诚。如果考虑到美国是世界五大洲、四大洋的移民组成的国家,这个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批又一批的移民子女,就这样开始了成为美国人的“美国化”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爱国主义的动机推动美国在世界各国之中最早建立了免费的公共义务教育。从19世纪中期开始,面对来自欧洲各地人数越来越多、族裔日趋复杂、语言宗教各异的移民狂潮,美国逐步建立起了免费的公立学校系统,积极帮助移民子弟更快地成为美国人。显然,爱国主义成为美国公共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但是,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40年,一个普通的美国家庭却公开挑战爱国主义教育的一个重要形式——向国旗致敬的合法性。

          

        一、违背州法校规  学童休学回家

        故事发生在1936年,像所有美国公立中小学一样,宾夕法尼亚(Pennsylvania)州东部矿区的麦诺斯维尔(Minersville)小学要求学生每天都向国旗致敬,并宣读《效忠誓词》(the  pledge  of  allegiance):“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及其所象征的共和国,国家一体,自由公正与我们同在。”(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  one  nation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这一誓词最早是在1892年由一位浸礼会牧师佛郎西斯·贝拉米[Francis  Bellamy]撰写的,此人是个信奉社会主义理想的基督教社会主义者[Christian  socialist],其堂兄弟是美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回顾》[Looking  Backward]一书的作者爱德华·贝拉米[Edward  Bella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