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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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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书籍名:《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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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3年5月18日北洋军阀政府先后公布了《行政诉讼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审判组织,至此在形式上初步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在这种背景下,王名扬于1946年考取了最后一批国民党政府的公派留学生,但是由于当时法国正处于战后恢复期,因此他在国内滞留了两年后才漂洋过海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

            二  留法十年蓄势待发

            法国号称是世界“行政法的母国”,因为人们常常以法国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成立作为现代意义上行政法产生的标志。按照“自然权利”、“三权分立”等法治和宪政基本原则在法国大革命后逐渐形成的行政法,此时已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保留审判权阶段、委托审判权阶段和一般管辖权阶段。行政法院的独立在法国已经成为一般国民的共识,行政法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由于当时法国尚未承认新中国,原定的三年留学期限届满后法国政府又同意王名扬延长留学期限。

            1953年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在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的一间教室里,一位身材挺拔、目光有神的中国留学生,面对着他在巴黎大学的导师埃赞曼以及其他国际上久负盛名的行政法权威,以流利的法语宣读博士论文《公务员的民事责任》并进行博士论文答辩。这位青年就是王名扬。他以出色的表现获得了巴黎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学位,成为一名学贯中西、满腹经纶的饱学之士。可王名扬并未以此固步自封,一口气又在法国东方语言学校学习了三年的俄语和日语。但他心底从来没有忘记自己是中国人,他无时无刻不在提醒自己要回去报效祖国。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在尚未建交的法国举行国际博览会,这成为当时轰动整个欧洲的头条新闻。王名扬主动担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博展团团长李涿之的法语翻译,这段经历也被王名扬自己看作是一生中最光彩、最引以为荣的事情。此后为了进一步向外界宣传新中国,王名扬担任起以在法华侨为主要读者群的《侨众》责编,不遗余力地向海外同胞展示新中国真实的面孔。

            新生的人民共和国从来没有忘记这些海外赤子。在日内瓦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向海外留学生发出了报效祖国的号召,1958年王名扬响应这一号召,在周总理的直接关怀下秘密从中国驻瑞士大使馆取得护照,带着厚重的书籍只身回到了阔别已久的祖国。

            留法十年,改变了王名扬的整个人生走向,这十年既是他学术上腾飞的起点,也是他今后坎坷磨难的源头。

            三  身世沉浮历尽磨难

            新中国成立后到1956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建国初期,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以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为依据,制定了一些规范行政组织的法律;1954年宪法规定了人民享有对国家机关的控告权和获得赔偿权,这是行政法创立的基础;此后还根据宪法制定了部分行政组织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还加强了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各级监察部门纷纷设立,信访制度诞生。此时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共和国的前景、我国行政法的前景感到欢欣鼓舞。

            但此后二十多年的共和国之船却在国内外的天灾人祸中驶进了风雨交加的激流险滩,这个“船”上的每一个个人的命运也经历了“身世浮沉雨打萍”的磨难。同时刚刚起步的行政法也被弃置尘埃,许多立志报国的饱学之士纷纷被送进“牛棚”。王名扬的经历只是当时许多知识分子悲惨命运的缩影。

            意气风发的王名扬不远万里回到了祖国母亲的怀抱,迎接他的并不是一展宏图的舞台,而是“洗脑”、转行、流放等做梦也想不到的磨难。回国不久,王名扬就被组织分配在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开始了长达四年的“洗脑”经历。

            “脑子洗好了”才能教法律。令人哭笑不得的是“由于王名扬留法十年受万恶的资本主义毒害太深”,组织对他的结论是“脑子洗得不好,不能教法律”。此外“教改”后的课程表上基本上没有法学课程,教法律的教师要么靠边站,要么改行。1963年,王名扬被调到了北京外贸学院(今对外经贸大学),成为法语课上一名讲课妙趣横生的外语老师,同时还担任班主任。

            文革开始后,由于和法国友人通信,王名扬就被定性为“里通外国”,这顶“大帽子”让他失去了人身自由,多年辛辛苦苦写就的书稿全部被付之一炬,王名扬自己被隔离审查,送入“牛棚”面壁思过。1969年,和其他老学者一道,王名扬被流放到河南固始县和息县的“五?七干校”,开始了十年的劳动改造生涯。

            对于在农村长大的王名扬来说,种菜园、挖水渠不过是小菜一碟,但是作为一位知识分子不在书海泛舟却在“牛棚”面壁思过,无论如何都是一段痛心疾首、不能忍受的经历。“再忍一忍吧,国家不会让一个博士总是担大粪的。”妻子千里迢迢从东北赶过来看他,止不住泪如雨下。

            四  普罗米修斯的盗“火”之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重新起步,行政诉讼制度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行政法学研究也迈上了正规。

            此时年近古稀的王名扬先生,并没有被艰难的生活磨平意志,对于我国行政法研究的复兴爆发出了极大的热情。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的编写工作,并承担了“行政行为”章节的撰写。当时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应该叫“行政活动”还是“行政作用”这一基本概念性问题,国内行政法学界各持己见。后来编写人员在厦门开会时决定参照民事行为的概念,将此概念定义为“行政行为”。可是,有关这一章节究竟该怎么写又成为问题。王名扬先生当仁不让地担当起这一重任。王先生对我国行政法研究的复兴起了奠基作用。

            这部《行政法概要》出版后,中国政法大学热情邀请王名扬先生回来任教。据应松年教授回忆,当时王名扬先生婉言谢绝了回去任教的请求。是呀,人生七十古来稀,近二十年的身世浮沉使得王名扬对前途感到茫然和灰心。后来,当听到前来请王名扬“出山”的应松年教授问他“愿不愿意带出新中国第一届行政法研究生”时,王名扬几乎不假思索地决定“重出江湖”,担任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教授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

            此时王名扬已经六十七岁了,可这对于他来说一切才刚刚开始,他准备与时间赛跑,把失去的宝贵光阴重新夺回来……王名扬重新“出山”后的第一项学术成果就是应《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辑部之约,编写了国际私法以及行政法词条的内容。

            1987年,王名扬先生的第一部行政法学专著《英国行政法》出版。这部25万字的著作填补了国内学界关于外国行政法研究著作的空白。中国政法大学开始招收1949年后第一届行政法专业的研究生,而当时尚无任何教材,王先生就用该书向研究生授课,将一种崭新的行政法学体系以其精湛的技艺介绍入中国。王先生在该书中介绍的“行政法原则”后来被学术界广泛引用。他在书中首次介绍到的“国内行政裁判所制度”,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为学界瞩目。此外书中所提到的“行政救济的独立原则”、国外行政法关于“自然公正原则”、“赔偿制度”等的介绍,对于我国行政法体系的构建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工作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影响。

            有评论认为,王名扬的《英国行政法》“在条分缕析中,字句间浸润着作者对于法治的深切领悟与把握”———正是在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王先生才能驾轻就熟地介绍国外各项行政原则与行政制度,并能给予准确的分析。因此《英国行政法》一出版,不仅被国内学者称誉为“精辟”,就连英国学者也对它颇为赞赏。

            《英国行政法》出版两年后,65万字的《法国行政法》也摆在读者的眼前。据王先生自己介绍,《法国行政法》的构思其实在法国留学时已经形成,那是近三十年前的事了。《法国行政法》的写作,结构不是大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对新资料的搜集。早年师从王名扬、当年正在法国留学的学生徐鹤林帮忙找了不少资料。王老指出,“我认为写比较法著作必须全凭第一手资料,绝不能用第二手,我的三本书都是这样做的。”应松年教授在接受笔者电话采访时也谈到在这部著作中,王名扬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全面介绍在今天仍然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石;该书介绍的行政合同制度,整整影响了一代行政法学家;更为重要的是作者在这部书中对行政法院制度的介绍,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范本和国家赔偿法立法时的重要参考资料。事实证明了,《法国行政法》的影响更是深远,几乎可以称其为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概念工具百宝箱”。

            据王老介绍,1995年出版的长达百万字的《美国行政法》写作比较艰苦。由于对美国行政法缺少直接的体会,所以王名扬希望能够亲自在美国钻研。福特基金组织资助了这项研究。据说当时由于“单位制”时代访学的名额是分配到单位的,美国行政法学的权威学者W?盖尔霍恩教授深知,依照这种办法王名扬能赴美的机会几乎为零,于是他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最终促成了王名扬在哥伦比亚大学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