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文网

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宠文网 > 科幻小说 > 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第3章

书籍名:《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作者:
    《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章节:第3章,宠文网网友提供全文无弹窗免费在线阅读。!


                                    他们又被谁“遗忘”?为什么他们对这个世界是如此宽容为怀、以德报怨,而当时的社会现实回报这些真正坚持独立人格的知识分子的,却是“锱铢必较”、“以怨报德”?

            他们的被“遗忘”,就不止是他们个人的不幸,更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隐藏于他们背后的我们整个民族历史苦难的被遗忘;所以才有了歌舞升平,四海归一取代荆棘密布、风刀霜剑,人们看到的历史,更多是莺歌燕舞,天下和乐……而这被人们刻意打扮、选择的记忆,显然不是历史的全貌。

            虽然阴霾不时会浮上天空,有人仍刻意制造着廉价的“繁荣昌盛”,妄图以此来抹去人们对历史苦难的记忆,但毕竟“铁屋子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人们有理由对中国法治发展的未来充满谨慎的乐观。

            首发《潇湘晨报》

            陈夏红和《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陈夏红是一个有意思的年轻学者,他的《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中的序就吸引了我:辛酉岁立夏时节出生于洮河岸边大沟寨。一岁到四岁生病,五岁到七岁挨饿,此后上学入少先队入团入党,其间屡次考第一名,也屡次被老师开除。千禧之旅后流落中国政法大学,不求甚解,不学无术,不三不四……

            著名法学家邓正来为他写了序,一定程度上证明其才气不错。

            这本书提供了一些被人淡忘和遮蔽的法律人的故事,尤其是民国时期的大家,如吴经熊。

            吴在弱冠之年与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坐而论道;出入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宗师罗斯科?庞德门下;在28岁的年纪以“东吴大学最优秀的毕业生”的名义担任该校的法学院院长,两年以后,接受美国

            哈佛大学与西北大学的邀请出国讲学,成为中国受聘哈佛任教的第一人,又是继剑桥大学霍兹沃思教授和国际法院波特曼法官之后,担任西北大学罗森泰(JuliusRosenthal)讲座教授的第三人;及至壮年,学而优则仕,由在野的法学家摇身为在朝的立法者,起草享誉后世的“五五宪草”。

            几多感慨,几多壮怀激烈。读到法律人(江平钱端升等)在非常时期遭到的迫害,更是潸然泪下(这几天老是潸然泪下),

            中国的法制史,法治史在我的印象中渐渐清晰起来。

            谁做了什么,历史会告诉我们的,终究……

            这本书的局限性之一是,只记录了10位,而且不完整。像我所敬仰的王世杰等没有收录进去。

            法律人的世纪沧桑(1)

            张耀杰2006年7月26日,到万圣书园与从美国归来的沈宁先生会面,邂逅了已经与谢泳交上朋友的陈夏红,并且得到他刚刚出版的一部新书《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以下简称《剪影》)。一位80年代的年轻人,竟然出版了集法律与历史于一体的个人专着,令我油然而生“后生可畏”的感慨。随后几天里的匆匆阅读,滞留在心中的是挥之不去的沉痛之感:《剪影》讲述的法律人的命运坎坷,其实就是中国法律及中华民族的坎坷命运!

            一、“五四”时期的法律盲区谈中国现代历史,人们常常从《新青年》和“五四运动”入手。而《新青年》和“五四运动”的最大盲区,偏偏是最能够体现欧美现代文明的法律人的黯然缺席。关于这一点,贺卫方教授在《五四运动中法学家的缺席》中写道:“从法律的视角回顾,我们发现,这场运动中居然看不出多少法学家的影响。五四时代的英雄是哲学家、文学家、历史学家和革命家,而不是法学家。近世中国的法学家中,沈家本已于六年前去世。伍廷芳虽然在政坛上仍属重镇,对学生运动也公开表示过同情(‘学生之行动,绝非为私利,与吾国官僚之专于自身设想者大不相同。……总之,学生运动,乃中国之一有希望征状也。’《抵沪后的谈话》,《正报》,1920年4月18日),然而,在思想上,这位法学家从来也没有获得过全国性的荣誉。1921年伍廷芳去世,新文化运动的领袖胡适发表感言,毫不隐讳地批评这位法学家的思想浅薄。他如王宠惠,虽法学根底扎实,然而却全身心于政治和外交,对社会思潮之引导,贡献无多。”(《法制日报》1999年9月2日)在法律人缺席的情况下,“五四运动”中最具备法治精神的,是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为己任的北京大学文科讲师梁漱溟。1919年5月18日,他在《国民公报》发表《论学生事件》一文,其中写道: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检厅如果因人多检查的不清楚,不好办理,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牺牲,因为如不如此,我们所失的更大。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但我如说这话,大家一定不谓然的很多,我以为这实是极大的毛病。什么毛病?就是专顾自己不管别人,这是几千年的专制(处处都是专制,不但政治一事)养成的。……我以为大家不愿受检察厅检举的意思,自以所行无有不合的意思,还是这个毛病。这个毛病不去掉,绝不能运用现在的政治制度,更不能运用未来社会改革后的制度。质而言之,就是不会作现在同以后的人类的生活,不会作这种生活,不待什么强邻的侵略,我们自己就不能在现在世界上未来世界上存在。

            正是为了提倡遵守法律程序的文明意识,梁漱溟建议说:“最好我们至检厅自首,判什么罪情愿领受,那真是无上荣誉。这好榜样,可以永远纪念的。”

            梁漱溟之所以会有如此清醒的法治意识,与他1916年和沈钧儒(衡山)同任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司法部秘书直接相关。此时段祺瑞内阁的司法总长,就是梁漱溟的舅舅张耀曾(镕西)。事实上,梁漱溟的上述意见,并没有得到自以为爱国有理的青年学生的真诚响应。他自己的所作所为,特别是他后来在山东邹平所推行的神道设教式的“乡村建设”,更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精神背道而驰。这是梁漱溟的可悲之处,同时也是张耀曾和沈钧儒的可悲之处。

            二、张耀曾与沈钧儒的法外操作

            据《剪影》介绍,曾经三次出任司法总长的张耀曾,一直是清贫之人。直到1928年8月,他与沈钧儒等人在上海联合开办律师所,才开始过上富裕生活。然而,比张耀曾年长10岁的沈钧儒,并不满足于这种富裕生活。1933年,他以执业律师的身分,加入由共产国际成员宋庆龄任主席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6年5月,他又加入宋庆龄、马相伯等人发起成立的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

            1936年11月23日凌晨,居住在上海租界区的救国会领袖人物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史良、沙千里,被国民党当局联合租界当局加以逮捕。经张耀曾依据法律程序及时营救,沉钧儒、王造时、李公朴三人于当天获准保释。

            第二天,沈钧儒等人再次被捕,执行逮捕的上海市公安局给出的理由是:“沈某等组织救国会,有共产分子,故请归案。”此时的张耀曾,已经不再恪守法律程序,而是建议“从内部疏通,早复自由”,并且与褚慧僧约定,第二天去拜访黑白两道的杜月笙、徐新之等人。

            被关押在牢狱中的沈钧儒,一方面坚持自己爱国无罪,一方面却希望通过法律之外的秘密操作获得自由。现代文明社会里的宪政制度和法律程序,主要是用来监督公共权力,特别是最高权力的。而在执业律师沈钧儒眼里,法律只是替自己开脱的一种工具。1937年5月2日,他在家信中写道:“我等事在我们止希望两种办法结束,一撤回公诉;一判决无罪。此两种结果,多是要在外面讲妥,然后从法律的立场来做一个手续的结束。……不过要我们表示,我可以赌咒说:以后仍愿继续努力抗日工作,尤其愿在政府领导之下牺牲一切。不过如其要我认错悔过,那是无异杀我。宁可判罪入牢,不可自悔其人格也。除此一点外,几乎多可商量。以前的确没有反对政府,为什么要硬派我是反对政府?的确没有背景,为什么硬要说我有背景?多几个人有背景,多几个人反对政府,这种做法我真不懂于政府、于党有什么好处?真可不必。政府代表国家,与个人不同,无所谓恩怨,无所谓面子不面子,有嫌疑抓进来,了解了解释放他,愈见得政府有威信,我是这样看的。”

            与沈钧儒把个人的“认错悔过”看得比牺牲法律程序还要重要相比较,张耀曾更加看重的是法律尊严。一九三七年五月五日,他在日记中写道:“晚至浦东大楼聚餐。黄任之谓叶楚伧云,沈等七人仍需判罪后,送反省院保释云云。余谓判罪与否乃推事之权,今当局屡言判罪后如何,似判罪完全由当局决定者,亦可见中国司法之地位矣。”

            1937年6月7日,身患重病的张耀曾,在日记中更进一步表达了对于法律尊严的绝望情绪:“午后,接沈衡山来信,谓十一日开庭,请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