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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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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书籍名:《古代法》    作者: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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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形而上学论文中所常用的用语,其来源是亚里士多德的拉丁译文,其中,不论是否来自阿拉伯译文,翻译者的计划并不是要从任何部分的拉丁文献中找寻类似的言语,而是要从拉丁字根上重新创造一套相当于希腊哲学观念辞句的成语。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罗马法的用语可能仅仅发生绝少的影响;至多,也只有少数变形的拉丁法律名词进入形而上学的言语中。同时,必须注意,当有些形而上学的问题成为西欧最激烈的问题时,在其思想中,如果不是在言语中,一定泄露出来一种法律的本源。在纯理论史中,很少事物有比下列事实给人以更深的印象,即凡是用希腊语言的人民从来没有严重地感觉到为“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的大问题所困扰过。我不想对这一点作出任何概括的解释,但这样说明似乎并不是离题太远的,即不论是希腊人或是用希腊语讲话和思想的任何一个社会,都没有显示出来有产生一种法律哲学的最小的能力。法律科学是罗马人的一种创造,“自由意志”的问题是当我们在一个法律观点下研究一个形而上学的概念时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不变的顺序是否和必要的联系相一致?我只能说,罗马法的随着它的发展而日益增强的趋势,是认为法律后果是通过一种坚决的必然性而和法律原因相结合着的,这一种趋势在我反复引用过的如下的“债”的定义中得到最明显的证明:“应负担履行的义务的法锁”。

            但是“自由意志”问题在它成为哲学问题之前,是一个神学上的问题,如果它的名词曾受到法律学的影响,这是由于法律学早已渗入了神学的缘故。这里所要提出并加以研究的大问题过去从来没有被满意地阐述过。我们必须决定的是:法律学究竟有没有被用来作为通过它而观察神学上各项原则的媒介;它究竟有没有提供一种特殊的言语,一种特殊的推理方式,以及解决许多生活问题的特殊方法从而开辟新的通道,使神学上的纯理论通过它顺流而下并得到扩展。为了要得到一个答案,有必要回忆一下关于神学最初吸收的理智粮食最著名的著者们已经一致同意的究竟是什么。各方面都一致同意,基督教会最古的语言是希腊语,而它最初所从事的各种问题是那些希腊哲学在其后期形式中为它们开辟了道路的问题。人类从中获得从事于深奥争论,如有关“神人”、“神质”和“神性”(the    Divine  Persons,the  Divine  Substance  ,and  the  Divine  Natures)等等问题的手段的唯一的文字和观念的宝库,是希腊形而上学文献。拉丁语以及贫乏的拉丁哲学是不足以胜任的,因此,帝国中西方或操拉丁语的各省对于东方的结论,就毫无争议或不加审查而采用了。

            弥尔曼教长(Dean  Milman)说:“拉丁基督教接受了拉丁的狭隘肤浅的语彙所无法用适当名词加以表示的信条。但是,自始至终,罗马和西方之间的紧密粘固,是对于东方神学者较深奥的神学所精制出来的教条制度的一种被动的默从,并不是它自己对那些神秘事物加以有力的和有创造性的研究的结果。拉丁教会是阿塔纳细阿(Athanasius)的弟子,同时也是他的忠实信徒”。但是,当东方和西方的分离一天天地扩大,操拉丁语的西罗马帝国开始生活在其自己的精神生活中时,它对东方的谦逊突然为东方理论所完全不熟悉的许多问题的议论所代替。“当希腊神学[弥尔曼:《拉丁基督教》(Latin    Christianity)序,第5页]用更精致的技巧来为‘神格’(Godhead)和基督的性质下定义时”——“当无休止的争辩仍旧不断地延续,并从这陷于衰弱的社会中一个宗派跟着一个宗派传布出来时”——西方教会以非常的热诚投身于一类新的辩论中,这种辩论,从那时候起一直到现在,是包括在拉丁教会中的任何时候的任何人类所从来没有失去过兴趣的。“罪过”(Sin)的性质和它的可以由继承而转让——人所欠的债务以及其代替的偿还——“赎罪”(Atonement)的必要和能力——最重要的是“自由意志”和“神意”(Divine    Providence)之间的显然互不相容——,这些是西方开始进行辩论的问题,并且辩论时象东方在讨论其比较特殊的信条的条款时同样的热烈。然则,在这个把希腊语各省从拉丁语各省分离开来的分界线的两边,为什么竟会存在这样显著不同的两类神学上问题?教会历史家说过,新的问题比曾把东方基督教扯得粉碎的那些问题更多“实际”,更少绝对理论,他们的这种解释,虽已接近答案,但就我所注意到的,他们中实在没有一个人完全达到了全部答案。我敢毫不踌躇地断言,这两个神学体系间的不同,主要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就是神学理论由东方传到西方时,它是由希腊的形而上学的气氛移转到罗马法的气氛中。在这些争辩成为有压倒重要性以前的几个世纪中,西方罗马人的一切智力活动都完全花费在法律学上。他们都忙于把一套特殊的原则适用于生活情况可被安排的一切结合中。没有任何外来的工作或风尚曾把他们的注意力从这全神贯注的事情上转移开来,并且为了继续这样做,他们有一个丰富而精确的词汇,一个严格的推理方法,一批多少已为经验所证实的有关行动的通则,和一个严正的道德哲学。因此他们也就不可能不从基督教记录的各项问题中选择那些接近于他们习惯的纯理论制度的问题,他们处理这些问题的态度也就不可能不来自他们的法庭的习惯。几乎每一个对罗马法有足够知识的人,能够理解罗马刑法制度,罗马人由“契约或侵权”创设的债的理论,罗马人对于“债务”以及对于“债务”产生、消灭和移转的方式的见解,罗马人对于通过“概括继承”而个人继续生存的观念的人,都可以说明:西方科学问题经证明对它非常意气相投的心境是来自什么地方的,用以说明这些问题的用语是来自什么地方的,以及应用于其解决中的推理方法又是来自什么地方的。必须回忆一下,这逐渐渗入西方思想中的罗马法既不是古城市的古制度,也不是“拜占廷皇帝”的经过删改的法律学;当然,更不是几乎埋没于以“现代民法”名义通行于世的现代纯理论学理的象寄生物那样的过度发展中的大量规则。我所谈的,只是指由安托宁时代伟大法律思想家所研究出来的、部分地由查斯丁尼安的“法学汇纂”加以转载的法律哲学,这个体系很少缺点,除了它所要达到的高度的优雅、明确和精审,已超过了人类事务所许可以及人类法律所能限制的范围。

            许多英国著名的和有信誉的著者,由于对罗马法的无知(这是英国人不得不立即承认,但有时不以为耻,反以自夸的),对罗马帝国时期内人类智力状态提出了最不足取的奇论。他们常常这样主张,并且是毫不踌躇地、好象在提出这命题时毫不卤莽似的,认为从奥古斯多时代终了的时候起一直到一般对于基督信仰开始发生兴味时,文明世界的心力遭受到瘫痪症的猛烈侵染。这时有两个思想主题,——也许是除了自然科学之外仅有的两个——可以供人们所具有的一切能力作专心致志的研究。其中之一是形而上学的研究,这只要人愿意继续钻研是没有限制的;另一个是法律,这是和人类的事务同样地广大的。恰巧在上述的时期中,操希腊语的名省专心从事于其一,而操拉丁语的各省又专心于另一种问题。我不想谈亚历山大城和东方在纯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但我大胆地断言,在罗马和西方的手中有一件工作,足以补偿在其他智力上的欠缺,并且我要附带说明一句,他们所获得的结果,就我们所知而论,对于他们所花费的坚毅的专门的劳力,并不是不值得的。除了一个职业法律家外,也许没有人能完全了解“法律”能吸收个人的多少精力,但是一个普通人也不难理解为什么罗马集体智力的一个不平常部分会被法律学所独占。“一个特定社会的精通法律学,它所依靠的条件,和它在任何其他种类研究中所依靠的条件终久是完全相同的;而条件中最主要的是全国智力花费的比例,以及时间的长短。当促使一种科学前进和完善的一切直接的和间接的原因结合在一起时,这种结合在从“十二铜表法”到两个帝国分裂时候为止的这个长时期内继续对罗马的法律学发生作用,——并不是不规则的和间断的,而是力量继续不断地增长,数量继续不断地增加的。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年轻国家最早的智力活动是研究它的法律。一当人们的智力第一次有意识地努力要作出概括时,首先包括在一般通则和包含丰富的公式中的是日常生活中的事务。年轻共和国集中一切精力专心从事法学研究的声势,在开始时是毫无限制的;但不久就终止了。智力不再为法律所垄断。早晨集合在伟大罗马法学专家那里的听众减少了。英国“法学院”的学生数从几千人减少到了几百人。艺术、文学、科学和政治在全国的知识界取得了它们的分额;而法律学的实践则限制于一个职业界的范围之内,虽然并不是有限的或是无关重要的,但它所以能有吸引力,一方面是由于这一门科学的固有的引人之处,另一方面亦是由于因此而可能获得的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