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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经济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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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书籍名:《弗里德曼经济文萃》    作者:米尔顿.弗里德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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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篇颇具深意的文章中,他得出结论说,这两者都不能为基础货币的生产上的政府垄断提供有效的证明。  

            对自然垄断,他得出结论说:“对于自然垄断的论点的唯一有效的捡验,是废除所有的进入限制,并允许私人发行者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自由的货币竞争。”在这一点上,我们完全同意他的观点。但是,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我们对下述观点表示深深的怀疑:在政府货币牢固地建立之后,任何私人发行者都将有可能成功地进行竞争——尤其是在“纯信用货币”的供应上。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那样,历史不存在这样的先例。历史经验显示,政府发行的信用货币的唯一可能的替代物,是一种商品货币,与此同时,私人发行者提供可与该商品兑换的内生货币。我们认为,除非国家通货全面崩溃——如某种类似于世界范围的恶性通货膨胀的情况发生,即使是上述这种结果也是非常不可能的。  

            至于外部效果,沃伯尔的否定结论是针对下述这一基本问题的一种诡辩,即政府在货币体系中是否起关键作用。他说,即使存在外部效果,也不能得出结论说政府应该提供货币(更不用说作为一个垄断提供货币),而不是只提出强制性存款保险计划,或者通过借入或贷出私人货币而作为最后求助的贷款者发挥作用。”但是,这些政策建议中的任何一项都将与“货币和银行的安排配备权……留给市场”的要求距离悬殊。  

            总结我们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没有任何经济方面的理由能够说明为什么不能将与某种交换媒介相联系的计算单位的决定,以及外生货币的提供留给市场。但是,历史经验表明,不仅任何私人创造的计算单位都将与一种商品联系在一起,而且政府将不可能长期漠然视之。在复杂多样的经济与政治环境下,以某种计算单位为基础,且以至少是得到政府担保的(通常不止于此)外生货币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制度已经出现,这一制度将不会轻易被严密的私人货币体系所驱逐或取代。  

            自由银行业  

            近来一些学者指出,与“自由银行业”有关的历史经验并不象弗里德曼与其他作者所认为的那样令人不快。劳伦斯·怀特重新考察了1845年前的时期苏格兰的历史情形,并得出结论说,这段历史经验支持了“完全废除对银行业的控制”这种意见。罗克沃人、罗尼克、韦伯和金则重新考察了美国南北战争以前的历史情形,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他们认为以前对这一时期的研究,就总体上说,夸大了“盲目冒险的银行活动”的程度,夸大了贬值的银行券的过度发行的程度以及通常与这一时代银行业有关的某他一些弊病。  

            正如怀特最近所描述的那样,苏格兰的经历的确是最令人欣慰的。在

            150多年的时间里,苏格兰一直实行自由银行业制度,具有完全的进入自由及最少的政府管理或限制。苏格兰的银行既是存款银行也是发行银行。它们发行的纸币广泛流通且在实际生活中是占主导地位的流通媒介。除少数情形外,由于银行间存在着相互接受对方发行的纸币的协议,不同银行发行的货币——1826年时有26种,在1845年自由银行时代结束之前有19种——都能以其面额等值流通。有些银行倒闭了,但其纸币的持有者遭受的损失很小,甚至毫无损失。而且这一体系完全是靠市场力量发展起来的,其中所存在的政府干预只在于政府对这些银行中的三家给予的某些特权。  

            然而,在接受这段历史与我们的现状间的联系之前,有必要对苏格兰经验所具有的几个特殊性质加以说明:第一,它仅仅涉及内生货币。外生货币或者由黄金构成,或者由英格兰银行的纸币(在英格兰银行停止黄金兑换的时期1797-1821)构成。第二,正如怀特所强调的那样,这些银行的股东对银行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这样的结果,是银行的存款者和银行券的持有者能躲过因银行倒闭带来的劫难,全部的负担都落在股东身上。第三,苏格兰是一个古老的、既定的社会,有着相对稳定的人口,因而股东主要是由其中那些知名度很高、家资丰富、且非常珍视自己的诚实声誉,从而为之履行债务责任的人组成的。第四,在苏格兰作为中央银行的唯一的对应物出现的是一些作为银行家的银行发挥作用的较大银行,这些苏格兰银行可以进入伦敦金融市场,后者为苏格兰承担了一些类似于现代中央银行的职能。  

            作为对照,让我们观察一下美国一段时期,比如说从1791年到1836年——这段时期跨越美国银行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情形。在一些特征上,特别是在包含具有掌握着大量财富、久居该地的名门旺族的稳固的区社方面,新英格兰也许可以与苏格兰相媲美。可以肯定,硬币是主体货币,并且提供适当的计算单位.就总体上看,自由放任政策在银行业中占居主导地位,尽管接哈蒙德的说法存在着两个联邦银行。不存在任何阻挡这种制度向苏格兰模式发展的障碍,然而,它却没有发展成这一模式。无数的银行建立起来了,它们发行承诺按需支付硬币的银行券,然后,一系列计谋被用来拖延和阻止纸币的兑现,而且乡村银行的银行券在波士顿以不同的贴现率流通,使得波士顿银行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纸币的兑现。最终结果是著名的沙福克银行体系的出现,后者大约是以1820年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正如哈蒙德所述:“沙福克银行实际上是新英格兰的中央银行……沙福克银行的经营者最充分地运用了自由放任政策”。但即使在这里,自由放任政策照例未能导致无限责任,尽管大概有承担着无限责任的私人银行;它也没能导致在苏格兰发展的那种高效而有序的货币体系的产生。  

            美国其它地区的情形就更不利于说明美国19世纪早期数十年的状况与苏格兰情景的高度相似性。尽管各州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自由放任政策。但它在任何地方都没能导致无限责任、自由地相互兑换银行券、使银行券持有者与存款者免于损失的安全感,以及苏格兰银行体系中其它一些有利的特点。  

            罗克沃夫、罗尔尼克、韦伯和金的这种认识可能是对的:在19世纪的前半期,冒险银行活动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比早期学者所说的差得多;他们下述观点也可能是正确的:比之不负责任的冒检的银行活动,银行的倒闭更多地应归因于对银行券发行所施行的法律限制——即这种发行须有州或美国政府债券的“支持”——与随后而来的许多州的债券的价值下跌。然而,他们的证据设有一个与这一问题直接相关:在不存在着国家立法的情况下,银行业与通货发行将如何发展?  

            此外,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大多与是否应禁止金融中介以现金的形式发行内生货币特别相关(前述第一部分中第2个问题的a点)。我们打交道的不再是人口稀少、交通缓慢、两个远距离地区间通讯联系耽搁费时的国家。我们现在具有瞬时的通讯设备与高速的交通工具。帐簿记录已取代了通货和硬币的实物转移,成为解除货币契约的基本手段,货币不再仅仅是主要的交换媒介,已经成为总交易活动中的一个微小部分的对应物。银行性和非银行性的私人机构都能以可随时兑换成外生货币的旅行支票的形式发行内生货币。这种尚未兑现的旅行支票的价值现在已被包括在比货币基础(等于外生货币)更为广泛的全部货币总量的官方的估值之中。被金融机构欺骗的可能往——以及现实性——仍然存在,但是,在目前情况下,现金方面的欺骗似乎不可能比存款方面的欺骗更为严重。  

            因而,一两个世纪前的紧要问题在今天已相对地显得微不足道。而且,在前一部分中讨论的克莱因与哈耶克的论断,其在允许发行现金内生货币方面具有的说服力,远大于在私人市场将会产生信用外生货币,即非商品的外生货币的可能性方面所具有的说服力。所以,我们现在找不出理由要禁止银行发行现金,也不存在来自银行或其他集团要求获得这种特权的压力。现金发行的政府垄断问题,很可能基本上成为一个被遗弃的问题。  

            现在更为重要的是与此相关的其它两个问题,即政府应该对金融中介施行限制(如果有的话)的问题及“最后求助的贷款者”的必要性与合意性问题。若不注意金融中介所发行的负债的形式,则在我们看来,关于这些问题人们可以作出的任何结论在现今都是有意义的。  

            在这些问题上,情况变化的程度要轻得多——正如最近因伊利诺斯大陆银行出现的种种问题和俄亥俄州的国内储蓄银行倒闭所导致的资产流动性危机所生动证明的那样。这些资产流动性危机同19世纪一再发生的那些资产流动性危机具有相同性质。它们的极不相同的后果——在伊利诺斯大陆银行事件中。其它机构并没有明显地被波及;在这次规模小得多的俄亥俄州事件中,所有倒闭的银行都是一种临时性倒闭,而以前许多俄亥俄储蓄与贷款银行的倒闭是永久性的——这反映了人们处理问题的不同方式,前且这也将唤起历史的回声。  

            如果俄亥俄州州长塞莱斯特读过并奉行了沃尔特·贝格霍特关于如何应用“内部疏导”办法的著名建议的话,那他将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