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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法治

书籍名:《人性阴阳学:做人先做事》    作者: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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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生
法律对于国人,犹如让一个习惯打赤脚的人穿鞋子。打赤脚走路会伤了脚丫子,但国人相信,赤脚的时间只要一长,赤脚本身就是鞋子了。你给他缝制了鞋子,他穿上嫌碍事,不穿又舍不得扔掉。所以,时穿时脱全看人自己的需要。
毕竟打赤脚不能通过所有的地方,比如你在沙漠上走路可以,但一到深山老林,就会感到难受。即使在沙漠里,烈日照射,沙土滚烫,脚丫子本是人肉所制,让它既耐高温,又抵寒冷,还要为你负起走路的责任,便很难胜任。所以穿上鞋便免去了这些麻烦,也可以根据气候自然地理的条件换穿不同的鞋子就行,这就是法律的品种。但你穿上鞋子毕竟是好事。所以,守法也是人之常理。
至于法律是否公正和偏颇,那就要看做鞋子的人的心事了。鞋子是用来为脚服务的,不是给人看的,这鞋不但要穿起来舒适合度,还要美观大方,就有难度,要看做鞋匠的水平了。而且还要看他到底是做给谁穿,假如做了只美观不防寒的鞋去糊弄别人,不料冬天大家都难过。你也有穿鞋子的时候,那便有你的罪受。
法律既是需要约束大众行为的,一个人用不着制定法律,就是你不能给自己和别人做两样鞋子,那等于没做。法律的演变多是随历史发展而制定相应的律条,但法律只能管理人的行为,而不能管理你穿鞋时的心情,这是法律不是规矩的缘故。制定法律的人所奋斗的目标就是希望有一天人们能把法律当成规矩,从心眼里按法律所规定的办。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法律在变化,今天的律令明天就有可能废除,假如他把今天的法律遵守了,明天要换了新的律令,那他算不算违法?这也就是人忙着整天给自己定法律的原因。
法律多了,让人分不清哪些法律是今天定的,哪些是明天要定的;哪些可以遵守,哪些不用遵守是很困难的事。要想遵法守纪,又寸步难行,索性不管他了,把鞋子脱掉,撒开脚丫子,来个痛快,这自然会有脚丫子吃苦头的那一天。
人必须穿鞋,人也必须遵守法律。这就看人不但要看鞋子的合适与否,还要看人究竟认识到和没有认识到穿鞋子的好处,而改掉让自己吃苦头的坏习惯了。
洋人遵守法律的战战兢兢,就是因为吃了法律定得太多太细的原因。动辄违法,人就难免要生出不想遵守的想法。不过,因深知有鞋子的好处,偶尔不穿鞋子只是为了过一下瘾,马上又穿起来了。这是不但懂法、知法、还要守法,这一个“守”字实在了得。守不守法不在于你法律的多少,而在于守法人是不是愿意守法。你给一个本来守法的人定一千条律条是多余的,同样给一个根本不打算守法的人定上上万条法令也没有任何用处。
国人对于法律,更是一切从实用出发,制定法律的人也概莫能外。他只知道人需要法律就同人需要鞋子一样。至于鞋子能不能穿得长久,那是不去管的。这就是制定的法律越多,愿望是为了让人因多而遵守,却是背道而驰,其结果就是赶上了时髦。如同那鞋子,为什么不想做得结实耐穿,原因是为了能很快废弃不用而换上更时髦的鞋子。换的鞋子越多,花样便越多,这就是人的虚荣心和目的。只是苦坏了那些做鞋子的人,忙着变着法子迎合你的需要,管他是基于什么心理;那制定法律的人便整天引经据典,观察人的行为并根据其行为制定出法律来。众人要走沙漠,就制沙漠里用的鞋子;众人要过草地,就做过草地的鞋子。只要穿鞋的人需要,就不停地制造。
但法律不能赶时髦,鞋子换得勤了,人也有懒得换的时候,何况这法律需要你费的力气更大。接着就是看制定法律的人是否明白,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有助于人向更美好的明天发展。直到人们以穿鞋子为荣为本能的那一天,还仅仅是为了约束人为适应气候而作的应景文章。
法律不是文章,因为它有两种功效,既要约束人的行为还要为改善人的生存环境服务。对于国人,也许后一种功效比前一种功效更重要。只是现代的人受实用影响,可悲地忽略了它。
对于法律,有一个本质的基础,就是人必须诚实、信守。国人恰好已到了把诚实当成说教而心底里鄙视它的时候。因为诚实就要吃亏,而吃亏是谁也不愿意干的。国人发展到现在,已经到了很难以什么为准则为美德的地步。实是背离人性,而只顾眼前实利的恶果。
前些日子的深圳恶母噬子的“吴昊事件”,就已经看到社会人心的悲哀。一个母亲把亲生儿子推向车轮的原因是因为自己受了无尽的委屈。在她看来,自己是人而别人不是人,即使这亲生儿子也不例外。这条消息报导时,人们还有一点天良,尽管表示方法不尽恰当,但总知道人之人性可贵,无论如何也不能丧尽人性。虎毒尚且不食子,人哪如兽?今日的电视又旧话重提,但大不一样了,基本上已倾向同情那个恶母一方去了。只有那小吴昊还不住地喊妈妈,他已经不值得让人们多看一眼,因为他已经得到了所谓社会的温暖。不知道这温暖是否比母爱重要,开始更多的人转而同情和关注那个恶母的命运。因为她这样做是因为自己被别人强暴被别人骗了。受到欺骗本不值得同情,因为受了强暴就值得人为她鸣不平了。这里不论人之恶劣,而法律又有何用?而电视说的最后的结果,便是因为这个女人是个法盲所造成的。杀人偿命是法律,而杀掉自己的儿子已经是天理难容,非人性所为。这女人再是什么都不懂的法盲,总知道杀人偿命吧。她不但可以杀人而且是杀自己的儿子,她惟一可能有的想法,大概是别人她杀不得,而儿子是自己的,便可以杀了。这就同婊子卖自己的肉不能算违法一样,都可以得到人们的同情和原谅。
法律是一种帮助人类走向生命绿洲的人性保险,而现在的国人还没有资格享用这种保险:因为他们走到半路上就开始了兽的生活。你把一根啃光肉的骨头和一个刚出笼的馒头同时投给一条狗,那狗肯定是先去啃那没有肉的骨头。
有真理就有假理。人之生存,一切都是过眼烟云,枉费其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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