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文网 > 批评官员的尺度 > 四(1)

四(1)

书籍名:《批评官员的尺度》    作者:安东尼·刘易斯
字体大小:超大 | | 中大 | | 中小 | 超小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涉及不少法律争议。比如,对某一政府部门的批评,是否“指涉且关系到”主管该部门的官员?相关官员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诽谤之诉?对于这类诉讼,法院是否应作为一般侵权案件裁判?媒体行使监督权、批评权时,如果掺杂了不实报道,应如何承担责任?
认真对照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我们会发现,这些争议和问题,仍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比如,近年频繁发生的“诽谤”官员案件中,许多地方官员面对媒体或网络上的负面言论,表现出的常常是反戈一击的迅猛,跨省追捕的“豪情”,而非理性宽容与沉稳回应,甚至令“跨省”二字,都成为官员打压网络舆论的代名词。{单是最近几年,较著名案件的就有:重庆彭水县秦中飞案(又称“彭水诗案”,2006年)、山西稷山县薛志敏案(2007年)、内蒙古吴保全案(2007年)、陕西志丹县“短信诽谤案”(2007年)、辽宁西丰县“进京抓记者案”(2008年)、河南灵宝市王帅案(2009年)、山东曹县段磊案(2009年)、宁夏吴忠市王鹏案(2010年),等等。详细统计可参见雷丽莉:“从20起诽谤案件看公权力追究公民言论责任的路径”,载《法治新闻传播》2010年第5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42 46页。} 以至于公安部不得不在2009年4月下发通知,强调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的侮辱、诽谤案件包括:(一) 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 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 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诽谤公诉屡禁不止,民事侵权诉讼亦屡见不鲜。这其中,既有官员的个人起诉,也有国家机构的单位行为。比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曾因《民主与法制》杂志的一则报道,以侵犯法院名誉权为由,起诉了这家杂志社,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参见“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课题组:《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50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冷静:“从法院状告新闻媒体谈起:一起名誉侵权官司引发的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二卷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根据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对210起媒体侵犯名誉权判例的统计,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原告是政府官员,媒体败诉率高达71.39%,远远高于原告是普通民众的案件。{参见陈志武:《媒体、法律与市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最近几年,国内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言论自由理论的译著、专著已有不少。{与言论自由相关的主要译著包括:〔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美〕欧文?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美〕凯瑟琳?麦金农:《言词而已》,王笑红译,广西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本站所有书籍来自会员自由发布,本站只负责整理,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或违规等行为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