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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

书籍名:《批评官员的尺度》    作者:安东尼·刘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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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是肯定的,相关作品就可视为淫秽作品,不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为了进一步缩小“淫秽作品”的范围,“米勒案”否定了“罗斯案”“完全没有社会价值”的判定标准,而以“缺乏真正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取而代之。这么一来,要想认定一部作品“淫秽”,就比过去更加困难了。}《洛丽塔》、《包法利夫人》、《南回归线》、《尤利西斯》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等传统禁书,终于得见天日。
与此同时,对言论自由的研究也进入繁荣期,各类学说层出不穷,进而影响到法官裁判。霍姆斯大法官关于“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的说法,布兰代斯大法官关于“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的名言,皆源自英国哲人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的理论。弥尔顿认为,世上本无绝对真理,只有让不同意见争执冲突,彼此互补,部分真理才有发展为完全真理的可能。密尔提出,一种言论如果有害,就需要更多的言论来校正、稀释、中和,而非厉行禁止,令万马齐喑。这些思想,在《论出版自由》、《论自由》中都有精彩论述,并最终转化为“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Abrams v. United States)、“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Whitney v. California)等著名案件的判词。
进入20世纪,美国哲学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进一步提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可将之划分为“私人言论”与“公共言论”,后者亦可称为“政治性言论”。私人言论与公共事务无关,国会可视其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立法限制。但是,公共言论是人民自治的基础,政府不应干预。他在1948年出版的《言论自由与人民自治之关系》(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一书里,集中阐述了上述理论。尽管私人言论不受宪法保护的说法,日后受到很大争议,米克尔约翰教授也在晚年修正了这一观点,但是,关于政府不应干预公共讨论的理论,却逐步深入人心,最终被布伦南大法官吸纳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意见中。{按照米克尔约翰早先的说法,私人言论不受宪法保护,与文学、艺术、科学、教育有关的言论都不在宪法保护范围之类,这一观点受到各方质疑。晚年的米克尔约翰接受批评,拓宽了公共言论的范围,认为凡与大众参与民主政治相关,能够增进个人智慧、正直、良知的言论,都属于政治性言论。但是,如此一来,任何言论都成了公共言论,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反而更加模糊。后来,罗伯特?博克法官修正了米克尔约翰晚年的结论,认为言论自由保护的言论只限于“纯正、明显的政治性言论”,与教育、文学、艺术、科学相关的言论,以及商业性言论,都不能被视为政治性言论。参见Bork, Neutral Principles and Some First Amendment Problems,47 IND.L.J.1(1971)。泽卡赖亚?查菲教授对米克尔约翰教授观点的批评文章,可参见魏晓阳译:“第一修正案是一只美丽的独角兽:评《言论自由与人民自治之关系》”,载张千帆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宪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9 314页。}
“沙利文案”的案情并不复杂。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名为“关注他们的呐喊”的广告,广告描述了南部地区肆虐的种族歧视现象,不点名地批评了当地警方打压民权人士与示威学生的行为。但是,由于审查者把关不严,广告部分细节失实。事后,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在当地法院起诉了《纽约时报》,法官判令时报作出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纽约时报》不得不上诉到最高法院。1964年,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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