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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

书籍名:《批评官员的尺度》    作者:安东尼·刘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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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地骂总统,都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全文是:“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陈情请愿申冤之权利。”其中,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内容,又被称为“言论自由条款”或“出版自由条款”。}
不过,一审法院和陪审团可不这么看。陪审团经过商议,判定费尔普斯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他赔偿斯奈德1090万美元。其中,290万元是补偿性赔偿金,800万元是惩罚性赔偿金。后来,还是法官网开一面,减免了210万元惩罚性赔款。费尔普斯既不甘心,也无能力支付这么多赔偿。他很快提起上诉,并在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胜诉,官司随即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主流媒体多偏向自由派,尽管他们不赞同费尔普斯的反同性恋立场,甚至厌恶他的平素作为,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确定,而非同性恋是否合法。所以,包括《纽约时报》、美联社在内的各大媒体,一边倒地支持教会一方,陆续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以表达他们维护言论自由的立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或friends of the court)意见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提供与案件事实、法律或政策有关的书面意见,借此达到说服法院,支持某一方立场的目的。}而斯奈德这边,也得到四十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司法总长、四十位参议员及各退伍军人团体的支持。
近两年,尽管最高法院日臻保守,但在捍卫言论自由问题上,立场却颇为坚决,甚至不惜为此违背主流民意。2010年1月21日,大法官们在“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宣布企业亦拥有言论自由,解除了对企业以投资拍摄“竞选广告”形式介入政治选举的限制,激起总统、国会的强烈反弹。1月24日,巴拉克?奥巴马总统发布首次国情咨文时,一反“三权分立,和和气气”的规矩,公开谴责了这一判决。2010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又在“美国诉斯蒂文斯案”(United States v. Stevens)中,宣布国会一部禁止传播包含虐畜内容的音像、图书制品的法律违宪,得罪了大批动物保护人士。{作为例外,美国最高法院近年适当限制了在校学生的言论自由,如2007年的“莫尔斯诉弗雷德里克案”(Morse v. Frederick)。2002年1月,几名高中生观看冬奥会火炬传递时,打出写有“为耶稣抽大麻(BONG HITS 4 JESUS)”字样的条幅。学生为此受罚后,起诉校方侵犯言论自由。2007年6月25日,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判定校方胜诉,判决意见指出:校方为保护其他学生不受有害言论影响,可以处罚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宣扬吸食毒品的行为,这么做不违反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人们纷纷预测,这一次,最高法院也会支持教会一方。
果不其然,8票对1票的投票结果,显示了多数大法官的司法倾向。判决意见由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执笔。判决理由部分,汇集了最高法院历史上诸多言论自由名案的经典判词。比如,“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年]);“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4年]);“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康尼克诉迈尔斯案”[1983年])。
罗伯茨认为,费尔普斯的抗议言论的确“令人不适”,标语内容在促进“公共讨论”方面的作用,亦细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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