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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吾人具有某种先天的知识,乃至常识亦绝未缺乏此类知识

书籍名:《纯粹理性批判》    作者:伊曼努尔·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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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吾人此处所需乃一能用以正确辨别纯粹知识与经验的知识之标准。经验教示吾人某某事物之情状如是如是,而非某某事物必须如是不能别有其他情状之谓。于是第一,设吾人有一命题,在思维时,被思维为必然者,则此命题为先天的判断;此命题设更非由任何命题引申而来(除亦具有必然的判断之效力者),则此命题为绝对的先天的判断。第二,经验从未以真实严格之普遍性赋予其判断,而仅由归纳与之以假定的、比较的普遍性。是以吾人仅能谓在吾人迄今所观察之限度中,某某规律未见有例外耳。今如有一判断以严格的普遍性思维之,即不容其有例外之事可能者,则此一判断非来自经验而为绝对先天的有效。经验的普遍性,仅以在最多数事例中所视为有效力者任意扩而充之,以之为对于一切事例皆有效力,例如“一切物体皆有重量”之命题。反之,当严格的普遍性为一判断之本质者时,则此一判断乃指示知识之一种特殊源流即指示一种先天的知识能力。因之,必然性与严格的普遍性,为先天的知识之正确标准,且二者有不可分离之关系。惟因行使此等标准时,判断之偶然性有时较判断之经验制限更易于显示,或因判断之无限制的普遍性,有时较判断之必然性更易明显证明,故分别行使此二种标准较为合宜,盖每一标准就其自身言,皆确实无误者。

  在人类知识中有必然而又普遍(自最严格之意义言之)之判断,即纯粹的先天的判断,此固极易显示者也。如欲从学问中求一实例,则吾人仅须取数学之任何命题即见之;如须从常识中求一实例,则“一切变化必有一原因”之命题,即足以尽之矣。在后一例中,此原因概念显然含有与结果相连之必然性及规律所有之严格的普遍性等之概念,所以吾人若加休谟(Hume)所为,欲从“所发生事象与前一事象之重复联想”,及“连结表象之习惯”(此习惯由重复联想所发生,而仅成为主观的必然性者)以引申此原因概念,则原因概念将因而丧失无余矣。今即不征之此种实例,亦能展示纯粹的先天的原理为使经验可能所不可缺者,因而证明此类原理乃先天的存在者。盖若经验所依以进行之一切规律,其自身常为经验的,因而为偶然的,则经验又何从得其正确性?盖此等规律固不能视为第一原理者也。惟吾人今则以证实吾人之知识能力有一种纯粹运用及提示此类运用之标准为何,即已满足矣。

  此种先天的起源,不仅判断中有之,即概念中亦有之。盖若吾人从一物体之经验的概念中,将其中所有一切经验的形象,如色、刚、柔、重乃至不可入性等等,—一除去,但仍留有一物体(此物体今已消灭无余)所占之空间,此空间固不能除去者也。又若吾人从任何对象(物质的或非物质的)之经验的概念中,将经验所教示吾人之一切性质除去,但仍不能将“对象所由以被思为实体或被思为属于实体者”之性质除去(此实体之概念,虽较之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更为确定)。故由于实体概念所迫使吾人承服其为实体之必然性,吾人惟有承认此必然性之基础在吾人所有先天的知识之能力中耳。①

  ①在第二版中,导言共分五节,而第一版则为两节。第二版中之第一第二两节,在第一版中则为首二段,其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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