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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论篡夺

书籍名:《政府论》    作者:约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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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如果征服可以被认为是外来的篡夺,那么篡夺就可以被说成是一种国内的征服了。篡夺与征服的不同之处:一个篡夺者不管怎么说,永远都不可能是正义的,因为只有当一个人把本是另一个人享有权利的东西强行占为己有,才能算作篡夺。就篡夺本身而论,它只是人事的变更,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规章的变更。因为,如果篡夺者扩张他的权力超出了属于国家的合法君主或统治者的权力范围,那就不仅仅是篡夺了,还加上了暴政。

  198.在所有合法政府中,指定哪些人来实行统治,如同政体本身一样,是政府自然而且必要的一部分,再者,它是人民最初确定下来的办法。不论是根本没有政府的形式,还是虽同意它应为君主制却没有指明如何选任享有统治权的人来充当国王的办法,同样都被称为无政府状态。因此,所有具有既定政府形式的国家,都会有关于如何指定那些参与国家权力的人们的规定,当然,如何授予他们权利的固定方法肯定也是存在的。因为不论是根本没有规定政府的形式,还是同意它应为君主制,却没有指明如何选任享有统治权的人来充当君主的办法,两者同样都被称为无政府状态。无论何人,如果不是使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方法取得的统治权任何部分的权力,即使国家的形式被保存,也并不享有使人服从的权利,因为他并不是法律实际所指定的人,因而也就不存在是人民所同意的人的说法了。在人民能够自由地表示同意,并确实同意承认和确认他之前一直是篡夺得来的权力以前,不管是这样的篡夺者还是其继承人,都是不存在权利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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