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文网 > 政府论 > 第29章 论奴役

第29章 论奴役

书籍名:《政府论》    作者:约翰·洛克
字体大小:超大 | | 中大 | | 中小 | 超小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23.这种不受任意的、绝对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来说,是如此必要和存在着密切联系的,以至于他不能丧失它,除非他连自卫手段和自己的生命都一起丧失。由于一个人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那他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协议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者置身于别人的任意的、绝对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自己的生命。谁都没有权利把多于自己所拥有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他人。诚然,由于过错,当一个人做了理应处死的行为而最终丧失了生命权的时候,他把生命丧失给谁,谁就可以推迟夺去他的生命,当然这个人必须已经掌握他并能利用他来为自己服役。这样做,并不对他有所损害。因为当他感到奴役的痛苦超过了生命的价值时,他便有权以一死来反抗他的主人的意志。

  24.上述所说就是最完全的奴役状况,它只是合法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继续。假如他们之间订立了契约,达成协议,使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力而另一方必须服从,那么在这一契约的有效期内,战争和奴役状态便宣告终止。原因正如上述,谁都没有权利以协定的方式把自己所没有的东西,比如像是支配自己的生命的权力,转移给另一个人。当然我也承认,我们曾看到,在犹太人中间,乃至在其他民族中间,的确有出卖自身的事情发生。但是我们应当清楚的是,这仅仅是为了服劳役,而不是为了充当奴隶。原因很明显,被出卖的人并不处在一种任意的、绝对的专制权力之下。不管什么时候,主人并无杀死他的权力,反而在特定的时候,必须解除他的服役,还他自由。这种奴仆的主人根本没有任意处置奴仆的生命的权力,所以不能随意伤害他。只要使他损失一只眼睛或一颗牙齿,就能使他获得自由(选自《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本站所有书籍来自会员自由发布,本站只负责整理,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或违规等行为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