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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则 兽公私媳

书籍名:《包公案》    作者:安遇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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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氏因丑声著扬,不忿而死。未几,行庆亦被恶鬼拿去。行庆反出状告:告为不孝事:妇德善事公姑为首,孝道承顺意旨为先。

  媳妇某骄悍异常,凶恶无比。欲求不遂,心事徒挂;反加恶名,致遭屈死。至亲宋存见证。孝义何在,合行严究。

  上告。

  包公看罢,大怒道:“儿媳不孝,当得何罪?”再拘宋氏来审。鬼卒拘得宋氏来,宋氏亦诉道:诉为新台事:告不孝,妾不敢辞其名,叫灰池,人如何崇其号?与其扒灰,宁甘不孝。上诉。

  包公看罢大怒道:“原来有这样事!人非禽兽,恶得如此!施行庆,你怎么做出这样勾当,还告人不孝?”行庆再三抵赖。

  包公道:“我也闻得你的灰号,如何抵赖?”宋氏又将家丑说一番。包公道:“宋存又是何人?”宋氏道:“就是灰友了。”

  包公又叫拘宋存来。包公道:“宋存,我一见你便有些厌气,如何又与他做见证?可恶,可恶!先将宋存割去舌头,省得满嘴胡言。”又吩咐鬼卒割去行庆阳物,把火丸入在他二人口里,肌肉皆烂,吹一口孽风,又为人身。包公遂批道:审得经有新台之耻,俗有扒灰之羞。施行庆何人?敢肆然为之,不顾礼义,毫无羞耻,真禽兽之不若矣!乃反出词告媳不孝耶?天下有宋氏之不孝,几不识孝道矣。更有宋存作证,甚是无礼。此事何事,此人何人,而硬帮相证乎?且余又何等衙门,辄敢如此,特加重罚以儆。

  批完道:“施、宋二老,俱发去为龟;宋氏守节致死,来生做一卜龟行生,把二人的肚皮日夜火炙以报之。”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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