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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盗贼类 韩主簿计吐樱桃

书籍名:《皇明诸司公案》    作者:余象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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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腹之欲,人所性也。新物之嗜,性所同也。第物在于官,不可妄窃。而情出于真,不可复欺。今张其修、其焕兄弟给役,饕食恣情。红弹累累,辍起垂涎之想;金丸颗颗,随充馋口之私。使群工分物之疑,而典吏惊失守之罪。迨指盗情于各役,犹敢强辩于公庭。始也不应偷而偷,失在纵欲;既也不应隐而隐,罪在欺官。倘不究其情,汝藐官可欺也;若随加以罪,将怨我太刻乎。故吐之以示吾明,而宥之以全吾厚。尚新后善,勿蹈前非。”

  按:失樱桃小事,虽不究亦可。但奸人遂无所畏,公以黎芦散吐之,虽似太察,犹愈乎以刑强治,而彼不肯输情也。况小事又不可用重刑乎。厥后赦之勿罪,则彼方畏其明,又怀其宽。一小事而恩威并著,治才良可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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