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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人命类 左按院肆赦误杀

书籍名:《皇明诸司公案》    作者:余象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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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告为贼杀妻命事:达节守库,夙夜奉公。妻独在家,闻有外交。昨晚夜归,妻出开门,陡有藏贼,暗中杀妻,丢刀脱走,邻佑共知。乞穷正贼,究杀命故,殄恶正律。哀告。”

  县主问曰:“你妻与谁人有奸?”达节曰:“人多言之,独我不知。”县主问邻佑干证,邻佑曰:“他为夫者不知,我外人安知。且昨夜叫门时,只闻他妻应声开门。少顷,即叫贼杀其妻,且刀是他床头物,岂贼床头探刀,不杀妇人于房内,而杀于开门见夫之后乎?”县主曰:“此是达节疑妻有奸,故于夜杀之而托言贼也。”遂拟死成狱,解送按院,将赴市就刑。樊士会见之,恻然怜念曰:“我淫人妻,误杀其命。今又陷人夫以偿命耶!纵逃人诛,岂无天谴?”即到官自首曰:“杀文达节之妻者我也。因与彼妻有奸情,恐见获。彼妻授刀于我,令杀而夫,暗中误伤而妇。今反以达节偿命,予窃不忍,故情愿到台,自首待罪。”左按院判曰:

  “审得樊士会,以弟子之员,肆行淫渎。其犯奸罪,一依奸妇之说,欲害人夫。其谋杀罪,二然欲行杀者。脱身之急计,而中情人者,暗中之杀伤,以此蒙罪,彼亦奚辞!今达节不能解杀妻之诬,司刑不能得正凶之身,而士会不忍欺心,自出陈首,是诚心悔往辙之非,舍死激由衷之义者也。此而置之法,孰鼓易恶之民风。相应减之科,少激维新之士行。淫妇之死,自不足惜。杀夫之谋,又幸未成。减死为义士之旌,编管示淫人之戒。”

  此案与胡宪司之有陶训颇同,但此已成奸,又有杀夫之谋,故拟流罪不得全宥,亦当情之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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