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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王禘篇

书籍名:《张子正蒙注》    作者:王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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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略释《三礼》之义,皆礼之大者,先王所以顺天之秩叙而精其义者也。张子之学以立礼为本,而言礼则辨其大而遗其细。盖大经有一定之理,而恭敬、撙节、退让之宜,则存乎人之随时以处中,而不在乎度数之察也。



“礼不王不禘”,则知诸侯岁阙一祭为不禘明矣。



谓夏、商春礿夏禘,即于夏季时享行大禘,诸侯不禘,则夏不祭。



至周以祠为春,以禴为夏,宗庙岁六享,则二享四祭为六矣。



二享:禘、祫;四祭:祠、禴、尝、烝。



诸侯不禘,其四享与!



四时之祭阙其一,合祫而四。周制,诸侯各以其方助祭天子,故其时不行宗庙之祭。



夏、商诸侯,夏特一祫,《王制》谓“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假其名以见时祀之数尔;作《记》者不知文之害意,过矣。



《王制》盖谓诸侯祠则不礿,礿则不尝,亦言阙一祭尔。假夏、商时享之名谓礿为禘,于文未审,恐读者不察,且疑诸侯之亦禘,害于礼矣。夏、商诸侯,夏时天子大禘之时而祫祭,非禘也。作《记》者,汉文帝博士。



禘于夏、周当是“商”字之讹为春夏,尝于夏、商为秋冬,作《记》者交举,以二气对互而言尔。言禘以该礿,言尝以该烝,《礼记》专言禘尝者,以阴阳二气之变,故于夏秋之交相对而言,略春冬而举夏秋,要以夏、商之礼为名;若周,则禘在时享之外。



享尝云者,享为追享朝享,禘亦其一尔。



所自出之帝远矣,故云追享。朝享者,诸侯觐王亦有享礼,以下奉上之通词,故禘亦可云享。



尝以配享,亦对举秋冬而言也。夏、商以禘为时祭,知追事之必在夏也。



谓夏、商因夏之时祭而行大禘,故以与尝对举,尝言秋冬,享言春夏。



然则夏、商天子,岁乃五享,



谓五祭。



禘列四祭,并祫而五也。



以不王不禘,禘为大享,故知夏禘之外不更别行时祭。



周改禘为禴,



则天子享六,禘祫给二祭,于四祭外别举之。



诸侯不禘,祫而不禘。



又岁阙一祭,则亦四而已矣。《王制》所谓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既以禘为时祭,则祫可同时而举。自注:礿以物薄,而犆尝从旧



祫禘云者,据夏、商而言;祫禘、祫尝、祫烝,谓随三时可并行祫祭。



诸侯礿犆,自注:如天子禘一犆一祫,言于夏禘之时正为一祭,



不祫也。



特一祫而已。



祫随秋冬行之。



然则不王不禘,又著见于此矣。



大禘不得言犆言祫;诸侯之言禘,非禘也,孟夏时享之名也。



又云尝祫烝祫,则尝蒸且祫无疑矣。



秋尝冬烝,可于一时并行,祫祭实止一祫也。



若周制亦当阙一时之祭,则当云诸侯祠则不禴,禴则不尝。



以夏、商之礼言,故云禘。若以周制言之,则当云祠禴,不当云礿禘;作《记》者杂用三代之文,故害于意。反复释此,所以申明不王不禘之大义。



庶子不祭祖,自注:不止言王考而已



大夫三庙而上,皆有祖庙祀始受命者。



明其宗也;自注:明宗子当祭也



庶子即为大夫,不得专立祖庙,后世乃可祖之;若宗子,则虽不为大夫,亦必祭祖。



不祭祢,自注:以父为亲之极甚者,故又发此文



上庶子对继祖之宗子而言,此庶子兼对继祢之宗子而言。苟为庶子,则祢且不祭,况祖乎!明其宗也。



唯继祢之宗子乃得祭祢;庶子贵,以其牲就宗子而行事。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自注:此以服言,不以祭言,故又发此义



凡庶子皆不继祖,即有继祢者,亦不为其长子斩,况继祢者虽嫡长,但继己而已,非祖祢之继,义不得伸。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注:“不祭殇者,父之庶”,注,郑氏注也。不继祢之庶子,不继己之殇。



盖以殇未足语世数,特以己不祭祢,故不祭之。



此释郑注,言殇非父之適孙,不足列世数。己既非继祢之宗,则殇卑贱不得祭。



“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



二句,郑氏注文。于祖为庶孙,虽于祢为適子,可以祭殇,而不可以祭诸父昆弟之无后者。



虽无后,以其成人备世数,当祔祖以祭之,己不祭祖,故不得而祭之也。



释郑注,言己不敢入祖庙而祭,则共其祭物而宗子主焉,己不祭也。



“祖庶之殇则自祭之也”,



二句郑氏注文。己为祖庶,于祢为适,则可祭己之适殇。



言庶孙则得祭其子之殇者,以己为其祖矣,无所祔之也。



释郑注,言庶子,祖之庶也。己之殇,己之適长殇,己为其祖者,己可祭祢为殇之祖矣。无所祔,言不须祔于己之祖庙。



“凡所祭殇者唯適子”,郑氏注文。此適子,谓殇。



此据《礼》天子下祭殇五,皆適子適孙之类。故知凡殇非適不得特祭,惟从祖祔食。



释郑注,言必有承祖世爵之贵乃特祭之,其他则难世数,必祔食乃祭。



“无后者,谓诸父昆弟”,



郑氏注文。



殇与无后者如祖庙在小宗之家,祭之如在大宗。自注:见《曾子问》注



此引伸郑注而言。祖庙在小宗之家,谓大夫更立祖庙别为一宗者。如在大宗,即祔于小宗家之庙,不必合于大宗,从祖而已。



殷而上七庙,自祖考而下五,并远庙为祧者二,



据《王制》而言。



无不迁之太祖庙。至周有不毁之祖,



谓后稷。



则三昭三穆,四为亲庙,二为文、武二世室,并始祖而七。



谓周之亲庙止于四世,五世则祧。



诸侯无二祧,



谓世室。



故五。



四亲庙,与始封之君而五。



大夫无不迁之祖,则一昭一穆,



父与王父。



与祖考而三,



祖考,谓曾祖。大夫不世官,祀之三世而止。



故以祖考通谓为太祖。



名为太祖,实祖考也;以西向之尊,故称太祖。



若祫,则请于其君,并高祖干祫之。自注:干祫之,不当祫而特祫之也



并,合也;干,求也。大夫不得合祭,贵大夫请于君而得行合食之礼。



孔注“王制谓周制”,亦粗及之而不详尔。



孔注,孔颖达疏。《王制》所云,非周制也。天子诸侯亲庙各四,所谓五世而斩也。然二昭二穆必于四世,胡氏谓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皆为一世,则有兄弟踵立,如齐桓公四子皆为君,则不得祀其祖;且兄弟为昭穆而昭穆乱,其说非也。人君无子,则早立继嗣,必以其昭穆,其未立者,非如汉之冲、质,君道未成,则自私而轻宗庙,当以无后祔食之例祔于祖庙,而不入世数。可知虽天子诸侯无后,亦不得特立庙也。



“铺筵设同几”,疑左右几一云。



享祖考以妣合食则设同几。言同者,以别于左右各一几也。疑者,释其疑之谓。



交鬼神异于人,故夫妇而同几。



人道则夫妇有别,交祖考者以神道,神则阴阳合德而资生,孝子慈孙以其精意感神于漠,即己之志气而神在焉。己为考妣合一之身,不得有阴阳男女之异,鬼神无嫌,不必别也。



求之或于室,或于祊也。



于室者,正祭;于祊,绎祭也。一神而求之多方,神无定在也。夫妇同几而不嫌于同,一神两求而不嫌于异,知分合聚散之理,然后知礼之精义而入神。



祭社稷五祀百神者,以百神之功报天之德尔。



百神,皆天之神所分著者也,随所著而报之。天德无方体,唯天子飨帝然。抑分而使人各效其报,以不忘资始之德。



故以天事鬼神,事之至也,理之尽也。



事鬼神而归本于天,乃穷理以尽人事之至。淫祀者以鬼事鬼,不当于礼,其黩甚矣。



“天子因生以赐姓,诸侯以字为谥”当是“氏”字之讹,盖以尊统上、卑统下之义。



天子赐诸侯之姓,推原其所自生,故鲁、卫同于姬,齐、纪同于姜,本所自出之帝,统于一尊,所以尊诸侯而上之。诸侯赐大夫之氏,因王父之字为氏,不得上统于始祖,分族命氏,以明其所自出之卑。君臣之分,于斯著矣。



“天子因生以赐姓”,难以命于下之人,亦尊统上之道也。



下之人,同姓之大夫也。天子命其大夫之氏,亦必分而各使为氏,与侯国同。天子之大夫视侯,然唯诸侯则因生赐姓,而大夫否,尊统于上不得及下也。子男虽卑,君道也;天子之大夫虽贵,臣道也。



此章旧分为二,今合之。



据《玉藻》,疑天子听朔于明堂,诸侯则于太庙,就藏朔之处告祖而行。



听朔,颁朔也。诸侯奉朔藏于太庙,每月告祖而行。胡氏曰:“月,王月也。王者赞天敷治,自己制之,诸侯不敢自专,待命于尊亲。”



受命祖庙,作龟祢宫,次序之宜。



此师行之礼,受命宜于尊者,卜吉宜于亲者。



公之士及大夫之众臣为“众臣”,公之卿大夫、卿大夫之室老及家邑之士为“贵臣”。



公之士,公之众有司也;大夫之众臣仕于大夫为群有司,非室老,又非宰邑者也。卿、大夫,公之贵臣;室老、邑宰,大夫之贵臣。



上言“公士”,所以别士于公者也;



此释丧礼之文。别士于公,与士于家者也。士于家,更不在公室众臣之列,愈贱而服愈降。



下言“室老士”,所以别士于家者也。



别士于家者,于公之士也,公之士不为大夫服。



众臣杖不以杖即位,疑义与庶子同。



分卑则不得伸其哀。



“適士”,疑诸侯荐于天子之士及王朝爵命之通名。



诸侯所荐,仕于天子而受三命为士者,与诸侯之士有功而王命之者,皆曰適士。適士,对庶士之称。



盖三命方受位天子之朝,于王朝有班位。



一命再命受职受服者,疑官长自辟除,未有位于王朝,故谓之“官师”而已。



官长,六官之长,诸侯自命者亦如之。



“小事则专达”,盖得自达于其君,不俟闻于长者,礼所谓“达官”者也。



引《周礼》以证《礼记》达官之义。



所谓“达官之长”者,得自达之长也;



官皆统于六官为之长,而达官又各有长,如今制钦天监行人司遥属礼部,而监正司正又为之长。



所谓“官师”者,次其长者也。然则达官之长必三命而上者,官师则中士而再命者,庶士则一命为可知。



《周礼》“小事则专达”,天子之官也。诸侯亦有达官之长,故以《周礼》推之,知其亦有专达之官,而有长有贰,长上士,贰则中、下士,故达官之长,于诸侯为贵臣。



“赐官”,使臣其属也。自注:若卿大夫以室老士为贵臣,未赐官则不得臣其士也



明非但诸侯得有其臣,卿大夫既赐官,亦得臣其室老士。



祖庙未毁,教于公宫。



女子许嫁,教之三月。



则知诸侯于有服族人亦引而亲之,如家人焉。



女子既然,则男子可知。诸侯绝期,而云有服者,以士礼推之,五世内服属也。



“下而饮”者,不胜者自下堂而受饮也。其争也,争为谦让而已。



自安于不能,让道也。



君子之射,以中为胜,不必以贯革为胜。侯以布,鹄以革,其不贯革而坠于地者,中鹄为可知矣。



鹄,栖皮于布,侯之中也。布易贯,革难贯,至革而坠,中可知矣。



此“为力不同科”之一也。



有力则贯,无力则否,先王因材取人而不求备,于《射礼》见其一。



“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



伤,哭也。



畏、厌、溺可伤尤甚,故特致哀死者,



畏,兵死;厌,木石厌死;溺,没水死。



不吊生者以异之。



虽知生亦不吊,盖哀致于死者,则不暇及于生者。而致其亲之死于畏、厌、溺,则不孝慈矣,虽与相知,绝之可也。为君父战而死者,非畏也,不在不吊之科。



且“如何不淑”之词,无所施焉。



有故而死,无容问之。此旧注文,申释之以明情与文之必称。



“博依善依”,永而歌乐之也;



习其音调也。



“杂服”,杂习于制数服近之文也。



近,犹习也。音调文仪,非礼乐之至,然器由道设,舍器而无以见道。



《春秋》大要,天子之事也。



大要,谓褒贬寓刑赏之权。



故曰:“知我者其唯《春秋》乎,罪我者其唯《春秋》乎!”



胡氏之说备矣。



“苗而不秀者”与下“不足畏也”为一说。



一说,犹言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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