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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杂记 受杖准地狱

书籍名:《春渚纪闻》    作者:何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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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宝藏寺主藏僧志诠,其所得施财,无毫发侵用也。偶寺僧有谓诠曰:“子所积施,贷我十千,后当以三千为息归子。”拒之不获,即如数付之。数月,果以十三千偿诠。诠曰:“三千之息,非常住物。”因以为香烛之费。而常蓄一猫,甚驯,起居之间,未常辄相舍也。后猫死,诠昼梦至一官府,有金紫人出迎,执礼甚恭,如旧相识。诠回语之曰:“弟子今此何所职掌,且于老僧有何缘契,而勤勤若此也?”金紫人曰:“某前身有过,合受畜身。而经为猫,偿报既尽,以宿性直刚,今得为冥官。方为猫时,蒙师六年爱育之恩,每思有以报效。今日召师之来,盖有说也。师前受寺僧贷藏施钱三千之息,虽用为佛供,利归一己,是亦准盗法,当受地狱一劫之苦。更作无量功德,不可免也!”诠因求哀,金紫人曰:“某亦常为师参问比折之报,只有于世间受十三杖之苦可代,此外无策也。”语讫梦觉,诠即私念曰:“我幸主藏之久,颇为僧俗所敬,若一受杖责,何面目于丛林也?当作苦行,以规救免。”于是尽舍衣钵为佛供及躬修长忏,甚自刻苦。岁余,会钱塘县官携家累入寺,僧适尽赴供,无一人迎门者。县官已怀怒心,始登方丈,而足为猫粪所污,意大愤躁。从者径于忏堂捽志诠而出,云:“此住持僧也。怠于却扫,故此避匿耳。”诠亦不测其由,应对不顺,即呼五百杖之十三而去。诠始悟前梦,不复介意,而常戒其徒不可以常住之物为己用者如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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