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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利用规律活记政治知识

书籍名:《学生记忆学习法》    作者: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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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这种记忆方法的优越之处有以下几点:

  第一,可激发自己的学习情趣,调动学习的积极性,由厌学到爱学,由被动地学到主动地学。第二,可拓宽自己的思路,提高自己思维的灵活性。一些谚语如果不加利用,听过也就算了,但把这些谚语收集起来,联系自己的学习,既增加了知识面,又锻炼了自己的思维能力。第三,能培养自己一种好的学习习惯,刻苦钻研,从而在自己的学习生活中攻克一个个难题,到达知识的彼岸。

  当然我们采用这种记忆方法还应注意的是:1.谚语与原理联系要自然,千万不能生造谚语,勉强凑合。2.谚语所说明的原理要注意准确性,千万不能乱搭配,不然就会谬种流传,引起笑话。3.谚语应是我们所熟悉的。这样才能便于自己的记忆。

  例如:“无风不起浪”、“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这些都说明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是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点。

  如“山外青山楼外楼,前进路上无尽头”,“刻舟求剑”……这些都说明了事物都是处于不停地运动、发展之中的,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这是唯物辩证法发展的观点。

  如“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天不变道亦不变”……这些都说明形而上学片面观点看问题的危害性。

  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量体裁衣,对症下药”……这些都说明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原理。

  如“牵牛要牵牛鼻子”,“抓了芝麻,丢了西瓜”……这些都是说明抓住主要矛盾的原理。

  如“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说明了矛盾普扁性原理,而“白马非马”说明了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原理。

  如“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蚁穴溃堤”……这些都是说明量变到质变的原理。

  在学习过程中,对某个问题重复进行多次的学习以达到记忆目的的方法称之为“举一反三法”。

  这是我们学习过程中一种常见和使用较普遍的记忆方法,运用此法的可取之处是:第一,“举一反三”可以使我们对某个问题的理解和掌握达到娴熟和运用自如的程度;第二,“举一反三”可以使我们对某个问题的认识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第三,“举一反三”可以激发我们学习的兴趣,有利于我们学好、学懂所学的知识。

  “举一反三”的记忆方法并不是说同一问题简单重复三次至四次,而是对同一类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反复进行学习、练习、讨论、这样才能使我们较牢固地掌握知识,并且思维也较开阔,学得活,学得好,记得牢。

  例如:对商品这一概念的理解,我们运用“举一反三法”,真正掌握了任何商品都是劳动产品,但只有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才是商品;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如一只羊能和30斤大米作交换,是因为它们的价值是相等的。千差万别的商品之所以能够交换,是因为它们都有价值,有价值的物品一定有使用价值……这样围绕商品这个基本概念及与它相关的一些因素,从多角度反复进行,就能牢固地掌握这部分知识,学得透彻,学得灵活,使我们真正获得了知识,记住了知识。

  通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进行比较,从而把它们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加以归纳整理的记忆方法称之为“对比异同法”。

  “对比异同法”可以是中心比较,也可以是并列比较。因为比较的事物之间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是不并列的。例如,我们要比较法律与道德、政治、艺术、宗教的异同之处,就可用中心比较。我们要比较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异同之处,就可用并列比较。

  例如:我们在学习《 宪法 》和《 刑法 》时,就可采用这种对比异同法,以增强记忆。

  《 宪法 》和《 刑法 》的相同之处:

  1.都是阶级统治的产物,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又随着它们的消亡而消亡;

  2.都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的。

  《 宪法 》与《 刑法 》的不同之处:

  1.内容不同。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性质和根本制度的内容,而刑法只是规定国家政治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内容;

  2.法律效力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刑法是子法,它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不相抵触,否则就失去刑法应有的法律效力;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而刑法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制定和修改。

  运用这种对比异同的方法,就可以把学到的有关内容归纳整理成文,这样便于深刻理解,增强记忆。在政治学科的学习中,这种方法用的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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