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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你不可不知的典章制度 (3)

书籍名:《你不可不知的历史典故》    作者: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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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宰相是国君之下辅助国君处理政务的最高官职。夏商是巫史,西周春秋是公卿,战国以后是宰相。

  宰相,是我国历史上一个泛指的职官称号,最早起源于春秋时期。管仲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宰相。到了战国时期,宰相的职位在各个诸侯国都建立了起来。

  秦朝时,宰相的正式官名为丞相。有时分设左右,以右为上,称为“右丞相”,“左丞相”。

  汉朝与秦朝相仿,只是如果称为相国的话地位更高一些,并以御史大夫为副职。汉武帝时,起用了一批儒生当丞相,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而政务中心则转到了内廷。宰相的职权逐渐转移到了尚书台长官的手中。汉哀帝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由司徒、司空、太尉共同执政。汉献帝时,复置丞相,由曹操担任。

  魏晋南北朝时,丞相或相国多为权臣自命,成为了一种篡位夺权的手段。南北朝制度多变,皇帝所与议论政事或委以机密者,即是宰相,官名有中书监、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仆射或将军。其位最尊、权最大者则为录尚书事。

  隋朝定三省制,三省长官内史省的内史令、门下省的纳言、尚书省的尚书令都是宰相。

  唐朝改内史省为中书省,内史令为中书令,纳言为侍中。唐高宗后,只有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才是宰相。

  宋太祖建国后,不断加强皇权,分化、削弱相权。宰相并不是一个正式官名,它实际上在隋代就是一个群体,是除皇帝之外的最高领导层。宋初实行“二府三司制”,宰相职权被一分为三。中央虽设三省,但三省及六部长官不经特许不得管理本司事务,成为闲职。实际权力归属“中书门下”这一机构,又称政事堂、都堂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以同平章事为长官,多由中书、门下两省侍郎担任,无定员。此外,以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行政权。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构,长官为枢密使,与政事堂合称东、西“二府”。“三司”(户部、盐铁、度支)主管财政,号称“计省”,长官为“三司使”,号称“计相”,地位略低于“二府”。二府三司各自独立,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构成最高辅政机关。

  南宋初,左、右仆射加同平章事,为正宰相,不再兼任二省侍郎,两省侍郎改为参知政事。南宋孝宗以后,正宰相为左右丞相,副宰相仍复参知政事。此外宗、宁宗、理宗都曾设“平章军国重事”和“同平章军国重事”,由老臣或权臣担任,处理军国大事,位高宰相。

  元朝以中书省为政务中枢,主官中书令常由皇太子兼领,下为左右丞相,再下为平章政事,副职为左右丞及参知政事。

  明朝初设中书省,左右丞相。1380年,朱元璋罢中书省,废丞相,由皇帝亲决国政。宰相制度遂废。后皇帝以不胜庶政之繁,设内阁大学士协理文书。后阁职渐重,大学士成为事实上的宰相,称辅臣,居首者为首辅。

  清朝沿明制,雍正时设军机处,成为事实上的宰相。明、清习惯上都称授大学士为拜相,但无正式宰相名份。

  在所有的官职中,宰相的变化最多,这是由于君主既需要宰相帮助办理政事,又担心宰相的权位过重,危及自身的权力。

  经济制度

  各朝代土地制度有什么不同?

  井田制

  井田制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这种制度适应并促进了生产力发展。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假名公田

  假名公田是东汉时期的一项土地制度。“假民公田”,政府把国有的荒地、苑囿以及山林川泽租借给流亡农民进行生产,称为“假民公田”,假田在头三、五年内不收租税,甚至国家还贷给种子、粮食和农具予以支持。租种公田的人,实际上就变成被束缚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佃农。

  均田制

  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这也是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均田制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更名田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清朝政府通过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产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但是,由于在实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强侵占了不少藩产,以后又借认垦荒田名义,广为搜索,所以,更名田的好处实际上多为地主豪强所取得。这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清朝前期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

  古时的税收和服役的标准是什么?

  “相地而衰征”和“初税亩”

  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春秋后期,鲁国的“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此后,封建剥削方式出现:一些奴隶主贵族把公田化为私田,采取新的剥削方式,让种田的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保留一部分产品。这种新的剥削方式,就是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

  编户制度

  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租调制

  租调制始于曹魏时期。租即田赋,按亩征收产物;调即户调,按户征收绢绵;合称租调制。204年,曹操颁行租调制。规定百姓每亩田地向国家缴粟4升;每户出绢9匹,绵2斤;其他税收项目一律罢止±强地主也必须按土地亩数纳田租、出户调,不准让百姓代出。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西晋、东晋、十六国、南北朝、隋代、唐代前期都相继实行租调制,虽具体内容稍有变化,但总的原则是一致的,即从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方面来保证国家赋税的基础;注意按负担均赋税。780年,杨炎奏请改行两税法,废止租庸调制,租调制结束,前后有将近600年的发展历史。

  世兵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通行的兵役制度。世兵制创立于三国,盛于西晋,东晋南朝逐渐衰落。所谓世兵制,就是将士兵全家从普通百姓中抽离出来,使其脱离民籍,集中居住,变为军籍,除了士兵本人终身为兵外,其家口世代亦需为兵,士死,其寡妻遗女也要配士家。由是世兵制使服兵役成为一部分人的特定义务,这部分人称作士,其家成为士家或军户。北朝后期,世兵制逐渐为府兵制所取代。

  租庸调制

  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两税法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当时的居住地,编人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凋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两税法的作用在于: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募役法规定,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级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规定,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就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一条鞭法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鉴于赋役沉重,农民铤而走险的历史教训,改革赋役制度,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就大大增加了赋税中的货币比重。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役归于地”“量地计丁”,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摊丁入亩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又推行“摊丁人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人亩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火耗

  明清附加税之一。原指将零碎银两铸成银锭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明代将征收之细碎银两重新熔铸为一定重量的银锭,存入国库,而将熔铸之耗损部分名曰火耗,亦称火耗银,由纳税者承担。清初火耗各地不一,有高至百分之五十者,甚至解运往返费用,皆摊入其内。雍正时列入正税,无定额,欲征税时每两银加征一、二、三分不等,存留地方,主要用于公费及官吏养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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