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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玛丽·罗杰疑案(8)

书籍名:《黑猫》    作者:爱伦·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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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宾对于验尸报告同样是质疑的,他推论说:“凶手到底是不是一帮混混?我觉得这个问题可以从验尸报告中进行分析,虽然这个报告让人有些反感。报告中有一个很有倾向性的推论,它说‘命案的凶手应该是几个混混’,我觉得巴黎那些德高望重的解剖医生一定会把这个推论当成一个笑柄,因为我们没有从中看到任何根据,它的这个说法实在有些荒谬和不公平。的确,法医在验尸之后可以有一个自己的推论,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但是问题是,玛丽·罗杰的死是不是因为几个混混的恶行是无法从验尸中就看出来的。难道验完尸之后就能得到这个结果?难道就不存在其他的可能?”

  杜宾对于凶手人数的分析是根据“挣扎的痕迹”进行的,他说:“让我们来反思一下在报纸上的一句话,报上的话是这样说的:‘这里很可能出现过十分激烈的争执’。正是这句话让大家觉得在灌木林的现场一定到处都是挣扎的痕迹,于是大家会联想到这应该是一帮恶徒造成的。可是处处留下痕迹得是多么激烈的挣扎和缠斗才能造成的?一边是一群混混,一边只是一名弱小女子,这会造成很激烈的挣扎吗?我觉得似乎不大可能吧,一帮恶徒收拾一名弱小女子应该是非常简单的,这几个男人只要用自己比女孩粗壮得多的胳膊把她紧紧地抓住就好了,这个女孩还能有所招架吗?恐怕不用多少时间她就被制住了。结果竟然出现了‘可能出现过十分激烈的争执’的情况,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只能更加有利于证明凶手不是一群歹徒。因为要是一群歹徒的话,这里发生的事一定不会出现‘十分激烈的争执’。我知道你要说什么,你会说,这样的推论岂不是推翻了案发现场就是灌木林的观点?而且现在的舆论几乎全部倾向于凶手是一帮人,假如凶手是一帮人的话,案发现场就不应该有非常激烈的挣扎痕迹,但是灌木林中有这样的痕迹,这岂不是在说灌木林根本不是案发地点?这个推论是对的,但是我们应该这么想,为什么一定得假设是一群人行凶的呢?另外你别忘了,虽然我已经说过,灌木林中发生了很多故事,可是目前为止的推论还不能肯定灌木林就不是案发地点。所以我的观点是:如果灌木林的确是案发现场,那么凶手就不是很多人。我们假设本案的凶手只是一个人,不,这不只是假设,而是肯定,而且也只能这样肯定,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灌木林中那些激烈的挣扎痕迹才能解释。”

  为了更清楚地讨论本案的凶手究竟是否是多个人的问题,杜宾再次提到了在林中发现的物证:“我在前面也已经说过,那些在林中发现的好端端的物证是十分让人怀疑的,因为这要真的是犯罪证据,那就不可能这样容易地被留在树林中等着让人发现?假设凶手非常冷静沉着,因为只有这样他才会在杀害玛丽之后很快将尸体从现场搬离,但是这样一个狡猾的凶手又怎么会如此大意地将一块有‘玛丽·罗杰’名字的手帕忘记在犯罪现场没有处理呢?难道他在等着被人发现吗?谁都清楚,处理一块手帕要比处理尸体更容易,而且尸体是会慢慢腐败最后消灭于无形的,但是手帕不会腐烂自行消失,也就是说手帕是一种更容易被保存下来的证据,难道凶手希望自己行凶的证据被保存下来?就算这是凶手大意的结果,那这更证明凶手不会是多名歹徒,因为单独行凶的凶手更容易有这种失误。这个道理是很简单的。我们想一想,如果凶手是一个人,他凶残地杀害了玛丽,玛丽被受尽虐待的尸体就躺在他眼前,这或许会让他有些害怕,而在他的周围,是一个当时没有任何人出现的茂盛树林,林中有的只是他和一具死尸。他刚才还疯狂的杀人激情在尸体面前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他的心中很可能只剩下了惶恐。这种状态是比较合理的,如果凶手是一帮人的话,每个凶手的内心可能不会有这样的恐惧。此时他可能会害怕自己的恶行被人发现,于是他必须考虑怎样把尸体处理掉。此时可能的假设是,他认为如果一次就把尸体和现场遗留下来的所有物证都处理好是很难做到的,于是他就先处理了尸体,将尸体运走、丢进河里,然后再回来处理其他的作案证据。但是在搬运尸体到河边的过程中他消耗了相当大的体力,并且一路上的虫鸣鸟叫让他本来就害怕的心情更加紧张,他越走心越慌,甚至可能在心中出现了一些莫名的其他人的脚步声,因为他太害怕自己正在干的事被别人发现了,或许只是一些河岸附近普通的灯光,也会让他紧张心慌。因为这些他搬运尸体的过程很不顺利,但当他将尸体终于丢到河里的时候——或许他是驾船到河中央进行弃尸的——他已经疲惫不堪,因此身心的疲惫可能让他不敢再回到那个让他毛骨悚然的杀人现场,于是他忘记了还应该处理掉现场留下的物证和痕迹,解脱一般地撒腿逃跑了。”

  杜宾的假设依然继续:“那么,如果凶手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群匪徒,他们又会怎么处理现场的犯罪证据呢?假如一个人是从来没有杀过人的,那么当他们好几个人聚集在一起的时候,他的胆子不但不会变小反而会比以往更大一些,这时的人往往无所顾忌肆无忌惮地为非作歹。因为人多,他们中每个人都不会像独自杀人者那样会感到害怕、会恐惧、会紧张和不安。如果这群歹徒中确实有一个人根本没有考虑处理现场遗留的问题,那么他们中还有第二个人、第三个人,甚至第四个人,这么多人必然会有人想到处理现场这一点,至少这种可能性要比独自杀人者的可能性更高。另外,多个人的时候,其处理现场是可以分工的,有人处理尸体,有人处理物证,有人处理痕迹,或许一次性就能把现场所有的秘密掩盖,这和凶手是一个人的情况是十分不同的。”

  杜宾进一步认真分析了凶手是如何处理尸体的:“那么,凶手应该怎样将尸体运走呢?不知你还记不记得死者的尸体被发现时,她身上洋装的特征?‘其中外部洋装部分,有一条从裙子下摆撕扯到了腰部的大约三十厘米宽的布条,但是没有被完全撕断。布条被环绕被害人腰部三圈并在其背部打了一个特殊式样的固定结扣。’凶手用布条临时打成的这个绳结,很明显就是为了搬运尸体用的。但是如果凶手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个人,那么在处理尸体的时候他们还会用这么复杂的搬运方法吗?如果凶手是三个人或者四个人,他们只要合作将尸体抬走就可以了,还用那么麻烦地用布条打一个结?所以,从凶手搬运尸体的手法来看,也能说明凶手很可能是一个人而不是多个人。另外还有一点,即报纸上说到的灌木林与河岸之间的篱笆也是倒塌的,而且报纸推论说这是因为有重物被拖行过留下的痕迹,如果凶手是好几个人,是不应该出现这种因为搬运尸体而将篱笆弄倒的情况的,因为这无疑又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线索。他们只要将尸体往上一抬,篱笆就会安然无恙,不留下任何痕迹。而且若是凶手人数足够——超过两个人就行——他们完全可以将尸体抬到准备弃尸地点的附近,何必要拖着尸体呢?这不是留下更多的破案线索吗?还有,在《商报》上还对尸体身上的布条特征有过报道,关于布条的事我也有过分析了,但是我们可以再回过头来看看报纸上的说法:‘现在的发现中还包括一条从可怜女孩的洋装内部衬裙上撕下的长约两英尺(六十厘米)、宽约一英尺(三十厘米)的布条,它被绕过女孩头部后方,并在其下巴处打了一个结,这好像是要防止女孩大声呼喊而专门进行的。或许凶手是一个不习惯随身携带手帕的人,不然他完全可以用手帕将女孩的嘴捂住,何必这么费事?’”

  杜宾说:“我已经说过,如今就算是一个小混混也基本上是随身有一块手帕的,不过,我要说的不是这个。我是想说,报纸上以为凶手将布条打结实际上是要防止被害人大声呼喊。我们可以这么想,如果只是为了把玛丽的嘴巴塞住,那么完全可以用在灌木林中发现的那块手帕,除此之外也可以用其他的方法阻止玛丽可能的喊叫,也就是说,布条应该是有别的用处。而这一点在警方的调查报告中交代得很含糊,并且和《商报》的观点有着很大的不同。在警方的调查报告的验尸证词中,他们说一条衬裙布条被系在尸体的颈部并且是松垮地缠着,但是是一个死结。这条布条有大约十八英寸,约四十五厘米宽,这样的宽度即便只是块非常薄的棉质布,如果拧起来仍然是非常结实的一条带子,而这条布带又是缠在了死者的颈部。因此,我的推论是,这个单独作案的凶手在杀完人之后,开始是费力地搬着尸体准备到河中弃尸,不管他是从灌木林还是从其他地方往河边去,总之他是从案发现场开始其弃尸之路的。但是在走了一段之后,或许因为尸体太重,让他太费力气,于是他又改成了拖着尸体到弃尸地点,因为这样可能要轻松一点,而且这一点在报纸报道的内容中也涉及了,即灌木林处发现了重物拖行的痕迹。那么怎么拖呢?当然是在尸体的一端拴上一条绳子之类的东西。最好的位置就是颈部,因为头部的阻碍可以不让绳子脱落。但是凶手并没有准备绳子,那么怎么办呢?或许可以用手帕,可是凶手似乎没有带手帕;也可以用玛丽的手帕,可是玛丽的手帕已经被落在了树林中的某个地方——这是以树林为案发现场的假设;如果再回去取手帕,这会太浪费时间。在尸体腰部有一条绑着的布条,可是这条布条显然是被凶手弃用了,因为它在尸体身上缠了好几圈,并且还打着一个结,也可能是因为这条布条还没有从洋装上扯下来。总之,凶手选来选去,发现从洋装内部衬裙中重新扯下一条布条是最简单的办法。于是,他亲自动手从内部衬裙中扯下了一条宽布条,并将这一布条缠绕在死者的脖子上,用这个办法将尸体拖到了河边。”

  杜宾对德吕克太太所反映的情况,即好像在说一帮混混是杀人凶手的证词,进行了分析。他说:“我所说的这些推论,其前提是我假设凶手只是一个人,但是你肯定会向我反映,说报纸上的推论或许是无厘头的,可是还有一位德吕克太太的证词。在她的证词中也提到了一群混混曾经在与谋杀案相接近的时间到过河边和灌木林附近。难道德吕克太太的说法就没有丝毫的价值吗?我个人对于德吕克太太所反映的情况没有什么怀疑。我想弄清楚的问题是,在谋杀案发生的那个时间前后到底有多少就像德吕克太太所描述的混混出现在劳尔郊区附近。不过,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德吕克太太的证词为什么在案子已经进行了很久之后才出现?不要忘了,这帮混混曾经在德吕克太太的小旅馆中白吃白喝了很久,所以德吕克太太的说法实在不能排除是因为憎恨这帮吃喝不花钱的混混,所以才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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