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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节 醉酒

书籍名:《犯罪心理学》    作者:汉斯.格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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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问题除了病理状况,尤其是对酒精的巨大耐受力[376]这种属于医生研究范畴的情况之外,还有很多症状是需要深入研究,而不仅仅是简单地知道因果就行的。通常人们只会问几个常规问题来判断某人醉酒的程度:这个人走路是否踉踉跄跄?能跑吗?说话连贯吗?知道自己的名字吗?认得出人吗?有没有表现出力气很大的样子?只要有两个证人给出肯定的回答好像就足以做出判断了。[377]

一般来说,这种判断有其道理,因为如果这个人还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做出上面这些事情,那就应该理解为他还有分辨对错的能力。但这并非铁律。我不是说只有人醉到不省人事时才会变得不理智,但没有自控力这一点并不是决定性的,因为做出一个行为之后并不见得会产生什么反射作用。就算事后这个人完全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他在做的时候也依然有可能是神智清楚的,这种可能性才是决定性因素。但是了解自己在做什么本身并不一定代表行为者就是有责任的,比如袭警的醉鬼知道自己在打人,因为要是他不知道的话也不可能打人,但他的理由可能是他醉的时候并不知道打的是警察,他自己认为他打的是不法之徒,他正在进行自卫呢。

可要说醉鬼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那时候他醉了,如果他是清醒就绝不会这样做,这也是夸大其词。原因可以通过很多斗殴事件、很多秘密泄露事件和很多微醺时建立的友情看出来。如果这个人是清醒的,当然不会有这些举止,不过没人能说因为这样他就不需要负责了。

因此,我们只能说,当一种行为直接且仅仅是作为一种冲动的反射性表达而发生时,或者当醉鬼对他的目标的性质产生困惑,以至于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时,醉酒就可以成为借口。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法律术语(比如奥地利刑法中的“彻底醉酒”,德意志帝国《刑法全书》中的“无意识”)都必须比一般词语的含义提高一个等级才行。因为彻底醉酒导致意识丧失通常表示这个人只能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但在这种情况下他根本就不可能有行为能力,更不用说犯罪了。所以必须承认,法条所说的并不是这种情况,而说的是这个人仍是思维活跃的,能用自己的肢体去犯罪,却肯定无法控制自己肢体的情形。

如果把有一定可信度的口述故事和在报纸、警务新闻和法律文书中读到的关于醉汉的消息进行对比,就会发现,有在冬夜里冰雪覆盖的河堤上睡觉时,居然能够脱了衣服仔细折好,并在警察靠近时能立即跑开,跨过围栏跑得飞快,根本抓不着。这种人不仅能控制自己的肢体,并且在脱衣服、折衣服和逃跑时还使用得相当准确。如果这时有人路过这个醉鬼休息的地方,让醉鬼觉得是一个贼要闯入自己家里,所以打伤了路人的话,谁又会相信醉鬼说的这个故事呢?

我们常常看到,街上的醉鬼被抓时都手脚牙齿齐上阵地进行反抗,最后不得不用推车推到警察局。如果有人很不幸,一上来就认出了警察,还能准确说出自己的名字,那我们就会说他“明显表现出能负责任的迹象”,于是就给他判了刑。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那只不过是他的豆腐渣脑袋在那一瞬间的清醒(可能他是被警察粗暴的话语刺激了,才认出警察并说出自己的名字),但这清醒很快就消失了,随之而来的是下意识的自卫行为。人们经常看见醉汉打架时使出相当于三四个人甚至更多人才有的力气,即使把所有人都打趴下还不停手,这种荒唐场景会让人相信这种人当时根本负不了什么责任。

同样要谨记的是,某些习惯性行为也是能负责任的确定性证明。尤其是当这种行为有某些明确的界限,而这个人知道一旦过界就会带来麻烦的时候,习惯性动作就会自己出现。士兵可能会继续服役,车夫能驾车回家,解下马具,照料完马匹,机车司机也能继续完成艰难的任务,但任务一旦完成,他们就昏睡过去了。如果在他们完成这些习惯性动作时受到某些意外干扰,尤其是反对、哄骗、纠正他们的时候,醉汉就会完全失控,再也无法继续工作,同时也无法用正当的方式提出反对意见。于是他就会条件反射地做出回应,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爆炸式的回应。

这种在下意识状态下进行工作的醉汉如果被突然干扰不能继续工作,无法完成任务就会变成一种特别绝望的情绪表达出来,对此他肯定无法负责任。很多有名的谚语都说,不要拦醉汉的路,不要尝试去帮助他们,因为那时候他们最有能力照顾好自己。大众似乎在理论上也很熟悉这一点,但实际上没有哪个妻子在醉酒的丈夫回家时会真的践行这一点,警察总会照顾醉汉,农夫和主人总会和他们醉酒的仆人和学徒吵架,而在这些人受伤、致残或者被冒犯时,大家又都觉得很震惊。

关于醉汉某些特定模式的最佳证据,就是库姆提到的一个醉酒的搬运工送错一件行李的事。[378]后来搬运工想不起把行李放到哪里了,但很偶然地,他居然在再次喝醉时找到了行李,还把它送到了正确的地点。这一点说明“酒后吐真言”时不见得只有语言,还有行动,正是因为醉酒后将很多真实想法表露出来,才会有那么多侮辱事件发生。想观察这一现象最好去找那些刚刚喝醉的人,因为所有导致醉酒的条件都会集中在一段很短的时间内出现,因此也就表现得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人心中最隐秘的想法会不自觉地冒出来,这样的场景在外科诊所里很常见。一个年纪很大的农民要做一个不太危险但比较罕见的手术,大学里的一位有名的医生让自己的学生们以此为练习做出诊断并制订手术方案。但农民完全误会了这件事,当他进入半麻醉状态时就不自觉地叫道:“那头老驴问了好几个二流子应该怎么办,谁都不知道,现在居然要给我动手术了!”

如果嫌疑人为自己辩护说是酒精让他去偷东西的,尽管这一点永远不会有人相信,却有可能是真的。我知道一个特别聪明、善良和值得尊重的年轻人,在微醺时就会下手去偷一切能偷的东西。他醉酒程度并不重,能够非常娴熟地拿走别人的雪茄盒、手帕,甚至还有钥匙。然而他又会因为喝醉而使他第二天完全不记得这些东西的主人是谁。设想一下,如果有个贼在法庭上这样说会有什么下场!

霍夫鲍尔关于醉酒的发展阶段有一段精彩论述:“一开始身体对酒精的吸收强化了身体健康的感觉,或者真的变得更健康。看起来对脑力也有同样的影响。更容易有想法,表达更顺畅、充分。当时想要为自己和自己所有朋友祈祷祝福。这时候看不出喝醉了,思维活动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烈,人常常会有很棒的点子,但需要花点力气对抗不规则的思绪活动。这个阶段的特点就是需要费一番气力才能讲述复杂的故事。因为思维活动太快,讲述者无法根据故事的需要来控制它。这时候醉酒的状态就比较明显,当然思维活动还是非常活跃的,感官变得越来越不敏锐,于是想象力更加丰富。至少在某些表达和转折点上,这个人的语言变得丰富而诗意化,并且比一般情况下说话声音更大。前者表示想象力的激活,后者则表明随着醉酒程度不断加深,感官的敏锐度下降得也更加明显。大声讲话是因为听力减弱,并以为听众和自己一样,醉酒造成的思维敏捷和生动也负有一定责任。很快,感官麻木就会变得更加明显。比如,有人醉到根本认不出熟人,或者是把杯子摔到地上却觉得只是轻轻放下。还有很多其他身体无力的表现。从他的语言可以判断,他思维的连贯性大大降低,尽管语言仍然非常生动,却像明亮的火花一样一闪而过。这种思维的生动性和敏捷性会让醉鬼产生一种无法用理智控制的强烈欲望,如果没有意外发生,他就会顺从这种欲望。身体无力表现为明显的踉踉跄跄等,最终等他进入深沉的睡眠时,体力和脑力才能开始恢复。

“如果把醉酒的状况划分为几个阶段,应该包括:第一是想法变得超乎寻常的生动。这时对行为规则的理解还没有完全被抑制,所以此时醉汉完全知道自己的外部关系和自己的情况。但是思维的过快运转阻碍了仔细的思考,导致兴奋性增强,尤其是在进行那些以思想运转更快为特征的情绪表达时。这是基于大家都熟悉的心理学法则,根据这种法则,当一种情绪表达出来时在语气上更像另一种情绪,就会将情绪引入后者的状态中。因此,没受过教育的人会很容易变得生气或快乐,他们不习惯参照别人的方式来限制自己的情绪表达。没有了这种限制,所有刺激都能强化该情绪,因为每一种自然的情绪表达都会让它本身更加生动。易怒这一点在此阶段不是主导,因为此时人对自身比较满意,这种满意会让刺激变得可以容忍。这时候只有某些意外情况能强化并扩展这种刺激。这些意外强化了醉鬼的活力,让他爆发出近似于狂喜的快乐情绪,然后是口头争吵,这还不是真正的吵架,可以说还是很友善的。最常见的情况是,在醉鬼的自我满意迅速瓦解之后,或者在他做某些特别自负的事情受到干扰时,愤怒被激起只要醉酒程度不超过这个阶段,其影响和激情迸发是可以得到控制的。直到此时,喝酒的人还是有自我意识的,如果没有被不断刺激,他不大可能失控。

“醉酒的下一个阶段,醉鬼还是有感觉的,不过要比一般情况下弱很多。他仍然有一定自我觉知,却失去了记忆力和理解力。因此他会像下一秒就是世界末日那样行动,该行动会有何种后果的念头对他产生不了任何影响,同时他看不到二者的联系,所有过去的经历都在他脑海中消失了,所以他无法再去考虑任何遥远的问题。因此他会表现得像以往的记忆和对后果的考虑根本控制不了他的行为一样,丧失了理智。最轻微的刺激就能唤起他最狂暴的激情,然后激情就主导了他。此外,此时最微不足道的借口也能让他放弃真正心中所想。这种时候他对自己、对他人都更危险,因为他不光被自己的激情这种不可抗拒的力量驱使着,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到底有多蠢。

“最后一个阶段,醉鬼完全丧失了知觉,所以失去了对外部世界的意识。”[379]

对于特定的情况,可以认为到底喝了多少酒无关紧要。我们并不知道这个人到底具体喝了多少酒,只是听到多少升红酒、多少白兰地,酒量的影响因人而异,没有什么规律可循。事实上,有年轻力壮的男子喝了半杯葡萄酒就变傻的,尤其是在生气、害怕或者为别的什么事兴奋的时候,也有年老体弱的人可以喝下大量的酒。简单地说,只谈酒量的人完全是傻瓜。一个人的外表和体格根本不能作为参考依据,而其对喝酒的态度还算比较靠谱的依据。海伦本彻说,酒对同一个人的效果几乎都是一样的,有人总是变得多嘴多舌,有人则更沉默,第三个更悲伤,第四个更快乐。这话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但是有“度”在哪里的问题,因为很多人在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情绪状态。常见的就是在第一阶段想要“拥抱世界、亲吻所有人”的人,这种人情绪一变就成危险人物了,所以,任何见过其第一阶段状态几次的人常会犯错,认为他不可能超越那个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做出任何真实、没有欺骗性的解释就得非常小心。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这个人喝酒的方式。大家都知道,如果将面包不断浸入少量红酒,泡透了再吃,就会很容易让人喝醉。一个人因大笑、高兴、焦虑而喝酒,或同时喝了很多种类的酒,以及空腹喝酒,醉酒效果都会很明显。不同酒精的效果和其在不同状况下对同一个人的影响,详见明斯特伯格的《实验心理学的作用》第四卷。

酒精对记忆的影响非常大,常常有人会因此丧失某个单一而狭窄范围内的记忆。很多人除了自己的名字之外什么都记得,还有人记不得住处,还有记不得自己已婚的,还有记得所有人就是记不得自己朋友的(甚至他们能记得所有的警察),还有人记不得自己的身份。这些事要是朋友跟你说的,你都会相信,可是如果是被告在法庭上说的,却永远不会有人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