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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节 主观因素

书籍名:《犯罪心理学》    作者:汉斯.格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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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自己的思维能力是以自我为中心和参考出发点的。根据埃德曼的看法,这种完全把所有事情都和自身或和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事情关联起来的思维方式正是愚蠢的本质特征。但是有些思维过程中自我出现在前景中确实还是多少有些道理的,从自我出发判断一切、了解一切,把从自我中发现的东西投射到他人身上,对自己的兴趣远超应有的程度,这种思维过程往往发生在比较傲慢的人身上。我认识一位和蔼的高中老师是他所教科目中最优秀的老师,他常常深深沉迷于自己的思维,所以从来不能随身带钱、手表或钥匙,因为他总会弄丢。如果某些关键时刻他需要一枚硬币,他就会问听课的学生:“会不会你们哪位先生碰巧带着25分?”从自己不带钱的习惯出发,他询问时会问“会不会”,如果在拥挤的课堂上出现一枚25分硬币,在他看来就肯定是“碰巧”。

同样,普通人最习以为常的思维过程也会如此。如果一个人看见某本通信录上有自己的名字,肯定就会拿来看看,如果看见一张包括自己的集体照,也会拿来找找自己在哪里。当一个处境悲惨的骗子不得不用假名字的时候,他会从自己的关系网中找到取名的基础,要么是改动一下自己的真名,要么稍微改一下母亲的娘家姓,或者从自己出生地当中推出一个名字,或者用自己受洗时的名字,但是他肯定不舍得离宝贵的自我太远。

读者也一样。歌德告诉我们,任何人阅读时对任何一点感兴趣都是因为能从中看见自己或自己的行为。所以歌德认为,商人或四处游历的人要比真正的学者对一篇科学论文理解得更为透彻,因为学者“他们知道的不会超过平时所学所教、交游谈论的主题”。

可以说,对语言使用者来说,任何语言中最重要的事物总是占据了最庞大的词汇量。所以有人说阿拉伯人有6000个关于骆驼的词、2000个关于马的、50个关于狮子的。形式的丰富总是和用法的丰富联系在一起的,就像最常用的动词和助动词往往都是不规范的。这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也是很重要的道理,因为关于证人的本性和情况可以从他使用词汇的方式、频率以及他是否大量使用某种词汇中推论出来。

事实上我们构筑自己的观念时都是根据自己所见,然后彻底说服自己相信某种确定的、有偏颇的定义,所以有时候我们思考问题也没有想过是否有其他可能性。我刚开始在斯特拉斯堡上学的时候,听见一些衣衫褴褛的野孩子说很流利的法语,于是就下意识地觉得很神奇。我的确知道那是他们的母语,但是我太习惯于认为所有懂法语的人都受过高等教育,所以这些流浪儿童掌握的知识让我大为震惊。我还小的时候,有一次必须在大清早和祖父告别,当时他还躺在床上。我还清楚地记得看见祖父刚醒来没戴着眼镜时我的震惊。我肯定也知道戴着眼镜睡觉既没有必要又不舒服还很危险,可无论如何我也不应该觉得他会在夜里还戴着眼镜。但我太习惯于看着祖父戴眼镜的样子,所以没戴的时候我就感到奇怪。

这类例子在法官自己做出判断时非常重要,即考虑犯罪的前提、研究犯罪事实等的时候,因为我们常常认为自己发现了什么不同寻常的非法勾当,而这仅仅是因为自己习惯于看见事情的其他面罢了。我们甚至会根据这种习惯构建观念并据此命名。泰纳讲述了一个很有启发性的故事。一个小女孩在肚子上带了一个金属环,对此有人跟她说:“C'est  le  bon  Dieu.”然后有一次她看见叔叔把单片眼镜挂在脖子上,于是她就说:“C'est  le  bon  Dieu  de  mon  oncle.”而我听了这个故事之后就反复在想:“C'est  aussi  le  bon  Dieu  de  cet  homme.”[219]这证明了某个单词能说明多少关于其人的天性、个性和情况啊。

同样道理,我们对与自己个人相关度不同的事情,产生的兴趣也不同,对于自己难以解释因果关系的事情,哪怕后来被证明是确定无疑的,我们都不会去思考,而只会完全忽略。但如果我们了解原因和来龙去脉,这些情况就会变成我们习惯性思维的一个部分。任何从业者都了解这一点,尤其是在审问证人的时候特别明显,他们会忽略在我们看来对案情很重要和起决定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因为证人没有解释或忽视了某些问题就假设它没有发生,我们必须按程序推进才能利用证人证明相关信息。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把情况和关联性灌输给他们,直到那成为他习惯的思维模式。我并不想说这很容易,相反,我的意思是,能这样做的肯定是工作成效最高的人,这再次证明证人在鲁莽的人手中就是毫无价值的工具,而在大师手中则能办成所有的事。

但必须警惕太舒服的方法用得太顺手。比如,牛顿说:“In  addiscendis  scientiis  exempla  plus  prosunt,quam  praecepta.”[220]这话并不是在说犯罪学家,但对他们也同样适用。同样适用的是康德证明了的用举例来思考很危险,它会让真正的思考缺位,因为举例并不能代替思考。这肯定是举例的危险之处,但是真正的原因,至少对律师来说,是举例并不要求等同性,只需要相似性即可。因为相似程度没有标明,听众也不知道说话人的标准是什么。“Omnis  analogia  claudicat.”[221]是对的,有可能出现例子被误解的情况,相似性被错认为是等同性,或者至少不等同的问题会被忽略。因此,不到最极端的情况就不要用举例的办法,在使用时也要清晰阐明例子的本质,还需要说明其中可能不正确的问题。

有几个特殊的情况不容忽视。第一是期待值的影响。任何人只要有所期待,那所见所闻所想就会笼罩在这种期待之下,从而忽略了所有不符合期待的问题。要是某人正热切期待能察觉到金色大门开启的声音,那他就会对所有类似的声音都很有兴趣,可以用惊人的敏锐度立刻分辨出那种声音,而对其他哪怕是很响亮的、比大门打开的声音大得多的声音都统统听不见。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会从同一事件的很多不同观察者处听见截然不同的描述:他们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期待,于是感知到的和忽略掉的事物也是不同的。

此外,用我和你来指代自己的用法也很值得注意。诺埃尔认为,人在意识到自己的愚蠢时尤其会说:“你的行为那么那么蠢哪!”概括起来就是:在自我的双重属性出现时人就会对自己说“你”,即自己不再持有以前的观念,这或者在犹豫不决充满矛盾的时候,或者在他想促使自己成就一些事的时候。所以“你怎么可以这么做?”“你该不该这么做?”“你就该说出真相?”这样的话就会冒出来。更天真的人往往会把这种内心对话如实地反映出来,不会想到这样会不会出卖自己,因为法官听见这种话的时候至少能够发现,说话人实际的人格和正在思考的人格是不同的,通过后者可能可以解释当时情境的主观条件。

一个人认为什么样的品质算优秀也可以定义这个人。对每个人来说,优秀都是让他获得最大好处的品质。慈悲、自我牺牲、怜悯、诚实、正直、勇气、审慎、勤勉,还有任何被称为好的和勇敢的品质,都是对他人有用但对自己几乎只有间接作用的品质。所以我们赞美后者,鼓励他人有这种品质(这对自己有利)。这是非常空洞而平淡的道理,但是很真实。当然,不可能每个人都因为他人的美德受益,只有在对自己有利时才行——慈善对富人没用,勇气对受到保护的人也没用。所以,人们实际上更容易出卖自己,就算从证人和被告中不能直接看出其内心状态,了解到他们关于美德的概念也很能说明问题。

哈尔滕施泰因把黑格尔定义为一个用稻草和破布制造对手以便更容易击垮对方的人。这不仅是在说黑格尔,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人也是如此。就像没有人明确划定过神圣和愚蠢的界限一样,所有事物都是互相交错的,就像人和他们的证词、正常和反常一样。从正常人的清醒的、清晰的和真实的证词,到不正常人的充满幻想的、不可能的论断之间,有一条笔直的、慢慢呈现的道路,在这条路上证词渐渐变得越来越不真实,越来越不可能。

没人能说出愚蠢是从哪里开始算起的——紧张、兴奋、癔症、过劳、幻觉、幻想和病理的,这些阶段可以被一一区分开,而在这种证词中,不真实的程度可以用1100来表示,不会漏过任何一个程度。但万万不可忽略哪怕是犯了法或可疑之人的话,因为其中可能也会有某种真实,我们必须对那些真实程度比较高的证词多加小心。但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有些所谓聪明的、常常过于辛苦的律师们,真是在用稻草制造对手,然后花费掉我们那么多的精力和劳动。其形式确实是正确的,但内容就是稻草,这种形象只对其创造者呈现出主观上的危险性。他创造出这样的形象是因为自己喜欢斗争,但又希望赢得容易。这种构筑出此类形象提供给权威机构的愿望广泛存在,又因为我们具有寻找特殊动机、仇恨、嫉妒、很久之前的争吵、报复等的习惯而变得很危险。如果找不到我们就会假设动机缺失,因而至少在一定时间内认为指控是真实的。我们必须牢记: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动机仅仅是构建出一个稻草人,让我们去打击。如果这个解释行不通,动机很可能就是拉撒路所谓的“逞英雄”,这在年轻人中尤为常见。如果从最广泛意义上理解这个概念,可以把这些情况都归进去,包括不可遏制的求关注、谈论自己、想出名,尤其是那些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毅力办成任何出众的事的人,他们会用被禁止使用甚至是犯罪的方法凸显自己的个性,从而获得关注。这其中也包括那些指控男性诱奸自己的半大姑娘,她们意在通过这种办法让自己显得比较有趣。还有那些宣布自己受到迫害从而让别人谈论并同情自己的女性;还有无数想做出惊人之举结果去纵火的人;还有历史上某些因为一次刺杀变得“名垂青史”的政治犯,就这样贡献出自己本来毫无价值的生命;最后还有那些遭受到某些盗窃、纵火和人身的伤害的人,总把自己的损失描述得远远高于实际,也不是为了讨回损失,而是为了能被人谈论和同情。

识别这种“逞英雄”的现象通常并不难,因为缺乏别的动机这一点就已经出卖了它,只要在查找意图时这一点凸显出来,并且存在本不会存在的夸张现象,那就很明显了。



主题5  观点间的联系


第50节


关联性问题对律师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在很多案子中,我们只有通过它才能发现某些概念存在的条件,这样才能在无须催眠证人或者过度担忧他们讲话的真实性的情况下让他们想起并讲出真相。我们现在粗略地说几条:

关于关联性规律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之后就很少被提及。它是由如下要素决定的:

1.相似性(象征的共同点);

2.对比性(每个意象都涉及其两个极端间的对立);

3.共存性、同时性(在空间之中或之外一起存在);

4.相继性(意象发生时的顺序相互呼应)。

休谟只认识到物体关系的三个基础:相似性、时空的相关性和因果关系。特奥·利普斯则认为只有相似性和同时性(尤其是在大脑中同时出现)是真正不同的基础。

但如果这样理解同时性,它就变成了关联性唯一的基础,因为如果意象不同时出现就根本不存在联系。大脑中的同时性只是第二个阶段,因为会同时在大脑出现的意象肯定也在实际中同时发生过,或是在同一个地方出现过,或是具有相似性,等等。

明斯特伯格讨论这个问题时得出了重要结论,[222]他指出:所有所谓的内在联系,比如相似性、对比性等,都可能被精简为外在联系,而所有外在联系,就算是只有暂时的联系,也都能被精简为共生,这种所谓共生关系就可以从心理学层面识别。进一步说,“所有犯下的关联根本错误都会导致观点之间关系的不正确,这肯定包含在其不完整性中。一个观点和另一个联系,第二个又和第三个联系,然后我们把第一个和第三个联系起来……其实我们不该这样做,因为尽管第一个和第二个共存,但也同时和其他很多个因素有关联。”

但就算这样描述也无法解释某些问题,因为某些肯定存在的联系被划到界外了。斯特里克认为,人喜欢撇开在自己“倾向的”这个复合体中不存在的那些关联性。

如果发现关联性中存在直接矛盾,要找到办法就会很难。我们只能先考虑通过相对较远的间接性,把这些条件引入“有倾向性的”复合体中,这有可能会造成对关联性产生某些看法。但是这通常是教育中的一个很大问题,而我们并没有资格教育证人。

我们通常不了解证人发现关联性的前提,这又造成了更大的困难。托马斯·霍布斯讲了一个故事,其中的关联性就是从英国内战跳跃到提比略统治期间一便士的价值。过程是这样的:查理一世因为20万英镑被苏格兰人放弃,[223]而基督被卖了80便士,那1便士值多少?要了解这种联系的来龙去脉,一个人只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历史知识即可,不过知识也不能太少。但这种知识是人人都可能获得的对普遍事物的了解,但因为每个人的个人关联和纯粹主观经验是其他人不知道的,因此要发现这种联系也是极端困难的。[224]要帮助证人回忆出某个案子的发生日期是最简单的,比如要努力确定某个时间点,而证人想到了一些发生在那个时间的事件,于是就帮助他确定了日期,或者也可以把证人带到案发地点,而其个人情况和当地的情况有所关联。但是当要关联的不是单纯的日期而是完整的事件时,那对整个情况的了解就必须很深入,否则便不会成功,或者只能得出乱七八糟的结果。真正的困难之处在于,每个人都有一个可以利用自己感觉的庞大的知识体系。任何人从学校、报纸上学到的东西我们是能够做出大概判断的,而某个人如何评价自己,在某种范围内的感觉如何——如在家里,在自己镇上,在路途中,在他的关系和经验中等,这些感觉就算再重要,我们也是无从得知的。

那种让人产生生理反应的联系只在特定的案例中才有意义。比如,觉得自己在蚂蚁窝附近时感到浑身爬满了蚂蚁,或者听见别人受伤时感到身体疼痛。皮肤科医生讲课说到病人某部位皮肤有问题时,全体听众都会去挠那个部位,这真是特别有趣的一幕。

这种关联的法律价值可能在于,不认罪的被告会做出下意识的动作,从而透露出他自己拒不承认的伤口的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警觉,因为通常对伤口的准确描述能够达到让比较紧张的人仿佛亲眼看见了伤口的效果。但是如果不去形容伤口,甚至连受伤位置也不说明,而只是进行大概的描述,那么当被告去触碰自己身上与受害者伤口相对应的部位时,你就有了线索,你的注意力就该集中在这一点。尽管这种线索的价值不会太高,但还是有一定用处的。

总而言之,关联性的法律重要性和“获得一个想法”差不多。我们需要某些关联性来构筑某个意象,对问题给出个解释就必须“想起点什么”。如果想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就必须“获得一个想法”。此外,还需要通过关联来发现证人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获得一个想法”或“发现”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在所有形式下都是一样的。我们只能研究一下其不同的表现形式:

1.“建设性事件”,即通过联结、推理、对比和验证可能可以发现正确的事物。这里的关联必须是有意的,该观点也必须和某种固定意象结合起来,将该意象与之联系是为了得出结果。假设某件纵火案,犯罪者未知,那我们就要求原告要将自己所有的敌人,或是他解雇的仆人、乞丐等,与地点、时间、辨识和对比关联起来。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某些观点,也就可以帮助我们形成相对确定的理论。

2“即兴事件”,即某个念头明显突然地或没有任何原因地出现。实际上,这种突然性通常是某种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属于无意识行为的联系造成的,而由于其为下意识的行为或是出现得太快太突然,所以无法找到线索。通常某些特别的感官知觉会使同时存在的事物之间产生联结,并使其再联结起来。假设有一次我看见某个人时正好听见某种不常听见的铃声,那现在再次听见这个声音时我就会想起那个人,甚至都不知道其中有什么特定的联系。也就是说,那个人和那种铃声之间的联系是下意识地产生的。据此还可以推出更多的事情。我第一次看见那个人时他可能戴了一条红色领结,比如说是罂粟红色吧,那现在就有可能每次我听见那个铃声时脑海中就浮现出原野上盛开的罂粟花。但谁能想到这种联系的路径呢?

3.相互契合的时间,即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平静地保留一个想法,直到另一个想法凸显并与之产生关联。比如,有个我认不出来的人跟我打招呼。我可能知道他是谁,但是当时想不起来了,因为没什么其他线索。于是我就闭上眼睛,尽可能把他的形象留脑海里,希望这种“相互契合的时间”能帮我。突然,我看见他神情严肃双手环抱地出现在我面前,他的左右手边分别有很相似的两个人,他们的头上是高高的窗户,拉着窗帘——那是一位面对我坐着的陪审员。可是回忆并不止步于此。我会将他坐着的意象发散开然后再在脑海中看他。这时候我看见旁边有一扇门,而他面前放着很多架子,这是一幅小镇店铺老板站在自己商店门前的图景。我把这个变形的意象牢牢留在脑海。突然一辆马车出现了,它的双轮很奇特,我只在某个地主的装备中看见过。我太清楚他是谁、他的宅邸旁边的小镇叫什么了。现在我突然知道,他是曾在我的法庭上做过陪审员的来自Y地的商人X了。这种尽可能长地保留某个念头的方法我常常会教给比较聪明的证人(女性通常不会成功,因为她们总是焦躁不安),总体而言这个方法有奇效。

4.“回顾性事件”,即包括回顾性的关联。比如,我无论如何也想不起某个人的名字了,但我知道他有贵族头衔,名字和奥贝法兹某个小镇名字的一样。终于,希尔绍小镇的名字跳了出来,于是我可以很容易地回想起来。“沙勒·冯·希尔绍”,当然了,这种名字不会那么轻易就能想到,只有在我们要想出当时用来帮助记忆的那个词的词形时才会在脑海中回放,然后才能与整个意象关联起来。如果用这种方法帮助别人回忆,无疑会困难到令人不快。



主题6  回忆与记忆


第51节


和思想的关联直接相关的就是我们的回忆和记忆,这在证人知识体系的法律意义上的地位仅次于知觉。证人想不想讲出真相当然取决于其他因素,但是他能不能讲出来则取决于知觉和记忆。而后者是一个高度复杂、功能组织多样、难以理解的问题,即便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如此,而如果一切都取决于证人是否注意到某事是如何发生的、发生了多久、事件的哪个部分深植于记忆之中,以及他记忆的不足应该从哪个方向加以补充。如果律师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而对所有呈现在面前的现象都一视同仁,简直是不可原谅的。检查与案件相关的丰富文献和由此要做大量工作就是在不自觉地提出一个问题:所有这些是为谁做的?没人会比律师更需要对记忆本质有彻底的了解。

我建议每个犯罪学家都研究一下有关记忆的文献,并推荐下列作者的作品:明斯特伯格、里博、艾宾浩斯、卡特尔、凯普林、拉松、尼科莱、兰格、亚特瑞、里歇、福雷尔、高尔顿、比尔弗利特、帕内特、福特、桑德、科克、莱曼、费拉、约德尔[22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