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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节 触觉

书籍名:《犯罪心理学》    作者:汉斯.格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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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洁起见,我将定位、压力、温度等感觉统称为触觉。与这种感觉相关的问题并不简单,因为很多证人会描述在黑暗中或看不见时的某种感觉,加之与这种感觉有关的很多都是殴打、受伤等类的案件。在大多数案件中,这些证人注意不到相关部位,所以只能依靠这种触觉本身。只有在视觉和触觉同时起作用、相互验证时才能得出完全的确定性。通过视觉无法得出三维的概念,这是已经得到证明的。一开始我们仅仅把三维的感觉归结为触觉,后来则将其归为经验和习惯。这一点通过天生没有视觉而后来重获光明的人的经验得到证实。有的人仅通过视觉是无法区分出银质笔架和一把很大的钥匙的。他们只知道这是不同的东西,但要在摸过以后才知道它们分别是什么。此外,众所周知,闭着眼睛去触摸时会犯很多错误,这也证明触觉具有欺骗性。同时练习可以带来极大的准确度,很多时候触觉比视觉还管用,比如我们用自己的手指来感觉某种东西精细高质感时。纸张和皮革的触感、表面光滑度、某些突起的小点,这些都可以用手指感觉到。所以如果证人保证说什么东西特别光滑或粗糙,我们必须要问他是否是用手指触摸过,得到肯定的回答才能确定。那些不得不大量依靠触觉的人就能扩展感觉的领域,比如大家都知道盲人的触觉非常灵敏。所以盲人对于触觉的看法就算听起来不可思议也有可能是真的,有的盲人能够摸出织物的颜色来,因为不同的色素及其媒介造就了其着色对象不同的表面质感。

另一方面,聋人有特殊的能力。所以阿伯克龙比行医时常常会发现,聋人能感觉到马车或他人靠近,甚至比听力正常的人感到的要早很多。我养了一只安哥拉兔很长时间,它和其他安哥拉兔一样没有听觉,这已经被医生验证过。但是,如果它在哪儿打盹时有人靠近,它很快就会发现并辨别出脚步声来,因为如果靠近的是陌生人它就会吓得跳起来,而如果是朋友它就会很愉快地伸展开身子让你去摸它。它能感觉到自己接触到的物品,哪怕仅是特别轻微地碰到,比如椅子、窗边的座位或沙发等,且对该物体受到的轻柔抓挠异常敏感。这种敏感度在有听力障碍的人当中是加倍的,而对这类人我们却很容易产生怀疑。

触觉不光能通过练习改善,还能通过肌肉训练改善。斯特里克说自己常常注意到,那些更多利用肌肉的人的观察力更强。这与被许多实验证明过的、受过教育的人在所有方面都更加敏感并不冲突。此外,女性比男性触觉更发达,而空间感和压力感则没有差异。而各种各样的药物注射则对触感有决定性的影响。比如注射吗啡就会降低皮肤对空间的敏感度。大麻能降低敏感度,酒精在这方面的作用也是既迅速又大。根据赖兴巴赫的看法,某些敏感的人感觉特别极端。他们中最厉害的人可以立刻感觉到在一个黑暗的房间中某人的出现、靠近及其相对位置。而特别神经质的人则常常会感觉到空气的压力和细微的颤动,这也是真实的。这与其他很多事实共同证明,成千上万种触觉是可以被区分的。对温度的感觉的发展则相对高阶,女性比男性尤甚。嘴唇和指尖能感觉到0.2℃的温度差异。如果要感觉温度的绝对数值而不是差异,通常准确度会在4℃左右。比如19℃可能会被估计在17~21℃之间。不过我相信对常见温度的估计可以被我们接受。比如有人要是习惯于自己房间在冬天的温度为14℃左右,那么要是温度有1℃的升降他都能立刻准确地感知到。此外,夏天洗冷水澡的人也能感知到1℃的温度差异。所以证人关于很小的温度变化的判断可能是可信的,但如果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就必须注意所有感觉产生的条件。比如整只手感觉到的29℃的水比指尖感觉到的32℃的水要热。此外,韦伯指出:“如果我们把相邻的两个指头放进两种不同的温热液体中,感觉就会交融,最后我们难以辨别其中的差异。但是如果用的是两只手,在我们将两手互换的时候就能非常成功地发现差异。我们的皮肤接收到瞬间印象的点相隔越近,也许大脑中接收这些印象的部分也就离得越近,于是感觉就越容易交融,而如果离得越远的话就越不会。”[193]在实际案例中这类问题很罕见,不过评估温度的问题却很常见,所以就必须确立其可靠性。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伤者及致伤者在案发当下有何第一感觉以及他们证词的可靠性。首先,我们要感谢韦伯精到的观察,他发现我们很难闭着眼睛感觉出身体被匕首刺到的角度是多少。同样很难判断的是被推或者被打的力的方向。可如果头发被扯掉时我们都可以准确地说出力是来自哪个方向的。

关于多长时间可以感觉到接触和疼痛的问题,有人说迅速有力地刺激鸡眼时当时就能感觉到接触,但是疼痛感要晚一两秒钟才能感觉到。可能鸡眼比较特殊,但是其他部位感觉到疼痛的时间要长得多。亥姆霍兹通过1850项实验证明,神经信号每一秒能传导90英尺(约合27.4米)。所以如果你的手指被刺伤了,你会在1/30秒之后感觉到疼痛。不过最简单的实验还不足以做出什么决定性的判断。我们只能说人在被电击后过一段时间才能感觉到神经末梢疼痛,这个时间大约是1/3秒。

人在被刺伤时往往感觉好像和一个滚烫的物体发生了接触,还有人进一步说伤者会在被推挤或刺入部位的附近感觉到疼痛感,而刀片在身体深处时会有寒冷感。如果这些信息我是从伤者身上了解的,就无法做出确定性判断排除掉某些人是故意夸大好让自己显得更有趣或证明伤情很重的情况,所有答案其实都指向刺伤、枪伤和打伤带给人的感觉都是推挤感。此外,血液升腾的感觉几乎立马就能感知到,疼痛则会晚很多。那些有机会进行过很多次决斗的颜色学生[194]说“被刺伤”,就算是被最尖利的剑刺的,感觉都只是不痛或者不太痛,好像被打了一下或推了一把。有意思的是,所有人都说感觉就像是被某种很宽的钝器打了一下,比如像掉下来的一片瓦之类的。但是没人能感觉到刀片的冰冷和入侵感。

中枪伤的战士在负伤几分钟之后被问起来时,都会异口同声说自己只是感觉被很用力地推了一下。

而致伤者的感觉又完全不同。洛策很正确地提醒大家注意以下现象:当梯子的横档是用弹性材料做的时,我们会自然地预想到这样的横档会被缚紧在梯架两端。而弹性材料制成的横档固定得是否牢固可以通过摇晃梯子和用斧头敲打横档时来自木框的阻力而感受到。同样,战士能清晰地感觉到自己的刀尖或剑端插入敌人身体时的感觉。最后这一点也有学生证明过。有人可以清晰地分辨出自己的剑是只刺破了皮肤还是伤及了骨头。这种触感集中在右手拇指上,这个点正好贴着刀把,能感觉到摩擦力。

致伤者的感觉的重要性在于,如果他想要说出真相,就很可能能可靠地讲出自己是否伤到了对手或者伤得有多重。而受伤者的证词的重要性则在于,在多人卷入的斗殴事件中判断那个伤口是什么人弄的。我们常听亟待说出真相的受害者说:“我相信是X刺伤了我的肩膀,可他只是推了我一下而不是刺了我,我并没有感觉到被刺伤。”然而真是X刺伤了他,如果主事法官对被害人解释这一现象,他的证词就会变得更加可信。

还有一些别的很重要的因素。

1.众所周知,如果骨头上的皮肤受伤严重,被拉扯到肉上,就很难辨别出受到刺激的点。这种移位可以在实验中制造出来,通常是在身体严重扭伤时发生。如果在坐着时上半身被往后拉就会发生一系列移位,就很难辨别击打和刺伤的位置。所以如果一只手被往后扯直至快要扯到极限时也会是这样。更难的是在身体某部分被别人控制住因而使皮肤受到牵扯时去辨认受伤的位置。

2.湿润的感觉是由寒冷和表面容易滑动组成的。所以,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摸到一片特别冰冷、光滑的金属时,我们会觉得是摸到了潮湿的物品。但是反之亦然,即我们认定只有在某物品是潮湿的时候摸起来才会是冰冷光滑的。所以关于受伤出血就有很多错误的印象。伤者或其同伴在仅摸到光滑的金属时会感觉是出血了,或者真的出血的时候又觉得摸到的只是光滑冰冷的物体。关于是否出血的错误经常造成混乱。

3.不断重复累加会强化印象并使触觉清晰化。其结果是,即使在我没想通过触觉验证某事的时候,总是会反反复复地把物体放在指头之间上下摸索。同样,我们也会反复把玩那些触感很好的物品。我们喜欢抚摸光滑柔软的皮毛,时间久了就能感受得更加清晰或者感觉出不同。所以每次要通过触感决定任何事情时,就要问清楚触摸是只有一次还是重复进行,这一点非常重要。这其中的关系就像匆匆一瞥和准确观察之间一样,因为在触摸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本质的不同。

4.很难仅通过触摸就判断某个东西是直还是弯的,或者是平的、凸的还是凹的。韦伯证明,如果这样去握住一个玻璃盘——一开始用力比较轻,然后用力,然后再用力,那么感觉盘子就是凸的,而反之则是凹的。而如果力道保持一致就会感觉它肯定是平的。

5.费尔罗特认为,某个点以一定的速度在某块具有一定面积的皮肤上滑动时——比如从手腕到指尖之间手背的皮肤,如果眼睛不看着的话人会明显觉得移动速度在不断增加。如果方向反过来,这种确定性就没那么高,可是如果增大皮肤的面积,确定性就会提高。人对刀伤、抓伤之类的错误印象可能就这样产生的。[195]

6.问题可能出在人对习以为常的压力的印象上。韦伯最早做了实验,之后费希纳也证明皮肤不同部位对重要感觉的差别很大。最敏感的是前额、太阳穴、眼睑和前臂内侧。最不敏感的是嘴唇、躯干和手指甲。把6块1美元的银币摞放在身体的不同部位然后拿开,每次拿走1美元,身体的感觉也是多种多样的。身体不同部位能感觉到有东西被移走时已经拿开的银币的数量如下:

后来更加深入的实验的结果也是如此。关于男性与女性、是否受过教育的人之间是否存在压力感敏感度差异这一点还没有进行过成功的实验,其中牵涉的原理可能会对殴打和掐脖子等案子有帮助。



主题2  知觉与概念


第44节


律师必须考虑一点,即在从纯粹知觉印象到智识概念的转变过程中,后者能复制出观察到的事物或事件的可能性。很多所谓的科学差异在科学心理学的推动下丧失了地位。现代心理学并没有在知觉与记忆之间划下明确的界限,还隐隐透露出知觉问题的解决方案就是知识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意味。[196]

关于意识与知觉之间的差别我们就援引菲舍尔提出的论点。[197]意识分为两个半球(或者说区域):感觉区域和外部知觉区域。前者包括生物体内在结构,后者则从生物体一直延伸到客观世界。意识有一个行动半球,通过运动神经和肌肉处理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而知觉半球则是由感觉主导的。

外部知觉有三种主要功能:理解、区别和联系。狭义上的知觉就是指对某些刺激到我们眼睛的物品的感官意识的理解。我们能够通过它发现物品的位置及其与我们自身和其他物品的关系、与我们的距离和其名字等。

紧随理解之后的就是对我们律师最重要的问题:认知。认知表示某个事物给大脑留下足够深刻的印象从而可识别。被认识的事物的本质其实无关紧要。根据休谟的理解,该物品可能是种持续存在的东西(“在大脑中不受干扰、没有牵连”),或者可以通过知觉本身来辨识。后一种情况会被认为是某种类似理性的判断:“下雨了”,或者“感到下雨了”,这种认知只是知觉的认知。对于这种认知,我们从证人处获得的判断就是我们必须检查和评估的问题。我们必须从两种观点入手。第一是找出主导原则的观察者和事例搜集者的观点,否则我们所做的推理至少也是不可靠的,在大部分情况下甚至是虚假的。就像马赫说的:“一旦观察确定了任何一门自然科学的所有事实,那么该学科的新纪元就开始了,那就是推理的新纪元。”但我们律师在自己工作中有多久没有区分过这两个时期呢。[198]

第二个重要的点在于观察中的错误。席尔用两个标题把重要的错误区分开。观察中的错误分为积极的或消极的,错误的或疏漏的。后者主要是因为先入为主的观点。哥白尼的反对者总结说地球没有转动,是因为如果地球转动了,从塔顶落下的石块就该落到偏西一些的地面上。如果哥白尼的追随者做了实验就会发现,石块确实是落到了该处。在律师中同样的疏漏也发生了无数次。我们对自己或他人的期待念念不忘,所以就放弃了用某些已经试过的方法对其加以验证。我工作时常常想到乔治斯的故事,他不喜欢学者,所以设计了一些问题去考哲学家和物理学家:“为什么把10磅重的石头放进一桶100磅重的水中,二者总重量是110磅,但如果把10磅重的活鱼放进去,总重却仍然是100磅?”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一套解释,直到最后国王问了自己的男仆,他说希望能先看看这个实验。我记得有个案子里一个农夫被控告为骗保而故意纵火。他说自己只是拿着蜡烛走进房间,长长的蜘蛛网着火了,于是点燃了从屋顶垂下来的稻草,灾难就这样发生了。在审问的时候大家才想起来应该问问蜘蛛网到底会不会着火,结果第一次实验就证明那是不可能的。

多数此类经历表明,在认知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放慢速度,不要跳跃,我们只能在自己已经掌握的知识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观念。圣托马斯说过:“Omnes  cognitio  fit  secundum  similitudinem  cogniti  in  cognoscente.”[199]记住这一智慧箴言,询问证人就会变得轻松简单得多了。只有把未知和已知联系在一起时前者才有可能被理解清楚。否则证人根本无法回答任何问题。他找不到支持,或者只能找到自己的看法,于是很自然地就会犯错。普通旅人带回家的信息大致还和离家时带走的一样,因为他的耳朵和眼睛都只为自己期待的事物开放。黑人相信是疾病让自己佩戴的珊瑚褪色的,他们相信这一点有多久了?但只要仔细看看他们就会发现那种观念是多么地蠢。从亚当·斯密开始,人们认定奢侈消费有助于经济发展,这又持续了多久?此外,人们因为自己看到日出日落而管哥白尼叫傻子又叫了多久?所以J.S.米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内克补充道:“要是有人给我描述一个动物、一个地区、一件艺术品或者一件事什么的,通过他的话我是无法形成对该事物外表的观念的,我有的仅仅是通过语言和标志带来的问题,关于这个主题的概念的问题,所以其真实性主要取决于早前相关同类事件形成的概念的完整性,以及我认为已经掌握的材料。这些就是我的知觉资本和表达的优势。”[200]

自然,没必要去问讲述者到底有没有亲眼见过自己讲的事情,也不用在询问时说服自己说这个人准确了解自己讲述的内容。同时,审查官必须弄清事情本身,并了解如果需要清楚地和他人沟通,自己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可以说,不论受教育程度如何,我们所有人都能理解并记得所有我们见过、听过或者从别人描述中学到的事情的明确和独特的意象。在接收到新信息时我们就把这个新意象加到旧的上,或者将旧的某一部分抹去然后换上新的,或者只是多少留下旧意象的一些气息。这种意象可以追溯到很久远之时,甚至可以追溯到动物身上。一天我的小儿子很兴奋地告诉我,他的天竺鼠,这种被公认特别蠢的动物,能够数数。他把六只小鼠拉到一边让天竺鼠妈妈看不见。然后把其中一只藏起来,再把剩下的五只送回天竺鼠妈妈身边。它一只接一只地去闻了闻它们,然后表现出极大的惊恐,好像是丢了什么的样子。等它的第六只小鼠全被放回身边,一窝鼠崽子齐全了以后,它闻着六只才表现出极大的满足。“它至少能数到六。”当然,这种动物只是对自己的一窝幼崽有一种固定的集合意象罢了,有一只不在了那意象就被扰乱而不对了。同时,这类意象是通过事件或情况之间相互联结形成的。这和没受过教育的人产生的意象差别并不太大,和文明人的意象也只有程度上的不同而已。

之所以很多口头叙述都是不正确的却没有被意识到,原因就在于这些意象及其与新材料之间的联系出了问题。言者与听者各自有不同的意象群,前者和后者与新材料关联的方式也不同,当然就不可能没有分歧。[201]审查官的任务很困难,他需要调整自己的话,生发出正确的意象,不给错误理解留下任何空间。当碰到某个有名的放债人卷入一件不可言说的案子,站街女牵涉到某起农民酒吧纷争中,花花公子牵涉到决斗,狩猎监督官遇到盗窃,这些人原有的意象群对新的知觉来说就是很糟糕的基础。另一方面,要从中抽象出信息也不太难。因为此类案件并不常常发生,最大的麻烦就在于在证人感知相关的事件之前,要一次性找出他们原本的记忆意象是什么,因为这种意象对感知案件会有极大的影响。

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应该牢记,保留这些意象是多少有点迂腐的事,它取决于一些不重要的问题。格拉茨市政厅某个有36格的柜子中放着36种不同的文件。对应的期刊名字清晰地写在每一摞文件上,除了字迹清晰之外,人还得花不少力气保留或者移走某些文件,因为他需要自己去阅读那些字而不是想当然地理解。后来文件名字被剪下来粘在书柜上,就算字迹歪歪扭扭,那些标题却变成一种习惯性意象,从而变得容易理解了,这样拿取和归还就变成了一个机械化的动作。比起各有不同的事物来说,习惯性的相同事物理解起来要容易得多。

由于只能在形式的一致性和相似性基础上来理解事物,我们就会把这种形式当作是经验的本质。况且对某人来说一致和相似的东西对另一个人就不一定,所以经验的本质会随着人而改变。

“当我们拿着一个有三个面、七个角和九条边的骰子时,我们很快就会推导出骰子的意象或者说模式,然后根据这种模式做出进一步的感官感知。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系列的模式能够互相替换。”(奥贝特)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对听众描述某些他们不知道的事物时,也会使用我们默认听众能懂的联系,所以只有在对比时找到正确的对象才能让对方正确理解。反之,我们必须记住,每个人做对比时都是基于自己的经验,所以要想知道在对比什么就得有相似的经验。如果忽略这种经验的私密性,就会造成巨大的灾难。比如,经常和农民打交道就会发现,他们喜欢用很宏伟的对比,那如果想弄清如何排除这种对比中的水分、准确理解他们的意思,首先就必须理解他们的本质的生活。这样之后就会发现,原来他们用的对比和意象才是最特别、最容易理解的。

感官知觉对于理解非常重要,没人可以界定感觉活动结束、智力活动开始的界限在哪里。我不记得是谁提到过这件有趣的事:去埃及博物馆的20个学生都不知道,为什么画像上的埃及人给人一种哪里不对的印象——没人注意到图上所有人物都有两只右手。

有一次,我费了很大劲去观察玩牌的骗人把戏,等我从赌博者身上掌握了技巧之后,就展示给一些年轻的犯罪学家看。很久以来我一直拒绝相信一个老希腊人说的:“一个把戏越蠢越明显就越能得手,人们什么都看不到。”但是他说的是对的。我明确地跟我的学生们说:“现在我要骗你们了。”居然还能顺利地耍好这个把戏,没人看得见。如果有人有一点用眼睛看看别的地方的念头,肯定会发现有张牌在膝盖上、袖子里、兜里或者其他上帝才知道的地方。但谁又能说这种情况下没用眼睛瞥一下或者没用大脑好好想想是因为经验不足呢?根据某些权威人物的看法,错误的主要来源是感觉,但是到底哪些事不能归咎于感官知觉转变成智力觉知的那个神秘的、难以解释的瞬间呢,没人讲得清楚。

人能感知到的东西其实少得惊人,对此我有一种很简单却很有效的证明。我用一个托盘装了一瓶水和几个玻璃杯,然后明确说出下一步要怎么做,接着从瓶子里倒一点点水在杯子里。然后就把东西都收走,这时提出一个令人震惊的问题:我刚才做了什么?所有观察者马上回答:“你往杯子里倒水啊。”然后我再问用哪只手呢?有多少个杯子?我倒水的那个杯子放在哪里?倒了多少?杯子里有多少水?我真的倒了还是装的?瓶子有多满?真的确定是水,还是有可能是酒?难道不是红酒?倒了水之后我的手还做了什么?我当时的样子像什么?你难道真没看见我闭着眼睛?真没看见我伸出舌头?我做这个动作的时候正在倒水吗,还是之前或之后做的?我手上有没有戴戒指?看得见我的袖口吗?我拿着杯子的时候指头在什么位置?这些问题的数量还可以加倍。能回答对的少得可怜,人们为此争论不休,还讲出那么多不寻常的事来,这一幕真是让人觉得既震惊又有趣。但我们又能怎样要求证人们去描绘一件复杂得多、并且他们的注意力根本不在上面的事情呢,不是立刻回答,而是在事发之后很久,而且经历事件的人可能已经被害怕、震惊和恐怖等情绪压垮了!我发现,哪怕是询问相对已经受过训练的证人都是很有意思的,这样得出的结论简直是太漫不经心了。[202]像这类的引导语言:“但你会知道……”“只要回忆一下这个……”“你不可能蠢到没有看见是否……”“但亲爱的,你是有眼睛的呀……”,还有某些特别友善的话语,可能会问出某种答案,不过这种答案的真正价值又有多少呢?

某个晴朗的日子我从法庭回家,看到一个男的走出一片玉米地,在我的视线中停留了几秒钟之后就消失了。我突然感到他做了什么可疑的事情,于是立刻问自己他看起来是什么样的,这才发现自己根本不知道他穿什么衣服、裤子,有没有胡子,体型怎样,总之就是一无所知。但是我又会怎样惩罚本就该和我一样一无所知的证人呢。所以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应该常常想到那些尽管某事发生在我们视线范围之内,我们却没有看到的事实。我现在只希望能够提醒大家注意一下霍夫曼记下来的著名案件。[203]在庭审中,必须要对某人的耳朵被咬掉是否造成重大改变这个问题做出详尽而准确的调查。法庭、医生和证人等都在思考这个问题,直到最终,伤者本人证明了耳朵被咬掉到底意味着什么,因为他另一只耳朵很多年前就被咬掉了。但当时没人注意到那只耳朵有残缺。

要了解另一个人的所见所思,我们必须首先要知道他在想什么,但这一点其实是不可能的。我们常说他人肯定在想什么什么,或者冒出了这样那样的念头,但是另一个大脑中发生的事我们永远都不可能知道。就像杜·布瓦-雷蒙在哪里提到的:“要是拉普拉斯的鬼魂能根据莱布尼茨的理论造出一个小矮人来,从原子到分子都细致入微,那他也许可以让它具备思考的能力,却不可能知道它在想什么。”但如果我们能至少大致了解和我们在性别、年龄、文化、地位和经验等方面都极为相似的人的思维进程,我们就会丧失一步步将我们引向区别的那种知识。我们很清楚才能、知识、理解力的多样性叠加在一起能够带来多大的影响。在我们考虑事物性质时就会发现,自己从来没有从抽象意义上理解它,获得的总是具象的理解。我们看见的不是颜色本身,只是带颜色的物体;不是温暖本身,只是有温度的东西;不是坚硬本身,而是坚硬的东西。温暖之类的概念不可能被任何人直接感受到,提到这个词大家想到的都是某些特别温暖的东西:某人想到自家的炉子,另一人则想到意大利的温暖的一天,还有人想到烫到自己的一块烙铁。所以,每个人的注意力都不是一直在同一件事物身上的。今天他想到这件具体的东西,明天则用别的名字做出别的关联。但是每件我想到的具体事物对新的理解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可我的听众不知道,可能甚至我自己也不清楚自己到底想到了什么具体事物。尽管伯克利已经证明颜色不可能独立于空间被想象出来,空间也不可能独立于颜色,但是要判断某个具体事物是否具备证人所描述的特质的任务还是会被我们无数次忽略。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每个人在不断重复自己描述的事物时就会发现,不同的关系会导致看待该事物的不同方式。如果某物给我们留下了一次愉快的和一次不快的印象,那我们就不能从该物品本身发现什么经验和可以留下印象的特点,也不可能仅从受到之前相关印象痕迹影响的综合记忆感知中去发现。因为我们常常无法将这种以前的相关印象独立出来,去了解其对现在印象的影响。我们甚至完全不知道为什么某个印象会那么深刻。但是如果我们自己都会忽略自己身上的这一点,那我们对别人的又知道多少呢?

埃克斯纳提醒说,尤其是在这个角度,那种“黑暗知觉”就会扮演特别重要的角色。“我们的智力有很大部分取决于当这些‘黑暗知觉’出现时有没有引起注意,再进入意识领域。比如,有人在并不清楚地知道任何一种特定鸟类飞翔姿态的前提下,能认出飞行中的鸟儿的种类。还有人更聪明,能够知道鸟儿多久扇动一下翅膀,因为他们可以自己用手模仿鸟儿飞翔。智力水平更高的人就可能用语言将其准确地表述出来。”

设想一下,在某些重要的刑事案件中,具有不同受教育程度和智力水平的人目击到了一些情况。我们假设他们都想说出真相,也假设他们的观察和理解都是正确的。可他们的证词可能天差地别。根据智力水平的不同,“黑暗潜意识知觉”的影响程度也不同。他们对证词都有更明确的陈述和解释,把纯粹的论断变成有序的知觉和真正的叙述。但是我们通常会犯这样的错误,即把证据的多样性归咎于不同的看问题角度或者诚实与否上。

要从这种多样的信息中确立一致性或者发现是否存在一致性并不容易。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对比最聪明和不怎么聪明的证人的证词。通常来说,人如果对某件事有下意识的知觉,那么他会很高兴能有某种表达形式来帮助他一吐为快,但是暗示具有巨大的危险性,所以只有在极其罕见的情况下才能给予提示。最好的结果就是循序渐进地帮助证人获得全部证据,同时小心不要进行自我暗示,以免导致很多实际不同且看似矛盾的证词被下意识知觉整合得和谐一致。更好的结果是将能收集到的证据维持原状不被改动,等材料变得更多、事情清晰起来时再小心进行验证,看看那些不够聪明的人到底是因为缺乏表达能力才给出了不同的证词,还是他们真的知觉到的是不同的事情,因此表达出的也是不同的内容。

这一点在证人是相应领域的专家时尤为重要。我相信把这类人当作最佳证人的看法是错的,至少是过于普泛化的。本内克也有类似的结论。“在感知的时候,化学家对化学过程、鉴赏家对画、音乐家对交响乐,都比外行要投入更多充沛的注意力,但是实际的注意力却可能是外行人投入得更多。”就我们的工作本身来说,只要知道专家的判断肯定比外行要好就够了,但是他的理解通常只是片面的,于是就不可能很广泛,或者难免会有夸张。自然,每个专家都会觉得自己的职业涉及的那个面是最有趣的,尤其是当他对工作很认真时。所以对法律重要因素的忽略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我记得一位年轻的医生作为一起殴打和蓄意谋杀案件的证人时表现得多么热切。他在一家酒吧里目击了罪犯用一个很重的瓷质托盘威胁受害者。“顶骨那里可能断了。”医生想着,然后就想到这种重击的手术应该怎么做,所以就没看见罪犯到底是怎么实施暴行的,以及受害者到底有没有抽出一把刀之类的细节。同样,在审查某个破坏抽屉的案件中,最早的证人是一个柜子工匠。他太沉迷于抽屉的奇异设计和使用的特别木料,以至于他对破坏是如何造成的、用的是什么样的工具这些重要法律问题根本无话可说。我们大部分人碰到专业证人时都有这样的经历,也都见过他们出于自己的兴趣,认定事情是根据自己行当的原则发生的,以至于常常做出错误证供的情况。不管事件本身是如何呈现出来的,他们都会将其修改,套入到自己理解的范式中。

埃克斯纳认为,在所谓定位问题上,“下意识知觉”会不知不觉改变,转化成另一个角色。如果有人能够自我定位,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都知道大致方向,那么我们一定要记得:在这种人成为证人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这一点,因为他的信息可能有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价值。埃克斯纳说自己在攀登马库斯塔时,知道在任意一个时间点自己的方向是什么。而我自己则是转个弯就不知道方向了。如果要在法庭上证明与位置有关的关系,我们对位置的知觉及其价值肯定会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几乎没人能在法庭上保证自己的总体定位水平是很高还是很低。

埃克斯纳说:“如果我走路的时候突然停在一所房子前看着它,那我肯定就是感觉到房子和我脚下的路之间的距离了——对路的无意识感知启动了。”这确实可以和纯粹的潜意识中一系列过程的发生来对比一下。

但是定位并不仅限于对位置的感觉,甚至也存在于对地点的微小记忆中,比如用心记忆某些事情时知道它印在哪一页的哪一行上,寻找没有注意到的物品,等等。这类知觉定位的问题很重要,因为这种知觉强大的人和他自己的方向感之间的联系更紧密。我们可以从这些能利用自己专长的人身上学到很多,如果忽略了这一点,他们作为证人就会感到很绝望。有人这种知觉能强大到什么程度呢——通常方向感好的人都更聪明——德语专家伯恩哈特·佐伊费特告诉我,他不知道哪个单词怎么拼的时候就会想象其外形,如果还不行就把他纠结的两个词都写下来,这样就能发现哪个对了。当我问到那个图像是以印刷体还是手写体呈现时,他意味深长地说:“是我的书写老师的字体。”他肯定是定位了多年前出现在书写课本上的字体,然后将其深深刻在脑海里。询问证人的时候要谨记这一点。

总之,针对卡特尔对理解问题所需时长的调查,[204]我认为,一个人的语言学得越好,其复述和阅读词汇的速度就越快。正因如此,我们相信,外国人讲话比我们快。卡特尔认为这一点毫无疑问,所以他在测试外语水平时会测语速。

辨认一个字母的时间是1/4秒,读出来的时间是1/10秒。辨认颜色和图画需要的时间则要长得多,不是因为认不出来,而是必须考虑正确的名称是什么。我们更习惯于读文字。

这种结论可以进一步延伸。待描述的事件越清晰地被构想出来,对其的推论就越清楚、记忆就越确定,复述的时候也就越快。所以可以说,除了个性差异之外,证人讲话的速度对我们判断他进行过多少思考、是否确定自己所说的话也至关重要。不难想象,一个人在努力准确地回想事件时讲话就会比较慢,比较磕磕巴巴,或者至少是有点犹豫的。如果他要考虑减少不同的可能性、避免自相矛盾也会这样。但如果他确信自己要讲的话,那他至少可以不受干扰地把话在大脑中轻松地过一遍,这样说出来的时候就会很快。我们在公共演讲者,甚至法官、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中都能发现:他们中的任何人如果不清楚自己代理的案件或者不确定其正确性,讲话就会很慢,反之则会很快。法庭和其他公共机构的速记员也证实了这一点。



主题3  想象力


第45节


证人告诉我们的事情都是事先存在自己的想象中的,这种存在的形式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他们对我们会说什么。所以想象力的本质对我们就很重要,越是如此,我们就越不需要纠结于实际情况和想象之间的关系。可能有的事情的存在形式和我们了解的很不同,甚至是我们完全不知道的。根据某些权威调查,理想主义者会把这种可能性抛到一边,然后以科学的方式去回答提出这种可能性的人。

所以在我们律师看来,“科学回答”并不重要。我们感兴趣的是想象的可靠性及其与我们认为存在和发生了的事情之间的关联。有的作家认为,感官对象同时存在于感官知觉的外部和内部,外部就是指在这些对象彼此之间,内部则是它们和意识的关系。有人注意到,意象和物质之间的差别并不构成知觉行为的任何一个部分。但是发现这一点的人认为,行为中并不包含想象。根据圣·奥古斯丁的看法,意象是对物质的知识;而根据埃德曼的看法,物质就是意象的客体化。

意象的替代充分性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想象一下我自己失踪了的狗,我只从画像上见过的俾斯麦的狗,还有其实我只知道长得很好看、但被主人切掉尾巴的亚西比德的狗。这个例子中这些意象的代表价值很明确,因为每个人都知道我只能很准确地想象出我自己的狗,俾斯麦的狗可能相对也不错,因为常常有人画或者描述它,但亚西比德的狗却不怎么可靠——尽管我从小就开始栩栩如生地想象这只有名的狗的样子。所以,每当我提到这三只狗的其中一只的时候,大家都能正确评估我的意象的正确性,因为他们都知道狗狗的情况。但我们谈及一位证人时却不太清楚他获得意象的情况,只能通过他本人来了解。而证人在描述时增加了另一个意象,也就是我们自己对该事件的意象,它与证人自己的意象就必须建立特定的关系。在所有相关的单个意象中,应该提供那一个呈现出所涉事件的意象。意象只能和意象对比,或者只能和意象的图片对比。[205]

这种转变的困难之处主要在于表征的本质之中。表征永远都不可能和其对象一模一样。亥姆霍兹说得最清楚:“我们的视觉和表征都是效果;看见的事物和表征中的事物,其本身对我们的神经系统和意识都产生了影响。其效果的本质必然取决于原因的本质,以及原因要发挥作用所依靠的基础。想让某个意象完全复制其对象的,从而达到完全真实,就需要对应的效果绝对独立于其作用的对象之外。这显然是很矛盾的。”

而意象与其对象之间的区别,要看是否仅仅是形式和材料上的,至于其重要性则还没有被科学证明过,可能永远也无法证明。我们只能假设这种区别的确定性是人所共知的,人人都有一个天然的标准来恰当地衡量想象和其对象,也就是说大致知道二者之间的区别。困难之处是并非所有人的标准都一模一样,而在标准形成的过程中人的个性实际上都会对其产生影响。这种标准的多样性是双刃剑:一方面它依赖于意象及其对象的本质,另一方面则依赖于意象在形成及后续全部时间内经历的变化。每个人都知道这种区别。任何人只要有某种条件或在人生某个阶段经历某件事时,都会创造出细节不断变化但总体特质恒定的意象。如果在不同条件下或不同年龄经历同一件事,在记忆和想象力造成了不同的影响时,那意象及其对象就不可能在不同方向上互动了。如果是从来没有亲眼所见之事的意象,情况就更糟。我能够想象出特洛伊木马屠城、一条龙、极夜和亚历山大大帝的样子,但是这些意象和实际情况差得该多远啊!

在我们感知到某些事情不大对劲时这种现象尤为明显。我们会修正它,也就是去研究如何能让它变得更好,于是在记忆中它会呈现出改善后的样子,而越频繁地在想象中重现它,其形式就越固化,不过这并不是它真正的形式,而是修正过的。我们看见某些触怒我们的画面时对此感觉会更清晰。假设我不喜欢某幅画上一个女性的红裙子,我喜欢棕色的。后来再回想起那幅画的时候图像就会慢慢变得越来越靠近棕色,最后真成了棕色,再看见实物的时候我还会想怎么会是红裙子。[206]

我们每次听说一起犯罪案件时都会微缩复制该场景,无论得到的消息本身多么贫乏——哪怕只有一个电报词汇。不同的案件当然有重要性上的差异,因为如果我听见的只是一块银表被偷了,那我大概就不会去想象那个场景。但如果我听见在某地的一个旅店附近,一个农夫被两个路过的学徒抢劫了,我很快就能得到一幅图景,其中不仅有某个未知的地方,还有抢劫的事件,甚至还会有相关人物的脸。这幅图景每一个实际细节都是错的,但这都没关系,因为大量事实证明它会逐步得到纠正。真正的危险在于,这种纠正往往是很糟糕甚至是全盘皆错的,其结果会导致最先产生的那幅图景又卷土重来并且还异常活跃。[207]这种活跃的程度非常高,因为我们常常会把这种想象和实际或准实际的事物相结合,而后者要么是亲眼所见的,或至少也是特别投入地想象出来的,于是第一幅图景就获得了更新的力量。利普斯认为:“复制的意象以特点为先决条件。特点则随着其指代的知觉产生,不过也有复制的意象和想象出的整体是不指代任何先行知觉的。在该特点同时也属于其他事物时,这个矛盾就得到了解决。这样一来,有限数量的特点就变成了无限……特点自身就是被转化的力量,这种转化的力量可以主动回应内在刺激。”

在演讲复制意象时,这个过程也是类似的。这种复制不是直接的,而是来源于一系列意象,这就导致儿童、老人和没受过教育的人在试图呈现出属于任何既定意象的整个复杂关系时都会喋喋不休。但这种情况会让法官感到绝望,不光是因为它浪费了时间,还因为它有把注意力从重要的事转移到鸡毛蒜皮小事上的危险。同样的情况也会在司法文件中出现,常常有主审官会被没什么技巧的证人带偏,或自己造成了某种晦涩不明的印象的情况。真正的思想家几乎永远都言语谨慎,因为在与自己观点相关的无数意象中,他只会保留最清楚的与当下目的有关的那些。所以好的程序几乎总是相对简短的。审查某些程序可以说既有启发性又好笑,有些是可能被遗漏了的点,还有些直接的表征,也就是能给人真正启发的一切因素。令人惊奇的是,后者出现得太少,而且常常显得很莫名其妙,这是因为重点被人忘了。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表征的本质中包含巨大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我想通过举例来谈一下三维这个很普通的问题。我们相信其本质比外在复杂得多。我们不得不相信距离不是感觉的问题,它是需要解释说明。[208]

心理学家指出,没有经验的帮助,对三维的表述可能极其困难。但经验是相对的,我们不知道别人有多少经验,或者他经验的本质是什么。所以,如果没有别的证明办法,我们永远不可能清楚地知道一个人的物理视觉是否正确。考虑一下四维的观念需要哪些假设。自从亨利·摩尔引入这个概念以来,它已经极大改变了我们对空间的认识。但是我们不知道其中多少是无意识的,“每个人都完全不知道自己的邻居是如何感知空间的”,这句话肯定没错。[209]

动作又是另一种难以表述或想象的东西。你可以马上自己判断一下,看你能不能想象出某个比较复杂的动作。我只能想出一个接一个相继出现的动作,但是想象不出后续动作会是什么。就像哈贝特说的,连续一系列的意象不等于表达出的连贯事件。但是如果我们想象不出后者,即使想象出前者也是不对的。施特里克认为,动作是一种不可能以任何其他感官特性的形式来表达的感觉,要是不唤醒肌肉动作,大脑就记不住任何一个动作。[210]经验证明了这一点。唤醒肌肉的感觉通常在想到该动作时最明显,因为我们能感知到在解释或描述动作时运动的感觉是如何伴随相应的意象产生的。运动的感觉永远是真实的。它至少表示证人自己能感知到、并且想在讲故事时再次体验那个动作。比如,当我们让他解释某个人是如何被掐死时,就可以看见他的手做出轻微而含糊、但肯定表明他在努力回忆所见的动作,这和他正在讲述的内容没有关系。这就让我们可以观察到证人脑海中意象的变化,如果意象和动作有关,变化就一定会出现。

动作是很难表述的,所以不能指望证人能准确回忆出来。斯特里克说,很长时间以来他想象不出下雪的样子,只能在描述出某个下雪瞬间时才行。所以无法描述的事情也很难被回忆出来,因此我们发现,让证人一点一点地描述出哪怕很简单的过程都只会造成麻烦。证人只有连续的意象,就算具体的意象都是正确的,对于整个过程他也没有客观性和深入性的了解。他只是具有对事件的记忆和逻辑,要是缺乏这一点,就会缺乏意象的连续性,无法完整复述事件。所以这也与不同证人的描述会天差地别一样不足为奇,其实天差地别就是因为每个人对意象的排序都是主观的。

画画这件事就证明,我们只能表现出动作的某个瞬间,因为一张画永远画出一个动作,而只能画出那个动作内的某个状态。但我们会满足于图画所呈现出来的内容,就算我们的意象只包括动作的某个简单的瞬间。“所见所闻立刻就会成为意识的内容,这是确定无疑的。”(舒佩)但动作就不是这样。

时间对意象的影响并非无关紧要。我们必须区分构筑一个意象需要的时间以及意象的生动性能保持的时间。莫兹利认为第一个问题很难回答。他倾向于达尔文的说法:音乐家理解音符有多快,他的演奏速度就能有多快。这个问题和律师的关系在于,我们需要判断:过一段时间之后,伴随事件出现的意象的特点是否能反推出证人的个性。这里我举不出别的例子,因为对意象的产生这个难题,最前沿的现代心理物理学也无能为力。

第二个问题非常重要。其答案有没有实际用途不好说,但是它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埃克斯纳观察到,意象的生动性能保持不到1秒的时间。到时候这个意象不会整体消失,但是其内容保持不变的只有这么短时间。然后它就消逝了。每个人都能证明这一点。但是我想补充一下,我对自己意象的观察表明,在对某个意象不断重复回忆的过程中,其内容是不可能被一模一样地复制的。我还相信,在这个观点的内容改变的过程中,不会发生实质性的飞跃,但是这种转变的方向是确定的。所以,如果我能成功地回忆出某个物体,就不可能一会觉得它更大,一会觉得它更小,然后又变得更大;而是会要么就逐渐变大,要么就逐渐变小。

如果我的观察准确并且并非纯粹个人化的话,埃克斯纳的说法在审判的过程中就非常有价值了,因为案件审理过程很长,需要人不断回忆某个标准化的意象,而这反过来又会导致观念内容的改变。我们常常能看到这样的例子:一个证人被审问时说服自己去相信某个确定观念,而且到结尾时比开始时对此更加肯定。在某些常常被提到的观点发生转变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这一点。所有我们可以在复述观点时利用这一点,通过暗示避免不断被迫回到已经讲过的问题上。

其他人会怎样构筑自己的观念我们是不知道的,那是因为我们见过也了解理解他人观点和意象的难度,很多权威也清楚地指出过这一点。[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