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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节 怀疑主义

书籍名:《犯罪心理学》    作者:汉斯.格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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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怀疑主义和前一章主题直接相关,但是还得花一点篇幅来谈一下。尽管律师并不需要对哲学的怀疑主义抱有什么立场,但是对休谟学说的研究却会让律师的工作变得简单很多。

根据休谟的学说,就非数学的内容而言,我们所知道的和推断出来的信息,包括我们对其的理解、推理和那些超越感知的界限,依靠知觉、记忆和因果律得出的推论的方法等,都是从经验中得来的。我们对因果关系的相关知识也是从经验中来的,所以将这个学说应用到犯罪学家的工作上就应该遵循如下规范:“我们认为真实的一切都不是知识推理,而是经验命题。”换句话说,我们的假设和推理出的知识仅仅依赖于事件的无数次重复,从中我们推断出该事件又在该地点发生了。这就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要判断我们拿来和现在案例进行比较的同类案例是否真有相似性,这些案例是否样本量足够大,大到可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想想下面这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某人环游欧洲,他从来没见过或听说过黑人,他开始考虑人类体内色素的问题。他的思考本身或者借助其他可能的科学手段都不可能让他想到世界上还有黑人的存在,这是他只能去发现而非想象出来的事实。如果他只依靠经验,那他肯定就会从自己看见过的几百万个例子中得出人类都是白皮肤的结论。他的错误在于,他见过的无数的人都是某个单独地区的居民,他没有见过其他地区的人。

我们自己的案例中就不需要例子了,因为我从来没见过有人做出推论的时候不是用这种方法的:“有几百个案件都是如此,所以这个案子肯定也是。”我们很少问自己样本量够不够、是否是正确的样本、是否有穷尽性等这些问题。我敢说我们律师多少会有意识地假定:我们拥有大量人类几千年来理解事物的、有提示作用的先验的推论,于是就相信其绝对正确性。要是我们认识到所有的假设其实都是经验的复合体,每种经验最后都有可能是具有欺骗性的、错误的,如果我们认识到人类知识的进程实际上是把100种新的经验加到1000种旧的之上,如果我们认识到我们不能把第一种经验用数学推理的方式推到第101种上,那我们就能减少错误、降低损失。在这个意义上,休谟[139]确实很有启发性。

根据马萨里克的说法,休谟怀疑主义的基本学说是:“如果我常常有某种相同的经验,比如我看过100次太阳升起来,那我就会期待它第二天再第101次升起来,不过我不敢保证,不能确定,也没有什么证据。因为经验针对的仅仅是过去,而不是未来。我怎么在前100次日出里找到第101次呢?经验揭示了我期望从同样的情境中得到同样的结果的习惯,但是这种期望中却没有什么智慧。”[140]

所有基于经验的知识都是不确定的、没有逻辑基础的,就算其结果总体来说都是可预测的。只有数学能带来确定性和证据性。所以根据休谟的理解,基于经验的知识并不可靠,因为对因果关系的确定只能依靠经验,而我们对某些经验事实的知识只能建立在明确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

这个观点首先遭到雷德的反对,他试图证明我们对必要的关系是有清晰的观点的。他认定这种观点不是直接从外部或者内部经验中得来,尽管如此,其清晰性和确定性却是毫无疑问的。我们的思维具有构建自己的概念的能力,其中一个概念就是必要的关系。康德进一步说,休谟没能发现自己分析的全部后果,因为因果律并不是唯一一种能用来呈现事物之间先验的联系的观点。于是,康德从心理学和逻辑学出发定义了整个类似概念的系统。他的“纯粹逻辑批评”正有意从历史和逻辑两方面驳斥休谟的怀疑主义。它旨在证明除了形而上学和自然科学之外,数学也具备“先验综合判断”的基础。

但即便如此,我们的任务是要从某些清晰的例子中找到如何将休谟的怀疑主义应用到我们的工作中的方法。现在假设有几个人活到120~140岁的例子,而剩下不计其数的例子中人都活不到这个年龄。如果有人发现了其中很少一部分的例子,他就会认为地球上没有人能活到150岁。但是现在大家知道有一个名叫托马斯·帕尔的英国人活到了152岁,而根据皇家学会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的同乡金克斯更至少活到了157岁高龄(根据他在一幅铜蚀刻版画里说的,他活到了169岁)。但是又因为这是经过科学证明的最高龄的例子,我就可以说没人能活到200岁。可是,又有人活到了180~190岁。他们的名字和故事都记录在案,而他们的存在就动摇了我的判断的概率的根基。

于是我们就只能同意休谟说的,同样情况下事件频发就意味着其存在下一次重复的可能性,不过概率有大有小罢了。反证可能会来自不少所谓的交替现象。比如,众所周知,在所谓小彩票中如果有个数字很长时间没有被抽到,最终肯定是会被抽到的。如果在90个数字中27这个号码很长时间都没有出现过,那在每次连续抽取中其出现的概率就变得更高。所有所谓的玩家数学组合其实都是靠这种经验,概括起来就是:某个事件出现得越频繁(比如27没有被抽中),其重复出现的概率就越低(也就是说,27将被抽中的概率就越高)。这和休谟的说法是相反的。

可能一开始有人说应该以别的形式来表述这个例子,比如:有一袋我不清楚是什么颜色的大理石石子,我把它们一颗颗拿出来时发现都是白色石子,那么随着每颗白色石子被取出来,一整袋都是白色石子的概率就越来越高。如果袋里有100颗石子而已经取出来99颗,那就没有人会认为最后一颗是红色的,因为任何事件的重复都能提高其再次发生的概率。

但这个公式证明不了什么,因为不同的例子其实并不能与之前的例子形成矛盾。解释就是:第一个例子中包含均等概率的形式,如果我们应用休谟的关于重复提高概率的原则,就会发现是可以解释这个例子的。我们都知道,小彩票中的数字被抽中的概率均等,频度大致一样,也就是说,没有哪个数字会不成比例地长时间出现,既然这一点是不变的,我们就能假定每个数字出现的频度也相对一致。但是这种解释是根据休谟的学说得来的。

这种学说甚至能够说明很多令人惊诧的统计学奇迹。比如我们都知道,每年某些地区都有很多自杀、手臂或腿部骨折、斗殴、未寄达信件等事件。如果现在我们发现某半年自杀人数比其他年份的同时间要低得多,我们就能推测说下半年就会有相对更多的自杀案,这样全年的数字才能大致持平。假设我们说:“在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和六月平均都有X个案件。由于我们见过6次这个平均值,就可以总结说另一个月不会再是X,而是X+Y个案件,否则年度平均值就不对了。”这就是用错了休谟定律中关于平均分布的原则,因为休谟定律在应用于这种情况下时应该是:“很多年来我们观察到这个地区年度自杀案件有X件,所以可以总结说今年也会有这么多件。”

平均分布的原则是作为一种从属规律出现的,不能和主要原则分割开来。确实,它在最简单的事件中是成立的。当我决定要在自己很熟悉的X街道上步行,或者要判断今天到底是周日还是工作日,时间是几点、天气如何的时候,我能非常准确地想出那条街的样子,以及会在那儿碰到谁,尽管很多人不过是偶然在那个时间点出现,并且也有可能走别的街道。只要有一次那街上有很多人,我就会马上问自己到底发生了什么不寻常的事情。
/>我有个特别有空闲时间的侄子,他在同事的帮助下,花了几个月时间计算每天路过的马匹的数量,他们每天都在一家常去的咖啡馆里看两个小时之内会有多少马匹经过。他们耐心地计数之后发现,每天每4匹马中就有1匹枣红色的马。如果在任何一天里,第一个小时就有超过该比例的褐色、黑色和茶色马匹经过,数数的人肯定就会推测说后面的60分钟之内就会出现别的颜色的马,此外枣红色的数量会剧增,这样才能重建本该出现的均等。这种推理和休谟学说并不矛盾。在这一系列实验的最后,他们不得不说:“数了那么多天,我们数到的枣红马占的比例都是四分之一,所以我们必须假设第二天还会维持同样的比例。”

所以,尽管律师们的工作无关乎数字,也要假设自己不知道任何先验的存在,而必须完全从经验中构建自己的推理。所以我们必须承认,我们对这种推论的前提是不确定的,经常需要重新审视它,并且有可能在将其应用到新的事情上时会导致严重的错误,尤其是在用以推断下次事件的经验数太少,或者某个未知的、但非常重要的条件被忽略了的时候。

在考虑专家证词的时候这些要点必须铭记于心。无须表现出对其在专业领域工作的怀疑或担心,我们必须认识到,知识的进步依赖于大量实例的积累,而哪怕已经在100个案例中出现过的因素,也不见得会在1000个案例中再次出现。也许昨天没有任何例外,今天就发现很多的例外,而到了明天例外就变成常态了。

因此,没有例外的规则其实很少见,一旦发现例外,那规则就不能称其为标准了。所以,在新荷兰(澳大利亚)被发现之前,人人都认为只有白色的天鹅,哺乳动物都不能下蛋,但现在我们知道有黑天鹅,鸭嘴兽也能孵蛋。在X光发现之前,又有谁敢说光线能穿透木头,尤其是又有谁敢对我们当代的各种伟大发明加以概括而不担心和将来的事实发生矛盾呢?伟大的、可靠的、包罗万象的原则被提出来的日子好像还近在眼前,可现在的趋势是要特别小心概括化,就算是万分小心地得出了普遍适用的命题、将其作为一种科学见地的标志的时候也是如此。在这个方面我们当代伟大的物理学家都是杰出典范。他们认为:“我们不清楚A现象是否由B造成,但是没人见过A出现之前不存在B的例子。”我们专家对大多数案件也该持同样的态度。这肯定会让我们更不方便,不过肯定会更安全,因为即使他们没有持这样的态度,我们在做结论时也不得不假设他们已经持此态度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通过反对明显没有例外的普泛规律,我们的工作才能安全推进。

在认为自己发现了普遍适用的规律时,这一点就尤其应铭记于心,我们必须不借助专家的帮助自己得出结论。依赖自己的理解和推理的“正确”先验方法,结果那却纯粹是经验,并且是贫乏的经验,这种情况实在是太常见了。我们律师还没到能把自己的学科推进到能够利用同人们读过和写过的材料作为自己的经验的地步。我们确实为了阐述某些法律困难、界定某些司法概念而付出了很多,但是在人类及其情绪的问题上我们却没什么指导原则或者传统。所以,每个人都依赖于自己的经验,而如果这种经验有些年头了,人们就假定自己的经验已经很多了,并且还能把别人的经验补充进去。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本就没有什么确定无疑的规律,每个人都必须告诉自己:“我可能从来没经历过这种事,但是可能有1000个人以1000种不同的方法见过它,所以,我哪有权力排除其例外的可能性呢?”

我们永远不能忘记,只要有某个情境中的一个元素还是未知的,则该条规律就是支离破碎的,而这是很常见的。假设我不具备关于自然界的水的全部知识,而我正走在大陆上,走到一摊平静的水的边缘。现在我假定:水也有实体,有确定的密度,有连贯性、重量等。我也会假定我可以像走在陆地上那样走在水面上,而这仅仅是由于我忽略了它的流动性和特殊的重力。利布曼对此总结道:因果关系、闪电和雷鸣之间存在性的客观的关系、火药的燃烧和爆炸的关系,实际上都和逻辑关系不一样,也就是说,那只是前因与后果之间单纯的概念上的关系。[141]这就构成了著名的休谟怀疑主义的要义。我们永远要清晰地记得,其实自己无法确认是否了解决定一个现象的所有要素,所以我们必须恪守这条唯一没有例外的规则:谨慎地制定没有例外的规则。还有另一种反对的声音需要讨论一下,也就是休谟怀疑主义的数学例外。有人可能认为只要关于公正的学科和数学存在紧密关系,那就有可能允许先验主张的存在。雷尼次已经说过:“数学家用数字计算,律师则用观点,本质上他们做的是一样的事。”如果二者的关系真的特别紧密,那关于现象学的一般怀疑论就不能用到法律学科上。但目前我们不仅仅是在处理概念性的问题,就算没有所有那些障碍的存在,雷尼次的时代也已经过去了。而我们的职业在现实中最重要的对象就是人类自身,这构成了我们研究的整体性的一部分。并且我们还要进一步提出数学是否真能免于怀疑主义这个问题。高斯、罗博施维茨、鲍耶和兰贝特的工作都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现在来考虑一下数学原理的重要性都有哪些。毕达哥拉斯画了一个直角三角形,然后用一条边构成一个正方形,最后量出每个部分的面积并加以比较,就这样发现了自己的学说,他一开始应该认为那纯粹是偶然现象吧。等他用不同的三角形试过10次或者100次之后,如果结果还是相同的,只有这时他才能有底气地说自己显然发现了一个定理。但是当时他取得的进展只是纯粹实验性的,有点类似于某个科学家说观察到某种鸟繁殖时的样子,于是得出结论说所有鸟类都是孵蛋的。

但是毕达哥拉斯并不是通过这种实验的方式发现他的定理的。他画图测量之后,就开始假设:“如果这是个直角三角形而那是一个正方形,那么……”这才是每门学科采取的办法。一般的命题是:“如果这种关系保持和以前的一样,明天月亮会在某某时间升起来。”“如果推理当中这一步没有错,如果现在这一点很有依据,如果它指的真是X的话,就可以说……”犯罪学家的程序就是这样的。他必须时刻怀疑他开始推理时的基本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