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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书籍名:《联邦党人文集》    作者: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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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已经援引的例子中可以看出,美国邦联在这方面不同于任何类似的其他制度,并且在政治界展示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新现象。

            各州政府缺乏相互保证,是联邦计划中另一个重大缺点,在组成联邦的条款中,并未申明这类保证。假如从效用考虑,暗示应有一种不言而喻的保证,要比从同样的考虑暗示应有一种不言而喻的强制权力会更加昭著地背离上述的条款。缺乏保证,后果虽然可能使联邦遭到危险,但是并不象联邦的法律缺乏宪法支持那样会直接侵犯联邦的存在。

            如果没有保证,来自联邦的、能抵制那些有时威胁州宪法存在的内部危险的帮助,也一定不存在了。篡夺权力的情形会在每个州里抬头,摧残人民的自由,而全国政府除了悔恨交集地眼看其侵害以外,在法律上什么事也不能做。成功的派别能在秩序和法律的废墟上建立苛政,而联邦在宪法上却不能为政府的同情者和支持者提供任何帮助。马萨诸塞州勉强摆脱的动乱局势,证明这类危险并非推论出来的。假如政治煽动者有一个凯撒或克伦威尔来领导,那么,谁能决定最近动乱的结局呢?谁能预测,在马萨诸塞州建立起来的暴政,对新罕布什尔、罗得岛、康涅狄格或纽约等州的自由会产生什么影响呢?对州的重要性的过于自豪,启发某些人反对联邦政府中的保证原则,认为它含有一种对其成员的内部事务的多余干涉。这类顾忌会使我们失去可望从联合中得到的一种主要益处,它只能来自对条款本身性质的误解。它并不能阻碍大多数人民用合法而和平的方式来改革各州宪法。这项权利是始终不会消失的。保证只能对暴力造成的变化起作用。对于预防这类灾祸,不能规定过多的限制。社会的平安和政府的稳定,完全决定于对这个问题所采取的预防办法的效力。在政府的全部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地方,一个州发生局部或偶然骚动时,采用暴力纠正法的口实也就少了。在民主政体或代议政体中,对于管理不善的自然纠正办法就是变动人事。国家当局的保证,不但能对付社会上党争和民变的动乱和暴行,同样也能对付统治者的篡权行为。

            用定额规定各州向国库捐献的数量的原则,是邦联政府另一个主要错误。前面已经指出,各州厌恶为应付国家急需而作出足够的贡献,而且在为此所作的试验中,已充分表现了出来。

            现在我完全是用各州平等的看法来谈这个问题的。凡是习惯于设想产生和构成国家财富的情况的人,必然感到满意的是,没有可以确定其等级的共同准则或标准。无论土地的价值或人数(这些已先后被提出作为各州贡献的准则),都不能认为是适当的标本。如果我们把尼德兰联邦的财富和俄国或日耳曼,甚至法兰西的财富进行比较,如果我们同时把尼德兰的狭小地区的土地总值和总人口同上述三个国家中任何一国的广大地区的土地价值和总人口比较一下,我们立刻就会发现,这两个对象的大小与那些国家的相对财富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果把美国某些州作同样的比较,就会得出同样的结果。让我们把弗吉尼亚与北卡罗来纳、宾夕法尼亚与康涅狄格、马里兰与新泽西进行比较,就可以确信,这些州各自的纳税能力,同它们的土地面积的比例或其人口总数的比例没有类似之处。用这个方法对同一州内各县进行比较,也同样可以说明这种情况。如果我们用土地总值或总人口作为标准,那么凡是熟悉纽约州的人,没有人怀疑:金县的流动财富比蒙哥马利县的流动财富看来要大得多。

            各国的财富决定于各式各样的原因。位置、土壤、气候、物产性质、政府性质、公民的天资、他们掌握知识的程度、商业、技术和工业等方面的状况——这些情况以及其他许多过于复杂、微小或过于偶然、以致无法逐一详述的情况,在各国相对富饶方面造成难以想象的差别。结果很明显,不可能有衡量国家财富的共同标准,当然也就没有决定各州纳税能力的一般的或固定的准则了。因此,用诸如此类的准则来规定邦联成员纳税额的企图,必然会造成明显的不平等和极大的压抑。

            如果能够想出任何方法来强迫各州依从联邦的要求,那么,在美国,这种不平等本身就足以造成联邦的最后的灭亡。受难各州,不会长期同意在这样的原则上保持联合:它把公共负担用非常不公的办法进行分配,并且打算使某些州的公民变得贫穷,受到压迫,而其他各州公民则几乎感觉不到他们需要承担的一小部分负担。但这是与定额和征收原则分不开的一种弊病。

            除非授权全国政府用自己的方法筹措收入,没有任何方法可以避开这个麻烦。进口税、国产税,总之一切消费品的关税,好比一种液体,到时候总会与付税的财力相平衡的。每个公民的纳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便,而且可视其资力加以规定。富人可以浪费,穷人能够节约;只要适当选择适于征税的商品,就经常可以避免个人受到压迫。如果在某些州里发生对某些商品征税不公平的现象,这些现象多半会被其他州里对其他商品征税的同样不公平现象所抵消。在时间和事物的进程中,平衡,就它能在如此复杂的问题上的实现情况而论,将会在各地建立起来。或者说,如果不公平现象仍旧存在,那么这些现象在程度上既不会如此严重,在作用上如此一致,也不会在外观上如此可厌,就象在任何可以以想象的范围内由于指标而必然产生的那种可厌的外观一样。

            消费品税的明显优点,在于本身具有防止过度的性质。它们规定自己的限度;不破坏扩大税收的目的,就不能超越这个限度。当这种限度应用于这个目的时,下面这句话是既恰当又俏皮:“在政治算术中,二加二并不经常等于四。”如果关税太高,它们就会使消费减少,征不到税,于是纳入国库的成果还不如把税收限于适当范围内的时候多。这样就能完全防止用这种税收对公民进行任何具体的压迫,这本身也是对征税权力的一种自然限制。

            征收这种税通常是用间接税的名义,在长时期内必然会成为本国筹措收入的主要部分。那种直接税,主要是房地产税,可以采用分摊的规则。无论是土地的价值或人数都可以作为标准。一个国家的农业情况和人口的密度,彼此是互相关连的。通常为达到既定目的,人数由于简单而准确,往往被优先采用。在每个国家,估计地价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任务。在一个尚未完全安定、正在不断改进的国家里,这种困难几乎会增加到无法进行的程度。正确估价的费用,在一切情况下是一个不可轻视的障碍。在事情的本质方面可以发现,在对政府的任意决定权没有限制的税收部门里,建立一种同这一目的并不矛盾的固定税则,所带来的麻烦要比全部保留这种权力少得多。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二十二篇  续前篇内容      

              (汉密尔顿)原载1787年12月14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目前联邦制度的缺点除了已经列举的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并非不重要的缺点,那些缺点凑合起来使这个制度完全不适宜管理联邦的事务。缺乏管理商业的权力,是所有党派都承认的一个缺点。这种权力的效用,在我们探讨的第一个题目中,已经探讨过了。由于这个原因,以及对这个问题意见一致,所以就没有什么必要在这里加以补充了。根据最肤浅的看法,显然不存在同贸易或金融的利益有关、而且更强烈要求联邦管理的事物。

            缺乏这种管理,已经成为同外国订立有利条约的障碍,并且造成了各州之间的相互不满。凡是熟悉我们政治联盟的性质的国家,没有一个会不明智到同合众国签订条约的程度,因为他们通过条约就要让与对他们说来多少有点重要的特权。他们知道,联邦方面承担的义务可以在任何时候被其成员违犯;他们从经验中发现,他们可以在我们的市场上享受他们渴望的每种特权,除了暗示给予暂时方便以外,勿须给我们任何回报。因此,下面这种情形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詹金?先生在向下议院提出一项管理两国暂时来往的议案,他在进行说明前先发表声明说,以前议案中的类似条款,是符合大不列颠商业的每项目的的,因此,在发现美国政府是否更加言行一致以前,还是坚持原案比较稳妥。

            有些州竭力设法利用各种禁例、限制和排斥来影响英国在这方面的做法,然而由于缺乏总的权威和各州内部意见不同而造成的缺乏同心协力,迄今已使诸如此类的每次尝试都遭失败,今后只要采取一致措施的障碍继续存在,这类试验还会继续失败。

            某些州的干涉性的、不友善的、与联邦精神相反的规定,在不同情况下曾给其他各州提供表示愤怒和抱怨的正当理由。值得担心的是,这种性质的事例,如果不用国家的管理加以制止,可能会增加和扩大,直到它们成为不和和冲突的重要原因,其严重性不亚于邦联各部分之间进行往来的有害障碍。“日耳曼帝国的商业,不断受到一些诸侯和城邦对通过他们领土的商品征收多种关税的束缚,由于这种做法,日耳曼如此幸运形成的名水大川几乎完全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