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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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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书籍名:《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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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加上宣传工具全都掌握在私营新闻媒体手中,所以政府行政部门和警方对媒体的片面报导基本上束手无策。2000年夏天,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中心任东来教授应邀考察洛杉矶市警察局(LAPD)总部时,曾特意就金案录像被删剪问题与警察局副局长加斯肯(David  J.Gascon)交流看法,加斯肯坦率地回答说,对于电视台的做法,警察局除了气愤和抱怨之外别无它法。

          

        五、前倨后恭的法院审判

        由于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大造声势,使金案未审之前就已闹得满城风雨。

        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导,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应该说,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导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监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程序意识,都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外来的巨大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危险,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官历来都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著名的的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Jr.,1902—1932任职)就以不读报纸而著称。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美国法律规定,媒体对法庭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录音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所以,全美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活动进行报导时,所配画面只能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经电视直播,在美国司法史上是非常罕见的例外。此外,为了防止媒体影响陪审团的独立判断,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  C.Clark,1949—1967任职)1966年在谢泼德诉马克斯威尔案(Sheppard  v.Maxwell,1966)中指出:“鉴于现代传播媒介的煽动能力和将有倾向性的新闻报导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应采取有利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不会不利于被告。”克拉克法官裁定:“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也是本法官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审判活动被公开报导而可能有失公正,应令重新审判。”

        依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联邦和州各级法院有责任确保新闻媒体不干预公正审判,法官、律师和刑事案中的公诉人有责任挑选对案情“一无所知”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并使陪审团与媒体的新闻报导暂时隔绝开来。在审判期间,法官有责任告诫陪审员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和消息,只能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惟一根据。

        此外,法官还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与媒体接触,推迟案件审判时间,变更审判地点,改变管辖法院。在金案中,加州地方法院法官下令将审案地点由洛杉矶县迁到温杜纳县(Wentura  County),对审判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温杜纳县是洛杉矶地区警务人员的聚居区,民性保守,对警方权威推崇敬仰,白人占人口总数60%,黑人仅占2%。在这一地区挑选出的陪审团显然对被告比较有利。

        在加州地方法院审判时,涉案警察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此公以如簧之舌告诉陪审团,警察群殴嫌犯完全是由于自身的紧张和恐惧。他声称,在多数情况下,因超速、闯红灯等小事违规但却在警察尾追时拼命逃窜的嫌犯,绝大多数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毒品贩子。这一猜测使警方从一开始就已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另外,金异常强壮,在拒捕时不仅一人轻松打翻四名警察,而且抗住了五万伏高压电警棍的两次击打。当遇到这类难以制服的拒捕嫌犯时,警察动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应追究警察的责任。被告律师指出,根据未经删剪的原始录像,当失去控制的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威胁到警官的安全时,他们才被迫挥动警棍。

        然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当金被最初的一阵乱棍打倒在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为啥警察还要继续施暴呢?这最后阶段的攻击是否有必要呢?被告律师根据录像慢镜头辩护说,金被打翻在地后一直不停地滚动,并多次试图站起来,对警官的反复喝令置之不理,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过当。对警察来说,如果不将拒捕案犯彻底制服并铐住,那等于是失职。此外,如果细看录像慢镜头就可以发现,在雨点般打向金的56记警棍中,有23记打空了,根本不能算数。

        被告律师还特别强调,如果金不拒捕,那么殴打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对白人警察的一个极为有利的证据是,在案发之夜高速逃窜的汽车中还有金的两个黑人哥们儿,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警察命令,结果毫发无损。由此证明,金的指控——白人警察出于种族偏见故意殴打无辜黑人——根本站不住脚。

        可是,被告律师的这番滔滔雄辩新闻媒体并未详细报导。原因之一是,在重大案件审判期间,法官可以下令控辩双方不得向新闻界透露案情,使审判过程不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影响。然而,法官这种坚持司法独立的倨傲立场,却使庭外民众无法及时得知案情中那些有利于白人警察的证据,其后果是毁灭性的。

        1992年4月,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做出裁决,宣布四位警官无罪(对鲍威尔警官一项罪状的指控未定)。

        仅仅两小时后,熊熊大火在洛杉矶四处燃起,黑烟弥漫,枪声四起,很多人趁火打劫,涌进商店哄抢。法律和秩序彻底瘫痪,四分之一的城区陷入火海,损失程度远远超过了60年代的黑人城市暴乱。更为严重的是,暴乱出现蔓延趋势,全国各大城市都出现动乱迹象。老布什总统不得不调动数万联邦军队和加州国民警卫队进入洛杉矶市平暴。

        暴乱发生后,责怪和谩骂纷纷指向陪审团,陪审员被骂为纳粹种族分子。面对指责,一位隐姓埋名的陪审员辩解道:“金显然是一个危险的嫌犯”,“同车的两位黑人遵纪守法,但金自始至终都在拒捕,所以警方别无选择”,“一直是金在主导整个殴打事件的过程”,“警察并不是天使”。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陪审员接受媒体匿名采访时说:“如果仔细看录像的慢镜头,很多时候警棍并没有打到金身上”,“金受到的伤害不是那么严重”,“警察的所作所为属于依法行事”。

        在一片混乱和愤怒之中,哪里还有人会注意听陪审员的解释。而且,1992年是大选年,洛杉矶暴乱使老布什总统心急如焚。暴乱平息之后,白宫新闻发言人立即宣称,暴乱的许多根源是60年代开始的那些失败的计划,含沙射影地把矛头指向了民主党总统约翰逊(Lyndon  B.Johnson)当年的“伟大社会”计划。老布什总统本人则在电视上向选民信誓旦旦地保证,联邦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以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名重新起诉4位白人警察。人所共知,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老布什总统作为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首脑,在当时联邦大陪审团尚未就金案举行听证和做出起诉裁决时,竟然越俎代庖,宣布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白人警察,他大概是急昏了头。

        值得注意的是,老布什总统宣布重新起诉警察一事涉及到美国宪法中禁止“双重惩罚”(Double  Jeopardy)的宪政难题。为了防止官府凭借手中特权没完没了地任意迫害小民百姓,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和身体的危害。宪法第7修正案规定,除非依照习惯法规则,联邦法院不得重新审查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具体地说,在刑事案件中,经陪审团做出的无罪开释裁决是不可改变的。比如,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在辛普森案中做出无罪裁决,即成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控方不能上诉,以后即使发现了新的证据,州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无法立案重审辛普森。但是,控方可以在民事法庭以民事罪名重新起诉,要求经济或伤害赔偿。

        那么,为什么老布什总统敢放出大话,声称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已被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无罪开释的4位警察呢?原来,这里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1922年对美国诉兰扎案(United  States  v.Lanza,1922)的裁决,在某些极特殊情况下,双重惩罚并不违宪。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南方佐治亚州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出于种族偏见,使杀害黑人的白人三K党徒在罪证确凿的情况下仍然被陪审团无罪开释。在民权团体的压力,联邦政府终于忍无可忍,被迫强行介入,在联邦法院以侵犯民权的特殊刑事罪名重审此案,终于使涉案的三K党徒受到惩罚。这样,尽管金案中的白人警察不是三K党徒,他们涉嫌触犯的刑律只是执法过当,但联邦法院在政治压力之下仍然可以根据几乎毫无相似之处的先例起诉4位警察。警察的薪水不高,没钱聘请著名宪法律师上诉喊冤,此外,洛杉矶市警察局和市政府都拒绝为涉案警察付律师费,一向热衷于帮助弱者打官司、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美国公众自由联盟这回一声不吭,假装啥也没看见,4位警察只能自认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