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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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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书籍名:《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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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东要地战火连天、美苏两国剑拔弩张、石油危机空前严重的背景下,1973年10月20日,尼克松命令司法部长理查森立刻解雇“不识大局”的考克斯。但理查森不愿从命,请求辞职。尼克松劝告理查森晚几天辞职,因为基辛格此时正在克里姆林宫折冲尊俎,不能让苏联领导人看笑话。但理查森愣是不同意。尼克松生气地说:“你这是坚持把个人承诺置于公众利益之上。”理查森反唇相讥:“我只能说,我相信我的辞职符合公众利益。”

        尼克松火冒三丈,他转而命令司法部副部长洛克肖斯(William  Ruckelshaus)解雇考克斯,可是,这位副部长同样不肯干。尼克松气急败坏,又下令司法部第三号人物博克(Robert  Bork)解雇考克斯。博克犹豫再三,最后勉强同意。于是,白宫宣布解除理查森和洛克肖斯的职务,任命博克出任司法部代理部长。博克随即签署命令,让特别检察官考克斯立刻卷铺盖走人。白宫办公厅主任黑格将军以保密为由,命令联邦调查局迅速查封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扣押全部调查文件。

        消息公布之时恰好是10月20日星期六晚上,新闻媒体毫不客气,立刻抢发新闻,并使用了“星期六之夜大屠杀”这样耸人听闻的大标题。

        尼克松一向雄才大略,胆识过人,素以不按规则出牌而著称。在“星期六之夜大屠杀”中,他投机冒险,胆大妄为,企图利用中东战乱、石油危机、民心慌惶、美苏军事冲突一触即发之机撵走特别检察官,造成既成事实,争取得到“沉默的大多数”支持和谅解,一劳永逸地解决水门危机。这一莽撞之举,暴露出尼克松敢于冒险的性格和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

        但历史证明,尼克松这回大大地失算了。西瑞卡法官表示,查封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之举“看上去仿佛是拉丁美洲国家的上校们上演的一场军事政变闹剧。”理查森惊呼:“一个法治政府已经濒临沦为寡头独裁政府。”

        针对尼克松的冒险,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国会两院怒不可遏,全美民众群情激愤。据粗略统计,总数多达300万左右的电报、电话和信件如洪水般涌至白宫和国会,强烈谴责尼克松的胡作非为,要求国会立即启动宪法程序,弹劾无法无天的“帝王总统”。这样,水门事件从最初的一桩“屁事”,终于演变为一场震撼全国的宪政危机。尼克松判断失误,大动干戈,弄巧成拙,民心丧尽,四面楚歌,丧失了争取美国人民同情原谅的回旋余地。此后,即使他承认错误或毁掉录音带,亦将难逃被弹劾的最终命运。

        在引发“星期六之夜大屠杀”的辞职风波中,为什么司法部长理查森宁肯辞职丢官也不肯解雇特别检察官呢?换句话说,美国的政府官员为什么会有如此坚强的原则性和良好的法治观念?

        实际上,理查森的所作所为与美国宪政体制中的制衡和监督机制有直接关系。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重要官员虽然由总统提名,但必须经过参议院批准。在审批过程中,参议院可以要求被提名的官员作出某种承诺,作为批准任命的前提条件。这样,国会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了行政官员的人事任命权。政府高官若想官运亨通,不仅要听命于总统,同时也要看国会的眼色行事。

        说起来理查森也算是尼克松的老朋友、老部下,他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曾在尼克松第一届内阁中担任副国务卿和国防部长等要职。1973年4月,司法部长克兰典斯特因水门案被迫辞职,尼克松便提名理查森接替。在国会举行的任命听证会上,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特意要求理查森承诺保证不非法干涉特别检察官的决定和行动,他当时信誓旦旦,满口答应,参议院遂批准任命。这样,如果理查森言而无信,随意撤换特别检察官,将可能对他的个人信誉和未来政治生涯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水门案后,福特总统于1975年重新启用理查森,他先后出任商务部长和驻英大使等要职,声望极高,青史留名。相形之下,1987年里根总统提名当时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博克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结果遭到参议院无情否决,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在“星期六之夜大屠杀”事件中扮演的不光彩角色。因执行尼克松的荒唐命令,博克付出了极为惨重的政治代价。

        要求政府官员坚持原则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只有制度性的监督和保障,使耿直守法之士善终,令趋炎附势之徒失意,才能真正在各级官吏中形成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的操守和风气。

          

        十、司法审查的经典杰作

        “星期六之夜大屠杀”后,惊对全美各界的强烈反应,面临国会打算通过特别法案让考克斯官复原职的威胁,1973年11月1日,尼克松被迫同意任命得克萨斯州著名律师贾沃斯基(Leon  Jaworski)出任特别检察官。他是军法官出身,曾任民主党总统约翰逊的法律顾问。

        贾沃斯基开始调查后,尼克松被迫交出了9盘磁带之中的7盘(有两盘因故障或磁带告罄未被录制),但其中一盘却有18分钟空白。尼克松的女秘书玛丽·伍兹声称空白系她操作录音机时失误造成。

        贾沃斯基审听磁带后发现,总统卷入了一系列掩盖水门案真相的犯罪活动,但严重程度一时尚无法判定。比如,在“100万美元现金”谈话中,尼克松的确说:“我们不能这么干……我是说白宫方面不能这么干。”而且,谈话两天后,由于麦克德坦白交代,迪安不得不放弃了这个计划。这样,尽管水门案犯曾收到40万美元的“堵嘴钱”,但与这次密谋没有直接关系。换言之,尼克松只是“密谋妨碍司法”或“妨碍司法未遂”,并未犯下妨碍司法的实际罪行。同样,当谈到证据法在国会和大陪审团听证时的适用性有所不同时,尼克松曾对霍尔德曼说:“死活也要确信,你一口咬定,我记不清了,我回忆不起来了。”从严格的法律角度看,尼克松当时只是在谈作伪证的技巧,并未具体地教唆如何作伪证。因此,仅凭已有的录音带副本,尚不足以证明总统罪行的严重程度。

        为了深入调查,贾沃斯基要求尼克松交出更多的录音带。与此同时,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开始举行弹劾听证会,下令总统交出42盘磁带。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未来的美国第一夫人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R.Clinton)恰好也是司法委员会精心挑选出的百名精英律师之一,参预起草和制订弹劾总统程序的工作。

        面对压力,尼克松只交出了经过剪辑的42盘磁带的文字副本。

        1974年3月,联邦地区法院大陪审团作出判决,(美国司法制度中的大陪审团通常由23人组成,他们不负责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或被告触犯了哪些法律。大陪审团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案情的前期调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一些有争议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立案起诉涉及7名白宫高级幕僚的美国诉米切尔案(United  States  v.Mitchell  et.al.)案,并把尼克松定为此案中“不受起诉的同谋者”(an  unindicted  co-conspirator)。

        之所以没直接起诉尼克松,一是因证据不够充足,二是觉得起诉总统的时机尚不成熟。根据美国宪法,当总统犯有重罪或轻罪时,只有众议院有权决定弹劾,其角色相当于检察院;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弹劾案,其角色相当于陪审团。特别检察官当时认为,只有当尼克松被弹劾之后,法院才能以刑事罪立案起诉总统。

        1974年4月18日,西瑞卡法官向尼克松发出传票,要求他再交出64盘录音带,其中包括1972年6月23日的谈话录音,以便在美国诉米切尔案中对白宫幕僚进行刑事审判。此举不仅可能将尼克松置于死地,而且会把他的心腹幕僚全部打入大狱。尼克松大怒,他再次启用总统行政特权,不但不交出录音带,而且连文字副本也拒绝提供。这场录音带官司愈演愈烈、日趋失控,使尼克松政府在内政和外交领域皆处于半瘫痪状态,很多重要的外交谈判和承诺被迫无限期推迟。

        5月24日,贾沃斯基越过联邦上诉法院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希望大法官一锤定音,尽早结束这场久拖不决、举国遭罪的宪政危机。在此特殊情况下,最高法院打破常规,同意直接审理特别检察官的上诉。这个案子史称“美国诉尼克松案”。在美国宪政史上,这种越过联邦上诉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在尼克松案之前只有6例。

        1974年7月8日,法庭破例在休庭期开始辩论尼克松案。尼克松的律师克莱尔(James  D.St.Clair)声称,特别检察官是由行政部门任命的官员,他与总统之间的争执属于一种“部门内部争执”(intra-branch  dispute),这是一种上下级之间的政治关系,具有“不可司法性”,不应在联邦最高法院对薄公堂。另外,总统拥有宪法所赋予的重大职责和保密的行政特权,由于法院要求交出的录音磁带涉及行政部门的外交和军事机密,因此,尼克松总统对这些磁带拥有合法的保密特权。

        正当克莱尔律师雄辩滔滔、侃得天花乱坠之时,鲍威尔大法官冷不丁问道:“如果录音谈话与刑事阴谋罪有关,要求保密的行政特权究竟符合哪些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