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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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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书籍名:《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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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学者伊龙斯(Peter  Irons)认为:“宪法前10条修正案,被沃伦法院变成了对抗从警察到总统的政府官员的强大武器。”

        美国虽然标榜高度民主,号称年轻而富有活力,可是,在决定国家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上,在裁决法治社会中难以解决的重大纠纷时,却是由非民选产生、终身任职、经验丰富的“九个老家伙”中的多数派掌舵拍板,一锤定音。但是,大法官做出裁决时必须把背景和判决的根据记录在案,昭示天下,以示对法律和历史负责。

        那么,这种司法审查制度是否违背了民主原则呢?一般的解释是,按照宪法程序,大法官由民选总统提名,经民选参议院批准确认,所以,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被解释为是一种“间接民主”,并非完全与民意脱节。另外,从原则上讲,代表民意的参众两院和各州议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否决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司法部门的“最终立法权”形成制衡,防止出现“司法专制”或“司法独裁”。

        从某种意义上说,“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正是美国宪政设计的精髓之一,其独到之处在于注重监督制衡而非直接民主,注重将民选政府置于宪政法治的制度框架之中,而不是简单地依靠“多数决定”或“全民公决”的民主原则治国。在具体的宪政运作中,既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同时又注意对多数人的权力予以严格限制,防止出现“广场大民主”或“多数人的暴政”。比如,国会参议院的选举和产生程序,就与传统的“一人一票”的民主理念有违。为了分权制衡,同时也是为了满足人口小州的需要,制宪先贤当年特意设计了既有民意基础但同时又与民意保持一定距离的参议院。根据宪法,各州无论面积大小、选民多寡,参议员皆为两名。另外,与每两年改选一次的众议员相比,参议员每六年改选一次,从而使参议院与民意相对脱离,不必总是听选民瞎嚷嚷。1978年以前,美国法律一直禁止新闻媒体转播参议院开会和辩论的实况,防止选民影响参议员的独立判断,干扰参议院的政治运作,使立法程序沦为直接民主的一部份。(1978年,美国参议院就“巴拿马运河条约”举行辩论时首次允许全国公共广播公司[National  Public  Radio]作部份实况转播。)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执法和司法过程涉及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证人和陪审团等,其中警察被认为是素质最差、最难监督、最倾向于执法犯法和胡作非为的集团。在任何一个国家,警察与贪官污吏和黑社会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稍不约束,警匪就会沦为一家,凡大规模的海关走私、贩毒洗钱、贪赃枉法和劫财害命,几乎每次都少不了警方或军方的高层背景。警方内部的黑暗和犯罪通常比社会上普通犯罪分子的罪行严重得多,对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和破坏也大得多。因此,用“米兰达告诫”之类的法规防止警方滥用权力,程序性地保障小民百姓的宪法权利,是加强国家法治的重要环节。

        此外,美国是个两亿人民两亿枪的国家,警察的日常工作充满了危险。警察一天到晚与罪犯打交道,以暴治暴、以黑对黑、以恶报恶、滥用武力、刑讯逼供以及为侦破大案、邀功请赏而罔顾法律程序等情绪化和非理性行为,想改都难。所以,尽管法规森严,但美国警察违法乱纪、胡作非为、滥用权力等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可是,司法制度应当是讲求理性和权威的。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防止警方滥用权力,美国司法制度注重从严治警,以正压邪,以直报怨,无罪推定,保障嫌犯权利。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首先从严规范警方和检方的行为,侦查案件、搜集罪证、扣押和审问嫌犯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如果警方和检方在法律程序上出现漏洞,一旦在法庭上被辩方律师钻了空子,那就只能眼瞅着嫌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从法庭轻松走脱,让在旁边扎堆儿看热闹的民众感觉倍儿痛苦。

          

        六、两害相权取其轻

        依美国法律,案犯不但有权保持沉默,而且即使最终被定罪入狱,其饮食、睡眠、通信、娱乐等权利仍然受到保障,好吃好喝地养在监狱里。有人算过三笔账:第一,在1998年财政年度,美国的贫穷线是以4口之家年收入低于1万6千6百美元划定的。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统计,占美国总人口12%左右的人口生活在贫穷线以下。第二,如果不算福利补贴和医疗保险,1998年从西点军校毕业的美军少尉军官起薪3万5千美元。第三,如果算上保安警卫、医疗保险以及健身房之类的福利待遇,美国监狱里的每位犯人每年要让美国的纳税人破费3万美元。

        这里自然就有了一个问题:美国法律标榜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捎带着保护了坏人的自由和人权,损害了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或者至少可以说是损害了好人的“生存权”。对于这个问题,三言两语恐怕很难说清。

        首先,如果听任官府和警方执法犯法,无视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制度,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最终将会受到更大损害。律师在法庭上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旦打开,今后想堵都很难堵得住,最终将会冲垮民主法治的大坝。

        其次,人人都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仅王子犯法应与庶民同罪,而且王子与庶民在法庭上和监狱里也应享有同等待遇。从理论上说,每一个公民都有沦为罪犯的可能性,好人与坏人之间的界线也并不总像楚河汉界一样清楚,好人也会因触犯法律或遭受诬陷而沦为罪犯和坏人。所以,程序性地保护罪犯人权,也就是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实际上,如果不保护罪犯和坏人的人权,那么好人的人权也很难得到保护。中国文革动乱时期,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元帅将军、学界泰斗一夜间都沦为丧失一切权利的黑帮和坏人,都只能像狗屎一样任人践踏。因此,为了使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和广大百姓免遭无端迫害,法律应当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权。

        再次,用“米兰达告诫”之类的法规对执法者的权力予以限制,的确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破案的效率,保护了一些坏人的权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机逃脱法网。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看,法律程序性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限制执法者的权力,防止政府官员执法犯法、滥用特权、任意迫害和欺压小民百姓,这是对守法公民自由和人权的最好保护。霍姆斯大法官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最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尽善尽美的法律制度。就像市场经济不是药到病除、包治百病而又绝无副作用的灵丹妙药一样,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也不是人类社会通向人间天堂的康庄大道,它只是防止人类社会跌入专制腐败这种人间地狱的防护大坝而已。民主法治不可能保证事事最佳,它只能防止出现最差最劣。借用丘吉尔的话说,代议制民主政体只是人类社会的那些糟糕政体中不太糟糕的一个而已,人们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

          

        七、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常言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行“米兰达告诫”这种保护嫌犯权利的法规是有重大社会代价的。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偏向嫌犯和辩方律师的各种规矩多如牛毛,重罪轻判成了家常便饭,冤假错案虽然很少,但漏网之鱼的确很多。

        美国的执法机关也特不容易,就说当年施行“米兰达告诫”吧,嫌犯一旦落网,一个个都像榆木疙瘩一样一声不吭,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但却不敢不照办。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兰达告诫”的全文了,旁边也没个提词儿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告诫”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科读一遍交差。

        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告诫”出台前刑事重罪案破案率一般在60%左右,“米兰达告诫”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率已跌落到40%左右。但值得提到的是,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基本上降到了零。

        此外,随着好莱坞电影的风行,世界各国观众对美国警察每次抓获嫌犯之后高声宣读的那一段必不可少的台词已耳熟能详,使“米兰达告诫”实际上成为当代美国通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需要指出的是,沉默权制度是有制约的。美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嫌犯能够自愿招供,主动认罪(Plead  Guilty),避免一场冗长耗时、劳民伤财的法院审判程序,经法官批准,检方可以做出一定让步和交易,案犯有可能受到从轻处理。如果死抗不招,一旦因罪证确凿被判有罪,将有可能加重惩罚。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还应提到的是,提审和逼供嫌犯对警方来说其实也是一个极为沉重的工作负担。沉默权制度建立后,美国警方逐渐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转移到刑事勘察和以高科技手段收集罪证之上,不但促进了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文明化,比较有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现象,而且大大减轻了警方的工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