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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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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书籍名:《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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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布莱克在判决书中支持恩格尔等学生家长的上诉请求,要求纽约州法院必须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精神重审该案,禁止在公立中小学中继续推行课前宗教祈祷。

          

        三、法院裁决明确  校园祷告余波难平

        恩格尔案是一桩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它使美国社会在继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之后又一次受到了强烈的震撼。

        尽管在判决中最高法院追述了“政教分离”原则在美国逐步确立的艰难历程,试图以此论证禁止各级政府干预宗教的必要性,但是,由于该判决挑战的是美国传统的道德和宗教观念,触动的是为绝大多数美国人所认可的对《圣经》和上帝的信仰,因而判决一经公布,反对之声便骤然而起、不绝于耳。全美最有影响的天主教周刊《亚美利加》抨击说,这份在周一公布的判决是“黑色星期一判决”,是对上帝彻头彻尾的不敬。阿拉巴马的联邦众议员乔治·W·安德鲁斯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对美国传统价值观念的背叛,这些大法官们在通过布朗案“将黑人塞进了学校”后,“现在又将上帝抛到了九霄云外”。西弗吉尼亚的联邦参议员罗伯特·C·伯德则攻击最高法院是在“摧残美国人的灵魂”。而另一位国会议员威廉姆斯更是耸人听闻地认为,最高法院通过审理该案,实际上是在“刻意和谨小慎微地阴谋以唯物主义替代美国人的思想价值观念”,其目的是要使美国“共产化”。

        不仅如此,部份保守派国会议员还试图通过修改联邦宪法的方式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据统计,在该案判决之后的一年内,共有22名联邦参议员和53名联邦众议员分别向国会提交了类似的宪法修正案,声称政府可以在公立学校以及其他公共事务中向有关人员和机构“提供祈祷文”,但这些修正案都没能获得国会中三分之二多数议员的支持。虽然60年代初冷战的加强和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淡化了美国国内政治对校园祈祷问题的关注,但在以后的历届国会中,仍有部份议员不间断地提出旨在推翻恩格尔案判决、以使公立学校祈祷合法化的宪法修正案。虽然无一能够通过,但却可以看出,恩格尔案判决对美国社会和民众心理的强烈冲击远不是可以轻易地消弭的。

        在一定程度上,最高法院的判决可谓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但冷静思考的话就会发现,批评最高法院的人实际上完全曲解了最高法院所持的宗教自由的标准,大多地受制于对《圣经》和上帝的崇拜情结。其实,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是要反对人民自由地信仰宗教,恰恰相反,是为了使宗教自由权更具有宪法的保障。它所禁止的只是政府不能逾越政教之间的“分离之墙”,它所担心的也只是一旦容忍政府干预宗教事务,宗教迫害就可能接踵而至。因此,维护公民宪法权利的至上性,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才是最高法院在恩格尔案中严守政教分离原则的根本宗旨。

        从最高法院做出恩格尔案判决至今,尽管大法官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主流司法理念也渐趋保守,但在严防政府干预宗教、保证公立学校遵守“政教分离”原则方面,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判是一致的,无意推翻恩格尔案的司法先例。在1963年的school  district  of  Abington  township  v.Schempp和1968年的埃珀森诉堪萨斯等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绝对多数票推翻了宾西法尼亚州和堪萨斯州分别要求在学校中诵读《圣经》和禁止在学校中讲授进化论的法律,他们所据的宪法基础依然是“禁止确立国教”条款。在1971年的Lemon  v.Kurtzman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宾西法尼亚州关于政府直接担负教会学校教师工资的《非公立中小学教育法》,并提出了判断政府是否涉嫌违反“政教分离”原则的三项标准,即:法律必须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法律的主要或首要效果必须是“既不促进也不限制”宗教;法律必须防止政府“过分地”卷入宗教事务。在1985年的Wallace  v.Jaffree案中,最高法院认定,阿拉巴马州一项在公立学校规定“静思时间”并鼓励学生进行宗教祈祷的法律违宪,因为该项法律的“惟一目的”是要向社会表明政府是支持公立学校宗教祈祷的,这已使政府涉入了宗教事务,违反了“政教分离”原则。在1972年的Lee  v.Weisman案中,最高法院再次秉承恩格尔案先例,判决Rhode  Island普罗维登市一所中学在毕业典礼上举行宗教祈祷的行为违宪,因为在毕业典礼这样一个学生普遍渴望参加的重大仪式中,学校的上述做法实际上已构成政府“强制”学生参加某一特定的宗教祈祷。

        “政教分离”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政原则,总体上已为美国社会所普遍接受。但是,由于宗教(尤其是基督教)传统在美国的根深蒂固,对《圣经》和上帝的信仰早已深深地渗入到了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中,因此,相当一部份甚至是大多数美国人在政府鼓励或指导某种宗教活动、而这种宗教活动又符合他们的宗教和道德观念时,往往会不自觉地默认甚至欣然接受政府的行为,并对最高法院裁定政府行为违宪的判决表现出极大的愤怒。

        但是,颇为可贵的是,在恩格尔案判决后的40年里,最高法院一直没有屈从民众的压力,坚持以恩格尔案为司法先例严格审查政府在宗教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这一方面与最高法院在美国政府体制中所具有的独立地位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因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深知,他们是维护美国宪政体制和谐发展的最后一道屏障,他们的每一项判决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美国政治的顺利动作。因此,在面对涉及宪政原则的大案要案时,决不奉行从快从重的原则,也不盲从社会舆论。尤其是在涉及校园祷告的问题上,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更是注意加强审查政府是否介入宗教活动的力度。在他们看来,中小学生无论是在心智发育还是在道德养成等方面都尚未成熟,如果他们不自学地或被迫地参加了政府确定的某些宗教活动,那么,这不仅有违“政教分离”宪政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宗教自由权,而且也极可能影响到学生的思想和独立人格的形成,后果不堪设想。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院并未从根本上违反民意,它反对政府卷入宗教的目的,恰恰是为了使民众有更多的条件和机会自由地选择和坚持自己的信仰。

        如果说民众要求的主要是公民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宗教自由的话,那么,最高法院着重考虑的则是如果容忍政府干预宗教,公民的宗教自由就会遭遇潜在的威胁。二者的目标一致,只不过关注的角度稍有差异罢了。

          

        第十七章

        “政治棘丛”中的平等选举权

        ——贝克诉卡尔案(1962)

          

        在美国,联邦和州各级议会的议员们号称民意代表,为维护自己选区选民的利益,他们常常是吵得面红耳赤,争得不可开交。为此,人们会不由自主地感叹美国议会政治的民主和公正。但是,如果将时针倒拨40年,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的议会政治运作中存在着一个非常严重的弊端,那就是在各州普遍存在的“议席分配不公正”(malapportionment)。

        美国宪法规定,代表人民的国会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议席的分配应与选区内选民的人数相匹配,并根据联邦政府十年一度的人口统计数字进行调整。所谓议席分配不公正,是指由于历史和政治原因,在联邦众议院和州众议院议员的名额分配中未能实现各议席所代表的人口数目的基本相等。这样,不同选区的选民选举代表自己的各级众议员时手上选票的“含金量”是不同的。表面上看,虽然人手一票、大家平等,但由于许多选区人口相差很大,这样,在选举数目相同的众议员时,人口多的选区选票的代表性显然远不及人口少的选区。这种未能按人口变化及时调整议席分配的现象背离了选民选举众议员时应当拥有平等投票权的“一人一票”原则。

        这种表面平等与现实不平等之间的巨大差异引起了民众特别是人口多的选区中选民的强烈不满。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许多美国人不遗余力积极推动州和联邦国会改变这一议席分配不公的现象。无奈,历史形成的选区格局已成为一些政客和党派的既得利益,改革的努力始终未能如愿以偿。显然,要让各级议会来铲除在很大程度上是它们自己所确定和划分的选区所造成的不公正绝非易事。

        既然政治途径走不通,改革家们只好另辟蹊径,试图借助司法的力量来消除议席分配不公正。然而,重新调整众议院议席分配必然会打乱现有的党派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在众议院引发政治地震,影响空前重大。根据美国的宪政传统,确定国会议席分配的责任属于联邦国会而不是司法机关,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强行介入这一问题,将会侵犯联邦国会的职权,使法院陷入充满危险的“政治棘丛”(Political'  Thicket)。

        这样,究竟是积极司法、维护现实中的社会平等和公正,还是保持司法克制、尊重民选立法机关,成为最高法院在1962年贝克诉卡尔案中面临的一道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