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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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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书籍名:《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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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实,对于千百万有色人种而言,布朗案只是一个开始,但却是公平与正义的开始。

          

        五、布朗案的连锁反应

        解除隔离、反歧视、公车乘车权、白人迁移……布朗案后发生了什么?

        伊丽莎白·艾克福德算得上是布朗案的最大受益者了——1957年,她是阿肯色州小石城里第一批进入前白人中央高级中学的九位非洲裔美国学生之一。而40多年后的今天,她承认她对此并不感到自豪和幸运。艾克福德说,自从走进那个学校,她的生活就没有轻松过,当时政府派联邦军队驻扎到学校,以保护黑人学生免受威胁和骚扰,她对此很是失望,多年后,为保持校区之间的种族学生的平衡,她的一个孩子还被迫送到十英里外的一个学校上学。“在隔离的时代我最渴望的是有朝一日能实现学校的种族融合,但现在我更向往的是黑人能拥有自己的学校。”

        喜忧参半,是艾克福德和众多美国人对布朗案所怀有的复杂感情。无论出发点怎样,从实际效果来看,布朗案确实带来了不少麻烦。对于布朗案对社会现实所带来的改变,人们开始提出这样的问题:布朗案究竟代表着什么?耶鲁大学法学者杰克·巴尔金的一句评论可谓经典:“布朗判例并非产生于1954年,而是产生于它之后的这50年。”

        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对布朗案结果的辩论早在1954前已经开始了。而社会上出现的要求提高黑人院校设置的呼吁,反而被日渐增强的种族融合的趋势给抵消了,这或许是布朗判例最糟糕的社会影响之一。

        著名政治学者阿伯特·萨缪尔斯在其书作《隔离不平等吗?——黑人大学与解除种族隔离之挑战》中指出,布朗案限制了非洲裔美国人接受黑人文化教育和发展的机会,事实上,白人学生居统治地位的混合学校对黑人的发展产生了新的障碍。“积极主张融合的自由主义者们无论多么出于无意,却在现实中切断了黑人文化独立发展的进程。在50年后的今天,给黑人公立大学的资助问题仍还未得到落实。”

        而布朗案判决后,白人对既成融合的激烈反抗也并非完全出乎意料。布朗案及之后的其他废除种族隔离的判例是否驱使了白人从城市开始迁移,加快城市衰落,促使白人工人阶层开始反对自由派,并增加了新形式的学校隔离?答案很简单。布朗案和公交车(废除隔离)案确实是城市衰落原因争论中最重要的两个代表性因素,但是引起这一衰落的原因远早于1954年布朗案确立之前。宾州历史学家托玛斯·苏格鲁在《城市危机的起源:战后底特律的种族与不平等》一书指出,自1940年代起,城市就开始发生这种震荡性的变化,当时大批黑人来到北方寻找工作,黑人社区开始在传统的白人聚居区出现并逐渐膨胀,白人失去了对城市管控的信心后、特别是民主政体也在不断强调对黑人加以“保护”之后,白人最终开始向郊区迁移,在此过程中,白人们还得到了政府借贷的资助。之后,大萧条带来的城市工厂萎缩最终加快了白人迁移的进程。

        显然,无论是城市和其他地方的白人工人阶层都清醒地认识到:美国的精英阶层、特别是那些民主党人都指望由他们来承受解除种族隔离所带来的冲击,这也就难怪蓝领白人群体会被自由主义派们给搞糊涂了。有学者指出,布朗案、民权立法和约翰逊总统后来的“大社会”计划令许多的工人阶层人士认识到他们从“新政”以来所支持的民主党辜负了他们的期望。共和党的战略家们和政客们抓住了这一机会,宣称他们是新的平民党,强烈谴责自由派的社会建设设想,认为它们会对工人们产生危害,结果,“愤怒的白人们”抛弃了对旧党的忠诚,转而投向了共和党。

        政治的影响固然严重,但是很多评论家都认为,布朗案最大的悲剧在于:最初强调种族融合以追求教育平等的努力,却在某种程度上最终仅仅以强调种族融合而结束了。在随后的判例和解释中,一个相当重要的渴求迷失了,那就是教育平等权。

        毕竟,在布朗案中,沃伦法官认为教育是“一项必须以一切可能的平等的手段获得的权利”,他甚至强调教育本身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巴尔金对此评论说,“如你能指出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教育平等权,你才可以讲出你是否具有平等的机会。”

        没有这一理念的澄清,继后的判令只能比沃伦的判词更加保守,限制性的解释也就出现了,在1973年圣安东尼奥独立校区诉罗德里格斯案中,法庭多数意见认为州方无义务平衡市区学校的资助,而这些学校的收税要明显低于邻近的郊区学校,判决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需要实现绝对的平等以达到绝对精确的利益平衡”,并指出教育“并非一项基本利益”。

        在布朗案50年后的今天,以种族融合的最初目标和争取平等教育机会为出发点,能否展开新型的诉求呢?美国得克萨斯州南方大学法学教授约翰·布莱坦对此持肯定的观点。1996年,他在康涅狄克州胜诉的一个官司,用的就是该州宪法中所明确保护的“教育权利”。但是,判决后的社会效果却来得很慢,布莱坦由此将注意力从融合学校向融合社区转变。他不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将布朗判例弃置不用,“我们要更多关注布朗案的价值层面,并采取更多现实的努力,以期从长远的角度使它的结论更加持久。”

          

        第十六章

        校园祈祷与“分离之墙”

        ——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1962)

          

        自德国思想家韦伯(Max  Weber)成名以来,西方思想界普遍认为,基督新教是推动17世纪以来西方现代化和民主政治的最重要动力。北美殖民地早期,在英国饱受迫害的新教派别清教徒(清教徒一般称puritans,但最早移民北美的是清教徒中的一个独立派,称为pilgrims。他们先是从英国移民荷兰南部的莱登,十年后又移民北美)在远涉重洋的移民途中订立了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对美国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可是,当清教徒定居北美、获得宗教自由后,却实施政教合一的高压统治,无情地迫害其他教派的教徒,其血腥和残酷程度令人胆战心寒。

        为了使新生的美国免于重蹈欧洲和北美殖民地历史上政教合一、宗教迫害的覆辙,制宪先贤在1791年批准的宪法第1条修正案中特别规定了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宪政原则。1802年,美国的国父之一、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写下了一句传颂至今的名言:“我以崇高的敬意注意到,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的法律’,因而在政教之间立起了一道分离之墙(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杰弗逊关于“分离之墙”的名言,后来成为政教分离宪政原则的同义词,它被解释为:政府部门(包括公立学校)应当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不得促进或禁止任何宗教。

        1962年的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Engel  v.Vitale)就是一桩涉及到“政教分离”这一宪政原则的美国式“大案要案”,具体说来,就是在公立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的“政教分离”原则。

          

        一、“政教分离”原则明确  “分离之墙”高矮难定

        这桩闹得美国社会沸沸扬扬的案件,起因不过是一条只有区区三十来个字的祈祷文。1951年,出于“教化学生道德”的目的,纽约州教育委员会建议各地方教育委员会,可以要求公立学校的学生在每天上课前诵读以下祈祷词:“万能的上帝,我们承认您是我们的依靠,祈求您赐福于我们、我们的父母、老师和国家。”(almighty  God,  we  acknowledge  our  dependence  upon  thee,  and  we  beg  thy  blessings  upon  us,  our  parents,  our  teachers,  and  our  country.)1958年,拿骚县教育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在全县公立中小学校中推行。

        但好心却未必能够办好事,这一祈祷规定引来了一场大麻烦。在该县新海德公园第9联合自由校区,以斯台文·恩格尔(Steven  Engel)为首的5名学生家长强烈抗议县教委的这一做法,因为他们并非基督徒,而是分别信奉犹太教、惟一神教和无神论。他们认为,这种校园祷告是政府试图向所有学生强制灌输基督教教义,从而极大地侵害了非基督教家庭孩子们的信仰自由权,混淆了他们的思想,破坏了他们的信仰,因此,它不仅危害了学童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违反了《权利法案》所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是明目张胆的违宪行为,理应予以取缔。1959年,恩格尔等人把县教育委员会主任瓦伊塔尔(Vitale)告上纽约地方法院,但他们的诉讼请求先后被州初审和上诉法院驳回。恩格尔等人毫不气馁,又将该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读者们也许会想,那三十来个字的祷告文只不过是句口头禅,何必认真?况且,学校要求学生祷告也是为了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有何不可?这么一件芝麻粒大的小事,怎么就会跟“政教分离”这么吓人的字眼挂上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