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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四)

书籍名:《拿破仑法典》    作者:拿破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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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79条: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偿还债额以消除不动产负担时,应依本章第八节规定的方式。

        ◎第七节|优先权及抵押权的消灭。

        第2180条:优先权及抵押权因下列情形而消灭:

        一、主债务已消灭时;

        二、债权人抛弃抵押权时;

        三、占有不动产的第三人为消除其所取得不动产上的负担而履行法定方式及条件时;

        四、时效完成时。

        债务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因产生抵押权或优先权的请求权时效届满,而取得其时效的完成。

        第三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依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的时效届满,而取得某时效的完成:在时效以权利证书为根据的情形,应由登录其权利证书于登记簿之日起,开始进行其时效。

        债权人所为的登录,并不阻止法律为债务人或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利益所规定的时效的进行。

        ◎第八节|消除优先权及抵押权的方法。

        第2181条:第三人如拟消除在其不动产上的优先权及抵押权时,应将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契约全部,请求不动产所在地的抵押登记机关登录之。

        登录应在登记簿上为之,登记员应给与登录证书于请求人。

        第2182条:单纯登录不动产出让证书于登记簿者,并不消除不动产上现在负担的抵押权及优先权。

        出卖人对于买受人仅移转其在出售的不动产上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因此出卖人移转不动产时亦一并移转其所负担的优先权及抵押权。

        第2183条:新所有人有意保证自己免受本章第六节规定诉讼的效力时,应在其被诉前或在其收受第一个催告的一个月内,将下列事项,送达通知于债权人登录时所选定的住所:

        一、权利证书的节本,其中仅记载证书的日期及性质、出卖人或赠与人的姓名及详细的叙述、出卖或赠与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如为一批财产时,不动产的概括指定及其所在地区、价金及构成价金部分的负担,或以不动产为赠与时,其估价额;

        二、买卖证书登录的节本;

        三、分作三栏的表格,第一栏记载各抵押权设定及登录的日期;第二栏记载各债权人的姓名;第三栏登录债权的总额。

        第2184条:买受人或受赠人在同一证书上应声明不问债务到期与否,准备在不动产价金限度内偿付债务及抵押权的负担。

        第2185条:新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上述通知时,所有已将其权利登录的债权人,得按照下列方式,请求将不动产公开竞卖或拍卖:

        一、此项请求书应自收到新所有人送达第2183条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送达于新所有人,上述期间如各债权人的真实住所与其登录的选定住所有距离时,每五十公里增加两日;

        二、此项请求书应记载请求人的出价,超过契约订定的或新所有人声明的价金十分之一;

        三、同一通知在同一期内应送达于前所有人及主债务人;

        四、通知的原本及抄本应由为请求的债权人签名,或经其明示授权的受任人签名,在此情形,受任人有提出委任书抄本的义务;

        五、债权人应按照价金及负担总额而提供保证。

        不具备上列各款的方式者,其请求无效。

        第2186条:债权人不在前条规定期间和规定方式而请求竞卖、拍卖不动产时,该不动产的价金即按照契约订定的价金,或新所有人所声明的价金最终确定,因之新所有人得依照债权人的顺位支付或提存上述价金,而消除该不动产上的一切优先权或抵押权。

        第2187条:如依拍卖方式再卖不动产时,应基于为此种请求的债权人或新所有人的请求按照实行抵押权的规定为之。

        请求人在公告上应记载约定价金,或新所有人所声明的价金,以及债权人所负责提出或要求提出的增加价金。

        第2188条:拍卖拍定人,除拍卖价金外,并应将买卖契约的费用、买卖的正当手续费用、登录费用、通知费用及依拍卖方式再卖所支出的费用偿付于因拍定而丧失占有的前买受人或受赠人。

        第2189条:前买受人或受赠人在拍卖不动产时因支付拍卖价金而保有不动产者,对于许可公开拍卖的判决,不负登录的义务。

        第2190条:请求拍卖不动产的债权人,如撤回其请求,即使给付其自己竞买的出价,亦不停止公开的拍卖,但其他抵押债权人均明示同意时,不在此限。

        第2191条:前买受人如为拍定人时,依法对于出卖人有权请求偿还超过原买卖契约所定价金的增额,及由每次支付此项增额之日起的利息。

        第2192条:在新所有人的权利证书中如包括不动产及动产,或数个不动产,其中有设定抵押权或未设定抵押权的,在设定抵押权的数个不动产中,有在同一或不同登记机关管辖地区的,有以同一或各别价金购入的,有隶属于或不隶属于共同经营之用的情形,则关于每一分别登录有抵押权的不动产的价金在新所有人通知上应各别记载之,如有必要,并应根据权利证书上所载的全部价金,估计各不动产的价金。

        在任何情形,不得强令竞买债权人出价购买动产,或非为担保其债权而在同一地区的其他不动产;但新所有人对于出卖人得请求赔偿其因分割不动产或割裂共同经营所发生的损失。

        ◎第九节|对于夫及监护人的不动产未为抵押权登录时消除其抵押权的方法。

        第2193条:如因监护事务,或奁产,或取回财产权,或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权利取得法定抵押权而未就监护人或夫的不动产进行抵押权登录时,监护人及夫的不动产买受人得消除在其买受不动产上现存的抵押权。

        第2194条:为前条的目的,买受人应将其所有权移转契约经合法校正的副本一份,送交不动产所在地民事法院书记处存档,并送达通知书于妻或监督监护人及法院检察官以证明其业已将副本存档。记载订之契约的日期,契约当事人的姓名、职业及住所,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买卖的价金及其他负担等的本应继续两个月张贴于法院法庭;在此期间内,妻、夫、监护人、监督监护人、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其亲属或朋友及检察官,如必要时得就其所出卖的不动产向抵押权登记机关请求为抵押权的登录,此项登录与在缔结夫妻财产契约之日或监护人执行其职务之日为抵押权登录者有同一的效力;但如夫及监护人对于第三人设定抵押权而未声明该不动产已因婚姻或监护而负担抵押权时,不得以上述登录而妨碍第三人对于夫及监护人有权提起的诉讼。

        第2195条:在张贴证书节本两个月期间内,如未有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就所出售的不动产请求登录抵押权时,其不动产所有权应完全移转于买受人而消除因奁产,或取回财产权,或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权利或处理监护事务而发生的抵押权,但对于夫及监护人请求赔偿者,不在此限。

        在两个月期内,如有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就所出售的不动产请求为抵押权登录,而在结婚前或监护开始前的债权人应取得其不动产价金的全部或一部时,其买受人因付价金的全部或一部于有优先顺位的债权人而消除其不动产的负担全部或一部,因之,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所为的抵押权登录应涂销其全部或一部。

        如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就所出售的不动产所为的抵押权登录为最早的登录时,买受人不得偿付任何部分的价金以损害其登录,此项登录,如上所述,应于缔结婚姻契约之日或开始监护之日发生效力:在此情形下,其他债权人在后的登录不能取得优先顺位,应涂销之。

        ◎第一○节|登记簿的公开及登记员的责任。

        第2196条:抵押权登记员对于凡要求取得登录于登记簿上的证书的抄本和现存登录的抄本者,或要求取得并无任何登录存在的证明书者,应交付此种书类。

        第2197条:抵押权登记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一、对于在登记簿上权利移转证书的登录和向登记机关要求进行的登录,未为登录者;

        二、在证明书上漏未记载现存的一个或数个登录者,在此情形,因请求人的陈述不充分以致发生错误时,不在此限。

        第2198条:买受人在登录其买受不动产的权利证书后而请求证明书时,如登记员在其付与的证明书中漏未记载有关设定在该不动产上的负担的一个或数个登录者,除登记员负赔偿责任外,该不动产在新占有人手中即免除未记载的负担;但如买受人未付价金或债权人间的顺位未经法院认可前,不妨碍债权人依其顺位受分配的权利。

        第2199条:登记员对于权利移转证书的登录、抵押权的登录、或交付证明书的请求,不得予以拒绝或迟延,如有拒绝或迟延时应负赔偿之责;为达到赔偿的目的,请求人得请求治安审判员、初级法院的执行员、其他执行员,或公证人一人加以两个证人的协助,到场作成拒绝或迟延的记录。

        第2200条:但登记员应备置登记簿,按日期和号码的顺序,登录关于移转权利或设定负担证书的登录声请;并以贴有印花的纸张记明登记簿上声请登录的号数的有关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书给予声请登录之人,且限于依声请登录日期和顺序,登录移转权利或设定负担证书于为此目的所备置的登记簿。

        第2201条:登记簿应用贴有印花的纸张为之,并由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审判员一人在其簿册每一页自第一页起至最末一页止附记号码并签名。其簿册应依证书登记簿册的同一方法,每日终结之。

        第2202条:登记员应依照本章规定履行其义务,如有违反,初犯时处二百法郎以上一千法郎以下罚金,再犯时撤销其职务;并不妨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其赔偿应先于罚金给付之。

        第2203条:登记员在登记簿上为关于书类提出的记载、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登录,应依次登录,不留空白,且不间行;如违背上述规定时,处一千法郎以上二千法郎以下的罚金,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害,此项赔偿亦先于罚金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