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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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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书籍名:《古代法》    作者: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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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可以说已成为法国的普通法,或者,无论如何,承认它的尊严和要求已成为所有法国法律实务者一致同意的一个哲理。革命前法学家的言论中,对“自然法”毫无保留地一致颂扬,而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专事诽谤纯粹罗马法的“习惯”论者,在谈到“自然”及其规定时,往往甚至比自认为只尊重“法学汇纂”(Digest)及“法典”的民法学家,更为热烈。都漠兰是古“法兰西习惯法”所有权威学者中的最高权威,却有几篇非常透彻详尽的有关“自然法”的论文,他的颂词并且有一种特殊的风格,显然同罗马法学专家的小心慎重有着距离。一个“自然法”的假说已成为不复是指导实际的一种理论,而是纯理论信仰的一种信条;因此,我们将发现在它比较近来所经受的变化中,由于其拥护者的推崇,它的最弱部分也上升到了其最强部分的水平。

            在“自然法”史达到最紧要的关头时,十八世纪已经过去了一半。如果对于自然法理论及其后果的讨论继续专属于法律界,则它所受到的重视可能要有一些减少;因为到这个时候,“论法的精神”出版了。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一方面相当夸张地显示出作者强烈地不愿接受以前通常是不加详细审查而予以容忍的各种假设,另一方面又相当模糊地表现出作者要与现存偏见相调和的愿望,但是,这本书虽有其缺点,却仍按照着“历史方法”进行研究,在这种方法之前,“自然法”是从来没有能瞬息维持其立足点的。它不但受到了大众的欢迎,并且在思想上也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在事实上它并没有得到进一步深入的机会,因为似乎注定要被它所毁灭的反假说突然从法庭传到了民间,并且成为远较法院或学校中曾经激辩过的主题更能引起激烈争执的主题。这个把它放在新地位的人,是一个非常的人,他没有学识,很少美德,并且也没有十分坚强的个性,但由于一种鲜明的想象力,以及他对于人类的真诚的热爱(为了这,我们对他有许多地方应该原谅的),却使他成为历史上不可磨灭的人物。在我们自己的一代中,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过——的确,即在全世界整个历史过程中,也不会看到一次或二次以上的——这样一个文件,曾对人类的心灵、对知识分子的躯体和灵魂产生过像卢梭在1749年和1762年之间所产生的那样巨大的影响的。在由贝尔(Bayle)和部分地由我国的洛克(Locke)开始,最后却由伏尔泰(Voltaire)完成的纯然是偶象破坏的努力以后,这是要重新建立人类信念的第一次尝试;并且,除了每一个有建设性的努力常常必然优于单纯的破坏性的努力以外,它还有着一个卓越之处,就是在一个几乎普遍的怀疑论的氛围中间,提出了所有过去推理方面知识的健全性问题。在卢梭的一切理论中,其中心人物,不论是穿着英国服装在一个社会契约上签名的或者是率直地把所有历史特性完全剥光的,都一律是在一种假设的自然状态中的“人”。每一种法律和制度,凡是不能适合于这些理想情况下的这种想象的人,都被加以非难,认为是从一种原始完美状态的堕落;对于每一种能使社会更接近于“自然”生物统治着的世界的社会变革,都认为是可以赞美的,并值得用任何明显的代价使其实现。这个确论仍旧是罗马法学家的理论,因为在这个人类居住的“自然条件”(Natural

        Condition)的暗影中,除了对于法学专家具有非常魔力的单纯和调和之外,竟没有一个特色和特点为人们所注意到;但是这个理论好像是本末倒置过来了。现在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已不是“自然法律”,而是“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罗马人曾认为,如果对于现存的各种制度加以仔细观察,则在这些制度中必然可以挑选出有几个部分或者立即可以显示出来,或者必须经过法律上的纯净作用才可以显示出那种自然统治的痕迹,这种自然统治在罗马人看起来,有可能是真实的。至于卢梭的信念是:一个完美的社会秩序可以求之于单纯的对自然状态的考虑,这一种社会秩序完全同世界的实际情况没有关系,并且完全同世界的实际情况不同。这两种见解的分歧是巨大的,一种是痛责现在,因为它不像理想中的过去:而另外的一种,假定现在同过去一样的必要的,因此也就不轻视现在或谴责现在。我们没有必要枉费时间,以详细分析这建筑于一个自然状态基础上的政治、艺术、教育、伦理学和社会关系的哲学。这种哲学对于每一个国家中比较不精确的思想家还具有特别的吸引力,并且无疑地是妨碍着应用“历史研究方法”的几乎一切先入之见的、多少是不直接的根源,但它已为我们今日有识者所不信任到了这样的程度,竟使那些熟知纯理论的错误具有非常活力的人们,为之惶惑不止。在今天最常提到的问题,也许并不是这些意见究竟有什么价值,而是:在一百年以前使它们有这样的盖过一切的优势,其原因究竟是什么。我认为回答是很简单的。在上一世纪中,有一种研究最可能用来纠正凡是专门注意于古法律的人很容易陷入的误解,这种研究便是宗教的研究。但希腊宗教如当时所理解的那样,都已被分散于许多想象的神话中。东方的各种宗教纵使确曾受到过注意,但这些宗教似乎都迷失于空虚的宇宙开辟论中。只有一种原始记录,值得加以研究——就是早期的犹太史。但当时的种种偏见阻止着我们利用它。卢梭学派同伏尔泰学派所共有的少数特征之一,是完全轻视一切宗教上的古代事物,特别是属于希伯来民族的。众所周知,当时的理论家都不仅认为以摩西(Moses)为名的制度并非真的出自神授,认为它们也不是象传说那样在一个较后的时期被制定为法典的,他们认为这些制度以及全部的“摩西五经”(pentateuch)都只是一种毫无根据的伪造,是在从“幽囚”(Captivity)中回来以后完成的。这些思想家所以作出这样的假定,因为这与他们的荣誉有关。因此法国的哲学家们,既被阻止取得这个反对纯理论谬见的主要保证,就在他们热切于从他们认为是僧侣的迷信中逃避出来的时候,又轻率地把他们自己投入了法学家的迷信中去。

            但是这个以自然状态的假设为基础的哲学,虽然因为它只被看到了其粗糙的和比较容易看到的一面,一般的评价不高,但这并不是说,当它在比较精巧的伪装中,就失掉了它可以赞美的地方、通俗的地方和它的力量。我相信,象我前面已说过的,它仍旧是“历史方法”的劲敌;并且(除了宗教上的反对以外)凡是拒绝或责难这种研究方式的人,一般都是由于有意或无意地受到了信赖社会或个人的非历史的即自然的状态的一种偏见或武断的影响的结果。不过“自然”学说及其法律观点之所以能保持其能力,主要是由于它们能和各种政治及社会倾向联结在一起,在这些倾向中,有一些是由它们促成的,有一些的确是它们所创造的,而绝大部分则是由它们提供了说明和形式。它们明显地大量渗入到不断由法国传播到文明世界各地的各种观念中,这样就成为改变世界文明的一般思想体系的一部分。这些学理对民族命运所加的影响,其价值如何,当然是我们时代中最热烈争辩的论点之一,对于这个方面,我们不准备在本文中加以讨论。但是如果回顾一下自然状态理论在政治上达到非常高度的重要性的时期,则绝少人会否认:在第一次“法国革命”时期,曾经多次发生的重大失望都是由它有力地促成的。它产生了或强烈地刺激了当时几乎普遍存在的智力上的恶习,如对现实法的蔑视,对经验的不耐烦,以及先天的优先于一切其他理性等。这种哲学紧紧地掌握住了那些比较思想得少、同时又不善于观察的人,它的发展趋势也就比例地成为明显的无政府状态。可惊异的是,杜蒙(Dumont)为边沁出版的“无政府的诡辩”(Sophismes    Anarchiques)一书中具体地表现了边沁所暴露的显然是来自法国的谬见,有很多是来自经过法国变化的罗马假设,并且除非是参照了罗马假设,这些诡辩是不容易理解的。在这一点上可以参考在革命的各个主要年代中间的劝戒者(Monteur)。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在“国民议会”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在“立法议会”时期则比较经常;在“宪法会议”中,在辩论着阴谋和战争的纷争声中,这种情况便永久存在着。

            有一个例子非常明显地说明了自然法理论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并且表明这些影响是如何的深而且远。我以为人类根本平等的学理,毫无疑问是来自“自然法”的一种推定。“人类一律平等”是大量法律命题之一,它随着时代的进步已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命题。罗马安托宁时代的法学专家们提出:“每一个人自然是平等的”(omnes    homines  natural  Equales  sunt),但在他们心目中,这是一个严格的法律公理。他们企图主张,在假设的“自然法”之下,以及在现实法接近“自然法”的程度内,罗马“市民法”所支持的各阶级人们之间的武断区分不应该在法律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