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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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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书籍名:《法律的经济分析》    作者:波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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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消费者不退还容器就会失去押金,对容器强制性收取押金就会对乱丢容器的消费者产生很大的成本,但它不会对任何人产生任何收入。

            这一计划的根本问题是,不曾努力估计一下乱丢杂物的成本和与之有关的税收(押金)标准。对这一问题的忽视,可能使税收支持者们在顾客只要退还容器就能收回其押金的情况下将税收看作是无成本的。但这一推论忽视了非经济成本。由于顾客要退还饮料容器,他就要承受贮藏和时间成本。如果规定的税收低于这一成本,那么人们就不会退还其容器,而且这一计划的唯一影响就是增加零售商的簿记成本(为什么即使在没有顾客退还容器而使零售商不必归还押金的情况下,他们的利润仍不可能更高呢?)。如果押金“税”标准高得足以使人们退还容器,那么它就会产生社会成本,而这种社会成本是以退还容器的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来衡量的(参见图13.3)。如果社会总成本小于被禁止的乱丢杂物的成本,这就没话可说了;但如果社会总成本高于被禁止的乱丢杂物的成本,那么强制性容器押金税收的管制就是一种无效率的手段。

            13.7有线电视:版权和地方垄断问题

            有线电视系统可以从接收附近播发台信号的共用天线处取得信号,也可以从接收远方播发台信号的微波差转系统或卫星系统处取得信号。当有线电视系统引进远距离信号时,它就增加了可供它营业市场使用的不同信号的数量。由于这将使当地播放台失去新信号的收视人从而损失广告收入,所以当地播放台并不喜欢这种有线电视系统。而且节目在远方信号台播出的版权所有人也不喜欢(免费)输出。虽然扩大原电视台播放节目的观众可以使节目的版权所有人从电视台得到更多的版税,但这种收益却是以不得取得与有线电视系统竞争的电视台的版税为代价的。如果这种作用完全被抵消,那么版权所有人就不会关心有线电视系统输入远距离信号了。但这样的输入使版权所有人不可能将其节目的专有权授予与有线电视系统(即能播放从远方电视台取得的同样节目的有线电视系统)竞争的一家电视台;而节目播放专有权是要收取附加费的,因为它们使电视台的节目有别于其竞争者的节目。也就是说,非专有播放权(nonexclusive  broadcast  right)能产生一种充溢外在性(参见3.1,特别是3.2中关于广告中姓名和肖像的排他使用权的讨论)。

            有两种方法可以管理远方信号:私有财产权(版权)和(由联邦电信委员会进行的)有线电视营业联邦管制。联邦电信委员会曾对输入进行限制,但最高法院认为输入并不是一种侵犯版权的行为。最高法院以这样的立场作出了如下推论:有线电视系统的建立就像有个收视者竖一个很高的天线一样。但这一类推并没有解决以下抉择性的经济问题:是通过给予版权所有人更有力的保护而增加版权作品的生产,从而增加社会收益;还是通过提高版权作品使用的边际成本而增加社会成本(参见3.2,注意其中的自然垄断者产品最佳定价的相似之处)。联邦电信委员会对远方信号的经济学考虑是由以下事实形成的偏

            见,即在它面前申诉的人包括了当地电视台和版权所有人。竞争并不是一种普通法上的侵权,但管制机构却可能而且往往设法使企业的利益免受竞争,这是出于同情的考虑。人们认为,有线电视竞争的压力主要来自独立的电视台,因为这些电视台大多使用电磁频谱的超高频频道。由于委员会多年来在其电视台分布和许可证发放政策上一直鼓励超高频(UHF)电视的增长,所以很自然地它就倾向于同情UHF独立电视台对有线电视系统的控告。

            一个想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公司必须从市政当局取得特许。它向用户征收的费用也可能受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的管制。由于通过电缆将电视信号传送到家中在技术上与当地天然气、水和电力供应是一样的——这些都是自然垄断的标准例证——所以人们广为支持对此进行收费管制这一点就毫不奇怪了。但如果依照契约法,那就还有可供选择的方法。

            我们可以在全国的任何地方建立和经营任何数量的有线电视系统。如果没有市场参与的限制,我们预料会有几家公司在每一存在对有线电视有大量需求的地区对有线电视供应特许权进行竞争。能提供最佳价格和服务组合的公司将与大多数顾客签约,而且即使当地有线电视确实是一种自然垄断服务,公司也能以比其竞争者更低的平均成本将它们逐出市场。

            在这一点上,成功的公司将取得垄断权。用户是否会由此而任其摆布呢?如果在每一潜在用户的契约中已对许诺价格和服务水平作了详尽规定,那么就不可能产生这种情况——而且竞争参与者之间对当地市场的竞争将保证潜在的用户取得一个有约束力的契约。在决定哪家公司占优势的过程中,也不会造成因设备出现重复多余而产生重大的成本。在征集用户结束之前,任何一家公司都不会开始其有线电视网建设,而且如果在征集用户阶段产生了对某一企业的强烈的消费者偏好,那么其他企业就可能将其用户契约卖与它。如果在征集用户阶段没有显露出对某一企业的强烈偏好,而且每一企业的用户都分散在市场各地,那么只能在各企业间进行用户交换,直到形成一个严密的市场服务区域为止。

            由于缔结契约的成本是很高的(为什么?),所以一种纯粹的契约方法可能并非令人满意。但也许还能设计出一种保持契约方法要素的管制方法。市政当局可以以其居民缔约代理人的身份从有线电视特许权(一项或数项)的竞争申请者中招标。它会比较这些投标并与许诺低价和优质服务最佳组合的申请者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契约。如果它难以在各种不同的价格-服务组合间进行选择,它就可能会在居民中进行一次关于偏好的民意测验,而随之产生的将是一场申请者之间的竞选运动。

            这一修正后的契约方法看起来可能很像现行的有线电视特许制度,因为特许状持有人通常是从数名申请者中选择产生的。这两种制度的差异是,依据现行的制度,市政当局一般并没有将为用户取得最佳的契约作为其目标。而修正后的契约制度却相反地把从特许状持有人处收回特许以作为允许其收取垄断价格的代价。一种典型的有线电视特许将规定,特许状持有人必须向市政当局提交一定百分比的毛收入,并将一定数量的频道免费用于像教育这样的市政服务。作为纳税人的居民将从特许得到一些收益,但消费者却损失了一些东西。由于特许制度,他们要支付的垄断性用户价格比以下情况下的高:如果有线电视公司是一个自由自在的垄断者,更不必说如果它是一家负有以成本价格提供服务的契约义务的公司了。这在图13.4中得到了表明,该图比较了有和没有营业总收入税时的两种垄断价格。这一例证指出了依管制征税及用契约促成消费者福利最大化这两者之间的差异。

            如果普通法上的缔结契约(也许与管制有些重叠)对有线电视管制是一种可能的答复,那么为什么它对其他自然垄断管制不是一种可能的答复呢?为什么它不能是我们前面讨论的复杂的管制制度的一种选择呢?事实上,特许状管制在早期是用于电力供应、有轨电车和电话服务的管制制度,而这些都像有线电视一样是网络型的服务。但是,如果它沉闷地失败了,那么其主要原因可能是授予特许状的当局在事实上并没有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从而也就没有在契约中扮演购买者的角色。

            除了这一政治问题,还有一个(要回到我们在第3章中讨论的地主-佃农契约原题的)纯粹经济学问题。由于不可能在无限的未来对有关条款都作出合理的设定(价格、服务等),所以特许状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有效期。由于考虑到对远期未来条款作出规定的困难性,假设最佳有效期要比特许状持有人的财产使用寿命短得多(道路使用权等)。在特许期限结束时,存在着一个严重的双边垄断问题。特许状持有人转移财产的成本是非常高的(特别是由于它们很少有或甚至没有任何其他使用价值),但特许状授予人重置财产的成本也很高。一种简单的解决方法是,在特许期限结束时将财产归特许状授予人所有。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将是特许状持有人严重的投入不足,正如佃农要在租契期满时将土地改良成果全部归地主所产生的后果一样。在许多有线电视法令中发现的另一种更合适的选择是,在特许授权时建立一套特许期限结束时对特许状持有人财产进行定价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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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四篇  企业组织和金融市场的法律

        第四篇  企业组织和金融市场的法律

        第十四章  公司(略涉租赁和破产)

            14.1企业的性质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通过自愿交换而实施经济行为所需要的成本——是本书中一再提及的一个论题。在此,我们将用它来解释这一问题:为什么大量的经济活动是由企业而不是由个人进行的呢?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组织生产的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企业家与某人订立供给零部件的契约,又与另一人订立装配其零部件的契约,再与第三人订立销售其成品的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