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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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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书籍名:《规训与惩罚》    作者:米歇尔·福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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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打击走私,“农场协会”(CompagnledesFermes)发布“简报”,报道走私者的罪行。1768年,它散发传单,揭露一个叫蒙塔涅(Montagne)的盗贼头目。传单作者写道:“有些尚未搞清的窃案据认为是他干的。……蒙塔涅被人们说成是一头野兽,一个阴险残忍的家伙,对他必须穷追不舍。奥弗涅(Auvergne)某些性急的人也坚持这种看法”(见Juilard24)。

            但是这类文献的影响,如同对这类文献的使用一样,都是模棱两可的。犯人发现,由于对他的罪行的广泛宣传,有时由于对他事后悔罪的认可,他变成一个英雄。在反对法律、反对富人、权势者、官吏、警察和巡逻队方面,在抗交捐税、反对收税人方面,他似乎是在从事着人们很容易认同的斗争。公布罪行的做法将日常生活中不引人注目的微小抗争变成了英雄史诗。如果犯人公开悔罪,承认指控和判决,要求上帝和世人原谅他的罪过,那么他就好像是经历了一种涤罪程序,以独特的方式,像圣徒一般死去。英勇不屈则是获得荣耀的另一种方式。如果他在酷刑之下毫不屈服,他就证明了自己具有任何权力都无法征服的力量:“人们可能不会相信,在处决那天,我在当众认罪时镇定自若,当我最后躺在十字架上时我毫无惧色”(176年4月12日在阿维农被处决的朗格拉德的申诉)。传单、小册子、史书和冒险故事所描述的罪犯就是这种黑道英雄或认罪的罪犯、正义或不可征服力量的捍卫者,在把他们当作反例的警世道德说教的背后隐藏着关于冲突和斗争的完整记忆。~个罪犯死后能够成为一种圣人,他的事迹成为美谈,他的坟墓受到敬仰(1740年前后在布列塔尼被处决的坦圭呼angu厂便是一例。诚然,在被判刑以前,他已在忏悔牧师的指示下开始长时间的忏悔。但是,这是刑废司法与宗教忏悔之间的冲突吗?见Corre,ZI)。罪犯几乎完全变成了正面英雄,对这些人来说,荣辱皆备于一身,不过是以一种相反的形象结合在一起。或许,我们在考察这种围绕着少数典型形象历‘繁衍出来的犯罪文献时,既不应把它们看成一种自发的“民心表现”,也不应把它们看成来自上面的宣传和教化计划。它们是对待刑罚实践的两种介入方式的汇合点,是围绕着犯罪、惩罚和关于犯罪的记忆的战场。这些报道之所以被允许刊印和流传,那是因为希望它们能具有一种思想控制的效果。这些历书、传单的印刷和散发原则上是受到严格控制的。但是,这些关于常人历史的真实故事之所以受到热烈欢迎,它们之所以成为下层阶级基本读物的一部分,那是因为民众在这些故事中不仅发现了往事,而且找到了先例。这种“好奇心”也是一种政治兴趣。因此,这些文本可以被当作双关话语来读解,不论是它们所叙述的事实,还是它们赋予这些事实的效果,或是它们赋予那些“杰出的”罪犯的荣耀,更无须说它们所使用的词句,都是如此。(人们应该研究诸如《关于吉莱里及其同伙的生平、大劫案和骗局及悲惨下场的历史》。)这种记述中所使用的“不幸”、“可增”之类的概念以及“著名的”、“令人痛心的”之类的形容词。)

            或许,我们应该将这类文献与“断头台周围的骚动”加以比较。在后者中,宣判权力通过罪犯的受刑肉体与民众相冲突,民众不仅是处决的目击者、参与者,而且可能是间接的受害者。在一次不能充分体现力图仪式化的权力关系的仪式后,会出现一大批继续这种冲突的话语。罪犯死后的罪状公告既肯定了司法正义,也提高了罪犯的声誉。这就是为什么刑法制度的改革者们急切要求查禁警世宣传品的原因了’。这也是为什么民众对那些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关于非法活动的民间传说的东西兴趣盎然的原因。这也是为什么当民间非法活动的政治功能变化后,这些警世宣传品失去意义的原因。

            当新的犯罪文学发展起来后,它们就消失了。在新的文学中犯罪受到赞美。犯罪文学的发展,是因为它们是~种艺术,因为它们完全是特殊性质的作品,因为它们揭露了强者和权势者的狰狞面目,因为邪恶也成为另一种特权方式。从冒险故事到德·昆西(dekuncey)”,从《奥特兰托城堡》(Castleofot。nto)——到波德莱尔(Baudelaire),有一系列关于犯罪的艺术改写。这也是用受欢迎的形式来占有犯罪。表面上,这是对犯罪的美与崇高的发现。而实际上,这是在肯定,崇高者也有犯罪权利,犯罪甚至成为真正崇高者的独占特权。重大的谋杀不属于那些偷鸡摸狗之流。自加博里欧(Gaboriau)“以来,犯罪文学也追随着这第一次变化:这种文学所表现的罪犯狡诈、机警、诡计多端,因而不留痕迹,不引人怀疑;而凶手与侦探二者之间的纯粹斗智则构成冲突的基本形式。关于罪犯生活与罪行的记述、关于罪犯承认罪行及处决的酷刑的细致描述已经时过境迁,离我们太远了。我们的兴趣已经从展示事实和公开仔悔转移到逐步破案的过程,从处决转移到侦察,从体力较量转移到罪犯与侦察员之间的斗智。由于一种犯罪文学的诞生,不仅那种警世宣传品消失了,而且那种山林盗匪的光荣及其经受酷刑和处决的磨难而变成英雄的荣耀也随之消失了。此时,普通人已不可能成为复杂案情的主角。在这种新型的文学样式中,不再有民间英雄,也不再有盛大的处决场面。罪犯当然是邪恶之徒,但也是才智出众之人。虽然他受到惩罚,但他不必受苦。犯罪文学把以罪犯为中心的奇观转移到另一个社会阶级身上。与此同时,报纸承担起详细描述日常犯罪和惩罚的毫无光彩的细节的任务。分裂完成了,民众被剥夺了往昔因犯罪而产生的自豪,重大凶杀案变成了举止高雅者不动声色的游戏。        

        《规训与惩罚》

        米歇尔·福柯著    刘北成,杨远婴译              

        第二部分  惩罚  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      

              “刑罚应有章可循,依罪量刑,死刑只应用于杀人犯,违反人道的酷刑应予废除。”这是1789年掌更大臣对关于酷刑和处决的请愿书中的普遍立场的概括(见Seligman以及Des

            一如rdn,13一20)。在18世纪后半期,对公开处决的抗议愈益增多。这种抗议出自哲学家和法律学家,律师和法官,立法议员以及民间请愿书。与此不同的惩罚形式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君主与犯人之间的实力较量应该终止了,君主的报复与民众被遏止的愤怒通过受刑者与刽子手的中介而展开的短兵相接的战斗应该结束了。公开处决很快就变得令人无法容忍了。就权力方面而言,公开处决暴露了它的专横、暴虐、报复心以及“用惩罚取乐的残忍”(PetiondeVileneuve,641),因此它在颠覆权力。就受刑者方面而言,受刑者虽然已陷于绝望,但依然被指望能够赞美“显然已经抛弃他的苍天及其法官”(Boucherd’Argis,1781,125),因此,公开处决是十分可耻的。无论如何,因为它为国王暴力与民众暴力之间的较量提供了一个舞台,所以它是具有危险性的。君主权力在这种残暴竞赛中似乎没有看到一种挑战,这种挑战是它本身发出的,总有一天得由它自己来应付。它似乎已经习惯于“看着鲜血流淌”,而民众很快就会学会“血债只能用血来还”(I.ach6ze)。在这些成为许多相反力量的介入对象的仪式中,人们可以看到,武装的司法淫威与受威胁的民众的愤怒是相互交织的。约瑟夫·德·迈斯特(JOsenhdeMaistre)”认为这种联系包含着专制权力的基本机制之一:刽子手是君主与民众之间的齿轮,他所执行的死刑和在沼泽地修建圣彼得堡的农奴因瘟疫造成的死亡别无二致,这是一种普遍原则。死亡若出于专制君主的个人意志,就成为运用于一切人的法律,而每一个被消灭的肉体则成为国家的砖石。在此几乎谈不到有什么被害的无辜者。相反,18世纪的改革者认为,在这种危险的仪式化的暴力中,双方都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力的范围。在他们看来,暴政面对着叛乱,二者互为因果。这是一种双重的危险。因此,刑事司法不应该报复,而只应该给予惩罚。  

            排除酷刑的惩罚,这种要求最先被提出来,因为它是出自内心的或者说是出于义愤的呼喊。即使是在惩罚最卑劣的凶手时,他身上至少有一样东西应该受到尊重的,亦即他的“人性”。在19世纪,这个在罪犯身上发现的“人”将成为刑法干预的目标,改造的对象以及一系列“犯罪科学”和奇特的“教养”实践的领域。但是,在启蒙时代,将人与野蛮的公开处决对立起来,并不是实证知识的主题,而是一种法律限制,是惩罚权力的合法性界限。这里所说的不是为了改造人而必须实现的目标,而是为了尊重人而应该不加触动的东西。“不要动我”(Nonmetansere)”。这标志着君主报复的终结。改革者所确立的、用以反对断头台的专制的“人”也变成了一种“人的尺度”(manmeasure),但不是衡量万物的,而是衡量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