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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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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书籍名:《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    作者:克拉克森 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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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2条基本上是为了阻止也许可以看作是削弱卖者之间竞争的那种价格歧视的反竞争效应。而鲁宾逊-帕特曼法则起因于小型企业对较大的竞争者利用其势力去诱使供应者向它们给出较低的、歧视性的价格这一点所作的抱怨。第2条f款的内容反映了国会阻止这种作法的企图:

        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有意地诱发或接受本条所禁止的价格歧视,都是非法的。

        克莱顿法第3条禁止排他性的贸易契约和会显著削弱竞争的限制性安排:

        下述行为是非法的: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人,通过正式的、非正式的协议,以租借者或购买者不能使用或买进出租者或销售者的竞争对手的物品、货品、供应品、机器或其他商品为条件,在签订销售契约或出租物品、货品、供应品、机器或其他商品——不管它们是否获得专利——供在美利坚合众国范围内使用、消费或转售时,对价格打折扣或给予回扣。这里,这些在这类条件和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协议下的租借、销售或销售契约,会在任何商业活动领域显著地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指出,“商业中的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不公正竞争方法和不公正的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特此宣布为非法。”联邦贸易委员会被授权执行这条法令。原法令仅仅禁止“不公正竞争方法”。不过,1938年的惠勒-李法加进了禁止不公正的或欺骗性的行为或作法的内容。

        原第5条仅禁止“商业中的”上述行为;但1975年的马纳桑-莫斯保证联邦贸易委员会改进法的第201条将原第5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商业中的或影响商业活动的”行为。这一法令也正式授权给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整个产业范围内的规则,来保证法律生效,禁止不公正的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禁止不公正的竞争方法。

        1976年的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改进法修正了克莱顿法的第7条,要求一定规模的公司之间的兼并须事先通知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绩效指向的法令

        除了影响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的法令外,国会过去还制定了力图更直接地控制市场绩效的法律。这些法令多年来采取工资与物价稳定方案的形式。它们出现于战时,最近出现于通货膨胀上升时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会通过了1942年的紧急价格统制法。该法令的目的如下所述:

        本法令的目的是,稳定价格,阻止反常的、投机性的与无根据的价格和租金上涨,消除和阻止在国家紧急状态下由反常的市场状况或紧缺所带来的囤积、操纵、投机活动和其他造成混乱的做法……依照该法令设立了物价管理局,在战时调节价格和租金。

        在朝鲜冲突期间,国会通过了1950年的国防生产法。这一法令授权总统在战时确定价格和租金的上限,以稳定国民经济。

        在国家并未处于宣战状态但却陷入高通货膨胀的时期,国会通过了1970年的经济稳定法,用来修正1950年的国防生产法。该法令再次授予总统以稳定工资、价格和租金的权力。尼克松总统在一系列行政命令中利用这一法令所授予的权力来实行工资和物价控制。

        实施反托拉斯的其他重要方面

        禁止的特性    反托拉斯规定并未告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们如何去做,而只是告诉他们如何不应该去做。在这种意义上,反托拉斯是禁止而不是引导。由此可见,反托拉斯不是调节企业行为的基础。

        管辖范围    反托拉斯法仅仅适用于对州际商业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贸易限制。正如最高法院所解释的那样,美国宪法的商业条款限定国会只能干预影响州际贸易的活动。原则上只有对涉及州际某个方面的商业活动才可进行干预。然而,法院对“州际”作越来越广泛的解释,将其运用于对商业有重大影响的案例。进而,州一级对反竞争做法的干预覆盖了地方的贸易限制。

        实际上,诸如谢尔曼法等法令也波及其活动会影响美国对外贸易的美国侨民。例如,谢尔曼法在1962年被运用于大陆矿石公司诉联合碳与碳化物公司一案。在该案中,被告极力垄断加拿大的钒市场。被告通过其加拿大子公司策动政治行动而断绝原告在加拿大市场的联系,来实现这一目的。

        匡正与制裁    反托拉斯法令通常规定明确的惩罚措施。例如,谢尔曼法指出,任何被发现违反了第1条或第2条的人都会被指控为犯罪。最近,对一个被证明有罪的人的罚款额可达到10万美元,或将其判处3年监禁,或同时施行这两种处罚。对一个公司可以罚款100万。司法部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来约束违法行为。司法部要求法院采用的匡正措施,包括解散、分立、剥夺财产或使一家公司放弃其某一经营活动。例如,可能迫使一组肉品包装者放弃它们所控制的或拥有的肉店。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所独有的特点之一是,它允许任何受到违法活动侵害的人控告被告,除要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外,还向被告提出三倍的损害赔偿的要求。在60年代,通用电气公司和其他大的电气设备制造商一起,按三倍损害赔偿要求支付了两亿多美元。一些公司职员被罚款,其中一部分人甚至进了监狱。

        谁有权利起诉    不只是司法都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反托拉斯法提出控告。例如,私方也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或其他匡正违反谢尔曼法的诉讼。法院根据意欲成为原告者所受侵害的直接性,来确定诉讼权利。因此,如果你希望根据谢尔曼法提起诉讼,你必须征明(1)你所受到的侵害是由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直接引起的,或者这种违反至少是造成该侵害的实质性因素,(2)被声称为被告的违法行为,影响了反托拉斯法律打算要进行保护的原告的商业活动。

        免受反托拉斯法约束

        在某种意义上,在通过克莱顿法以后,国会关于反托拉斯法律的注意力,基本上集中于将不包括在谢尔曼法有效范围之内的例外写进法规。克莱顿法在寻求工会免受反托拉斯法律约束这一点上未能成功。然而,193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法的确保护工会不受反托拉斯立法的约束。因此,今天工会能够合法地从事按照常规要受到禁止的活动,只要它们不同非劳动群体联合起来或进行串谋来实现它们的目标。

        米勒-戴丁斯法

        1937年通过的米勒-戴丁斯法是对谢尔曼法第1条的修正。它容许公正贸易的协议。当一家制造商规定所有销售这家制造商的产品的人不能按低于牌价或公正贸易价格销售该产品时,便出现了公正贸易的协议。这也称为维持转卖价。这种类型的公正贸易的协议看起来违反了旨在阻止限定价格的反托拉斯法,然而,米勒-戴丁斯法却使这类限价变成了合法的。

        1976年3月16日,国会废除了米勒-戴丁斯法。这时,上述免受谢尔曼法约束的一个主要后果是抑制零售者之间的价格竞争这一点,已变得很清楚。

        小企业
/>        容许小企业在不触犯反托拉斯法律的限度内从事某些一致的活动,这一立法工作始于1953年的小企业法。

        劳工和农业

        根据克莱顿法的第6条,劳工和农业组织免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约束。农业免受反托拉斯法约束的范围,为卡珀-沃尔斯特德法(1922年)、协调销售法(1926年)和鲁宾逊-帕特曼法的某些条款所扩充。劳工免受反托拉斯法约束,则为1932年的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所巩固。

        体育运动

        大部分商业性的活动受反托拉斯法管辖,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棒球运动仍未受到反托拉斯法律的触动。按照谢尔曼法的最初看法,它不是商业活动,所以在今天没有被作为商业活动对待。棒球运动在不受反托拉斯法管辖这一点上是破格的,因为任何其他职业体育运动都没有享受到这种待遇。

        专业人员

        最近有关反托拉斯法律的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是对诸如律师和医生等专业人员的干预。专业人员不再免受反托拉斯法的管辖。他们不能以任何方式制定最低限度收费标准或阻止竞争性的出价。传统的有关保持高质量的符咒不再保护专业人员,使其不受反托拉斯法律的影响。

        保险业

        麦卡伦-弗格森法使所有保险业务活动免受反托拉斯法律的管辖。保险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详细记录和承保投保人的保险物。因此,由于麦卡伦-弗格森法,这种受州法律调节的活动可以免受反托拉斯法律的管辖。

        政府所采取的一些阻碍竞争的活动也免受反托拉斯法律的管辖。在1943年的帕克诉布朗的案例中,最高法院支持了加利福尼亚的一个规定葡萄干产量和价格的政府机构的活动,尽管这一做法是大多数种植者所要求和赞成的。州的干预并不是州际商业活动的包袱,因为它与联邦农业政策相一致。另外,谢尔曼法对“任何人”限制贸易的契约的禁止,适用于民间企业,但不适用于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