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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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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书籍名:《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    作者:克拉克森 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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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阿尔钦指出,所谓影子运费可能仅仅表示对一种较好的所谓“位置”资源所付出的费用。他使用了以西雅图为基点从佐治亚把胶合板运至佛罗里达的例子。认为此处假设的额外收费与其说是一种影子运费形式,不如说是相对于其他工厂而言,佐治亚工厂主因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所收的费用。在1978年联邦法院的一项诉讼案中,新奥尔良的一个陪审团声称东南部的胶合板生产商在将胶合板运往佛罗里达过程中收取了影子运费,因为他们按胶合板的西雅图基点价格加上运至佛罗里达的运费索价,而事实上胶合板并不是从西雅图起运的。陪审团没有认识到东南部产的胶合板是用较优等的资源——生产位置靠近佛罗里达市场——生产出来的,土地位置越是靠近市场,地租也就越高,而东南部厂商则是最接近佛罗里达的胶合板供给源。优厚的地租反映了比之西雅图的胶合板生产商,东南部的生产商更靠近佛罗里达。正是东南部制造胶合板的地理位置和其他资源优势(较低的供给成本)使生产商能获取更高的地租或报酬。不同地理位置地租或收费的差值是东南部胶合板生产商的优越位置导致的运费节约,阿尔钦指出,那些认为存在影子运费并对此表示不满的人们  

            不过是在说厂商们可以拥有优越土地价格的权利,却没有作为一个所有者的权利。联邦法院陪审团断言东南部胶合板生产商收取了影子费用,而它们本该以较低价格把胶合板卖给佛罗里达客户的。这等于在说,佛罗里达的客户才是生产胶合板的优越地理位置的所有者。据此推理,所有土地,不管它们处于城市中心还是远离城市,都应得到同样地租--即从城市中心土地所有者处掠取较高的租金来转给幸运的租用或购买那些靠近消费人口所在地之土地服务的入。那些声称存在影子运费的人们正是在宣称,所有的资源,不管它们的生产效率差别多大,都应当得到同样的租金和工资。  

            施蒂格勒指出:统一交货价格制,或系统的运费吸收制,并不一定会比竞争体制造成更多的多余运输现象,  X生产中心在Y生产中心周围地区销售产品的情况,毕竟只可能发生在Y地厂商没有能力在自有区域销掉其相应市场份额产品的时候。那时,Y地的厂商更不会在X区域内销售产品。不过,由于定货和交货的差异,我们也会看到交叉运输的现象,然而,此种类型的交叉运输在竞争条件下同样会存在。  

            交货价格制的经验证据  

            交货价格制的实际实施情况已有一些研究结果,这里我们就这些结果进行考察,包括对那些单基点、多基点和交叉运输的研究成果进行考察。  

            单基点  

            单基点交货价格制的价格歧视问题在许多重要的反托拉斯案例中已被详细考察过了。在谷物加工公司和斯特利公司这两个案例中,鲁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第a款在单基点定价问题方面的应用引起了争议,现在我们将稍详细地考察谷物产品公司这一案例。  

            谷物产品加工公司案  

            谷物产品加工公司在芝加哥设有一家工厂,而在堪萨斯城开设了另一家工厂,这两家工厂都以统一交货价格制向美国任何地方销售产品,价格为芝加哥基点价格加上从芝加哥通过铁路把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的运费。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此争论说,堪萨斯城附近的葡萄糖用户支付了影子运费。假如堪萨斯城与芝加哥的葡萄糖用户构成竞购关系,则这种歧视堪萨斯城本地客户的做法初看起来似乎是不合法的。  

            根据该委员会的观点,从成本角度来说,芝加哥工厂所定的交货价格是正当的,而堪萨斯城厂商的交货价格则否。一个位于芝加哥与堪萨斯城正中间的消费者也可向堪萨斯城的工厂购买葡萄糖,此时他支付的交货价格将还是芝加哥基准价加上从芝加哥运到当地的运费。然而这一交货价格实际上就会低于堪萨斯城本地的交货价格。  

            斯特利制造公司的情况也基本如此,该公司是另一个使用谷物加工公司的芝加哥加成基点制的葡萄糖制造商。  

            最高法院根据鲁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第a款宣布,谷物加工公司和斯特利制造公司采用的上述单一基点价格制是非法的。在判决此案时,最高法院接受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即堪萨斯城的葡萄糖用户实际上与芝加哥的葡萄糖用户彼此是相互竞争的,这些用户都是主要的糖果制造商。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仅在原材料成本上的微小差别就足以将一个糖果商的生意转至另一糖果商,所以葡萄糖供应商的单一基点交货价格制有损于作为买方的糖果制造商之间的竞争。  

            对此结论,人们可能存有疑问,在谷物产品加工公司于堪萨斯城建厂之前,试图在芝加哥销售糖果的某家堪萨斯城糖果制造商或许已经迁往芝加哥。另一方面,如果这家糖果制造商要为堪萨斯城服务,则它可有二种选择:将工厂建于芝加哥与堪萨斯城之间;或者建于堪萨斯当地。这时他将不得不权衡从芝加哥运输葡萄糖到工厂所支出的额外运输费用与在较短距离下运输糖果成品所节约的运输费用。  

            现在让我们看看谷物加工公司在堪萨斯城建厂后,市场结构将会发生什么变化。在实行以芝加哥为基础的基点价格制的情况下,糖果制造商的处境会更糟吗?否;他们的处境恰恰仍然同在堪萨斯城建厂之前的处境一样。另一方面,如果谷物加工公司决定实施离厂价格制,那么很清楚,堪萨斯城的糖果制造商将能以较低的价格得到葡萄糖,从而能使糖果制造商扩大自己的销售地理范围,他们便肯定能更有力地对付芝加哥的竞争。另一种办法是,他们可以继续保持以前的价格和销售量。因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得到葡萄糖而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无论采用上述那种办法,我们都看不出谷物加工公司决定在堪萨斯城建厂是否就必然意味着谷物加工公司一定提高了堪萨斯城糖果制造商的利润。由此得出的结论正是阿尔钦所指出的:可能并没有影子运费这回事。这些费用只是以某种经济地租的形式被返还给谷物加工公司,谷物加工公司所以能得到这笔地租是因为,该公司在堪萨斯城的工厂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  

            多基点定价制  

            多基点定价制也许能减少影子运费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一个以上生产中心被指定为基点,对任何消费者索要的交货价格都按就近基点来计算。在极端情况下,每个生产点都是基点。此时每个客户支付的交货价格等于所有生产商索要的基点价格加上从最近生产商运至交货点的运费,这种多基点价格制一直被称为完全基点价格制(plenary

            basing-pointsystem)或系统运费均等化(systematic  freight  equaliza-tion)。在此制度内,根本没有任何影子运费,销售商向客户收取的仅是其供给范围内的实际运费。在其供给范围之外,销售商面对的是任何客户都能获得的最佳价格。  

            在实行较常见的多基点定价制的情况下,两三个地点一起被指定为基点。例如,1924年后,钢铁业曾有好几个基点,通常是匹兹堡、伯明翰和芝加哥。而1937年水泥业则有79个基点。不过这些基点都反映了运费成本上的差异。  

            联邦贸易委员会诉水泥行会案  

            比较著名的例子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水泥行业水泥销售中多基点定价制的调查。该委员会以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指控水泥业的竞争手段不公正。以鲁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第a款指控该行业实行了价格歧视。当时水泥行会的会员共有74家公司和21个有关的个人。  

            法院仔细研究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水泥行会会员从不同客户处获得不同销售收益率的情况调查。法院并没去注意其中的简单价格差别,而是鉴于被告从不同客户中得到不同利润的事实,认定水泥行会有价格歧视行为。法院还发现水泥行会制定了这样的计划,即当任一会员厂商试图违背水泥交货价格制时,行会将对其进行联合抵制和报复。因此,由于彼此竞争的水泥公司之间共同串谋索要价格,其中包括统一交货定价制的强制实施,因此,法院认为水泥行会使用了不公平竞争手段。  

            交叉运输  正如前述,施蒂格勒不大赞成有关交叉运输低效的论点。“在系统的运费吸收下,人们并不认为交叉运费是一种很大的浪费。然而,却也没有经验证据来否定交叉运费会造成低效这种观点。”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研究表明,浪费是由交叉运输造成的。据在  1939年2月的估计,钢铁业的运费吸收量在交货价格中的比例在3-5%之间。在多基点定价制下,交叉运输也许的确是相当普遍的。在1927年的水泥行业,估计交叉运输的费用占总收益的15%。不过以后的大多数研究者相信这一数字在总体上至少被过高估计了2倍。  

            统一交货价格制的竞争问题  

            即使基点定价制在许多欧洲国家依然合法,但在40年代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许多判决仍然基本上裁定其为非法。人们相信,基点定价制大大削弱了竞争,助长了价格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