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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防军大本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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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书籍名:《德国国防军大本营》    作者:瓦利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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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作战区域后面的政治管理地区,将由国防军的司令官们实施全部军事任务,他们隶属于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国防军司令官是国防军在有关地区的最高代表,行使军事主权,他负有地方司令的

            任务,行使集团军司令或军长的权限。他的主要任务是:a)与帝国全权代表紧密配合,支持他履行其政治任务。b)利用和保护该国的经济财富为德国的经济服务。c)按照陆军总司令部的要求,利用该国条件,为部队提供补给。

            d)保障整个地区的军事安全,尤其是要保障机场运输公路和补给设施免遭暴乱、破坏分子和敌伞乓部队的袭击。e)整顿交通秩序。f)负责为在其管理区逗留的国防军、警察、各种组织和战俘安排住宿。对于地方机关,国防军司令有权采取为完成军事任务所必要的措施。在这一地区内,

            任何人包括帝国全权代表都要服从于他所作出的决定。有关乓力分配的勤务条例、编成命令和指令,以后将加以区分。在不干扰作战的情况下,一旦军事态势允许指挥关系的转换,国防军司令便可受命

            行使指挥权。

            4)对作战区域和政治管理区域里的经济管理的统一领导,元首己委托帝国元帅担负。帝国元帅将这一任务交付经济、军备局长完成。有关该方面的特别方针,将由国防军统帅部经济、军备局颁发。

            5)警察力量由帝国全权代表领导。在作战区域内,若要求转隶警察力量,陆军总司令部应提前向统帅部国防军指挥参谋部国防处提出请求。6)部队对居民的态度和国防军军事法庭的任务将分别作出规定。并下达命令。Ⅱ、人员物贡和消息的交往7)作战开始前,为控制与俄国的人员。物资和消息交往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已由统帅部国防军指挥参谋部发布了特别方针。

            8)随着作战的开始,陆军总司令应对德、苏边界,以及尔后的作战区域的后方边界,实施封锁,禁止任何非军事人员,非军事物资和消息的交往,党卫队领袖按照元首指示安排的警察组织除外。这些组织的食宿由陆军总司令部总军需长负责安排.他也可在党卫队领袖处设置联络官。

            边界封锁也适用于帝国最高当局和党的机关的领导人和特派员。国防军统帅部指挥参谋部将对此向帝国最高当局和党的机关作相应通告。边境封锁的例外情况。由陆军总司令及其委托的机构决定。

            除对党卫队领袖的警察组织所作的必要的特殊安排外,入境许可的审批权完全由陆军总司令掌握。Ⅲ、对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匈牙利和芬兰的方针9)与这些国家达成的必要协议,是根据国防军三军总司令部的动议,由统帅部和外交部一起经办的。在作战进程中表明,国防军统帅部有必要提出特殊的权力。10)为直接保护部队所采取的警方措施,可不依据授予的特殊权力而实施。其他规定待以后作出。11)对这些国家的下述领域的特殊规定以后作出:给养和饲料的筹措宿营地和器材、货物的采购和寄发,货币的筹措和支付规定,薪金,索赔权。邮电业。交通业。审判权。

            国防军三军和统帅部机关,关于在上述领域对这些国家政府的愿望,应于1941  年3月27  日前报告国防军统帅部指挥参谋部国防处。Ⅳ、对瑞典的方针政策12)由于瑞典只能作为开进经过区,因此德军部队司令在这一地区没有特殊权限。

            只有保障铁路运输免遭破环和攻击的权力和义务。

            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签字)凯特尔

            1941年3月13日

            关于“特别任务”的规定[(I.2)b)],仅从内容上就可以肯定地看出,希特勒在第三稿中,作了这样的补充:他将任务委托给党卫队领袖,只有他能有权充任“德国警察头目”,有权独立自主行事。对于当时的情况知之甚少的人来说,似乎有必要指出下列几点由此而带来的结果:

            1、按3月3日“方针”才需进行审查的问题,即党卫队领袖是否在陆军作战区域内活动的问题,在此期间已成为既成事实,而没有就统帅部或陆军总司令部进行合作作出任何决定。

            2、“特别任务”的形式和范围都没有详加阐述。只是就政治警察的使用,作了较多的解释。这种方法所产生的结果是,处在前线的国防军如同国内的国防军一样几乎无所事事。另一方面,鉴于俄国境内的情况,增加警察力量以保障战线背后的安全,也是必要的。

            3、从该命令最后的签发顺序上,也不能说明党卫队领袖与陆军总司令部的任务已作出了具体安排。而更多的是让两者就允许党卫队领袖的机关在陆军作战区域内自由活动,以及设立营地,进行补给等,达成必要的协议。

            国防处对这一“方针”持批评态度。因为它极大地侵犯了陆军总司令在作战区域的主权,将给陆军总司令部带来新的困难。然而,出乎预料之外,人们很快接受了希特勒的安排。早在3月13日,总参谋长就记录了“瓦格纳与海德里希关干警察问题的谈话”,并于第二天,在统帅部指令的开头,增加了“巴巴罗萨的特别安排”的话,却没有加任何注释,几天以后,在上文提到的那次形势讨论会结束时,希特勒对陆军总司令及陆军总参谋部军官们就他对东线“后方地域”的意图发表了一次粗狂的讲话,面对陆军将领们来说,却加强了他们以一切可能限制党卫队领袖及其机关活动的意志。在作战区域的特殊条件下,陆军总司令部及其前线指挥官的这种可能性是大量的,比如封锁公路或扣留燃料等权利。

            在这种精神驱使下,一贯赞成陆军总司令在作战区域拥有绝对指挥权的瓦格纳将军,与海德希希进行了一次必要的谈话。而海德里希肯定对此早有考虑,对“特别任务”的真正性质没有透露半句。此后拟制的、经陆军总司令部以及国防军统帅部和指挥参谋部审阅的命令草稿,即不会让人产生任何怀疑。也不会使人提出疑义。其全文如下:

            秘密

            1941年3月26日陆军总司令部陆军总参谋部军需总监在部队之外实施特别安全警务任务,需要在作战区域内增设保安警察特遗队。征得保安警察和保安局局长的同意,在作战区域里,对保安警察和保安局的使用特作如下安排:1、任务a)在集团军后方地域:

            作战开始前,确保固定目标(物资、档案、德国或敌国组织、部队、集团的卡片等,特别是重要人物:流亡政治领袖、破坏者、恐怖主义者等)的安全。在由于增派特遗队可能使集团军的作战行动受到干扰的下属区域内,集团军司令可不予以增设。b)陆军后方地区:研究和对付故国非军队实施的敌对行动,以及向陆军后方地域司令通报一般政治形势。1937  年1  月1  日与帝国国防部谍报处共同拟制的“国家秘密警察和国防军谍报机关之间的合作原则”的基本精神,也适合于与谍报军官或谍报机关的合作。2、特遗队与集团军后方地域军事指挥当局之间的合作。保安警察特遗队在自己负责范围内执行任务。在行军、补给宿营等方面隶属于集团军,在惩戒法律方面由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局长官处理,集团军无需过问。在专业方面他们执行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警察长官的指示。在某些活动受到集团军规定的限制时,应服从集团军安排。

            为对这些特遣队实施统一领导,应在每一集团军地域内,委任一名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警察长官的代理人。他有义务将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警察特遗队长官下达的指示及时通知集团军司令。为避免干扰作战正常进行。集团军司令有权向代理人下达有关指示;这种指示压倒一切指示。

            代理人要经常与敌情军官紧密配合。代理人可按指挥当局的要求,派一名联络官员与敌情军官保持联系。敌情军官需将特遣队的任务同军事谍报、战地秘密警察的活动和作战协调起来。

            特遣队有权庄其职责范围内,对当地居民采取行政措施。在此方面,应与谋报机构实施最密切的合作。可能会对作战发生影响的措施需经集团军司令批准。3、保安警察的特别行动组和特别行动队与陆军后方地域司令之间的合作。4、特遣队、特别行动队、特别行动组和战地秘密警察的权限。在部队内部的政治谋报任务和直接保护部队的任务,是唯一由战地秘密警察担负的任务。全部此类事务,特遣队、立即交给战地秘密警察处理,反之,一切属特遣队任务范围的事情,战地秘密警察要毫不迟疑地交给特遣队、特别行动组和特别行动队处理。此外,1937  年1  月1  日的协议有效。

            代理人签字

            不久,“保安警察特别行动组”在这个协议的俺护下,在东方战局开始不久,便按照希特勒向希姆莱下达的秘密指令,在东线后方地域有计划地大批屠杀犹太人。对这一点。参加会商和拟制命令的军官中,恐怕没有一个人会预料到。

            早在1941年3月30日举行的约200—250名高级军官——主要是三军即将担任东方战局的高级指挥官及其最亲密的同僚一一参加的会议上,希特勒在民达两个半小时的讲话中,就公开提出了违法的要求。按希特勒的本意,同1939  年8  月22  日波兰战局和11  月23  日西方战局前夕的“动员”一样,即向高级将领及其高级参谋助手们,就即将来临的东方战局,灌输他的观点,要求全体与会者,应将东方战局作为“两种世界观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