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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边境自卫反击作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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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书籍名:《中印边境自卫反击作战史》    作者:中印边境自卫反击作战史编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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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甲)称条约为“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②。由此可见,国家或国际人格者,是条约的基本构成要素。缔约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一个国家有了主权,才有缔约权”③。《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④。可见缔约权的存在,是以国家、国家主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国家主权不能分割,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因此,任何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等,均无权代表国家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根据本国法律经中央政府授权。西藏不是一个国家,而只是中国所属领土地方的一个行政区。所以,不能享有一个独立国家的缔约权,它根本没有与外国签订条约的权力。既然如此,西藏地方当局擅自同任何别国达成的任何协议,在国际法上都没有国际条约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是无效的。众所周知,西藏地方政府在西姆拉会议中的所谓平等地位和缔约权问题,并不是中国政府所同意的,而是英国以高压手段和强权政治一再坚持并企图强迫中国政府所接受的。事实上,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承认过西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缔约权,更没有承认西藏可以脱离中央政府有独立的缔约权。恰恰相反,中国中央政府曾一再提出“西藏代表的地位问题”。如:1913年8月25日,英国代表照会中国政府,声称“贵国政府已派员商议,即承认三方面平等之宗旨”,“而本政府定十月十五日在西姆拉开议”⑤。中国政府收到英国的照会后,即于8月29日照会英国,再次提出了西藏的地位问题:“指出贵国政府认为本国已承认三国平等似有误会,或系译文弄错,请查照更正为盼”⑥。照会遭英国拒绝后,中国政府仍然训令中国代表陈贻范:“会议签议之际应力争中、英并列,藏员随同签押”⑦。在西姆拉会议中,中国代表也一再否认西藏的平等地位及独立缔约权。1913年11月1日,陈贻范在所提议案中特别强调,西藏在外交、军事方面均应按中国之指示办理,非经过中国政府同意,不得与任何外国进行交涉。1914年4月15日,陈贻范同英方副代表罗斯谈判“西姆拉条约”草案时,首先向罗斯提出:反对在其草案序言中把西藏与中国和英国列为平等地位⑧。既然西藏是中国地方的一个行政区而无缔约权,那么,在没有中国中央政府授权的情况下,西藏地方代表与外国签订的条约自然是无效的。

            正因为“西姆拉条约”是非法无效的,所以历来为中国政府所否认。英国与西藏地方签订“西姆拉条约”之际,中国代表陈贻范再次正式声明:凡英藏本日或他日所签之约或类似之文件,本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1921年1月19日,北洋政府外交部向英国驻华公使指出:西姆拉会议,违反1906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其中第二款明文规定:“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不能据为事实”,“西藏为中国之完全领土,界址按自然四至,不得更动”⑨。1935年11月2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刘司长与英国驻华使馆秘书裨德本谈话时再次指出,对于“未尝正式缔结之”西姆拉条约,“中国政府殊不能认为适当”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再指出“西姆拉条约”的非法性,坚决予以否认。

            再次,西姆拉会议的议题中,根本没有中印边界问题。西姆拉会议的历次照会中,从来没有提到要划定中印边界。与会的任何一个代表的全权证书上,也没有提到西藏与印度之间的划界问题。会议期间的三方讨论中,从来未讨论过这个问题。在西姆拉会议的原始记录中,也找不到关于讨论中印边界的任何记载。《艾奇逊条约集》1929年原版也写道:会议目的是要“解决有关中藏边境事宜”。事实上,英、藏在德里“秘密换文”,始终是瞒着中国中央政府代表进行的,中国政府根本不知道此事。“麦克马洪线”是英国为侵略中国西藏背着中国政府而一手炮制出来的,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自然不能力中国政府所承认。

            正因为“麦克马洪线”是非法的,所以自1914年3月以来,英国政府长期不敢公布,英印政府的官方测绘机构“印度测绘局”,直到1938年出版的《西藏和邻国》官方地图,英国皇家制图员约翰·巴索罗缪所绘制有1940年牛津高级地图集所载《印度》一图,都没有划出“麦克马洪线”。后来印度总理尼赫鲁在他著的《印度的发现》一书所附的(1945年的印度)地图中,同样没有按照“麦克马洪线”来描绘中印边界线。

            “麦克马洪线”以南的大片领土,不仅在历史上长期处于中国西藏地方政府的有效管辖之下,而且即使在“麦克马洪线”炮制出来以后,中国方面仍然继续在上述地区实施管辖。这种有效管辖一直持续到了20世纪的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和战争结束后,英属印度政府竟派兵侵入传统习惯边界线以北的部分地区,如瓦弄、噶拉塘等。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就一再向英印政府提出抗议。甚至连西藏地方政府,都从来没有承认所谓麦克马洪线的合法性,一再对英国及印度侵占该线以南中国领土的非法行为提出抗议,并多次发表声明和照会,坚决否认所谓西姆拉条约、英藏换文及“麦克马洪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西藏、新疆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然而,英帝国主义按照其所谓印度安全战略和边境政策,侵略西藏、新疆,  妄图变西藏为英国控制下的缓冲国。英帝国主义策划召开了“西姆拉会议”,炮制了“麦克马洪线”,提出了关于所谓阿克赛钦问题的种种方案,企图用割裂中国领土的手法达到其侵略中国的目的。英帝国主义侵略西藏、新疆虽已成为历史,但遗患未除,为尔后中印边界问题的解决制造了障碍,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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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②③④见《中国藏学》1989年第2期

            ⑤⑥⑦《西藏议约案》第二函第7册,1913年8月25日英使馆照会。转引自台湾《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23编。

            ⑧《1913—1914年西姆拉三边会议会议记录》1914年英文版,第7页,载《中国藏学》1989年第2期。

            ⑨⑩《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312~313页

            第二章  尼赫鲁政府坚持扩张主义,使中即边界问题的解决陷入僵局

            第一节  印度政府全面继承英帝国主义侵略

            西藏的衣钵,中国政府维护国家主权的斗争

            一.尼赫鲁大印度帝国的构想与印度政府的对华战略

            17世纪英国殖民势力进入印度洋和亚洲地区后,由于这里远离英伦三岛,在蒸汽机时代,远距离输送颇费时间,仅靠舰船运输难以有足够的力量处置危及殖民统治的突发事件,更难以与它在世界其它地区的殖民地形成完整稳定的殖民统治体系。而印度扼控东西海上、陆地通道的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加上它的多民族、多宗教和多语言的特点,这就增加了印度在大英帝国战略天平上的份量。英国前印度殖民总督寇松,对印度的军事地理特点及其对英国构建殖民体系的战略价值的评估具有代表性,他说印度好像一座堡垒,两面以大海为堑壕,其余部分以高山为屏障,只要控制住印度,就能有效地控制从阿拉伯、波斯、阿富汗、西藏和向东至退罗(今泰国)的形势,以有利于英国建设庞大、完整的殖民帝国体系。寇松还在1894年出版的《远东问题》一书中,对印度在大英帝国战略谋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作了概括:“印度帝国处于地球上第三个最重要部分的战略中心。……但是,没有比在它对远近邻邦的命运所起的政治影响上,以及他们的盛衰系于印度这轴心的程度上更看得出它的中心支配地位了”①。寇松关于印度应当成为这一地区的“中心支配地位”国家的观点,在当时的英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大英帝国“印度中心论”的核心是充分利用印度的自然优势和优越的地理条件,借助其丰富资源和雄厚人力,逐步向亚洲大陆及海湾地区拓展势力范围,“使英国和印度联结起来”,经“旁遮普、印度河和恒河,到红海和马耳他岛”,把这一极为广阔的陆地、海洋联成一片②。历史证明,在这一殖民链条之中,印度不仅是大英帝国东方殖民体系中的政治、经济中心,而且是英国向亚洲及印度洋沿岸地区进行殖民扩张的战略基地。

            1947年印度独立后,尼赫鲁和他所领导的印度政府,崇尚大英帝国的“印度中心论”的观点,全面继承了英印殖民时期的政略、战略。英国势力撤出南亚和印度洋周边地区后,获得独立的印度政府认为,只有印度才有资格填补英国撤离所造成的空缺,也只有它才有能力全面继承英国留下来的政治、军事遗产,以尽快“成为亚洲各部分的中心”。印度独立后处于执政党地位的国大党及其领袖们,素以英印殖民政权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自居。尼赫鲁总理就曾说过,印度政府继承的英印在其它国家的特权是“世袭”的,这说明独立的印度政府对英印政权来说是位居“晚辈”的后继者。